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或私生女,中国法律旧称奸生子)指在受胎期间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部分国家的法律上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历史

现时不少国家及地区的法律都赋予非婚生子女较婚生子女为少的权利,即使他们拥有同样的公民权利。传统父系社会中,非婚生子女常会被视为耻辱。未婚妈妈常会被逼或被游说放弃子女抚养权。有时非婚生子女会由外祖父母或其他已婚亲属抚养,生母假装成非婚生子女的姊姊、姑母姨母等身分。至今依然有不少人认为非婚生子女(尤其是婚外情所生的子女)令家族蒙羞。

父权社会传统文化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所受的谴责往往不及生母所受的那么强烈,除了对男女的婚前性行为有不同标准外,另一个原因是难以确定生父是谁,有些生父亦因此不用负担任何责任。已婚女性与丈夫以外男性所生的子女,有些会成为生母丈夫名义上的子女,甚至他们名义上的父亲也不知道自己并非他们的亲生父亲。而在容许一夫多妻的社会里,已婚男性与无婚姻关系的未婚女性若生有子女,可以把该女性娶为平妻或纳为妾侍(视乎不同时代、地域的法律和女性的身分而定),生父与生母建立婚姻关系后,子女亦变为婚生子女。

在古代东亚地区(中国、日本、朝鲜等),男性的非婚生子女通常是他与情妇外室所生子女。至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此类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奸生子。奸生子与姬妾(包括婢妾)所生的子女(婢生子)同样称为庶子庶女。但正式妾室、婢生子和奸生子的实际地位、财产继承权等,在不同时代可以相差很远。中国古代男性的婢妾情妇如生下子女可纳为妾,但并非必然。有些婢妾即使生下子女,仍然得不到任何婚姻名分,她们所生的子女有时也会不容于家庭,常会于生父去世后被生父的正式妻妾逐出家门,有些则被视为奴婢看待,甚至生父也不把他们当作子女看待。例如汉朝卫青是母亲卫媪与平阳县吏郑季私通所生之子,在生父家中被歧视、虐待[1]唐代诗人柳宗元长女柳和娘为其婢妾所生的私生女,在死后才得到父亲承认身份[2]。此外,《全唐文》记载唐代时,蒋恭绰与婢女生有一女阿刘,蒋恭绰死后,阿刘不被蒋恭绰正式的家属承认为蒋家后裔,只被视为婢女,即使上诉官府,仍判她为婢女身份。有些甚至在生父死后,自己和母亲即被父亲的正式妻妾和婚生子女逐出家门[3]:430—436。唐朝起,法律规定财产采用诸子均分制。获得父亲承认的婢生子可以获得财产继承。而唐代、宋朝法律对于奸生子继承则没有相应记载。《唐户令》规定先奸后娶事发者,纵使已生子孙尤离异之法。当代研究者据此认为《唐户令》对奸生子持否定态度,更不可能保障其继承权。明清两朝,奸生子可获得庶子二分之一的继承份额[4]:243

有时生父的妻妾无子,而姬妾或其他婚外情人有子,这些非婚生子常会被生父交由其正室收养,成为名义上之嫡子,生母却未必得到名分,亦不能与儿子相认。有些得不到生父抚养的非婚生子女会跟随母亲另嫁他人,视继父为父亲,并跟继父姓。

在不少西方国家,随著近年女性主义兴起及离婚的普遍,愈来愈多的出生婴儿是非婚生子女,近年逾一半的婴儿均是未婚女性诞下的,当中不少未婚女性事实上是同居关系,在2012年,美国有41%的婴儿均是未婚女性诞下的。

父母责任

在英国,非婚生子的概念由1989年通过,1991年生效的儿童法有效废除。它引入了父母责任的概念,就算父母并没有结婚,也确保每位儿童都有一个法律上的“父亲”和“母亲”。不过,直到2003年12月,部分被执行的《收养与儿童法2002》才自动把家长责任赋予非婚生儿童的父亲;即便如此,也只有在儿童的出生证明书上才会出现其父亲的名字。

在美国,有侮辱父母而不是儿童,称这些父母为“王八父母”认为父母才是婚外怀孕的责任人。保守的文化评论家和电台脱口秀节目主持人迈克·迈德维(Michael Medved)主张这种谴责,特别是在名人非婚生子案件中。

在不少西方国家,因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并无差别。

各地的相关法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益,非婚生子女同样有遗产继承权。[5]

香港

香港法例规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自1995年起,继亲关系没有继承权,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后与现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并无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遗产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男女双方在子女出生时,未具“有效婚姻”关系,子女即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亲的姓名包括在登记纪录(例如出生证明书)内,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与其父亲之血缘关系的证明,亦不需要提交结婚证明。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赡养费。

中华民国

1919年,中华民国大理院统字第1029号解释》“奸生子在父母正式婚姻后出生者即取得嫡子身分”。1927年,大理院《统字第2012号解释》“私生子现行律称奸生子,乃指其母无妻妾关系怀胎所生之子女而言。私生子本有请求认养之权,惟须待父认领以后,始生亲子关系,并其相当之权利义务。关于私生子认领诉讼民诉条例已有明文准许曰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为特别诉讼程序之一种。现行律载奸生之子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财产等语。盖律例原意及我国习惯,均以血统为重故。其母嗣后取得妻妾身分,私生子又经其父认领,仍可取得嫡子或庶子之身分。私生子与母虽不经认领,仍可有亲子关系,以生相当之权利义务如前所述,则对于母可以请求扶养,对于父亦可请求认领及扶养。私生子之遗产承继权。有亲生子者,依子数与半分,无子,与应继之人均分,并无应继之人,则承继全分。”

现行中华民国民法中就婚生子女有所定义[6],不符该定义者,一律为非婚生子女。而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称为婚生推定。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则依民法第1063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并非为婚生子女者,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而为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7]。但是和生父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并无法确定血缘联络,所以在认领准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关系,但依民法第1067条,有事实可证明其为生父之子女者,生母,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请求认领之诉,若生父死亡,仍可向生父之继承人提起,以确认双方之亲子关系,生父无继承人时,仍可向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提起。但因认领之效力虽能溯及,但不得影响其他人之既得权利[8],若生父死亡后遗产已分割,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其财产。 

现况

近年来由于亲属法的立法基本精神已经由原本的家长(父)本位、家本位,渐渐演进到子女本位,即以保护子女为优先价值,加上以同居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得到同等的对待。

参见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第五十一
  2. ^ 柳宗元《下殇女子墓砖记》:“下殇女子生长安善和里,其始名和娘……元和五年四月三日死永州,凡十岁。其母微也,故为父子晚。”
  3. ^ 刘达临. 中國古代性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宁夏人民出版社. 1993年9月. ISBN 7-227-00935-1. 
  4. ^ 李淑媛. 第六章 結論. 《爭財競產 唐宋的家產與法律》. 台湾: 五南出版社. 2005 [2023-05-21]. ISBN 9571141224 (繁体中文).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 ^ 民法第1061条:称婚生子女者,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7. ^ 参见:中华民国《民法》第1065条
  8. ^ 中华民国民法第106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效力,溯及于出生时。但第三人已得之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来源

  • Shirley Foster Hartley, Illegitimac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5.
  • Jenny Teichman, Illegitimac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2.
  • Alysa Levene, Samantha Williams and Thomas Nutt, eds., Illegitimacy in Britain, 1700-1920, Palgrave and Macmillan,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