祈理士CMGKCSC[?](英语:John Calvert Griffiths,1931年1月16日),英国大律师殖民地官员,1979年6月至1983年6月任香港律政司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1980年1月至1983年6月进一步兼任法律改革委员会首任主席。

祈理士
John Griffiths
出生 (1931-01-16) 1931年1月16日93岁)
波斯
职业大律师、殖民地官员

祈理士毕业于剑桥大学伊曼纽尔学院,早年于英国执业,1972年获御用大律师荣衔,1978年曾经来港代表律政司署马惜如马惜珍兄弟等人涉嫌经营贩毒集团一案担任控方大律师。在律政司任内,他推动多项立法工作,当中包括制订《放债人条例》和放宽《公安条例》等,后来又处理过因香港前途问题而衍生的国籍等问题。在法改会主席任内,他参与研究香港发展仲裁业务,以及检讨有关于同性恋的法律。

卸任律政司后,祈理士返回英国执业,1983年至1984年曾获英政府委任就哈洛德百货公司涉嫌被不当分拆一事展开调查。他在1990年至2012年返回香港作私人执业,曾参与处理过詹培忠案岑国社案东方日报藐视法庭案王德辉遗产争夺案奶昔谋杀案李柏俭夫妇诈骗综援案等多宗重大案件,并于2003年就时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涉嫌“偷步买车”丑闻向律政司提供法律意见。

生平

早年生涯

祈理士原籍英国北约克郡农索普英语Nunthorpe[1][2]1931年1月16日生于波斯伊朗前身),父亲奥斯瓦尔德·哈迪·格里菲思(Oswald Hardy Griffiths,1893年-1952年)在当地任职英波石油公司高层,母亲名叫克里斯蒂娜·弗洛拉·利特尔约翰(Christina Flora Littlejohn)。[3][4][5]他还有一名胞妹,名叫克里斯汀·安妮·格里菲思(Christine Anne Griffiths)。[6]

祈理士自幼返回英国北约克郡就读于圣彼得学校,他在校内成绩优异,并获得大学奖学金。[4]不过,他在升读大学前选择于1949年加入皇家工兵团服役,到1950年才以中尉军阶退役。[6][7][4][8]此后,祈理士获剑桥大学伊曼纽尔学院取录,期间他的学业表现十分杰出,曾获得高级奖学金,1955年更获颁一级荣誉文学士(B.A.)学位毕业,数年后复于1960年获校方加授文学硕士(M.A.)学位。[7][4][8]

祈理士在服兵役期间认识了好友克里斯托夫·科利特(Christopher Collett,1931年-2012年),两人除役后结伴游历欧洲,后来又一同考入剑桥伊曼纽尔学院,关系十分要好。[6][9]透过祈理士,科利特还结识了他的胞妹安妮,两人后于1959年结婚,因此科利特也是祈理士的妹夫[6][9]科利特日后成为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层,1988年至1989年担任伦敦市市长,1988年获英廷颁授GBE勋衔,成为爵士。[6][9]

法律生涯

大学毕业后,祈理士于1956年从中殿律师学院考取英格兰及威尔斯执业大律师资格,[4]后来加入伦敦著名的皇室官衙律师行(Crown Office Chambers)作私人执业。[10]他主要在英格兰中部牛津地区执业,也曾特聘到香港等地处理诉讼,1972年更获英廷颁授御用大律师荣衔。[10][11]执业多年来,他专长于各类刑事法民事法侵权法合约法行政法宪法等范畴,[12]而早年处理过的重大案件,包括在1978年获香港政府律政司署聘用来港,就马惜如马惜珍兄弟等人涉嫌经营贩毒集团一案担任控方大律师。[12][13]

事件缘于1977年8月,皇家香港警队侦破一个大型国际贩毒集团,经调查后相信该集团由1968年到1973年间从金三角地区偷运大量毒品到香港,经加工和提炼后分别在本地和海外出售,赚取钜额利润。[14]警方估计期内偷运的毒品计有鸦片吗啡海洛英等,重达五吨,市值高达四亿港元[14]当时警方怀疑该贩毒集团由《东方日报》创办人马惜如和马惜珍兄弟等人操控,因此向他们及其他相关人等发出通缉令[14]但由于马惜如在警方采取行动前早已前往台湾,因此警方最终只能拘捕身在香港的马惜珍等多名相关人士,其后进一步落案起诉马惜珍、马焕然贝世雄郑亚鸡、黄炳辉、陈基贤、李辉、余毓光和黄木平九人,指他们非法处理毒品和串谋贩毒。[15][16]

有关案件原订于1978年9月25日在高等法院开审,并由祈理士代表律政司署担任控方大律师;[17][18]不过,案件在开审前,其中三名被告黄木平、黄炳辉和郑亚鸡却于7月10日弃保潜逃,其后马惜珍和马焕然在警方严密监控下,又于开审前的9月19日成功弃保潜逃台湾。[18][19]同一大案九名被告,却先后有五人成功弃保潜逃,在当时引起舆论哗然。[19]虽然如此,案件仍旧在祈理士担任主控下如期开审,经过13天聆讯,陪审团于10月18日以五比二裁定其中一名被告贝世雄贩毒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17][18]至于馀下三名被告李辉、余毓光和陈基贤的控罪,在经过11天聆讯后于11月10日审结,结果被七名陪审员一致裁定贩毒罪名成立。[20]主审按察司欧敬禄(Rory O'Connor)复于11月15日重判余毓光和陈基贤各入狱15年,而李辉也被重判入狱八年。[20]

在私人执业以外,祈理士早年在英国也参与不少与法律相关的公职,当中包括在1954年至1955年担任英国大律师公会理事会秘书,1967年至1971年担任公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于1973年至1977年担任律师学院及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委员。[4][8]在大律师公会的公职以外,他于1974年至1979年担任全国社会服务理事会(全国义工组织理事会前身)法律界代表理事,期间分别于1978年至1979年和1977年至1979年分别出任该会的大伦敦公民谘询局执行委员会委员,以及该会的发展及特别计划委员会增选委员。[4][8]1972年起,他还获英政府奉委英格兰地区皇室法院特委法官,另外也曾经出任过英政府大法官法律服务会议辖下社会福利法律小组主席等职。[4][8]

香港律政司

曾在香港参与多宗诉讼的祈理士在1979年6月获时任香港总督麦理浩爵士起用,以合约形式受香港政府聘任,来港空降出任律政司一职,同时兼任行政立法两局当然官守议员,以接替退休的何伯励[21][12][22]此外,作为香港法律界之首,他上任律政司后不久,还罕有地获香港大律师公会授予香港执业大律师资格,[7]随后复于1982年获得香港的御用大律师荣衔(1997年后改称资深大律师)。[23]

祈理士在律政司任内推动多项立法工作和法律改革,较主要的包括在1980年制订《放债人条例》;[24]该法例取代旧有的1911年条例,加强规管放债活动,除了要求所有放债公司必须持有由政府发出的牌照以外,并订立准则,规定任何人不得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否则即属违法,从而进一步取缔高利贷活动。[25][26][27]他任内其他的主要立法工作还包括修订《商品交易条例》以禁止非法兜售期货合约;[28]以及修订《公安条例》,放宽至3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或20人以上的游行,才须要事先向警方申请。[22]

另外,他引入多条《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旨在进一步限制业主向租户收楼和加强保障租户;[29][30]并且修订《防止贿赂条例》,修订内容不单加重贪污罚则,又以七年为上限,限制犯罪人士出狱后,不得在入狱前任职的公营机构或公司担任董事或经理等管理职务,或不得在入狱前从事的专业领域执业。[31][32][33]1981年,祈理士更与英国大律师公会达成英国与香港两地执业大律师资历互认的协议,这意味英国的执业大律师除了一如以往可以在符合订明的条件下来港执业外,香港的执业大律师也只要符合协议的条件,便可前赴当地执业。[34]有关安排到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数年,才因香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而告终。[35]

1980年1月,港督麦理浩爵士成立法律改革委员会,负责检讨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交的各项法律议题,以切合香港的发展需要,身为律政司的祈理士遂兼任为法改会首任主席。[36][37]他上任法改会主席后,即倡议香港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并成立专责委员会检讨商业仲裁和调解的长远发展,促成立法局在1982年通过《仲裁(修订)条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后来更于1985年正式成立。[36][38][39]

法改会早年另一项处理的重大议题是关于同性恋的法律,事件缘于1980年,被指涉及和男性发生性行为的皇家香港警队外籍督察麦乐伦被警方调查期间,于寓所连开五枪自杀身亡,由于同性性行为在当时的香港属于刑事罪行,再加上事件存有疑点,因此引起舆论关注和争论。[40][41]事后,刚成立不久的法改会在祈理士主持下,即成立一个由最高法院按察司杨铁梁担任主席的一个研究小组委员会,负责检讨香港与同性恋相关的法律,而祈理士也是小组委员会委员之一;[41]未几,港督会同行政局也委任杨铁梁同步主持独立调查,研究麦乐伦的死因。[41][42]祈理士在杨铁梁主持独立调查期间曾应邀作供,他表示经死因聆讯后已排除谋杀的可能,深信麦乐伦死于自杀;[40][43]并批评市政局民选议员叶锡恩在事件中多番针对警方,是“感情用事”的表现。[44]杨铁梁后来于1981年发表的调查报告书结论麦乐伦死于自杀,而法改会研究小组委员会经深入讨论后,法改会终在1983年提交报告书,建议非刑事化21岁或以上的同性性行为。[41][45]然而,鉴于社会上对有关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港府要到多年后的1991年,才于《刑事罪行(修订)条例》中落实有关建议。[41]

 
香港前途谈判进行期间,祈理士争取在香港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图)的内页把国籍注明为“英国”,试图稳定香港市民对前途的信心

祈理士在任律政司后期见证了香港前途谈判在1982年底展开。[46]当时鉴于前途谈判仅限中英双方参与,因此身为港府律政司的祈理士未有直接参与谈判。[46]不过,他仍旧处理了不少因前途谈判而衍生的问题。[46]1981年,英国国会戴卓尔夫人保守党政府带领下通过《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该法令规定由1983年1月1日起,英国国籍法下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类别将分拆为“英国公民”和“英国属土公民”两类,前者由英国本土公民享有,后者由英国各殖民地公民享有,意味英国本土和殖民地的居民将不再享有同一种公民身份。[47][48]虽然在新国籍法下,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在各项权利上没有重大转变,但随著当时前途问题浮面,不少舆论担心英政府修改国籍法的真正目的,是要为把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做好准备,以及剥夺香港居民的英籍身份。[47][48]有见及此,祈理士曾就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与英政府方面展开多番交涉,事件也得到戴卓尔夫人注意,最终港府争取到在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中,于第一页“国籍”一栏注明为“英国”,而“公民身份”一栏则注明为“英国属土公民-香港”,以肯定香港人的英籍身份,但有关做法始终未能平息舆论此后对国籍问题的争论。[49][47]

1983年3月,祈理士在政府最新出版的《香港年报》中发表题为〈香港政制:繁荣之所系〉("The Constitution of Hong Kong: The Hub of the Wheel of State")之署名文章,引来不少媒体报导。[50]他在文中标榜香港经济繁荣的成果,不单止是出于香港人自身的努力,实际上也有赖于法治自由等传承自英国宪制传统的重要社会元素。[50]他还指出,港府长久以来重视透过谘询制度聆听市民意愿,在1982年引入区议会和进一步革新市政局,也显示政府随时代进步而加重谘询制度在香港政制中扮演的角色。[50]由于当时中英正就香港前途进行谈判,所以外界多认为祈理士撰文的目的是希望港人能对前途保持信心,中方舆论则质疑祈理士在文中标榜香港在英国殖民地管治下的成功,是要增加英方在谈判桌上的筹码。[50][51]

除了撰写在《香港年报》发表的署名文章外,祈理士在律政司任内鲜有在公开场合就前途问题发表意见。[22]一直到1983年5月快要卸任律政司的时候,他才罕有地接受传媒访问谈论前途问题,他在访问中强调香港的普通法法制能够稳定港人信心,警告乱改法制将会“铸成大错”。[22]卸任律政司后不久,祈理士在1983年9月再于香港举行的第七届英联邦法律会议发表题为“香港政府所担任的角色”的演讲,他重申如果中国在1997年后取得香港主权,就必须维持现行制度以稳定香港民心;[52]他又认为港人面对前途问题不必过份敏感,并指出自己对香港前途充满信心,除了把大部份财产由英国转移到香港外,所有银行户口都是以港元开纳。[52]多年以后,英政府在2013年解密的内部文件则显示,戴卓尔夫人于1982年9月访华后,曾于港督府会见港督尤德爵士布政司夏鼎基爵士财政司彭励治爵士、律政司祈理士、民政司黎敦义政务司锺逸杰,商讨英方在前途谈判所采取的策略。[46]文件显示,祈理士提出如果中英谈判预计长达两年,英方就应争取在谈判初期向中方提出在1997年以后续租新界,从而在谈判桌上先声夺人;[46]但事后的发展显示,英方未能成功游说中方接受续租新界的建议。[46]

在担任律政司以外,祈理士在港期间还担任一些法律以外的公职,当中包括于1980年至1984年受邀担任香港大学校董,同时又任菲腊亲王剑桥奖学金执行委员会委员。[4]鉴于祈理士完成合约后无意续约,因此他在1983年6月卸任律政司一职,由同样来自英国的御用大律师唐明治接任。[53][22]为肯定他在律政司任内的表现,他在同年6月的英女皇寿辰授勋名单中获英廷颁授CMG勋衔[54]祈理士在1983年6月最后一次出席立法局会议时,还特别获港督尤德爵士和首席非官守议员罗保发言致谢。[55]

返回英国

祈理士卸任香港律政司后返回英国执业,重返皇室官衙律师行,后来又转投布力克律师行(Brick Court Chambers)。[56][57]身在英国的他也重新担任不少与法律相关的公职,当中包括于1983年获选为中殿律师学院理事、1983年至1989年再度出任英国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期间于1987年兼任公会的司库一职、以及在1984年至1986年担任律师学院及大律师公会教务委员会委员一职。[4]1983年至1990年间,他还再一次获英政府委任为英格兰地区皇室法院特委法官,并且于1983年起出任法律教育理事会理事。[58][4]

1983年8月,祈理士获英政府贸工大臣柏坚逊(Cecil Parkinson)引用《公司法令》委任为独立调查员,负责调查大型财团伦罗公司涉嫌以不当手法分拆弗雷泽百货旗下哈洛德百货公司的的事件。[59][60]早于1981年,部署多时的伦罗公司提出以2.26亿英镑收购弗雷泽百货,但当时英政府的垄断及并购委员会认为本身已拥有《观察家报》的伦罗一旦再吞并弗雷泽百货,将有违公众利益,于是否决收购申请,并规定伦罗不可持有弗雷泽百货多于29.9%的股权。[60]

 
1983年8月,祈理士获英政府贸易及工业部委任为独立调查员,负责调查哈洛德百货公司(图)涉嫌被伦罗公司以不当手法从弗雷泽百货分拆的事件

此后,伦罗虽然表示放弃收购行动,但却发起运动争取分拆属于弗雷泽百货旗下重要资产的哈洛德百货公司。[60]1983年初,弗雷泽百货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讨论是否分拆哈洛德百货公司。[60]在大会召开前夕,一班被指与伦罗有关的人士买入大批弗雷泽百货的股份,并在特别大会上支持分拆方案;[59]虽然方案最终被否决,但却引起外界质疑伦罗企图在背后安插股东,藉以在大会上通过分拆方案。[59][60]同年6月,弗雷泽百货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后不久再召开另一次特别大会,这次哈洛德百货公司的分拆计划终于获得通过。[60]然而,祈理士获委任调查事件后,伦罗一方即否认指控,并反指弗雷泽百货董事局部份董事才是真正在股东大会上操纵股东意向的幕后人物。[60]

经过长时间调查,祈理士在1984年8月发表《祈理士报告书》(Griffiths Report),结论伦罗公司和弗雷泽百货董事局双方都没有以不当手段策动股东采取一致行动。[59][60]不过,祈理士在报告书中质疑伦罗公司行政总裁蒂尼·罗兰(Tiny Rowland)是“是一名技艺高超的投机取巧者”,又认为罗兰的证供相较其他证人并不可信。[61][59]对于另一名牵涉事件的埃及富商穆罕默德·法耶兹,祈理士则认为对方体面和富责任感,对其证供予以信纳。[61]报告书发表后不久,伦罗决定把手上股权售予法耶兹,同时从其他股东购入6.34%股权;[60]法耶兹旋于1985年3月作价6.15亿英镑提出收购弗雷泽百货及旗下哈洛德百货公司,最终获得有关当局批准。[60]不过,弗雷泽百货的争夺战未有因此平息,此后伦罗公司旗下的《观察家报》多番发表报导质疑法耶兹的个人背景和他收购弗雷泽百货的资金来源,事件扰攘多年才渐告淡化。[62]

香港执业

在律政司任内获得香港执业大律师资格的祈理士,于1990年由英国前来香港,加入德辅大律师事务所作私人执业,同时接替获委任高等法院大法官的嘉柏伦(Neil Kaplan)担任该律师行的主席,并继续保留与伦敦布力克律师行的非正式联系。[63][64]祈理士于2002年卸任律师行主席一职,由冯华健接任,但仍留在律师行执业。[63][12]此外,他由2000年起还出任中殿律师学会香港分会主席。[4]在香港执业期间,他参与多宗重大案件的诉讼,例如在1998年8月,被控串谋伪造股票转让书和欺瞒税务局等罪名的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詹培忠被高等法院判监三年,随后更遭罢免其立法会议席;[65]詹培忠不服高院判决,于是聘请祈理士为辩护大律师提出上诉,最终上诉庭在同年12月维持原判,但决定把监禁年期减至一年。[65]2002年,祈理士在岑国社案代表政府产业署前总产业经理岑国社提出上诉,但上诉遭到终审法院驳回,岑国社结果被即时收监;[66][67]案中的岑国社涉嫌以权谋私、把约值1.5亿港元的政府物业管理合约批予由亲友经营的保安公司,因此在提出终极上诉以前,已被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和入狱30个月。[66][67]

同样在2002年,高等法院原讼庭审理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与家翁王廷歆争夺王德辉数百亿港元遗产的案件,并由祈理士代表王廷歆一方。[68]该案聆讯历时172天,创下当时香港民事审讯的纪录,最后原讼庭裁定王廷歆胜诉。[68]龚如心后来不服判决,并两次提出上诉,但祈理士没有再参与案件。[69]龚如心的第一次上诉虽然再被高院上诉庭驳回,但到2005年却戏剧似般获终审法院裁定得值,得以正式继承王德辉的钜额遗产。[69]2003年,联合集团前主席李明治因涉嫌改动帐目以夸大公司股本、资产净值和短期银行贷款等数字,被高等法院裁定两项虚假陈述及帐目罪名成立,判监一年;[70][71]该案除了由另一位前律政司唐明治代表港府担任控方大律师,祈理士也代表负责调查和检控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参与诉讼。[70][72]

2006年,其士集团旗下的锐中有限公司聘用祈理士为控方大律师,控告香港房屋委员会和港府违反批地条款和干预合约,要求作出赔偿。[73][74]祈理士在诉讼中指出,锐中原本投得房委会位于旺角私人参建居屋项目,兴建成为富荣花园,其后于1997年6月把单位分阶段出售,先后与超过3,400名业主签订合约。[73][74]可是,房委会未几陆续推出租者置其屋计划等多项新的政策,容许部份公共屋邨居民如果决定购买现住的公屋单位,便可以在全数退回定金的情况下撤销居屋买卖合约,结果导致大量原本打算买入富荣花园单位的公屋住户撤销合约,对锐中构成损失。[73][74][75]然而,高等法院最后认为充公的定金由房委会拥有,港府也一直有机制准许居屋准买家取消买卖合约,因此裁定锐中一方的指控不成立。[73][75]

同一年,祈理士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纪律委员会涉嫌违反《基本法》的终极上诉中代表新世界发展一方;[76]案中的新世界在2001年被指在公布中期业绩前向个别分析员披露内容,事后遭联交所召开纪委会调查。[76][77]由于新世界一方坚持可以在纪委会的调查中聘请大律师代为陈词和盘问证人,于是提出司法复核[76][77]高等法院原讼庭本来于2004年裁定新世界败诉,但到2005年被上诉庭裁定上诉得值,此后港交所反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并从英国聘任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参与诉讼,最终终审法院裁定联交所的纪委会并不等如《基本法》所界定的法庭,与讼人不一定可以聘请律师抗辩,故判新世界一方败诉和承担讼费。[76][77]

祈理士其他参与过的诉讼工作,还计有于2004年11月为轰动一时的奶昔谋杀案主犯南茜·基塞尔(Nancy Kissel)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外出;[78]案中被告于2003年11月涉嫌因婚姻问题在阳明山庄住所谋杀任职美林证券高层的丈夫简崇诺(Robert Kissel),被告其后于2005年被高院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终身监禁[78][79]终审法院后来虽于2010年准许该案发还重审,但高院仍于2011年维持原判。[79]另外在2005年10月,祈理士在李柏俭夫妇诈取综援和公屋单位一案获聘代表李柏俭的妻子冯闰禅辩护;[80]由于李柏俭和冯闰禅本身分别是退休大法官和执业大律师,尽管两人都已年逾80岁,但却被传媒揭发过著奢华生活,因此引来舆论关注。[81]案件于2006年3月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时,祈理士却以他与冯闰禅有“沟通困难”,又证实她患有中度老人痴呆症为理由,像戏剧般主动退出辩护,并改任辩方证人,支持冯闰禅以健康理由提出永久终止聆讯的申请。[81][80]然而,经过多次押后,案件终于在2006年10月正式开审,李柏俭夫妇复于2007年1月被判罪成入狱11个月,经上诉后才于同年5月因获准减刑而提早获释。[82][83]

除了上述诉讼,祈理士也曾代表东方报业集团及其旗下刊物处理不少案件,但无独有偶的是,高等法院在1978年审理牵涉《东方日报》创办人马氏兄弟等人的贩毒案时,正是由祈理士代表律政司署担任控方大律师。[13]至于祈理士为东方处理的案件,则大多涉及诽谤等范畴。1997年,《壹本便利》就《东方日报》涉嫌诽谤入禀高等法院提出讼诉,由祈理士代表东方出庭答辩,但东方结果被判败诉;[84]1998年,他在东方日报藐视法庭案中代表东方抗辩,再被高院裁定败诉;[85]1999年,香港电台电视节目《传媒春秋》主持人毛孟静就她在节目中涉嫌诽谤东方一案上诉至终审法院,由祈理士代表东方答辩,最后终院裁定毛孟静一方上诉得值;[86]2002年,东方先后不服法庭裁定《壹周刊》两篇报导诽谤罪名不成立的判决,由祈理士代表上诉至高院上诉庭,惟两宗上诉都先后遭到驳回。[87][88][89]

在港私人执业期间,祈理士还获特区政府委任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公职,当中包括在2001年至2007年出任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首任主席,[12]以及在2005年至2007年出任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委员,负责协助时任财政司司长唐英年检讨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的组成和功能,并就香港未来的竞争政策发表意见。[12][90]2003年3月,另一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被传媒揭发他在《财政预算案》宣布调高汽车首次登记税前夕,在未有申报利益的情况下购买一部凌志轿车,引起舆论质疑他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91]受“偷步买车”丑闻困扰的梁锦松在2003年7月辞任财政司司长一职后,祈理士与另一位英国御用大律师韦尔森(Martin Wilson)获律政司时任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Grenville Cross)邀请,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91]鉴于两人都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梁锦松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罪行,江乐士经考虑后于同年12月宣布律政司不会就“偷步买车”事件向梁锦松提出检控。[91]

晚年生涯

祈理士在香港执大律师业超过20年,到2012年才以81岁之龄决定退休和注销执业资格,当时他在一众香港大律师的资历排名中位列第三。[23]他在退休前夕最后参与的案件,包括在2012年代表摩根士丹利亚洲区前董事总经理杜军涉嫌触犯内幕交易罪行一案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最终维持杜军被控10项内幕交易罪名成立的裁决,但同意监禁年期由七年减为六年,罚款金额也由2,330万港元减至168.8万港元。[92][93]高院后来于2013年进一步颁令,要杜军向297名受案件影响的投资者支付2,390万港元。[94]

祈理士退休后返回英国,晚年在当地过退休生活。

个人生活

祈理士有两段婚姻,他在1958年于英国伦敦娶G·P·克劳登教授(Professor G. P. Crowden)和珍·克劳登(Jean Crowden)的女儿杰萨米·克劳登(Jessamy Crowden)为妻,两人共育有三名女儿。[4]祈理士与首任妻子离异后,他于1999年迎娶玛丽·夏洛特·比达尔夫(Marie Charlotte Biddulph)为第二任妻子。[4]

祈理士的兴趣包括钓鱼、阅读和园艺,他是伦敦绅士会所飞蝇钓会(Flyfishers' Club)和胡尔林汉会(The Hurlingham Club)、以及香港香港会香港赛马会会员。[4][8]

部份著作

  • Griffiths, John, "The Constitution of Hong Kong: The Hub of the Wheel of State", Hong Kong 1983. Hong Kong: Government Printer, 1983, pp.1-16.
    • (中文版:祈理士撰,〈香港政制:繁荣之所系〉,《香港一九八三年》。香港:香港政府印务局,1983年,页1至13。)
附录:主要经历
  • 英国大律师公会理事会秘书
    (1954年-1955年)
  • 获中殿律师学院英格兰及威尔斯执业大律师资格
    (1956年6月19日)
  • 英国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1967年-1971年、1983年至1989年)
  • 获授御用大律师荣衔
    (1972年4月11日)
  • 特委法官
    (1972年-1979年、1983年-1990年)
  • 英国律师学院及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1973年-1977年)
  • 全国社会服务理事会法律界代表理事
    (1974年-1979年)
  • 全国社会服务理事会发展及特别计划委员会增选委员
    (1977年-1979年)
  • 大伦敦公民谘询局执行委员会委员
    (1978年-1979年)
  • 香港律政司
    (1979年6月-1983年6月)
  • 香港行政局当然官守议员
    (1979年6月-1983年6月)
  • 香港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
    (1979年6月-1983年6月)
  • 获香港执业大律师资格
    (1979年6月)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1980年1月-1983年6月)
  • 香港大学校董
    (1980年-1984年)
  • 菲腊亲王剑桥奖学金执行委员会委员
    (1980年-1984年)
  • 获香港御用大律师资格
    (1982年)
  • 当选中殿律师学会理事
    (1983年)
  • 英国政府贸易及工业部独立调查员
    (1983年8月-1984年8月)
  • 法律教育理事会理事
    (1983年-1997年)
  • 英国律师学院及大律师公会教务委员会委员
    (1984年-1986年)
  • 英国大律师公会司库
    (1987年)
  •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主席
    (1990年-2002年)
  • 获香港资深大律师资格
    (1997年)
  • 中殿律师学会香港分会主席
    (2000年-2012年)
  • 香港政府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主席
    (2001年-2007年)
  • 香港政府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委员
    (2005年-2007年)

荣誉

相关条目

注脚

  1. ^ "Oswald Hardy Griffiths" (retrieved on 12 April 2014)
  2. ^ "Cleveland Memorial Inscriptions" (retrieved on 12 April 2014)
  3. ^ "The E. E. Irwins Receive Word of Death of Nephew" (8 January 1953)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GRIFFITHS, John Calvert" (2010)
  5. ^ "British nationals born overseas 1818-2005" (retrieved on 12 April 2014)
  6. ^ 6.0 6.1 6.2 6.3 6.4 "PART FIFTY-ONE: Descendents from the Gloucestershire Line (Part Two) - Christopher Collett" (August 2013)
  7. ^ 7.0 7.1 7.2 〈本港司法史上里程碑,新任律政司纪富时获批准执业大律师〉(1979年6月17日)
  8. ^ 8.0 8.1 8.2 8.3 8.4 8.5 Sinclair (1982), p.106.
  9. ^ 9.0 9.1 9.2 Griffiths-Lambe (3 March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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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11.0 11.1 "Issue 4564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13 April 1972, p.4378.
  12. ^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JOHN GRIFFITHS" (captured on 1 September 2012)
  13. ^ 13.0 13.1 〈祁理士爆当年控马惜珍〉(2002年3月22日)
  14. ^ 14.0 14.1 14.2 〈大贩毒集团被冚〉(1977年8月26日)
  15. ^ 〈马惜珍昨提堂未应讯,今日作第二次提堂〉(1977年8月30日)
  16. ^ 〈引渡问题难预料,可能在台北受审〉(1977年9月11日)
  17. ^ 17.0 17.1 〈贝世雄无罪获释〉(1978年10月19日)
  18. ^ 18.0 18.1 18.2 〈去年本港十大新闻〉(197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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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23.0 23.1 23.2 23.3 〈资深大律师〉 (存取于2012年10月30日)
  24. ^ 〈债务人若有心赖债,判监可收阻吓作用〉(1979年7月5日)
  25. ^ 〈立法会十题:《放债人条例》〉(2006年11月22日)
  26. ^ 〈检讨放债人条例,尽力消灭高利贷〉(1982年1月7日)
  27. ^ 〈律政司祈理士表示,放债人条例实施后高利贷活动已减少〉(1983年5月12日)
  28. ^ 〈禁上兜售期货合约,考虑修订商品交易条例〉(1982年1月21日)
  29. ^ Lee (1983), pp. 153-156.
  30. ^ 〈反对收楼如上诉失败,将立即提出修订法案〉(1980年3月13日)
  31. ^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28 May 1980), pp. 843-847.
  32. ^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25 June 1980), pp. 924-932.
  33. ^ 〈将修订反贪污法例,最高刑罚大幅加重〉(1980年5月29日)
  34. ^ 〈香港与英国大律师互相承认专业资格〉(1981年8月22日)
  35. ^ 〈《1999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2000年2月17日),页3至5。
  36. ^ 36.0 36.1 《商业仲裁》(1981年)
  37. ^ 〈成立法律改革委会,修订不合时宜法例〉(1980年4月11日)
  38. ^ 〈按察司罗弼时爵士表示,国际仲裁中心判决将不会有上诉机会〉(1984年11月25日)
  39. ^ 〈设国际性仲裁中心,香港实为理想地点〉(1980年6月16日)
  40. ^ 40.0 40.1 〈麦乐伦督察死于自杀,无须再开庭研究死因〉(19890年5月24日)
  41. ^ 41.0 41.1 41.2 41.3 41.4 《有关同性恋行为之法律》(1983年)
  42. ^ 《资料摘要:调查委员会》(2003年3月20日),页6。
  43. ^ 〈高官同性恋调查报告,均呈送港督亲自省览〉(1981年5月13日)
  44. ^ 〈律政司祈理士出席麦乐伦案作供,指叶锡恩感情用事,批评死因令人误解〉(1981年5月15日)
  45. ^ 〈成年男性同性恋行为,法律改委会建议合法〉(1983年6月9日)
  46. ^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祈理士献计:九七后续租新界〉(2013年3月24日)
  47. ^ 47.0 47.1 47.2 〈布政司夏鼎基表示明年起香港护照加英国字样,但持证人权利无改变〉(1982年11月25日)
  48. ^ 48.0 48.1 〈护照国籍字眼问题,可能将获圆满解决〉(1982年11月11日)
  49. ^ OFFICIAL REPORT OF PROCEEDINGS (24 November 1982), pp. 252-253.
  50. ^ 50.0 50.1 50.2 50.3 〈律政司祈理士在香港年报撰文:香港成功因素归功法律法治〉(198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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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52.0 52.1 〈中国须在宪法明文规定,维持香港现行制度不变〉(198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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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李柏俭夫妇提早放监,网民怒轰“司法已死”〉(2007年5月26日)
  84. ^ HCA482/1996
  85. ^ HCMP407/1998
  86. ^ FACV5/1999
  87. ^ CACV100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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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诽谤案败诉东方求翻案〉(2002年2月27日)
  90. ^ 〈促进竞争〉(造访于2014年4月8日)
  91. ^ 91.0 91.1 91.2 〈刑事检控专员决定不起诉梁锦松〉(2003年12月15日)
  92. ^ CACC 334/2009
  93. ^ 〈上诉法庭维持杜军内幕交易罪成的判决〉(2012年9月20日)
  94. ^ 〈法庭颁令内幕交易者杜军向投资者支付2,390万元〉(2013年12月12日)

参考资料

英文资料

中文资料

法律资料

外部链接

政府职务
前任者:
何伯励
香港律政司
1979年6月-1983年6月
继任者:
唐明治
前任者:
首任
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
1980年1月-1983年6月
其他职务
前任者:
嘉柏伦
德辅大律师事务所主席
1990年-2002年
继任者:
冯华健
官衔
前任者:
首任
电讯(竞争条文)上诉委员会主席
2001年-2007年
继任者:
嘉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