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世界杯香港电视转播权争议

2010年世界杯香港电视转播权争议指在香港关于播放2010年世界杯足球赛的转播权争议。

国际足协在标书上作出新规定,倘若收费电视频道投得世界杯赛事直播权,则必须将其中22场赛事(包括揭幕赛、14场分组赛、十六强赛、八强赛及四强赛各2场及冠军战)于免费电视频道播出,以增加球赛之普及性,但收费电视频道仍可决定分组赛、十六强赛、八强赛供免费电视频道直播之场次[1]

由于新规定衹是指引,并无法律约束力,香港有线电视只打算把揭幕赛、四强赛及冠军战安排在旗下的有线第1台播映,并同时开出苛刻条件让两间免费电视台(无线电视亚洲电视)转播。但收看该频道须缴付10元的服务费,因此被当地的监管机构视作收费频道。此做法令人质疑有线违反了国际足协有关揭幕赛、四强赛及冠军战均须在免费电视频道播放的规定。最后有线在舆论压力下,以10元象征式收费让无线及亚视转播有关赛事,但须完整转播(即连同有线标志、广告、评述等完整转播)[2]。由于有关赛事被安排在两台之数码频道播放,不少没购置解码器的民众因此无法收看。

在四强赛前,无线电视曾试图以第三声道加插自家评述,但有线电视威胁会中途停止讯号,最终放弃有关做法。此外,由于有关业者拒绝发放精华片段,当地媒体只能以图片显示,甚至自制动画模拟[3][4],为多年首见。香港亦是两岸四地中,唯一不能循免费途径收看赛事(国际足协规定的四场除外)的地区。 有线体育于2010年2月决定将4场赛事包括开幕战、两场准决赛及决赛在其下准收费电视频道(即不向部份用户收费)有线电视第一台播放,并曾邀请无线电视亚洲电视投标转播有线电视第一台上述赛事,但亚视和无线已拒绝出钱转播。[5] 随后,无线及亚视召开联合记者会及发声明反击,亚视高级副总裁邝凯迎不满,有线在转播该4场赛事的招标书中,规定无线及亚视,必须连同广告及其他节目一同播放,做法与两台过往可自行包装节目的形式不同,有线的做法等同“鹊巢鸠占”。

声明又斥有线是剥夺观众选择权,扼杀创作空间。两台已先后去信国际足协反映事件,及谘询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意见。4月26日,香港有线电视和两间免费电视台达成共识,两间免费电视台皆同意把该四场赛事连同有线广告在其旗下数字电视频道播放[6]

今次事件令一向实行紧缩政策的无线决定以2亿港元誓要从有线手上夺回连续失落三届的世界杯播映权[7]。结果无线以4亿港元如愿成功击败有线重夺失落16年的播映权。国际足协亦收紧转播条例,令22场赛事免费播放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无线却只根据国际足协新例,只把其中22场赛事放在旗下的免费电视台播放,其馀赛事则安排在旗下的无线收费电视播放,惹起各界不满,被指做法与有线电视无异。

第三声道争议

无线电视原本决定在播放两场准决赛及决赛的时候提供第3声道,加插无线自制的旁述,但由于受到讯号提供者有线电视之强烈反对,并威胁终止提供有关之赛事讯号,无线电视决定放弃提供自选第3声道服务,并表示遗憾;而原定的3场赛事将如期播出[8]。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则支持无线电视的决定[9]。最终无线于网上直播时使用自制旁述[10]

参考资料

  1. ^ 有线须遵FIFA规定 下届世杯可免费看22场,明报,2007年6月12日
  2. ^ 无线亚视不接受有线世界杯安排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无线新闻(YouTube),2010年2月26日
  3. ^ 世界杯奇事(4)-TVB新闻惊现FIFA游戏画面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FanPiece,2013年10月30日
  4. ^ 香港人的世界杯 The World Cup Highlights on TV in Hong Kong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YouTube
  5. ^ 無線亞視嫌「辣」棄播世盃. [2010-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3-01). 
  6. ^ 100萬低下層恐無世盃睇 三台達協議 無線亞視數碼頻道播放. [2010-07-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28). 
  7. ^ 擲2億 無綫誓奪下屆世盃播映權. [2013-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5). 
  8. ^ 无线电视. 特別聲明:今晚世界盃準決賽烏拉圭對荷蘭賽事之安排. 2010年7月 [2010年7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 (中文(香港)). 
  9. ^ 香港政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談世界盃賽事轉播安排. 香港. 2010年7月: 1 [2010年7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2月13日) (中文(香港)). 
  10. ^ 7 月 11 全球網上直播 TVB「頂 Cup 世界盃嘉年華」現場實況、決賽賽事評述. 2010年7月9日 [2012年7月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年11月29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