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所有权
自我所有权(英语:Self-ownership),或称个人主权(英语:Individual sovereignty),是一种个人主义概念,主张个人拥有对其自身或生命的最高控制权和最终主权。
在自我所有权的状态下,个人对其自己的行动和身体拥有至高的权威和主权,而免于任何外部权力的干预。这个概念是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中心思想,包括了废奴主义、利己主义、无政府主义、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在内。
那些主张个人劳动成果为其私有财产的人,例如约翰·洛克,通常也都将其论述根基于自我所有权上,推论出如果个人拥有他们自身、那个人也必然拥有他的劳动和劳动成果。个人主权的概念强调政府的权力和权威仅限于以其他个人授权政府的程度为限,同时政府必须保持权力分散的权力架构,并且永远坚守“政府是替个人服务、而非指挥个人”的原则。
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有时便被视为是提倡自我所有权概念的法案,权利法案亦然。围绕著自我所有权的争议主要在于“自我”的界线,例如堕胎议题,妇女对于其身体的控制权利却也有可能危害了“胎儿的生存权利”,而在妇女被迫进行手术以生下健康的婴儿时这个问题甚至会更加复杂。不过,尽管自我所有权支持公民权利,但它却不包括那些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这也是反堕胎者的主要论述。[来源请求]
除了堕胎的争议外,安乐死和自杀议题也引起不少争议。这些行动可以被视为是有著自残的企图,而这有时可能被认为是已经违反了自我所有权的原先定义,因为自我所有权意味著个人必须对自身负起责任。而当自我的界线超出人类身体之外、包含了对身外之物的权利时,自我所有权的定义也常引起争论。
自我所有权可以被视为是强调权力分散至从下而上的哲学,这与权力从上至下的集权主义相反。亨利·戴维·梭罗将自我所有权视为是迈向乌托邦的主要阶段之一,而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也将他的财产所有权理论建立在自我所有权理论上。[原创研究?]
无政府资本主义者汉斯-赫尔曼·霍普则认为自我所有权是一个公理,他并主张那些反对自我所有权的人必然也会在论述过程中自相矛盾,因为用说服而非暴力方式改变他人想法的行为,只有在承认他人有自我所有权后才会发生[1]。
参见
参考文献
- ^ Terrell, Timothy D. Property Rights and Externality: The Ethics of the Austrian School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06-06-26.. Journal of Markets & Morality, Volume 2, Number 2 · Fall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