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

学科和专业

社会工作(英语:Social Work)是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职业,是一门学科,旨在促进社会变革与发展,社会凝聚力以及人们的权能和解放。 社会正义,人权,集体责任和尊重多样性的原则对于社会工作至关重要。 以社会工作,社会科学,人文和原住民知识,社会工作理论为基础 吸引人们和结构来应对生活挑战并提高福祉[1]

社会工作
一位社会工作者正在为客户提供咨询
职业
名称注册社会工作者
业务范围
社会福利,社会服务,政府,健康,公共卫生,心理健康,职业安全与健康,社区组织,非盈利组织,法律
描述
所需技能
通过促进和开发资源,改善社会环境和人们的福祉
教育要求
社会工作学士,社会工作硕士
工作场所
儿童和妇女保护服务,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弱势群体中心,医院,学校,教堂,庇护所,社区机构,社会规划服务,智库,惩教服务,劳工和工业服务

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可粗分为直接服务与间接服务,直接工作系社会工作者直接对服务对象(client, 或翻译为“案主”)提供服务时使用的工作方法,间接工作则相对地指社会工作者不直接面对服务对象(案主),而以间接的方式提供服务。直接服务又可细分为个案工作、团体工作、社区工作。间接服务的层面较广,包括社会工作研究、社会工作行政、社会议题倡导、社会政策与立法游说等。

社会工作常依照案主群的特征区分工作领域,常见有儿童青少年老人妇女身心障碍者劳工原住民新住民更生人人口贩运保护工作等等;或是依照实施的场域,例如学校医院监狱司法军队立法诉求等等,在此时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其它专业(例如教师医师司法官) 等顺利履行其工作义务。

以从事社会工作为其专业的人员称为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 。在中文里,社会工作与社会工作者的简称相同,因此社工可以指社会工作,也可以指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是以从事社会工作为专业和职业的人员,习惯上简称社工。一般而言,社会工作者都需接受一定程度的社会工作专业教育,通过社会工作师专业资格考试认证,然后才能在社会工作社区发展社会福利组织及领域任职。社会工作者是一种具有基础理论、专业性、知识性的,是利用相关所学社会工作专业,结合政府社会政策法规及政府与民间现有资源,有效的帮助解决个人团体社区间出现种种问题。虽然社会工作者常常被误会成志工志愿服务),两者实际上完全不同[2]

通常各地都有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管理社会工作者的注册职业操守、在职再教育训练等,而业界通常都会自组公会,因此一个国家内可能会有不止一个业界公会。这些公会通常依照区域性区分,而国际性的社会工作者组织有:

定义

作为一个以实践为本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社会工作推动社会改变和发展、社会凝聚、 和人民的充权及解放。社会公义、人权、集体责任和尊重差异等原则是社会工作的核 心。基于社会工作、社会科学、人文和本土知识的理论,社会工作以联系个人和组织 去面对人生的挑战和促进人类的福祉[3]。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历史

发展里程碑

  1. 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
  2. 1788年 汉堡制
  3. 1852年 爱尔伯福制
  4. 1869年 慈善组织会社
  5. 1884年 睦邻运动
 
一个位于马里波恩的贫民窟

19世纪工业革命时代,大量人口离开农村,前往快速发展的都市,进入工厂工作。这些人脱离农村的主要动力是来自于贫困,在抵达城市后,许多人苦于低薪、住宅简陋、过度拥挤、疾病和压力,成为劳工阶级的处境。乡村的社区环境支持,到了大城市无法立即成形,当时也没有国家的协助与救济,若陷入疾病、失业、伤残、年老,便只能依赖施舍、进入救济院或死亡。在如此环境之下,社会的犯罪率高涨、环境肮脏恶劣,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因此社会问题开始受到注意。一些慈善家、志愿工作者与慈善团体开始对于贫穷问题付出行动,大型慈善团体逐渐被创立(如1869年在英国成立的慈善组织会社),他们的信念被延续下来,成为社会工作早期型态。而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到只靠爱心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不够的,而是需要受过系统训练的受薪工作者[4]纽约慈善学院于1898年开启社会工作高等教育[5]

20世纪初,社会工作逐渐走向专业化,为了社会工作实务的效率和成果,工作者必须接受一定的训练。专业化的服务者从慈善志工转化为有受训练并支薪的工作者。1917年,玛莉·里奇蒙(Mary Richmond)于她的著作《社会诊断》中,首次清楚的定义社会工作。过去社会工作主要关注的是“个人”,直到心理学发展成熟,才将关注重点转移到“问题与过程”。1920到1950年代,美国的社会工作者立基于佛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掀起“精神分析潮流”,焦点从“问题”转移到案主的“心理”层面。但从心理层面入手时,社会工作者大量使用不同类型的心理介入理论,在当时与心理治疗师的工作有抵触,因此社会工作者与心理学家的工作范畴亦开始分家,并且确立社会工作的专业范畴。

中国大陆

最早将社会工作的方法和模式引入的是美国人步济时(John S.Burgess),他于1912年创办了北京社会实进会,组织学生参与基督教的社会服务工作。1922年,步济时倡议并亲自领导成立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开设应用社会学专业即社会工作专业,培养了最早的社会工作者。此后,多所高校也相继开办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课程。民国时期,对于“Social Work”的译名并不统一,有称为“社会事业”、“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共福利”、“社会行政”等。直到1944年,《社会工作通讯月刊》出版以后, “社会工作”的专业名称才逐渐固定下来[6]。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工作的重心是城市中的流离失所者和孤儿[7]。1952年,由于对资产阶级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批判,社会学和社会工作作为学科被取消,专业教育和实践中断。1988年,社会学和社会工作逐步恢复和重建。一些高校重新设立了社会工作专业,并成立了相关的研究机构和协会。专业教育和实践得到了迅速发展。[8][9]。2004年公布《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10]。2006年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11]。2012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12]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工作第一次被写入法律法规中。[12]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已建成乡镇(街道)社工站2.9万余个,6万余名社会工作者驻站开展服务,全国乡镇(街道)社工站覆盖率达到77.7%。[12]在实践中,创造了“政社合作”“三社联动”等本土化的工作模式。[13]在语言习惯上,在本职工作外从事公益性服务的人员,以及政府部门里直接服务民众的人员经常自称或被称作“社工”,而这与作为专门职业的“社会工作者”有差异[4]

理论模型和实践

社会工作是一门跨学科的专业,它涉及多个领域,如(但不限于)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犯罪学、经济学、生态学、教育、健康、法律、哲学、人类学和咨询。实地工作是社会工作教育的一个独特特征。这使得实习生能够理解工作领域内的理论和模型。下面是一些社会工作实践中使用的模型和理论的例子:

价值观和专业伦理

专业伦理

  • 案主自决
  • 助人自助:帮助案主能自力更生
  • 充权为本
  • 维持社会公义
  • 案主保密
  • 实证为本的介入

个案工作七大原则

贝斯提克神父(Rev. Felix P. Biestek S.J.,或译比斯台克)是一位耶稣会士,在他的著作《个案工作关系》(The Casework Relationship)中提到了“个案工作关系”的定义是“有目的地协助案主达到个人与环境较佳的调适的一种个案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在态度与情绪上的动态互动”。而对这互动,他也提出了七大原则:

  1. 个别化(Individualization)
  2. 有目的的情感表白(Purposeful expression of feeling)
  3. 有控制的情绪涉入(Controlled emotional involvement)
  4. 接纳(Acceptance)
  5. 非批判的态度(Nonjudgmental attitude)
  6. 案主自决(Client self-determination)
  7. 守密(Confidentiality)

此七个工作原则成为往后社会工作者进行个案工作建立专业关系的准则,这工作原则不等同于社会工作者之专业守则或专业关系的准则。

主要的服务方法

社会工作直接服务

社会工作可分为三个服务层次,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微观实践(例如个案工作、小组工作)针对的目标对象乃个人或家庭等。宏观实践的目标对象则包括整个社会(法律制度、政策等)。除了有微观实践和宏观实践之外,两者之间亦有中观实践。中观实践的目标对象不是个人,也不是整个社会,而是团体和组织。

在服务过程里,社工员与案主间维持一对一关系。工作者运用专业知识、技巧及完整自我、良好情绪调适能力协助案主;案主则带著问题或需求、情境知觉、生活经验、处理情境的能力,以及改变的动机。当双方互动,助人关系即形成。

社会个案工作是以个人为著眼点,透过个人与其所处之社会环境作有效的调适,以促使个人成长、发展或解决问题的一连串工作过程。

是一种为了某种目标而有相互协作的个体组成的工作群体。

其特征为:

  1. 成员和工作者组成的关系体系;
  2. 既是过程,也是成员改变的方法和手段。
  3. 有明确的目标;
  4. 在互动过程中,通过彼此分享、支持、教育、治疗等团体动力,带来组员的态度和成为的改变。

团体发展的基本假设:

  1. 小组是个体改变的有效途径;
  2. 小组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发挥小组潜能,以改变个体,而非仅是形成一个小型社会体系;
  3. 小组催化员可控制和影响小组的发展;
  4. 小组发展没有所谓最佳模式。

团体发展的阶段:形成期——风暴期——规范期——运作期——散会期

社会工作间接服务

资格和许可

社会工作者的教育从学士学位(BA,BSc,BSSW,BSW等)或社会工作或社会服务学士的文凭开始。一些国家提供社会工作的研究生学位,例如硕士学位(MSW,MSSW,MSS,MSSA,MA,MSc,MRes,MPhil.)或博士研究(Ph.D.和DSW(社会工作博士))。

一些国家和地区要求注册或许可才能从事社会工作,并有强制性的资格要求[14]。在其他地方,专业协会设定了从业资格的学术要求。但是,某些类型的工作者不需要注册许可。这些专业人员的成功基于提供社会工作和相关服务的雇主的认可。这些雇主不要求注册社会工作者的头衔作为提供社会工作和相关服务的必要条件。

专业协会

社会工作者有多个专业协会,为其成员和社会工作提供道德指导和其他形式的支持。这些协会可以是国际性的、大陆性的、半大陆性的、国家性的或地区性的。主要的国际协会是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IFSW)和国际社会工作学校协会(IASSW)。

各地社工简介

美国

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语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是美国乃至全球最大的社会工作者组织,拥有注册会员超过150,000名。其制定了其职业内知名的伦理道德操守英语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Code of Ethics,有英语西班牙语两种版本。

一般而言,学生需要完成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英语Council on Social Work Education认可的课程,才可能获得所属地方的社工执照。部份地方要求申请社工执照的人士通过统一考试,作为审查标准。

加拿大

社会工作者注册属各省与地区的工作,但育空地区与努纳福特地区目前并未立法强制当地社会工作者注册:

英国

不同地区各自有专责社会工作者注册机构:

爱尔兰

社会工作者的注册由CORU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负责。

南非

社会工作者的注册由南非社会服务专业委员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负责。

澳大利亚

全国

截至2023年,澳大利亚没有全国性法律强制社会工作者注册。[15]虽然如此,毕业生一般需要完成澳大利亚社会工作者协会认可的社工学位课程,才可应征各地的社工职位。

南澳

南澳正在根据《2021年社工注册法》(Social Worker Registration Act 2021)推动全国首个强制性的社工注册计划,宣告2025年7月1日为该计划的起始日,要求南澳的社工在上述日期起计六个月内向南澳社会工作者注册局(Social Worker Registration Board South Australia)注册。[16]

菲律宾

一般而言,有关人士必须拥有认可学历、通过社会工作者执照考试英语Social Worker Licensure Examination 及满足其他条件,才有可能获当局签发社工执照。

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自2008年起举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包括助理社工师、社工师和高级社工师)[17]。截至2022年,持证社会工作者达73.7万人,比2012年增长近9倍,[18]

台湾

2000年颁布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规则》规定社会工作师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应考者需领有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证书,或领有其他相关专业专业以上学历且持有至少完成包括社会工作(福利)实习或实地工作。2013年起,更要修毕五领域(医疗、心理、老人、ICF、儿童少年女性与家庭)15学科,每学科采计最多三学分,合共45学分(包括社会工作(福利)实习或实地工作合计400小时),并领有毕业证书与相关修业证明(实习合格证明),才具备应试资格,若无意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而只想成为社会工作者,除修毕基础理论45学分外,必须也要有实地之社会工作/社会福利实习合格证明,才会被聘用。另外也可以参加考选部各类职等社会行政公职人员考试(三等社会行政专业科目加考行政法),录取及训练后,将分发到老人之家、教养院、荣民服务处、劳动部及职训局就业服务中心、社会局、等单位,从事社会福利、社会政策等工作。社会工作师领有有社会工作师执照五年以上者,并完成(医疗、心理、老人、ICF、儿童少年女性与家庭)等分科训练课程合格者,亦可参加卫生福利部专科社会工作师各分科甄选,成为专科社会工作师。[19]

韩国

韩国的社会工作者称为社会福祉士,共分为二级。设有全国性考试。而且考生必须先获得二级证书,才能报考一级。

日本

日本的社会工作者分为两类,一类称为社会福祉士[20](Certified Social Worker),另一类称为精神保健福祉士[21](Mental Health Social Worker)。两类资格均要在养成设施修习指定科目,然后获得国家考试资格,通过后获得证书,方可执业。另外,自2024年4月起,由厚生劳动省推动、称为儿童家庭社工(日语:こども家庭ソーシャルワーカー)的公的资格推出,以针对日益增长的儿童福利个案。政府会在该资格推出后两年,进行国家资格化检讨。

香港

香港法定机构社会工作者注册局负责有关社会工作者注册事宜。根据该局资料[22],下列人士具有社工注册资格:

  • 具有认可社会工作学位者
  • 具有认可社会工作文凭者
  • 没有认可社工学历,但自1982年3月31日起或之前已从事社会工作10年者
  • 没有认可社工学历,但现正担任社工职位者。
  • 尚待获取认可社工学历,现正担任社工职位者。

而业界有数个公会,例如:

如按服务分类,有下列主要类别:

  • 学校社工:于中、小学提供辅导。
  • 医务社工:于医院提供服务。
  • 家庭服务社工:于社区的家庭服务中心提供辅导服务。
  • 外展社工:主动接触社区的边缘青少年及露宿者,并提供辅导及支援。

澳门

澳门政府辖下社会工作局(原澳葡政府社会工作司)负责社会工作者注册事宜。根据第5/2019号法律《社会工作者专业资格制度》[23],澳门居民必须向当局注册,才能在澳门使用“社工”称号。

巴西

巴西的社会工作者称为社会工作助理。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具备认可的学历(如社工学士或硕士学位等),方可向所属地区的社会服务委员会申请注册。该等委员会受联邦社会服务委员会监督。

西班牙

一般而言,现在需要拥有按照欧洲高等教育标准设计的四年制社工学士学位(旧制仅需三年制文凭学历),并向所属地区的公会注册。中央层次设有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36个地区公会之运作。外国人需要通过学历评估,方得注册。

纽西兰

自2021年2月27日起,所有计划在纽西兰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士,必须向纽西兰的社会工作者注册局(Social Workers Registration Board)注册。该等人士必须持有纽西兰、澳大利亚或海外当局认可的社工学历,或是凭社工实务经验,以进行注册。

新加坡

自2009年起,新加坡社会工作者协会推出社工资格认证系统。申请人必须满足学历、实习和经验的要求,方可正式成为注册社工。

马来西亚

自2010年起,联邦政府一直著手草拟《社工专业法案》(Social Work Profession Bill)。

马尔他

要成为马尔他社工,必须是一名马尔他公民或持有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且有良好品行,并拥有由马尔他大学颁授的社工荣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兼具二年在社工督导下的工作经验,方具备向社工专业管理局申领执照的条件。

千里达和多巴哥

一般而言,要成为社工,应拥有社工学士学位,当中包括336小时医务社工或精神科社工实习,并向千里达和多巴哥医务社工或精神科社工管理局注册。

法国

法国的社会工作者称为社会工作助理。一般来说,完成高中文凭后,通过测试及面试,就读于指定培训中心,为期3年,包括1740小时理论课程及1820小时实习课程,最后获得国家文凭,方具备注册条件。

德国

各邦规定略有不同。一般而言,需要完成认可的本科或硕士学位(旧制为高中起点的应用科学大学文凭,德语称为Diplom FH,相当于英美体系的硕士学位)。具体认可学校及课程名单在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意大利

自1990年代起,社工便受法律规管。持有社工文凭的人士,必须通过于大学举行的国家考试,才可注册成为社工。

冰岛

社工受法律规管。对社工的学历要求包括完成一个大学学历(2至5年不等),并且向卫生局注册。

以色列

隶属以色列政府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的社工注册处是负责当地社工注册的机构。整个注册程序可以在线完成。

参见

注解

  1. ^ Global Definition of Social Work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ocial Workers. www.ifsw.org. [2023-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6-23). 
  2. ^ 社会救助及社工司. 社工 志工 大不同 社工人員是運用社會工作專業,謀求民眾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志工是秉誠心貢獻社會,不求回報,協助政府提供公益服務者. 社会救助及社工司. 2015-04-07 [2023-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9). 
  3. ^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社會工作專業的全球定義 (PDF). [2023-1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1-18). 
  4. ^ 4.0 4.1 王, 思斌. 社会工作导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ISBN 9787301165256. 
  5. ^ 纽约慈善学院 -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www.zgbk.com.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6. ^ 社会工作在中国:民国时期社会工作的引进和发展_历史_社工之家_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官方网站-社工中国网. family.swchina.org. [2023-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5). 
  7. ^ 徐志健; Zhijian, X. U. 民国时期社会工作本土化探索. www.xml-data.org. 2017-03-25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9) (中文(中国大陆)). 
  8. ^ 社会工作在中国:中国社会工作简史初探_百家争鸣_理论前沿_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官方网站-社工中国网. theory.swchina.org. [2023-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12). 
  9. ^ 首部社会工作蓝皮书盘点中国社工20年来发展历程. www.gov.cn. [2023-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12). 
  10. ^ 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_行业标准_政策法规_社工中国-全体社工的网络家园. laws.swchina.org.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11. ^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www.mohrss.gov.cn.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12. ^ 12.0 12.1 12.2 2012-2022社会工作十年发展大事记_行业要闻_新闻聚焦_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官方网站-社工中国网. news.swchina.org. [2023-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21). 
  13. ^ 社会工作本土化:以经验为基础与以知识为基础_社会热点_新闻聚焦_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官方网站-社工中国网. news.swchina.org. [2023-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9). 
  14. ^ NASW Home. www.socialworkers.org. [2023-10-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8). 
  15. ^ Kwan, C.K.2. Recruiting and nurturing social workers in Hong Kong and Australia. International Social Work. 2022. 
  16. ^ Date for Social Worker Registration Scheme. 南澳政府. [2024-01-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19) (澳大利亚英语). 
  17. ^ 2022年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 内蒙古人事考试网. 
  18. ^ 民政部持续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 目前全国持证社工73.7万人_行业要闻_新闻聚焦_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官方网站-社工中国网. news.swchina.org. [2023-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8). 
  19.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2019-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7). 
  20. ^ 根据日本法律《社会福祉士及介护福祉士法》,该称号受法律保护,非社会福祉士者,不能使用该称号。
  21. ^ 根据日本法律《精神保健福祉士法》,该称号受法律保护,非精神保健福祉士者,不能使用该称号。
  22. ^ 註冊分類. 社会工作者注册局. [2022-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6). 
  23. ^ 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5/2019號法律 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2019-04-01 [2022-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5). 

参考资料

书籍

  1. 林万亿,当代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ISBN 957-11-2795-7
  2. 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高等教育图书 出品,2007,ISBN 978-7-208-06852-0
  3. David Howe著,林万亿、陈香君等译,社会工作理论导论,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ISBN 978-957-11-6311-6
  4. 社会个案工作的定义与发展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论文

  1. XU, Ying (2013). Moral Resources, Political Capit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work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City J in Shandong Provinc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al Work, 43 (8): 1589-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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