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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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独立模式
在独立模式下,选举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并管理自己的预算。具有独立选举委员会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约旦、尼日利亚、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南非、斯里兰卡、泰国和英国等。在其中一些国家/地区中,选举委员会的独立性在宪法上得到了保障,例如,《南非宪法》第190 条。
分支模式
在分支机构模式中,选举委员会通常称为选举分支机构,通常是宪法认可的独立政府分支机构,其成员由行政或立法部门任命。设有选举部门的国家包括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等。
混合模式
在混合模式中,有一个独立的董事会来确定政策,但是对于执行部门来说,实施通常是一个事,由独立的董事会来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具有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喀麦隆、法国、德国、日本、塞内加尔和西班牙等。
行政模式
在行政模式中,选举委员会由内阁大臣领导,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可能包括地方政府机构,作为中央机构的代理人。具有此模式的国家/地区包括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突尼斯等。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办事处的选举由每个州政府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例如,参见佛罗里达州的选举委员会。
司法模式
在司法模式中,选举委员会由特别的“选举法院”密切监督并最终负责。具有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等。
列表
主权国家/地区 | 选举机构 | 政治体制 |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 国旗/区旗 | 国徽/区徽 | 选举地区 |
---|---|---|---|---|---|---|
中华民国(台湾) | 中华民国中央选举委员会 | 半总统制立宪共和制 | 中华民国政府 | |||
香港 | 香港选举管理委员会 | 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
澳门 | 澳门选举管理委员会 | 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 |||
马来西亚 | 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 |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马来西亚政府 | |||
俄罗斯 | 俄罗斯中央选举委员会 | 联邦制 | 俄罗斯联邦政府 |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 | 联邦制君主立宪制 | 澳洲政府 | |||
英国 | 英国选举委员会 |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 英国政府 | |||
美国 | 联邦选举委员会 | 联邦制总统制 | 美国政府 | |||
日本 | 选举管理委员会 | 君主立宪制 | 日本国政府 | |||
大韩民国(韩国) | 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 | 总统制立宪共和制 | 大韩民国政府 | |||
南非 | 南非选举委员会 | 议会制 | 南非政府 | |||
缅甸 | 联邦选举委员会 | 议会制共和制 威权军政府 |
国家管理委员会 |
其他机构
参见
-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
- 选举人团
- 选举委员会 (香港):并非选举管理机构,而是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部分议员的选举人团。
- 选举委员会 (澳门):并非选举管理机构,而是负责选举行政长官的选举人团。
参考文献
- ^ Australian Electoral Commission.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4).
- ^ Alvarez-Rivera, Manuel. Elections to the Latvian Saeima (Parliament). Election Resources on the Internet.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9).
- ^ Oklahoma State Election Board.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15).
- ^ Superior Electoral Court, Brazil (TSE). [December 15,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