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禁,是指对人的头发外型订立一定的限制,并且以惩罚和强制力要求其遵守的一种规范,常常会连同校服制服等作为著装守则的一部分出现。军队中多有发式的管理,校园发禁的情形有所不同;一些其他场合也会对发型做出一定的规范,例如在多数地方,不论性别,佛教出家人必须剃光头。

目前尚无针对发禁的研究,但发禁经常作为著装守则的一部分出现;而研究显示,要求服装仪容规范可能有好处,像例如就学校的情境而言,尽管有些研究认为制服无助改善学生的课业和行为表现[1][2],但也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显示,引进学校制服有助改善学生整体的课业和行为表现。[3][4][5];比起没有制服的学校,有制服的学校的老师所感受的校园帮派活动较少,反之比起有制服的学校,没有制服的学校的学生有较高的自我知觉。[6][7]

国家或地区发禁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 1934年,蒋介石推行新生活运动后,在他的提倡下,各级政府开始禁止女性烫发[8]。1935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通电,“禁妇女烫发,以重卫生”。蒋介石随即下达《关于禁止妇女剪发烫发及禁止军人与无发髻女子结婚》命令。现代研究者以四川省为例,指地方政府执行发禁效果不佳。
  • 1942年后,官方文件及新闻报道较少提及发禁问题。最后,随着国府迁台,不了了之[9]

北韩

  • 北韩男性公民限政府指定10种发型,发长不得超过5厘米,最少每15天修剪一次。[10][11]
  • 女性公民限政府指定18种发型,发长普遍不得过肩,未婚女性可扎辫或系缎带。[10][11]

伊朗

伊朗政府有规定男性公民蓄指定“建议”发型。

新加坡

由1970年代至约2007年为止,新加坡政府为压制嬉皮文化,规定男性公民(包括新加坡男性公民及入境新加坡之外国男性公民)发长上限,包括刘海不可触及眉毛、鬓毛不可超逾上半耳、以及后脑发长不可触及恤衫衫领;惟政府对男性公务员迄今维持发禁。

校园发禁

台湾

中学

台湾日治时期即有学生发禁,如平头和清汤挂面发式,就源自本时期,惟高校高年级女学生,略放宽标准。

中华民国教育部于1969年6月28日公布中学生发式规定, 中学男生蓄平头为原则,但不得有奇形怪状的发式;女生则以不得烫发、发长不超过后颈发根为准, 在此之前, 台湾中学生虽然已有发禁, 但没有统一的标准。1978年10月13日, 教育部修订中学生发式规定, 男生放宽为发长3公分, 女生不得烫发,发长以齐后颈发根为准,不得低于领口,但两侧头发可留在耳垂下一公分, 五专前三年比较中学生发式规定。

教育部的中学生发式规定于1987年1月20日宣布解除, 改由各校自行决定发式标准, 台北市各公私立中学随即在民国76年2月17日中学校长会议中决议制定“发式通则”共三条

一、学生发式应以整洁、简单、朴素、富朝气、便于梳洗,适合学生身分为原则;

二、女生发式以不烫、不染、发长不及肩、不奇形怪状为原则;

三、男生发式以前不覆额、边不过耳、发根向上斜剪、不蓄胡及鬓角、不烫、不染、不奇形怪状为原则。

2005年7月24日,教育部发函各公私立高中职,各校不得在校规中规范学生发式,但实际上许多学校仍然有发禁。

中华民国政府起初由教育部统一规定中小学生的发式,包括长度、配件。在当时,男生必须理平头发型,而女生则必须剪为西瓜皮的直身短发发型。直到1987年后改为各校自行规定,不过大多数学校发禁依然存在。依照中华民国教育基本法第九条和国民教育法第二十条之一,教育部无直接管制学生发型的法源依据。教育部2002年公布对于发式的规定中提到:“学生头发的式样,应该综合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及家长代表,还有学生代表的意见,才能决定。”根据人本教育基金会于2003年对台湾247所学校进行访问,这些学校上仅一所没有发禁,教育部训委会同年的调查资料,台湾仅三所中学没有发禁规定。人本教育基金会的统计显示,有82.6%的的学校会对发禁检查未通过的学生记过处份。

早期存在台湾学校的发式规定为男生理三分头,女生得耳下一公分,男女都不可染或烫。随著时代的演进,各校有较为宽松的规定,例如男生头发长度可及制服领,女生头发长度可过肩,但是直到2005年,染发和烫发在大部分的中学仍不被允许。这种发式规定依然在乡下学校(国中)时有所闻,虽然规局已经放宽不少,但还是以男学生鬓角要剃掉、后发要推高为主,至于女学生比较没有特殊的规定。

基隆女中直到2005年中对发型的规定为:不能染、烫,可以打薄,但是不能削得像男生,长度以衣领下缘四指幅为主,天气热可以绑一束马尾,但是不能绑两束以上,发饰以单色为主,不能五颜六色。校方一个月检查一次,不合格的必须“恢复原状”,隔日复检,若未改进,通知家长,以尽量不处份为原则,除非多次劝导不听。

大专院校

台湾各大专院校一般皆无发禁,惟文藻外语学院目前仍留有发禁,染发者不得接受校内颁奖、上台,也不得参加运动会比赛项目。

公务员

一般无发禁,警察军人尚有。

中国大陆

政府教育部门对于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但绝大部分中小学会以校规对学生做出要求。大学一般无特殊要求。在部分中学,学生会被校方强制要求不得留长发或烫发、染发,[12][13]亦出现学生因不愿剪短发而自杀的极端个案。[14]

香港

虽然教育局对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但除了少数中学外,普遍中小学都有个别设立校规限制学生发型,例如头发长度不得过眉、不可染发或电发、不得留标奇立异的发型、只有女学生可以留长发等。若学生天生是其他发色,也可能被要求染成黑色。大多数中小学都会以留堂、见家长、记缺点大过,甚至退学作为惩罚。

早在2021年,中学生黄永熙因拒绝剪掉长发,部份课堂需改为在医疗室上网课,小息期间更不能踏出医疗室接触同学,亦禁止他参加体育课。他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校方做法影响其接受教育的权利。[15]最后调解失败,调查亦终止。

另一事件在2022年,东华三院黄笏南中学毕业生林泽骏在校方要求下,不情愿地剪去长发。其后,林透过平机会投诉学校违返《性别歧视条例》,平机会亦因此对案件开始进行调停及调查。[16]事件引起社会回响。2023年5月,平机会以现有资料未能显示学校涉及违法、事件并未对林同学招致实际损失等理由,同样终止调查。[17]

2023年11月15日,两人正式入禀提出民事诉讼,分别控告校方发禁规定违反《残疾歧视条例》及《性别歧视条例》,希望法庭颁令废除发禁。不过,两人申请法援8个月仍未获批,故并未有律师代表,败诉或面临破产。校方亦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件。[18]

美国

教育单位与学校对于学生仪容无明文规定,但部分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会对学生做出要求。

英国

由学校自治团体参考老师、家长会意见决定。

加拿大

订有服仪方面的原则性规定,私立学校对发式有较严格的管理。

韩国

韩国的发型限制可追溯至日本殖民时期。1970年代,朴正熙政权更韩国重推发型限制[19]。1982年全斗焕政权在3S政策下改为由各校学校营运委员会决定[20]。但直至2000年,全韩国逾九成学校仍规定学生头发长度[21]

日本

部分地区认为男学童理光头是一种传统,因此到了2003年,日本仍有5%的国中有男学生理光头的规定,其中鹿儿岛县和熊本县的比例较高。

巴拉圭、比利时、南非

政府无发式规定。

新加坡、马来西亚

类似台湾的校园发禁,政府中小学一致保持“学生发型规定3-2-1”的规范[22],大部分马来西亚国民型(华人政府)学校仅能男学生陆军装的规定,在大马无发禁的中小学多为私人机构且极为罕见;一些中学女生是必须修剪耳下三厘米平装的发型。在大学则有不同的发禁。

观点

赞成

赞成发禁者,包括学校和家长等管理者,认为学生应该一致化,才是学生该有的样子,有的学校将学生服仪视为学校的传统。也有人认为关心发型和造型会影响学习的精神、影响成绩、容易被暴力倾向者攻击、不卫生、没有发禁学生会标新立异,并且学生应该对规则遵从。

还有支持发禁者认为其与个性自由无关。学生学习知识技能的时候,发禁能够使学生获得必要的专注。

另有一说法指出发禁是避免早恋的各种校规之一,主要是防止早恋使得学生未来发展受限。 当然根据实际的研究表明剪寸头对限制青春期男女之间的恋爱没有作用。

此外,发禁的强制力与清朝的“留发不留头”为同一概念,发禁支持者的主张通常与权威有所关连,宛若满州人统御汉人时要求外表(发行)也得按照官方公布的标准,这会让学校行政人员以及部分支持发禁的人有种权威在校的安全感。

反对

学校方面

多数提出反发禁的人士为学生,他们认为教育应该更注重头皮底下的东西,且造型是一种自我创造力的训练,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头发的样子,每个人的样子不同,适合的发型也不同,并提出发禁的规定违反人权的表现。

反对发禁的一方认为,没有实际的证据可以证明解除发禁会影响到学业。

反对发禁的一方从学生的角度出发,目的就是想要改变社会上“违反发禁”等于“犯错”的观念,解除发禁不是等于要“怪头染发”,也不代表会花很多时间在头发上面然后影响课业,更认为年轻人懂得选择适合自己的造型,是一种创意的表现。

另一种反对发禁的有力原因是发禁反而会刺激学生的反抗心,在废除发禁后,绝大多数的中小学生选择的发型、并不会特别怪异,大学生多不受到发禁限制、他们的发型也没有特别怪异;也有一些人虽然不反对或支持发禁,但仅支持宽松的发禁。而且校方也应该把管发型的精力转移到真正的问题学生。反对发禁或仅支持宽松发禁背后的道理也有:只针对未成年的禁令,必须审慎制订,否则未成年人会为了证明自己已经长大,而刻意违反,这也是为什么烟商会热衷于宣传未成年不得吸烟的真正原因,烟商们知道这是在暗示“你吸烟就代表成熟”,反烟人士则会宣传成年也不应吸烟。

职业方面

男女皆生有头发固不待言,而男性更有髭须,一味强求剪去,完全不重视性别差异性;而两性相较下,男性根本上更易受到处分,事实上并无公平,遑论创造两性平权之工作环境。而一般而言发禁与工作任务既无关系可言,亦无助工作之完成;倘有关系可言,则女性固应与男性采相同之规定,不应该有差别的道理,习俗有谓男短女长实属无稽,便如同过去一致以为男性有工作权,而女性没有一样。如今既明知与工作任务无关又有不公平,是无接受的道理的。

对公务员而言,上级的命令当然须服从,然而不论当今欲言特别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公法职务关系,绝无可任意规定而破坏他人身体之权力的道理。如今便如拿刀划肉,虽伤可复,却非一时片刻可愈。现于上班时强使人剪去发须,绝非下班时即能恢复,伤害强度过大,可能对于心理美感认知有所迫害并有严重影响他人私生活的可能性。发须长短造型与整齐清洁固为二事,该规定之真义本为不整洁之人而定,所以视明了的乃是所谓的不整齐、不清洁。然而现今仅为长官管理方便,而不置前后,唯忧一个有乱而皆为一令,只是其中却又有所不公,无顾适当与否,实在是因噎废食,教人瞠目。忽视比例原则,实毁誉人权,该侵害自满清至今时,对人身最大的侵害莫过于此;身为男性,发须无忧嘲谑,发须长惧裁罚,并非善良风俗。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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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山东东营一14岁少女因不想剪发跳楼身亡. 中国青年网. 2012-04-15 [2014-04-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26). 据李欣玥的妈妈说,……当天晚饭后19点07分,李欣玥的妈妈收到了老师发给家长的短信,要求还末理发的女生这周末理发。“因为之前4月6日和9日,我也相继收到过老师要求孩子理发的短信,我想肯定是必须剪了,就跟孩子说老师来短信要求剪发,这个周末必须剪。孩子一听,情绪立刻就不对了,坚决地说‘不剪。’我说那可不行,老师都来第三条短信催了,怎么也得去剪。”……“学校领导说孩子是在家出事的,与学校无关。”……“学校这是在推卸责任。”……记者在亮明身份后,被校方以不接受采访为由给撵出了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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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