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验军器大臣

点验军器大臣清朝设置专责清点京师八旗各营军备器械的职官,员额不定,由皇帝于王、公、大臣中特简充任。

沿革

顺治五年(1648年)题准,每年秋季奏请点验八旗护军营骁骑营器械,春季奏请点验前锋营步军营器械,责令该管官员互相稽察。点验时,若盔甲、弓箭等项全无者,如为官员则革职,如为兵丁则鞭一百且革退;军器亏损及箭上无字、书写他人姓名者,如为官员则罚俸一年,如为兵丁则鞭五十;军器朽坏者,如为官员则罚俸两月,如为兵丁则鞭二十。如所属官兵有盔甲、弓箭等项全无及军器缺少或朽坏者,一名至五名,该管都统等罚俸三月,参领等罚俸六月;六名至十名,都统等罚俸六月,参领等罚俸九月;十名以上者,都统等罚俸九月,参领等罚俸一年;二十名以上者,都统等罚俸一年,参领等降一级留任;三十名以上者,都统等罚俸二年,参领等降一级、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等所管兵数不多,有军器缺额、朽坏,一名至三名者罚俸六月,四名至六名罚俸一年,七名至十名降一级留任;内务府及王公府属佐领、管领下,有十名以上者降一级、罚俸一年,二十名以上降二级留任。[1]

定制,八旗骁骑营、护军营、前锋营及内府护军营各官员铠仗五年一次由八旗奏请特简王公大臣点验,即点验军器大臣驻防八旗则由将军、都统、副都统于到任后率属员稽核军营铠仗;游牧八旗察哈尔兵丁铠仗由兵部奏请特命大臣前往点验。[2]

宗室身分的王公、佐领、御史、司员等军器,由宗人府每五年一次奏请点验;八旗各营文武大臣盔甲器械,由兵部每五年一次奏请点验,开列和硕亲王多罗郡王领侍卫内大臣、满洲蒙古都统清单,皇帝简选充任点验军器大臣盛京八旗、盛京内务府、盛京五部官兵军器,由盛京兵部侍郎每三年一次率领司员点验后疏报。[3]

雍正元年(1723年)奏准,八旗察哈尔官兵军器由兵部二年一次开列满洲蒙古都统、统领、副都统,奏请简选前往点验。[1]

二年(1724年)上谕,八旗军器因时间久远,残缺不全,兵丁无力修整,由各旗确认军器数目,以公帑照旧设置,三年点验之时暂行封贮,验毕发回,杜绝挪借应付点验。[4]

乾隆三年(1738年)奏准,如遇三年一次大阅时,该年停止点验器械。[5]

十八年(1753年)上谕,八旗军器每年点验一次太过烦扰,嗣后三年一次点验。点验应用心查核,不得草率了事;如果皇帝亲自检阅时军器仍有亏缺损坏者,必将点验军器大臣治罪。内务府佐领下骁骑及王公府属兵丁军器则不再点验。[1]

四十六年(1781年)四月上谕,侍卫处侍卫、銮仪卫章京等人员盔甲,停止点验。五十二年(1787年)二月上谕,文职七品以下、武职六品以下官员的盔甲、军械,往后停止点验。

嘉庆八年(1803年)闰二月上谕,健锐营圆明园八旗内务府三旗护军营营兵遇大阅年可免点验,但仍应制备盔甲;文职三品以下不兼武职官员可不需制备盔甲。九年(1804年)二月上谕,外火器营盔甲免予点验,但仍应自行制备。[3]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张廷玉等奉敕修,《(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二十二,兵部,武库清吏司,军器,简核军器。
  2. ^ 履亲王允祹等奉敕修,《(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卷六十七,兵部,武库清吏司,军器。
  3. ^ 3.0 3.1 董诰等奉敕修,《钦定军器则例》,卷二,点验军器。
  4. ^ 张廷玉等奉敕修,《(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三十,工部,虞衡清吏司,军器,八旗铠仗。
  5. ^ 张廷玉等奉敕修,《(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百八,兵部,武选清吏司,大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