湖南高等法院
湖南高等法院,是中华民国大陆时期的二级法院之一,属于普通法院,行政组织上直属司法行政部之监督;审级上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高等法院驻地在长沙市。
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建国之初,在湖南省省会设立湖南省司法司,综揽湖南省司法行政事宜。民国2年(1913年)改湖南省司法司为湖南省司法筹备处。民国3年(1914年),裁撤湖南省司法筹备处,设立湖南高等审检厅办理。民国9年(1920年),重设湖南省司法司,湖南省地方各县开始设立初级审检厅,各繁华区域设地方审检厅。民国15年(1926年),蒋中正率领北伐军攻克湖南,湖南省政府即遵国民政府之令,将各县初级审检厅全数裁撤,只保留长沙、常德、邵阳、衡阳等地方审检厅。民国16年(1927年),湖南省依新制改组,成立湖南省司法厅,改湖南高等审判厅为控诉法院,辰州、桂阳地方审检厅分别改为控诉法院第一、二分庭, 其馀各地方审检厅一律改为县法院,改四级三审制为二级二审制。民国17年(1928年)8月9日,根据行政院司法部核准施行的《湖南高等法院暂行组织大纲》,裁撤湖南省司法厅,改湖南控诉法院为湖南高等法院,各分庭改为分院,各县法院改为地方法院。民国24年(1935年)7月1日,在常德、邵阳增设第三、第四分院。民国26年(1937年)7月16日,在衡阳增设第五分院。民国33年(1944年)拟定在芷江增设第六分院,因省政府财政困难而未能设立。
民国37年(1948年)奉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之令,湖南省第一至第五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依序分别改称沅陵分院,桂阳分院,常德分院,邵阳分院,衡阳分院。下辖沅陵、桂阳、常德、邵阳、衡阳、长沙、湘潭、零陵、衡山、安化10个地方法院及浏阳等66个县司法处。
参考文献
- 郭梦琳,〈民国时期湖南高等法院的创设与发展〉,《大科技》2020年第39期,2020年10月,第232-234页
前任: 湖南省高等审判厅 |
湖南省司法机构 | 继任: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