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扣押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1年5月21日) |
财产扣押(英语:provisional attachment,日语:仮差押)或称财产暂管,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救济制度,透过暂时查封财产并禁止移转的方式,以防止债务人脱产。有些国家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有些国家则另订特别法规范之。
“财产扣押”的各地常用名称 | |
---|---|
中国大陆 | 财产扣押 |
台湾 | 假扣押 |
港澳 | 财产扣押 |
概说
由于民事诉讼事件必需俟判决确定才能声请强制执行,因此如果债务人在案件确定之前将名下财产转出,债权人即使获得胜诉判决亦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因此为防止债务人脱产,特别设立此一制度,让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声请法院扣押债务人的名下财产,以确保将来的执行。
相对的,债务人如果不愿声请的财产被扣押,可以提出相当金额作为担保,请求法院驳回财产扣押的声请。
案件一旦判决确定,如果债务人为胜诉的一方,其被扣押的财产即应返还。但如果败诉,就会作为将来强制执行的标的。
各国规定
- 声请时点:起诉前或诉讼中。但起诉前声请者,法院应命债权人限期起诉。
- 声请要件:日后有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之虞。(民事诉讼法§523Ⅰ)
- 声请标的:金钱请求或得为金钱之请求。(民事诉讼法§522Ⅰ)
- 声请程式:应叙明理由及原因事实,并释明[1]之。(民事诉讼法§§525、526Ⅰ)
- 审查结果:债权人陈明愿供担保或法院若认为适当者,得定相当数额,命供担保后假扣押;法院认为确有扣押保全之必要者,得裁定准许假扣押。
日本的财产扣押制度规范于《民事保全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