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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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国制,又称郡国并行制,是指郡县制和封建制(分封制)并同实行的行政区划制度。始于西汉,建立之初是为了避免权奸乱朝,又可以中央集权。此制度一直延续到南北朝。
历史
刘邦先前为了楚汉相争,分封异姓诸侯王,以争取实力军人的支持,击败西楚。但一统天下后,刘邦面对军力强大的异姓王,非常不信任,随即开始消灭异姓王,先后灭亡了燕王臧荼、韩王信、楚王韩信、赵王张敖、代王陈豨、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新的燕王卢绾。刘邦订立了白马之盟,不允许异姓王再度出现。
周朝采用封建制,传国悠久,但国势衰弱,被诸侯欺凌;秦朝采用郡县制,中央集权,国势强大,但权奸赵高乱朝之后,迅速灭亡。所以刘邦想出了折衷的办法,汉朝以“郡县制”为主,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郡县与封国并行,又称“郡国并行制”。汉朝的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以分封宗室子弟的方式,分封同姓九王,调和郡县制与封国制的两极偏差,恢复封国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产生积极作用,但后来还是引爆了七国之乱。
中国史上自汉朝开始直至南北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王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汉朝王国、侯国的行政长官是“国相”由朝廷直接任免,为王、侯国的实际行政长官,王侯反而是虚君,不掌该地治理权力。到了魏晋南北朝行政长官则是内史。而且魏晋南北朝的诸侯王,通常不到藩国就任,而是皇帝另有任用,如任命都督某处军事。比如八王之乱时的成都王司马颖并不在成都国,而是作为都督冀州诸军事,驻守在邺城[1]。
隋朝之后,行政区划上没有了封国,在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存在观察使、节度使等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来确保政权合法性,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宋朝亦加强中央集权,分封王没有封地,不实行郡国制。
比较特殊的是明朝,虽然有分封制,但分封的区域并没有形成行政区划,分封王并无实权,受皇帝直接管辖。
参考
- ^ 张志义 (编). 探索中国史. 香港: 龄记出版社. 2012: 103. ISBN 9789626103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