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贞国命案

薛贞国命案,或称台北Spark夜店杀警案,发生于2014年9月14日凌晨一时,台北市信义区松寿路ATT大楼知名夜店“Spark”[1]。Spark有大批民众聚众滋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义分局侦查佐薛贞国(刑警)在执勤外时间身著便服前往关切,却遭76名黑道份子持棍棒及刀械围殴长达三分钟,伤势多集中在头部和腹部。薛贞国最后送医不治,宣告死亡。

薛贞国命案
国家/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
位置台北市信义区ATT大楼
日期2014年9月14日,​10年前​(2014-09-14
凌晨1时10分(国家标准时间
类型持物品斗殴、徒手殴打
武器刀械、棍棒、不锈钢活动栏杆
死亡1名
受害者薛贞国
主谋76名(曾威豪、刘芯彤、萧叡鸿、万少丞等,其中有5名少年涉案、3名现役军人)
动机富二代和女友与夜店安管纠纷

本案属第一审社会瞩目重大诉讼案件,因此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法庭将本案列为103年度瞩重诉字第3号,是台湾最凶恶之员警遇害案件。一审宣判后检察官不服,认为涉及杀人罪最重仅判刑13年,甚至还有12人获缓刑,且曾、刘推诿卸责,恶性重大,法院量刑过轻,对66人全部提起上诉。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表示,除检方对本案66名被告包括不知名宝和会斯文等男子提起上诉;被害人薛贞国家属也针对部分未和解,或未依协议履行分期赔偿的被告,请求检方上诉。2017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2019年3月27日,最高法院判决驳回萧叡鸿等57人上诉确定,曾威豪等9人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2021年5月10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宣判。2022年10月5日,最高法院判决驳回曾威豪等9人上诉确定,全案定谳。

事件背景及经过

案发背景

9月13日凌晨,27岁曾威豪(绰号“阿豪”,台北知名灯具友昌实业曾见传之子)、与其女友22岁刘芯彤(中国文化大学大一新生,花名“柔伊”、“彤彤”,曾任酒店小姐、传播小姐)、竹联帮和堂干部萧姓男子、黄姓男子(绰号“阿猛”)等多人,赴台北市信义区ATT大楼六楼的夜店“Spark”消费[2][3],酒后和邻桌酒客冲突,俗称“围事”的夜店工作人员“小赵”将曾男等人赶出夜店,曾男等人出手殴打小赵并怒骂:“我竹联和堂的,我会讨回来!”此夜店的围事人员,几乎都是竹联帮忠堂的帮派份子,不少人身材高大魁梧,平日鲜少有人敢主动寻衅生事[4]

案发过程

 
被告联络组织图

9月14日凌晨,曾男与刘女,透过萧男以LINE软体,召集大批平日熟识的“中山联盟”人员,打算向夜店围事人员报复。“中山联盟”是个跨帮派的组织,联盟成员皆是台北市中山区林森北路一带,各大特种行业酒店、护肤店、传播公司的经纪人、干部、围事、泊车小弟,该等人之帮派背景,可能包括竹联帮和堂、平堂、战堂雷堂天龙堂松联帮四海帮牛埔帮文山会同心会等。[5]获讯的“中山联盟”青年、少年数十人,身著黑衣至大佳河滨公园集合,随后齐奔夜店,然因夜店方面控制电梯,“中山联盟”一行人受阻于ATT大楼楼下,不停挑衅。夜店围事人员游姓男子(绰号“马蛋”,竹联帮忠堂副堂主)呛声:“我们忠堂的!”曾男一方回呛:“我们和堂的!”两方叫嚣不息,甚至已开始扭打,夜店人员遂用脸书讯息告知刑警薛贞国“出事了”,希望薛能赴店帮忙。

休假期间的薛贞国收到夜店传来讯息,便协同警员庄瑞源著便衣前来,到场当时薛气势凌人,一脚踹向曾男。曾男由于不愿于女友面前出糗,甚怒,要求刘女“叫人过来支援”,数十名黑衣人持警棍、球棒、刀械、铁椅,甚至是店家骑楼边的不锈钢活动栏杆(即“红绒柱”,俗作“红龙柱”)攻击两名警员,高喊“拍予伊死!”(台湾话,意为“打死他!”),刘女也激动地比手划脚。两警奔跑未及,庄员头部被打伤,围事人员乘乱将庄拉走送医。但薛员陷入敌阵,围事人员无法救援,薛高喊:“我是警察,不要打!”旁人也高喊“莫拍啦!”(台湾话,意为“别打啦!”)然数十名黑衣人仍旧拳棒齐下,将薛拖到街道上殴打,不过三分钟随即散去,后来的支援警力将薛送医,依然宣告不治。依法医研究所解剖报告显示,薛贞国死亡时血中含有高浓度酒精反应,据推测,薛死前至少喝了半瓶以上高浓度烈酒。解剖报告认为,主要死因,是右边头部额顶颞交界处遭钝器重创,造成头颅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死亡,而之前外传薛死亡时口中还插一把凶刀,解剖报告中并未发现有此部位刀伤[6],根据目击者的说法,实为急救时因薛员牙齿打颤,有人[来源请求]以未打开的手持金属探测器塞到薛的口中,避免薛咬到舌头。[7]

曾、刘、萧三人犯案后伙同小弟们到台北市林森北路的酒店饮酒狂欢,三人酒醒后看新闻知道自己已经闯下大祸,立刻驾驶奥迪R8潜逃,由台北桥新北市三重区方向逃逸到新庄副都心,夜间在三重区芦洲区新庄区等地连换四间汽车旅馆休息,并把手机掷入淡水河中,以避免警方查缉手机讯号。但是警方依然透过管道,策动三人立即投案。[8]

9月15日凌晨1时许,曾、刘、萧三人投案,警方将此三人移送法办。

9月16日清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将主嫌曾男、刘女、萧男等三人收押,刘女在赴土城女子看守所前,还嚎啕大哭三分钟,哭声震天。[9]

警方呼吁涉有重嫌的四海帮海联堂周姓男子、竹联帮和堂万少丞、竹联帮天龙堂郭姓男子立即出面说明。万男闻讯后托人告知警方,将于9月17日15时投案,但竟未出现,9月17日晚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调动集结至少500名警力连续扫荡查缉中山区大安区信义区松山区地区的夜店及酒店。9月19日17时,在家人劝说下,万男在律师陪同下投案,警方又逮捕了七名嫌犯,包括竹联帮和堂的易宝宏(母为歌仔戏名伶易淑宽)、天道盟文山会的马姓干部马寅纮(陆军第六军团现役陆军军事训练役,二兵,后改名为马奉孝,绰号“蚂蚁”)。

在警方的多番“呼吁”下,9月23日周姓男子投案、9月24日郭姓男子投案。[10][11][12][13],将继续追查在逃的涉案份子,尤其是追查凶器上的指纹[14]。警方并指出,目前已有数十名嫌犯涉案,其中三人为现役军人,五人为未成年者。

11月6日晚间,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第二队,在新北市林口区文化二路二段,逮捕到杀警案最后一名嫌犯廖姓男子。侦讯时,廖姓男子承认有拿红绒柱,但与其他嫌犯一样,都否认自己打死薛贞国[15]

后续治安作为

由于刑警于下班时间处理夜店纠纷却遭围殴而死,案件离奇,台湾媒体开始挖掘内幕。如警员是否涉及夜店“围事”,或是否为竹联帮内哄等及涉案的中山联盟与其他江湖帮派的关联性等等。

有心人指认当夜尚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数名警员在ATT大楼饮酒作乐。督察室指出,此为在同栋大楼,另一家“M夜店”庆生的郑姓小队长与其友人,并无其他警员,郑姓小队长虽为休假期间,但因为未依规定向单位回报,目前已经送交市警局议处。

其他后续

  • 案发夜店已经在同年11月暂歇,并在12月底易主重新开店。
  • 主嫌之一易宝宏因调外役监在台湾社会引起争议[16],法务部更对此回应,在新法完成修正前,矫正署已从严调整外役监遴选标准,延长在监考核期间。事隔4日,法务部再发新闻稿指出,易宝宏在返家探视期间重大违规,其中包括饮酒聚会及以社群帐号标记为特种行业宣传,且经查属实,因此,将易送一般监狱执行[17]

起诉与审判

2014年11月13日,台北地检署侦结起诉60人,殴打薛警员最猛烈的萧姓男子等21人,均依杀人罪求处无期徒刑。事主曾男、刘女及参与略施拳脚者12人,依伤害致死等罪嫌论处,检察官并要求其中曾、刘两人从重量刑。其馀在场叫嚣的27人,依照聚众斗殴在场助势罪嫌起诉。5名少年被告,移送少年法庭。尚有2名嫌犯方被逮捕,检方将择日起诉。

事发至今,此案涉案人数多达76人,本案创下检察官以涉犯杀人、伤害致死、聚众斗殴在场助势等罪名起诉人数最多的纪录(起诉71人);有媒体报导同时也创下最高21人求死记录,但后来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否认针对其中21人求处死刑,而是求处无期徒刑。但是事实上其中数名被告很有可能在一审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文中的“极重之刑”代表“死刑”,“重刑”代表“无期徒刑”)[18]

2015年1月7日,台北地院裁定曾威豪500万、刘芯彤以50万元、万少丞以100万元、王培安以30万元、易宝宏以50万元、陈致霖以30万元、郭士均以30万元、游家桦以30万元、苟桓铭以30万元、张博安以30万元、许淳凯以30万元、洪翊以30万元、张家玮以30万元、周柏谚以50万元、萧叡鸿以150万元、周誉腾以100万元、廖嘉俊以50万元具保,并责付于指定之家属、限制住居于指定之居所,并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出境、出海(被告曾威豪之澳洲护照由本院扣存)。

(二)严格遵守限制住居规定,于每日晚间十时许起迄次日凌晨六时许止,住居于指定之居所,绝不在外逗留、冶游。

(三)应于本院指定之时间至住家最近之派出所报到。

(四)不得对本案被害人、证人、办理侦查、审判之公务员或其配偶、直系血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家长、家属之身体或财产实施危害、恐吓、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

(五)在外期间,绝不涉足夜总会、舞厅、酒家、酒店、夜店或电子游戏场等声色娱乐场所。

(六)非经本院许可,绝不与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为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

(七)若违反上开具保所命应遵守事项,本院得再执行羁押。

[19]合议庭还指定60名被告须用手写“我错了吗?什么叫义气?做好人很难吗?”等20篇不同题目的作文,且限期2015年2月10日“交卷”,平均3天要写2篇。审判长杨台清指定20个题目,他说,作文内容将做为衡量犯后态度的量刑参考,字数不限,一篇2、300字也没关系,“我每篇都会看,还会打分数”,杨台清自费准备60本笔记本发给被告,被收押在看守所的4人也要写;杨不透露每本多少钱。除了写作文的创举,本案写下多项司法纪录,2014年11月26日深夜,合议庭3法官微服夜间勘验案发现场,了解案发被告、被害人的相对位置;庭讯将采全程透过投影机提示证据与笔录,不再书面提示卷证,是规模最大的科技法庭案例。

法官当庭征得全部被告与告诉人、薛贞国妻子黄嘉凤的同意,进入“修复式司法”程序,以和解为中心,试行修复被害人、加害人之间的仇恨对立,以及对社会所造成的伤痕,创下单一案件最多人参与修复司法的纪录;法官还特地委请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召集专业团队,3周内提出修复计画与量刑差异,也是创举。

但是,此举除了薛贞国妻黄家凤、北检署检察官单位不认同外,更让网友引发挞伐,因此后来台湾高等法院撤销上述交保解除禁见等行为,并发回地院重新裁定。[20]

2015年1月17日上午更裁裁定结果:曾威豪交保金加重1000万,同时每周一、三、五都要去被告所在派出所报到,其馀被告维持交保裁定。

但在2015年间多位包括主嫌万少丞在内之涉案人违反保释规定,贩毒、滋事、晚出不归等,显然毫无悔意。[21]由于这些违规涉案人严重违反保释规定,造成被害家属伤痛难以抹灭,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一审判决结果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瞩重诉字第3号、104年度重诉字第2、10号、104年度易字第274、468号于105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宣判判决结果。[22]

被告 行为 判刑
曾威豪 指挥攻击安管、任凭薛贞国、安管遭其馀被告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刘芯彤 指挥攻击安管、任凭薛贞国、安管遭其馀被告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
萧叡鸿 指挥攻击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跟随人群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阻止游永濂救援薛贞国、任凭安管遭殴打,不为任何阻止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石雨伦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
李聿钧 持安全帽连续挥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后,即跟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脚踹薛贞国2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林宥承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朝薛贞国方向连续伸右脚踹2次。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万少丞 徒手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后,在大厅地板上捡拾红绒柱向外跑,以右手持红绒柱柱头使红绒柱底盘离地方式,绕过围殴薛贞国人群,并持红绒柱试图挤入围殴薛贞国人群中,朝薛贞国旁丢掷红绒柱而参与攻击。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
王培安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持红绒柱参与攻击。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易宝宏 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脚踹安管后,随人群跑向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红绒柱靠近薛贞国,并朝薛贞国旁丢掷红绒柱而参与攻击 成年人与少年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
周誉腾 徒手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比手势指挥拉扯薛贞国的人群,吆喝“拖出去”、“呼伊死(台语)”,并在众人围殴薛贞国时,指挥“A6”攻击薛贞国 共同杀人,累犯,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
陈致霖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连续伸脚踹薛贞国 成年人与少年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郭士均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站在栏杆上吆喝“杀死他”;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先脚踹薛贞国,后徒手殴打薛贞国2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10个月。
游家桦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连续跳起来挥打薛贞国头部;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先伸脚踹薛贞国,并以双手抓住薛贞国,致薛贞国倒地后,再脚踹薛贞国2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
苟桓铭 在1楼大厅内时,旁观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先与廖嘉俊共持红绒柱捶捣薛贞国1次,再自行持红绒柱朝薛贞国捣捶1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
张博安 在1楼大厅内捡拾红绒柱向外移动,经夜店人员抢下该红绒柱后,仍再持红绒柱走到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再将该红绒柱放在地上而参与攻击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王卓涵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以群组游离方式留在大厅内攻击安管。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王俊杰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累犯,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李岳泽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奚国翔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李俊贤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许淳凯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以双手将红绒柱金属圆盘底座朝上高举过肩,以柱顶为旋转支点向下重击薛贞国身体2次,再蹲下从地上捡起红绒柱砸向薛贞国头部位置 成年人与少年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3年。
张程翔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比手势指挥拉扯薛贞国的人群,且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侧踢薛贞国2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1年。
张福生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群组游离方式高举右手伸向薛贞国方向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
周柏谚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徒手殴打安管们,并在大厅地板上捡拾铝棒后,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铝棒挥打薛贞国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
樊豪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并以群组游离方式留在大厅内攻击安管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累犯,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张嘉恩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李俊杰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叶品成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1楼大厅内捡拾棍状物后,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持棍状物品挥打薛贞国3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林璟叡 殴打安管。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7个月。
邱宇玄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群组游离方式。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
洪翊 殴打安管、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后,与众人围殴薛贞国,先徒手殴打薛贞国头部,再脚踢、伸手推薛贞国后背致薛贞国倒地。 共同杀人,累犯,处有期徒刑11年。
张家玮 在1楼大厅内殴打安管们后,随人群跑到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处,并将红绒柱水平抬至腰部高度往薛贞国倒地处丢掷,红绒柱柱头撞到薛贞国右臂和右背。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
曾威瑾 在1楼大厅内旁观众人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脚踹薛贞国2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张继诚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杨文政、陆韦皓、李家信,并以群组游离方式手握黑色棍状物品,追在薛贞国后面挥舞。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陈建宇 在1楼大厅内时,随人群推挤拉扯,并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脚踢薛贞国2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廖嘉俊 在1楼大厅内旁观众人拉扯推挤薛贞国;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与苟桓铭共持红绒柱捶捣薛贞国1次 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刘瀚阳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而参与攻击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3年。
庄乃泓 殴打安管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下手实施伤害,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60小时之义务劳务。
王思凯 在1楼大厅内,随人群推挤拉扯薛贞国,率先将薛贞国拉到大楼外,在外侧骑楼众人围殴薛贞国时,持红绒柱参与攻击 聚众斗殴,下手实施伤害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罗翊 在场助势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虞孝鸿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张世伟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50小时之义务劳务。
廖嘉隆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缓刑期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50小时之义务劳务。
陈宥均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洪家伟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洪家宝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薛丰庭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张晋祐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陈柏翰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陈俊宇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2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马奉孝(马寅纮)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罗皓皓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张志洋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吴元德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董玉堂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周柏融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黄皓瑜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8个月。
黄飞达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徐建轩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石亚伦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邱一刚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陈威宇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刘志杰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累犯,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陈麒安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郑森文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陈羿谖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柯俊廷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6月。

林立凡共同杀人,处有期徒刑10年10月。

陈柏元成年人与少年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9年。

陈柏勋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肯梅哈许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7年。

二审判决结果

台湾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瞩上诉字第1号、105年度上诉字第2402号、106年度原上诉字第59号有关被告曾威豪等68人所涉SPARK夜店杀员警薛贞国案件,于1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宣判。(括弧为三审判决结果)

被告 判刑
曾威豪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刘芯彤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萧叡鸿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13年。(驳回上诉)
石雨伦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2月。(驳回上诉)
李聿钧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驳回上诉)
林宥承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驳回上诉)
万少丞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驳回上诉)
王培安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8个月。(驳回上诉)
易宝宏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驳回上诉)
周誉腾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12年。(驳回上诉)
陈致霖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不受理)
郭士均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1年。(驳回上诉)
游家桦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1年。(驳回上诉)
苟桓铭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2年。(驳回上诉)
张博安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驳回上诉)
王卓涵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驳回上诉)
王俊杰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 (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李岳泽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5个月。(驳回上诉)
奚国翔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驳回上诉)
李俊贤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 (驳回上诉)
许淳凯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3年。(驳回上诉)
张程翔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驳回上诉)
张福生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周柏谚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驳回上诉)
樊豪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8年4个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张嘉恩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驳回上诉)
李俊杰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驳回上诉)
叶品成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林璟叡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驳回上诉)
邱宇玄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驳回上诉)
洪翊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11年。(驳回上诉)
张家玮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2年。(驳回上诉)
曾威瑾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驳回上诉)
张继诚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陈建宇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驳回上诉)
廖嘉俊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驳回上诉)
刘瀚阳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柯俊廷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驳回上诉)
林立凡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9年。(驳回上诉)
庄乃泓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王思凯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
罗翊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驳回上诉)
虞孝鸿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张世伟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廖嘉隆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陈宥均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洪家伟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洪家宝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薛丰庭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张晋祐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陈柏翰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驳回上诉)
陈俊宇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马奉孝(马寅纮)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罗皓皓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张志洋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5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吴元德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董玉堂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驳回上诉)
周柏融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黄皓瑜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驳回上诉)
黄飞达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徐建轩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驳回上诉)
石亚伦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邱一刚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陈威宇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2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刘志杰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累犯,处有期徒刑7个月。(驳回上诉)
陈麒安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4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郑森文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驳回上诉)
陈羿谖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助势罪,处有期徒刑3个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驳回上诉)

陈柏元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8年10月。

肯梅哈许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7年。

更一审判决结果

台湾高等法院108年度重瞩上更一字第22号有关被告曾威豪等9人所涉SPARK夜店杀员警薛贞国案件,于110年5月10日宣判。(括弧为三审判决结果)

被告 判刑
曾威豪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驳回上诉)
刘芯彤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驳回上诉)
叶品成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10年6月。(驳回上诉)
王思凯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8年。(驳回上诉)
刘瀚阳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2月。(驳回上诉)
张继诚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4月。(驳回上诉)
张昱谦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处有期徒刑7年。(驳回上诉)
王俊杰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7年2月。(驳回上诉)
樊豪 共同犯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7年6月。(驳回上诉)

三审判决结果

1.2018年3月14日,最高法院依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驳回林立凡及检察官上诉,处有期徒刑9年定谳。

2.2019年3月27日,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62、1569号判决: (一)原判决关于曾威豪、刘芯彤、张继诚、叶品成、王思凯、刘瀚阳、樊豪、王俊杰、张福生部分及陈致霖(已死亡)罪刑部分均撤销,除陈致霖部分外,发回台湾高等法院。 (二)陈致霖部分不受理。 (三)其他上诉驳回。

萧叡鸿等57人:萧叡鸿、李聿钧、万少丞、王培安、易宝宏、周誉腾、郭士均、苟桓铭、张博安、王卓涵、许淳凯、张程翔、李岳泽、奚国翔、周柏谚、洪翊、李俊杰、曾威瑾、石雨伦、游家桦、李俊贤、张家玮、廖嘉俊、邱宇玄、陈建宇、柯俊廷、黄皓瑜、林宥承、张博钧、陈柏翰、刘志杰、吴元德、庄乃泓、陈俊宇、林谚叡、石亚伦、马奉孝 (马寅纮)、周柏融、虞孝鸿、张世伟、廖嘉隆、薛丰廷、张晋祐、董绍堂、黄飞达、徐建轩、罗翊、郑森文、陈麒安、洪家伟、洪家宝、罗皓皓、张志洋、邱一刚、陈威宇、陈宥均、陈羿谖判处2月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定谳。

3.2020年8月6日,最高法院依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驳回陈柏元上诉,处有期徒刑8年10月定谳。

4.2021年9月29日,最高法院依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驳回肯梅哈许上诉,处有期徒刑7年定谳。

5.2022年10月5日,最高法院依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驳回曾威豪等9人及检察官上诉,处有期徒刑7年至10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定谳。

少年审判部分

1.少年刘○恺(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护管束)

2.少年王○杰(一、二审均依聚众斗殴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4月12日,最高法院将二审判决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更一审依聚众妨害公务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4年定谳)

3.少年甘○维(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护管束)

4.少年周○甫(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护管束)

5.少年谢○铠(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交付保护管束)

相关条目

注解

  1. ^ 夜店殺警案黑二代撂20人 萬少丞父是松聯幫大老 | NOWnews 今日新聞. [2014-09-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7). 
  2. ^ 殺警案 主嫌曾威豪、劉芯彤等3人遭聲押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4-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9). 
  3. ^ 遭古惑仔打死 警曾因夜店糾紛被懲處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4-09-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4). 
  4. ^ 竹联内斗 警成刀下魂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4-09-17.
  5. ^ 「中山聯盟」糾團 蕭瑞鴻、萬少丞、周譽騰殺警3帶隊官. [2014-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0). 
  6. ^ 殺警案解剖報告出爐 薛貞國酒測值超高. [2014-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21). 
  7. ^ 撂50人衝夜店打死偵查佐薛貞國 涉案4嫌包括1女性. [2014-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7). 
  8. ^ 夜店殺警案 踹富少未亮身分 薛貞國惹殺機. [2014-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9). 
  9. ^ 夜店殺警3人收押 劉芯彤嚎啕大哭. [2014-09-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9-17). 
  10. ^ 3军人涉杀警案 2交保1被押,2014-09-21,[1]
  11. ^ 军人涉杀警案 军方:均无前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4-09-21,[2]
  12. ^ 国防部:涉杀警案三士兵 均无前科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4-09-21.,2014-09-21,[3]
  13. ^ 军人涉杀警 国防部:无前科或帮派背景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4-09-21
  14. ^ 涉杀警案 主嫌万少丞投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15. ^ 殺警案最後一名嫌犯被逮 正在漏夜偵訊. [2014-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07). 
  16. ^ 刘世怡. 夜店殺警案被告服外役監惹議 法務部:遴選標準已從嚴 立院修法中. 中央社CNA. 2023-07-09 [2023-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3). 
  17. ^ 刘世怡. 夜店殺警案易寶宏外役監屢重大違規 解送一般監獄服刑. 中央社CNA. 2023-07-12 [2023-07-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14). 
  18. ^ 殺警案 60人求重刑. [2015-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16). 
  19. ^ 夜店殺警案 曾威豪劉芯彤准交保. [2015-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20. ^ 罰寫作文不能防串供 殺警案富少交保13人全遭撤銷. [2020-09-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1. ^ 存档副本. [2015-09-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22.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關被告曾威豪等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等涉犯殺警案件新聞稿. [2016-04-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