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改革

台湾金融改革是指陈水扁政府执政期间对台湾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商品的管理方向和做法,提升金融监督管理的效能,积极推动改革业务;并透过调整利率或控制货币供给量等手段来影响经济景气的作法,还有扩大或减少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来影响经济活动的政策。

金融改革四大目标:

  1. 维持金融稳定
  2. 持续金融改革
  3. 协助产业发展
  4. 保护投资人与消费者

背景

1980年代后期,随著台湾经济高速发展,国际热钱流入,外汇储备上升到1987年的768亿美元。正规金融机构不足以满足民间融资需求,政府为顺应金融自由化潮流,开放国内民营银行之设立,除于1989年施行利率自由化外,亦在1989年7月增订银行法,财政部并于1990年4月发布“商业银行设立标准”,开始接受新银行设立申请,并于1991年核准15家新银行设立,隔年再核准一家,共16家新设银行,3家投资信托公司改制为商业银行,至2001年底,台湾民营银行由11家增加为48家,其中包括由部分信托投资公司转型、1997年以后信用合作社改制、以及1998年以后国营银行民营化后之商业银行,使台湾原本以国营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业,慢慢走向以民营银行为主轴的开放竞争产业。但其中也延伸了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对货币市场的冲击,造成国营银行人才短缺等问题,其中经营与创新能力的不足,使得民营银行间竞食相似业务大饼,银行财团化问题也弱化了银行体质,凡此均造成银行获利能力的持续下滑,其中民营银行净值报酬率(ROE)由11.5%下降为5.5%,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不断升高,由1991年不到1%增至2001年7.7%,其中公营银行为5.25%,民营银行则为8.47%。[1][2][3]

金融市场迈向自由化,财政部一口气核准16家新银行设立,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却也弊案丛生,不少金融机构因超贷放款而陷入营运危机(例如1985年的十信案、1995年的四信事件,最终皆由合作金库接管),导致金融秩序逐渐失控。虽然政府在1985年制定《存款保险条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险公司”,然而监管和保障投资人的力度仍嫌不够周延。

第一次金融改革

2001年至2003年,在游锡堃内阁任内所进行的金融改革方案,又称“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内将金融机构坏帐比率降到5%以下,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约花费近新台币1.4兆元。同时也通过“金融六法”来使金融业务松绑,容许金融机构跨业经营,有利于创新,亦鼓励金融业合并,避免危机一再重演,促进金融体系稳定。

具体措施

第二次金融改革

2004年至2008年。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陈水扁总统经济顾问小组会后,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标:

  1. 2005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机构市占率10%以上。
  2. 2005年底前,将12家公股金融机构数目至少减为6家。
  3. 2006年底前,国内14家金控公司须整并为7家。
  4. 2006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机构由外资经营或在国外以限时、限量并限对象的方式为之。

具体措施

  1. 台湾银行合作金库市占率超过10%
  2. 公股银行减半仅馀兆丰金控台湾企银,但于2010年两者确定不合并
  3. 批准渣打银行于2006年收购新竹商银、花旗银行于2007年收购华侨商银
  4. 金控公司减半未达成,反而于2008年新成立一家公股掌控的台湾金控

重大事件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衍生弊案

红火案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利用虚设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红火公司),欲插旗兆丰金融控股[4],衍生出渎职、湮灭证据、违反《证券交易法》等多项刑事案件。

二次金改案

元大证券董事长马志玲,透过友人杜丽萍向第一夫人吴淑珍行贿,希望使元大证券并购复华金控案通过。此并购案因为受到时任财政部长林全的反对而未通过,但陈水扁及吴淑珍夫妇因为行贿罪,分别被判刑10年及8年。

参见

参考文献

  1. ^ 存档副本. [2015-1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8). ,台湾开放民营银行设立之经验与展望。
  2.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银行业对民资开放的实践。
  3. ^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民营银行与金融民营化的经验教训。
  4. ^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97年度上易字第986号-渎职;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97年度上易字第2584号-湮灭证据;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98年度金重诉字第40号-违反证券交易法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