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瑞(?—?年),字伯麟,河南南阳卫邓州前所军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正德八年(1513年)癸酉科河南乡试举人,九年(1514年)联捷甲戌科三甲第235名进士[1][2],授青州府推官,擢升南京刑部主事,升郎中,出为汉中府知府。嘉靖八年十二月,陕西巡按御史王仪劾奏汉中府知府蓝瑞酷刑,多次以小故笞人至死,诏锦衣卫官校将蓝瑞逮捕至京讯问[3][4]

著作

所著有《日省稿》、《求仁录》、《名言录》、《湍南稿》藏于家[4]

家族

子蓝仪,由岁贡仕济南府教授[4]

参考资料

  1.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一百八》:嘉靖八年十二月甲子,陕西巡按御史王仪劾奏汉中府知府蓝瑞酷刑数以小故笞人至死诏锦衣卫官校逮瑞至京问。
  4. ^ 4.0 4.1 4.2 《邓州志》:蓝瑞字伯麟,正德中举进士,任青州府推官,莅政廉明,转南刑部郎,鞠狱多所平反。肃庙初议兴献入庙礼,群官拜疏,瑞独不署名,时论韪之。按议礼不能无异同得失,群官拜疏将议兴献宜入庙耶,不宜入庙耶?不著其实而但曰不署名,是非何所定乎?若不论是非而置身事外,谁其韪之。擢汉中知府,二年百废俱举,凡所设置皆为数世利,汉中旧出金,一日巡方索生姜四盘,瑞即以姜馈,巡方怒欲中伤之,瑞乃要巡方行车二十馀箱,启视之,皆金也。事暴于朝,巡方竟以此被议。及告归,不治产业,惟喜玩易及陶杜诗。所著有《日省稿》、《求仁录》、《名言录》、《湍南稿》藏于家。子仪,力学,由岁贡仕济南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