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志(?—1603年),字淑明,号定五,河南宣武卫军籍开封府祥符县人。晚明官员。
生平
祖王琇,嘉靖二年进士,官按察司副使。父王中逵,隆庆二年进士,官黄县知县。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甲午科举人,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科进士。任陕西富平县知县。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税使梁永、赵钦肆虐,王正志将其党羽李英逮捕,并杖打而死,且极论梁、赵二人不法之罪。赵钦也以李英之事讦奏,神宗大怒,下令将王正志下狱。虽有给事中陈惟春、御史李时华等为其辩解,但都不被采纳。不久,梁永也攻讦正志,神宗命将违抗税使的官员指名劾奏,从重惩治。于是宦官张狂,长吏丧气。正志在诏狱四年,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夏死于狱中。天启年间,朝廷赠祭,荫其子为官。《明史》有传。[1]
注释
- ^ 《明史·卷237》:王正志,祥符人。万历二十六年进士。除富平知县。二十八年,税使梁永、赵钦肆虐,正志捕其党李英,杖杀之,因极论二人不法罪。钦亦以李英事讦奏,帝怒,命逮之。给事中陈惟春言正志劾钦罪多,宜提讯;钦所劾正志事宜下抚按核实,免其逮系。御史李时华亦言近日所逮吴应鸿、劳养魁、蔡如川、甘学书及正志等,俱宜敕下抚按勘虚实,不得以一人单词枉害良善。皆不报。未几,梁永亦讦正志。帝命诸抗违欺隐者悉指名劾奏,重治之。宦官盆张,长吏皆丧气。正志系志狱四年,三十一年夏,瘐死。天启时,赠祭,荫子,皆视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