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文译名
移动
应该叫中文官方译名吧?--Shizhao 15:52 2003年11月6日 (UTC)
- moved. :-D -- 石添小草 16:30 2003年11月6日 (UTC)
移動自Talk:英國地名、議員官方譯名法則
这也算百科全书条目吗?--Shizhao 09:06 2003年11月2日 (UTC)
也许适合译名表。--Menchi 09:52 2003年11月2日 (UTC)
如果和其他的官方译名法则放在一起,好吗? -- 石添小草 15:49 2003年11月6日 (UTC)
可以--Shizhao 15:54 2003年11月6日 (UTC)
- 合并到译名表/英国地名、议员官方译名法则咯!--Samuel 17:00 2003年11月6日 (UTC)
可以作为一个百科全书条目吧--Shizhao 17:04 2003年11月6日 (UTC)
- 没有,我并不是说把它删掉,只是把它移动到译名表下面。--Samuel 17:16 2003年11月6日 (UTC)
- 我认为没有必要--Shizhao 17:29 2003年11月6日 (UTC)
移動完畢
Charles
欧洲各国有很多君主的名字都被英译成Charles,但实际上他们自己国家对于他们的名字的读法都大有不同,甚至连单词也不一样...
这里应该统一用查理,还是由各国语言直接音译?
一个可参考的方案
- 英国───Charles 查尔斯 (查理:昵称)
- 法国───Charles 夏尔
- 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各国───Karl 卡尔
- 西班牙、葡萄牙───Carlos 卡洛斯
- 意大利───Carlo 卡罗
- 罗马尼亚───Carol 卡洛尔
- 波兰───Karol 卡洛尔
- 荷兰、捷克──Karel 卡雷尔
A. Jeromy~雨雨 M.W.S.A.H. 05:56 2005年2月14日 (UTC)
St. Paul 删除
这部分就不需要了吧?……
齐来做练习
在香港总共有五家中学以 St. Paul 为守护者。这五家中学分别是:
- St. Paul's Boys' School (般咸道)
- St. Paul's Boys' & Girls' School (麦当劳道)
- St. Paul's Convent School (铜锣湾)
- St. Paul's Secondary School (跑马地)
- St. Paul's (Lam Tin) Secondary School (蓝田)
那么,这五家学校的中文名到底是“圣保罗”还是“圣保禄”呢?
原来,第一、二家学校是由普世圣公宗开办的。所以,应该采用“圣保罗”;之后的三家学校是由天主教的圣保禄修院开办,所以应该采用“圣保禄”。假若写错学校名的话,就很可能将信件送错到另一家学校了。
- 看起来像教材一样了。--Samuel 16:46 2003年11月6日 (UTC)
- 呵呵,那么复杂呀。--Mountain 17:17 2003年11月6日 (UTC)
- 世上很多地方都只能看到事实的一面,而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不太为意。所以有时自己也庆幸可以在这么一个特别的地方生活,让我看到事物的不同面貌。 -- 石添小草 01:26 2003年11月7日 (UTC)
在#天主教圣人、人物、地名译名法则那段,这可以当成不错的例子啊,如果编改成像:
由某个地方或机关的官方翻译可以看出一些它的历史。例如,在香港总共有五家中学以 St. Paul 为守护者;但是,两个由普世圣公宗开办的中学译成“圣保罗”:
- 般咸道的St. Paul's Boys' School、
- 麦当劳道的St. Paul's Boys' & Girls' School;
三个由圣保禄修院开办的译成“圣保禄”:
可以再更改一下,但是内容可以吧?
--Menchi 01:30 2003年11月8日 (UTC)
看到一个澳门翻译St. Paul:三巴。 --Menchi 06:44 2003年11月10日 (UTC)
- 因为 圣保禄 的葡语写法是 "São Paulo", 读音跟广东话 "三巴" 近似。“大三巴”是一个前清时期的译名。 -- 石添小草 07:03 2003年11月10日 (UTC)
St Peter
好像有叫“圣彼得大教堂”的?--Samuel 13:41 2003年11月7日 (UTC)
- 这个译法甚至比“圣伯多禄大教堂”更常用。 --Lorenzarius 14:42 2003年11月7日 (UTC)
- 确实!参看圣彼得大教堂 versus 圣伯多禄大教堂。--Samuel 14:51 2003年11月7日 (UTC)
- 当然了!你们那里根本就没有天主教徒,根本不用理甚么劳什子“官方译名”或“天主教译名”。总之一切依从中央指示就是了!但采用“天主教译名”是对天主教的尊重。正如对佛教徒,你不会用“本我”来代替“我执”吧? -- 石添小草 15:04 2003年11月7日 (UTC)
- 您带了点偏见吧,大陆的天主教徒有四百万!更何况我们这里不用依从甚么中央指示,我们这里用的是一般人最常用的名称。
- 圣彼得大教堂(4880 hits) vs 圣伯多禄大教堂(543 hits) --Lorenzarius 15:27 2003年11月7日 (UTC)
- 我对天主教没有一点偏见。同意Lorenzarius的话,我们的译名有一个不成名的原则(?)使用大家最熟悉的,而不是某一个权威的意见(英文版就是这样的)。--Samuel 17:46 2003年11月7日 (UTC)
- 同意Samuel的话, 放开一点吧! kt2 18:04 2003年11月7日 (UTC)
但话说回来,虽然“圣彼得大教堂”(St. Peter)较常用,但它只是个意->英->中的译名,所以我认为它没有“圣伯多禄大教堂”(San Pietro)这个意大利文(梵蒂冈常用语言)->中文译名那样正式。(但我并不是说我们要用天主译名,我只是认为从最原文翻译较好) --Lorenzarius 05:48 2003年11月8日 (UTC)
- 我倾向于物随主人的翻译原则,但是如果人们对英译的较熟悉的话,英译可以接受。例如在英文中把“蒋介石”叫做“Chiang Kai-shek”,看来是很难改回叫“Jiang Jieshi”的了(有点大陆中心了 :O )。这样看来,使用习惯用法比较好。而那个问题使用重定向就可以解决了。--Samuel 06:05 2003年11月8日 (UTC)
- 我同意应该使用最常见的译名。--Formulax 06:54 2003年11月8日 (UTC)
根本与常用与否无关,人家圣座外交部有官方中文译名,不应有异译,所以Basilica Sancti Petri应译作圣伯多禄大殿,其他天主教教堂、学校也应用天主教译名Peter应译作伯多禄、Paul应译作保禄、John应译作若望,否则人家把中国译作支那也不要怪人,人家也可说比较常用支那,而非中国。--Bensam (留言) 2011年11月19日 (六) 19:47 (UTC)
日文译名是不是也要写?
因为有些人的名是不写成汉字的,这个译成中文的规则是什么?大多数假名名字写成汉字n种方法,选哪个适宜呢?--wooddoo 放一个脏盆儿 07:54 2005年7月29日 (UTC)
- 写成汉字的一般是抄用本人汉字,异体字转换成正字,特有的汉字保留。不写成汉字的只能问本人了……--zy26 was here. 10:49 2005年7月29日 (UTC)
- ……本人…………。我有个疑问,日本人不管平常用名是不是假名形式,在出生后登记时,还有那些最正式的文件比如法律、社会保险中,是用的全汉字还是真的可以用假名?会不会有人无论在什么文件上都是“xxみなみ”这种形式?--wooddoo 放一个脏盆儿 07:24 2005年7月30日 (UTC)
- 回wooddoo的话:有的日本人的名在任何场合都只用假名,因为他们的名不能写成汉字。布尔费墨 07:47 2005年7月30日 (UTC)
- 想起来“浜崎あゆみ”译成的的“浜崎步”和“浜崎亚由美”了,还是问问她自己用那个好……--zy26 was here. 09:41 2005年7月30日 (UTC)
- 那一般都是取洋名的片假名名字吧,比如叫“福山ジェームズ”这种自然不能写成汉字了。不过如果老老实实取名字不玩花哨的,除ぞ、ぢづ、ぴぷぺ、れ、を、ん等等,每一个假名都可以对应汉字的。ドラえもん可以乱写成“铜锣卫门”,クリントン也可以开玩笑瞎拼成“九林敦”的。--wooddoo 放一个脏盆儿 10:27 2005年7月30日 (UTC)
- “福山詹姆士”也挺有意思的……--zy26 was here. 11:20 2005年7月30日 (UTC)
维基有没有译名原则?
好奇一问,不知是否早有建立类似页面?--Gary Tse 15:00 2006年6月26日 (UTC)
英国“官方”译名问题
- 第一,这是香港总督府的译名,香港总督府只能在香港范围代表英国官方。
- 第二,英国驻华大使馆也是官方,只不过是中国范围内的英国官方。
- 现在有资料证明(英国驻华使领馆官网),第二个“官方”使用的不是第一个“官方”的译名,在没有其它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显然一个统一的“英国官方”译名不成立,所以按中立性原则和可查证原则,应该取消“官方”说法。两个都不是官方,或者都只是范围内的官方。
- 有异议,请提供证明英国驻华大使馆使用的是错误名称的可查证资料。否则,不可能证明香港提供的译名有任何香港以外范畴的官方性。—Msuker 2007年10月12日 (五) 15:46 (UTC)
我在这方面不是专家,但的确听闻过殖民地部(后来的外交部)会制定中文官方译名表,为官员提供统一译名。简单来说,由于是官方发出,所以当然具官方地位。但是否唯一的官方版本,则有讨论空间,但我个人以为大陆政府使用的标准译名并不一定是英国的官方译名(因为未有听闻外交部会发放使用大陆标准译名的官方译名表)。
香港政府官员一向有汉化官方译名,这点不赘。至于英国官员方面,在中、英1972年正式建交以前,已一直有汉化官方译名,这点在与香港事务有关的官员上尤其明显(如殖民地大臣“薛伯勋爵”)。至于中、英在1972年建交前,或在建交后的一大段时间,不清楚英国政府有没有任何简体字文件,故汉化译名相信一直是唯一的官方译名。
而自1980年代以后,以至今日,中、英交往日繁,故英方亦渐有更多的机会刊印简体字文件。但与其说这些文件使用的不是英国官方译名,倒不如说这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标准译名。但由于既有的汉化译名仍然一直为英政府采用,故不能说没有官方地位。
至于英国政府在大陆为何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标准译名,有可能是因为迎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政策,又或者既有的官方译名在大陆地区使用比较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没有被英政府或撰稿的人地人士严格执行。无论如何,这都是值得讨论,寻找更多资料与文献,以找出英国官方译名的真正运作情况。
阁下没有听闻过英国官方译名,并不等如它一定不存在。所以如阁下对这个题目有兴趣,应先尝试加以考证,寻找资料,再下定论也不迟,盖阁下所提供的资料,只能证明英国官方译名以外有另一套译名法则被采用,但不能证明英国官方译名本身是错误的。
最后我察觉到的是,阁下提供的佐证网络资料,都是属于“.cn”的网域。我这里有一份来自英国外交部,并存寄于“.gov.uk”的政策性文件,内文使用的是汉化译名,可能有一点启示。—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12日 (五) 16:13 (UTC)
英国殖民和外交一贯政策,是融合各地文化(曾有罗马情结的说法)。所以阁下所说迎合中国情况,完全在理,但是这恰恰证明了此类港源译名不具备“官方”性。连英国大使馆都不遵守的所谓“官方”,连英国大使馆都知道要尊重各地文化传统和习惯,却被一些说中文的中国人拿来要来强加给全世界所有中文使用者遵守,实在是可发一笑。 就编辑角度来说,要否定这种译名的官方性比证明要简单很多。
- 除非有英国外交部等英国驻华大使馆的上级机构的官方文件,说明此类港源译名的“官方”地位,否则显然不能证明英国驻华大使馆有“错误”。
- 如果不能证明英国驻华大使馆有错误,从其机构本身的官方性来说(大使级外交机构),则所有港源译名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具备官方性。
- 中国作为世界上使用中文的最主要区域之一,在中国不能称作“官方”的中文用法,显然不能称为世界范围内的中文官方译名。
能依次应对以上三个问题,才有理由在Wiki称这些译名是“中文官方译名”。不能证明,按照Wiki中立性不偏向和可查证原则,不应该号称“官方”、“正式”、“标准”。—Msuker 2007年10月12日 (五) 17:03 (UTC)
在香港范围内普遍使用至今的译名的来源究竟是什么,请有识之士提供资料说明。说来说去,到现在据说是Colonial Office主持的工作,但是1966年Colonial Office消失以后谁主管,没有信息(先不管能不能查证)。猜测是外交部显然不能写入百科吧。但是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就号称这些译名是英国官方译名,中立性何在?可查证性何在?不能明确证明官方,自然按照Wiki原则取消官方说法。—Msuker 2007年10月12日 (五) 17:11 (UTC)
我想有一点就是在中、英有进一步交往以前,英国政府有制定汉化译名,即使在中、英建交以后,或者是香港主权移交以后,英国政府仍然有制定汉化译名(至少为香港地区而言)。这里就出现了大家对“官方”一词的诠释问题。需要留意的是,凡是官方的,都不一定只有一套官方标准,正如香港的官方语言有中文和英文两样。同理,“官方”的定义,大抵上是由政府制定并采行。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汉化译名是英国政府至少其中一种的官方译名。现时在大陆使用的也可能是官方译名的一种,但也有可能是因为所应用的地区在语言上存有差别而造成,不过在大陆地区使用的译名明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制定是否在英国政府则存有疑问。—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12日 (五) 17:14 (UTC)
- 要说此类译名是“香港官方译名”,我不表示反对,只想指出澳门也是使用此类译名的,澳门中文使用者对于此标签是否表示异议,不得而知。
- 但是要称此为“中文官方译名”,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实在有点一叶障目甚或井底之蛙的感觉。说实话,就是港督府告诉香港人这叫“官方译名”,一些人拿了鸡毛就去全世界号称这是“中文官方译名”了。有没有想过,可能英国自己的大使馆都知道这是鸡毛,至少显然他们没把它当令箭。
- 译名是中国政府定的还是英国外事机构定的,还是两者都不是而由媒体等约定俗成,都不是问题,也都可以理解、接受。本来就没有规定过谁能定译名谁不能,能被人接受、使用,才是比较现实的。说夸张一点,就算明天英国政府突发奇想,正式申明某个MP的名字以后叫“苏东坡”,难道中国政府、民间和世界各地的华人会认为它是“官方”译名而采用吗?—Msuker 2007年10月12日 (五) 17:35 (UTC)
哈,我想“苏东坡”的例子比较夸张,因为负责起名的那位人兄多少也应该有点文采,所以我未闻有官方译名与中国古代贤达的尊名相同。至于叫“香港官方译名”、“中文官方译名”、还是“英国官方译名”,我想如果阁下有心力,应该致函英国外交部或首相府的防卫及海外司署(The Defence and Overseas Secretariat),他们可能解答到阁下的问题(试过有维基人书面致函首相府礼宾司获得回复)。至于在中文官方译名条目交代英国官方之汉化译名,我认为没有不妥,因为说到底,这些汉化译名也是中文的一种。
最后,为何澳门使用一样的译名,是因为澳门跟从香港的原故,这点不难理解(一如澳督或澳葡官员译名也是不英国制定,故反而是香港跟随澳门)。—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12日 (五) 17:50 (UTC)
关键问题是以什么理由声称这是英国官方译名。从现有实际信息表明,这些译名只在香港澳门范围或者关联内容中被任何人使用。译名来源,不明,据阁下猜测是伦敦的英国政府,但是无任何实际信息。就算曾经甚至现在是伦敦某部门想出来的,它是否从法律或者行政角度被英国政府各级各部门认为是“官方”,还是作为以前方便香港殖民地管理的一部分工作?不明。
但是很明显有一条证据证明其“官方”性值得质疑,就是英国驻华大使馆不使用、可能从来没有使用过此类译名。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一条足以驳斥任何“官方”的说法。还是同样一句话,任何Wiki用户有反证,请提供可查证来源,没有,本着中立性原则,不要说“中文官方译名”,最多是“香港中文官方译名”或者“香港官方译名”或者“港澳地区译名”。—Msuker 2007年10月12日 (五) 18:12 (UTC)
其实从我最初所提供的参考资料看,就可见汉化译名的使用并不仅限于香港相关的事务,外交部发表关于全球性事务的政策文件也是有用汉化译名的,盖外交部地位在驻外国使馆之上,此文件实有重要的启示。当然,我十分乐意见到阁下找到同类使用其他译名的政策文件,如果有的话,将有助进深的讨论。
尽管我在这方面虽然所知不多,但我认为,如果这份报告书,或者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网页内的所有译名,原来是英国政府从各种途径“旁征博引”得来的话,我会感到十分诧异,亦质疑英国政府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亦因如此,现时唯一办法是致函有关当局,以梳理出现时有关制度的运行方法,进而进一步优化现时有关条目的相关部份。
我相信,有关译名并非仅方便以前“香港殖民地管理的一部分工作”,因为如果阁下的说法成立,恐怕现时中、港两地的译名早已看齐。-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12日 (五) 18:29 (UTC)
随便找个政府文件,简单1 2 3。可见英国政府各部门并无规定使用哪个译名。—Msuker 2007年10月12日 (五) 18:59 (UTC)
很多谢阁下提供的证据。我想,我可以对自己的看法作一套简单的归纳。
- 凡官方的并不一定只有一套,而可肯定英政府对香港有一套官方译名,但这译名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两岸。
- 是否因为中国大陆两岸不用,汉化译名就不是中文官方译名?如果不是的话,唯一可能是香港人用的不是中文。惟较折衷的方法是,有关官方译名的法规名称可改为“英国政府在香港使用的中文官方译名”,而须知道的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行的法则,亦并不代表适用于所有使用中文的地区。
- 有关汉化的中文官方译名实际运作,始终不能由我们任意假定,最佳方法仍然是向英国有关部门发信查询。—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19日 (五) 17:10 (UTC)
这论点有明显问题,如果一个“中文官方”不能在诸如中国或者香港等重要中文使用地区获得“官方”地位,又怎么能称中文官方?香港有官方译名当然可以,香港当然说的也是中文,但是“香港的中文官方译名”并不能简称为“中文官方译名”。这道理就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官方标准汉字”并不能简称为“中文标准汉字”一样,因为其“官方”范围不能代表全世界所有的重要中文使用区。
至于向英国方面咨询,请自便。有结果请提供可查证来源,谢谢。—Msuker 2007年10月19日 (五) 17:21 (UTC)
我在这里较认同阁下的看法,基于英国政府在香港有一套官方中文译名,所以我才提议有关章节可更命为“英国政府在香港使用的中文官方译名”,以作为一个折衷的做法。另由于动笔致函有关当局繁复需时,要知道真实的情况,唯有待有心人去代劳。-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20日 (六) 19:03 (UTC)
英国官方译名
近来见有维基人将各条目内的“英国官方译名”改成“香港地区译名”,并指出北京的英国驻华使馆所用译名与香港有异。未知各位对此有何看法?对于比较熟悉此范畴的维基人,不知可否对“英国官方译名”多加澄清?多谢垂注!—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9月17日 (一) 17:59 (UTC)
- “官方译名”是以前香港新闻处作的吧?! -✉Hello World! 2007年9月17日 (一) 18:14 (UTC)
- 那么应如何是好?英国政治人物官方译名列表是否应改名“香港政府对英国政治人物官方译名列表”?但香港政府似乎亦没有这样的东西存在,而且如果是的话,那英政府的官员译名岂非以港府为准?另外看到英国政府这份中文报告,内面所用译名与香港相同,而且与英国驻港领事馆的网站一样,其内容是存放在“FCO”(英外交部)的伺服器内。相反英国驻华大使馆网域则为“.cn”。不知有没有关系?—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9月18日 (二) 16:09 (UTC)
- 倘若如此,英国驻华大使馆的译名应该是“中国大陆地区译名”,香港及英国外交部的译名才是“英国官方译名”吧?不过恐怕要多花唇舌,才能向中国大陆维基人解释清楚了。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9月19日 (三) 12:21 (UTC)
- 对啊。另外,原来事件亦已有其他香港维基人关注,有关讨论可见Talk:托尼·布莱尔。—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9月21日 (五) 16:26 (UTC)
- 倘若如此,英国驻华大使馆的译名应该是“中国大陆地区译名”,香港及英国外交部的译名才是“英国官方译名”吧?不过恐怕要多花唇舌,才能向中国大陆维基人解释清楚了。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9月19日 (三) 12:21 (UTC)
- 那么应如何是好?英国政治人物官方译名列表是否应改名“香港政府对英国政治人物官方译名列表”?但香港政府似乎亦没有这样的东西存在,而且如果是的话,那英政府的官员译名岂非以港府为准?另外看到英国政府这份中文报告,内面所用译名与香港相同,而且与英国驻港领事馆的网站一样,其内容是存放在“FCO”(英外交部)的伺服器内。相反英国驻华大使馆网域则为“.cn”。不知有没有关系?—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9月18日 (二) 16:09 (UTC)
- http://www.dfid.gov.uk
- http://www.dfid.gov.uk
- http://www.britishembassy.gov.uk
- Enough? —Msuker 2007年10月16日 (二) 13:47 (UTC)
很多谢阁下提供的证据。我想,我可以对自己的看法作一套简单的归纳。
- 凡官方的并不一定只有一套,而可肯定英政府对香港有一套官方译名,但这译名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两岸。
- 是否因为中国大陆两岸不用,汉化译名就不是中文官方译名?如果不是的话,唯一可能是香港人用的不是中文。惟较折衷的方法是,有关官方译名的法规名称可改为“英国政府在香港使用的中文官方译名”,而须知道的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行的法则,亦并不代表适用于所有使用中文的地区。
- 有关汉化的中文官方译名实际运作,始终不能由我们任意假定,最佳方法仍然是向英国有关部门发信查询。—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19日 (五) 17:10 (UTC)
按照这种逻辑的话,应该这样写:英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地区的官方译名是AA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译名是BBB;在台湾地区由于没有官方外交机构所以没有官方译名,普遍采用CCC(AAA);澳门特别行政区虽然没有官方机构但是一般采用BBB。请问,一个名字繁琐到这种地步,条目还有可读性吗?—Msuker 2007年10月19日 (五) 17:46 (UTC)
这个应该并不关系到可读性的问题。如果实况如此,制度如此,无论如何,具重要性的也应作交代。—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20日 (六) 19:05 (UTC)
实际情况不管是怎么样,反正称这些译名为“中文官方译名”从现有证据来看是站不住脚的,发现其它条目此类用语的编辑者应该本着Wiki的中立和可查证原则加以修改。
同时,才发现驻港总领事James Hodge弄了个名字叫何进。何进虽然不是什么大人物,至少也是一代大将军。能叫何进,以后就能叫袁绍,那曹操、诸葛亮都不远了。—Msuker 2007年10月30日 (二) 16:47 (UTC)
我想糊化不等如中立。另姑勿论人家改甚么名,这是人家自己的意愿,人家这个名起得好不好,倒不是我们百科条目编者的责任去评论。说起这位“何进”,让我想起中方好像对英国驻港领事的确是以汉化译名称呼的,而英国驻华大使馆官网也是以汉化译名称呼大使,有关译名可参见不才的英国驻华大使条目。印象中,中方都是以汉化译名称呼英国大使。不知阁下有何见解?—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0月30日 (二) 18:03 (UTC)
见解就是不要把没有官方性的东西套上官方的帽子。中国怎么叫都好,没有人意图官方化、统一化什么外国人的名字,最多有译名规范,但是违反这种规范和“官”方实在没有关系。
- 何谓译名规范?汉化官方译名的规范是甚么?官方译名一定要有规范吗?“没有人意图官方化”一句又何佐证?—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在中国大陆,译名规范指如一系列权威翻译机构、新闻机构出版的译名列表、词典、手册等。没有人意图官方化的佐证是中国的“官”,即政府,从来不提官方译名。中国在语言文字习惯上一般都只提规范。你要证明这句话是错误的,不妨提供中国政府试图推行“官方译名”的佐证。—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这类“规范”由中共制定,并由中共部门采行,明显具有官方意味。但英国的官方汉代译名没有规范,正如不会凡Wilson的都译卫奕信,而这并不代表他不是由官方制定的。-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 胡说什么八道?中国共产党是政党,哪里有什么部门出版什么译名规范来的?更何况出版此类用书的机构有不少是非政治性出版社。连中国和中共都搞不清的人,就来讨论“官方”?—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因为法律上来讲,世界上只有中国、台湾、香港、新加坡等等极少数地方承认中文的正式人名,而且都限于本国公民。中国人,名字是“李二”还是“李尔”是不能写错的,写错的话,毕业证无效,银行不让开帐户,房产登记出错。外国人,Lear 翻译成李耳 李尔 里尔 等等都见过,没有任何一个有法律效力,反过来用任何一个都不是问题。
- 外国法律跟英国政府自己制定汉化译名有何关系?中国不承认的汉化译名就不是官方译名?我未曾听闻国际法有这样的逻辑。另阁下提出的“法律”是指一些有关“毕业证”、“银行帐户”、“房产登记”等的事宜,惟官方译名的制定与这类法律没有任何关系。—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因为英国法律不可能承认中文的官方地位。只有中国法律可能对于中文名称作出官方、合法、正式等的规定。—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英国法律当然从来没有承认中文的官方地位,但英国政府的确有制定一套汉化译名,并为部门所采用。-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 请提供可查证资料,至今为止我未见你指出任何一件中英文资料说明这一点。请注意WP:V,不是你说的确就是的确的。—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英国公民是不存在什么正式中文名字的,就像中国公民不能合法使用和护照显示不同的英文名字一样,因为这都是无法律效力可以随意任意轻易更改的东西。
- 不明白阁下何以把护照和官方译名拉上关系,正如上面所述,官方译名的制定完全跟护照上打甚么字没有任何关系。—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同上。无法律认可=无官方可能。—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阁下的言论明显与英国制定的中文官方汉化译名拉不上关系。-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如果明天中国驻英国大使官方说自己英文名字正式、官方、绝对、一定、从上小学开始就叫 Jesus Christ,难道以后英国人就会认同他为 Jesus 了?同理,我不认为“英国驻华大使曹操”是会被人接受的名字。这不是名字起得好不好的问题,而是一个外来文化“强奸”传统文化概念的问题。—Msuker 2007年10月30日 (二) 19:05 (UTC)
- 这的确是事实,但如果真的话,很可能会引起一番外交风波。—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何进虽然不算什么,不过是一个很坏的榜样。—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何进一名为英国政府采用是一个事实,中国政府没有反对也是一个事实,阁下对译名本身感到反感与译名的制定没有关系。-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换句话说,不受各地法律管辖约束的名称是不可能作为当地语言的官方名称的。比如一个中国汉族公民,出生后正式登记户口也好,以后申请改名也好,都必须受中国相关法律的约束,既不能起名叫毛泽东(前国家领导人等不适合作为当今人名用途的名字、名称),也不能叫中田英寿(非中国固有姓氏),也不能叫关张赵马黄(名过长),等等。所以他起出来的名字,不管是张三还是李四,都是既被法律认可又受法律约束的。
- 英国官方名称的使用者为英国公民,中国的起名法律只对中国公民有效,对所有中国人以外的人,包括英国人并无效力,也没有任何约束力。英国官方译名的制定是英国的事务,任何中国法律并无权力干涉,英方爱怎样起也可以,但当然中国政府是否采用不是英国政府所能管辖,而英国政府是否使用汉化译名,当然也是英国政府自行决定。—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9 (UTC)
- 重复,英国法律不可能对中文名称、名字的使用界定官方、合法、正式等。—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重复,英国政府是否使用汉化译名,是英国政府自行决定。英国官方译名的制定是英国的事务,任何中国法律并无权力干涉,英方爱怎样起也可以。-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 英方可以想怎么翻就怎么翻是你授权的?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中有哪一条原则授权过联合王国政府可以为英国臣民指定外语译名来的?请指出。—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这个人就算去英国,只要他还是中国公民,唯一能够合法使用的名字只有Zhan San 或者 Li Si,而不可能是什么John Smith。无论哪个官哪个政府,都不能把John Smith 作为这个人的“官方”译名,至少国际法移民法等从无先例。所以反过来的道理也是一样的。Anthony Charles Lynton Blair是正式的合法全名,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可以定义“托尼·布莱尔”或者“贝理雅”为这个人的“官方”中文名,因为他在中文中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Blair 作为一个人要有合法、正式、官方中文名的唯一方法,是成为认可中文人名法律作用的国家成为公民,同时其名称受该国命名相关法律约束。
- John Smith的情况是中国例子,并不能适用于英国的情况。阁下由始至终都在指一些关于“护照”和“毕业证书”一类的法律效力,但正如其他官方译名一样,英国的汉化官方译名与这类东西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以Anthony Charles Lynton Blair为例,任何人或机构也有权为他制定官方译名,而这套官法译名至少在那人或那机构内是通用的,当中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问题。—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任何人和机构都能制定官方译名?那还叫官方?那中国驻英大使明天就可以宣布他的官方译名是 Jesus Christ,制定人他自己。—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没错,当然起名Jesus Christ的人要顾及后果。-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 精彩的回答:“任何人和机构都能制定官方译名?没错。”—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简单点说,命名无约束=无效力=无官方可能。如果James Hodge可以官方、正式叫何进,Charles Cole 就可以叫曹操。但曹操这个名字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被任何中文国家的司法系统认可的。无论是Charles Cole本人,或者是他的主权国,都不具备将Charles Cole等同于中文“曹操”的权力。—Msuker 2007年10月30日 (二) 19:40 (UTC)
- “命名无约束=无效力=无官方可能”,阁下如何定义“约束”、“效力”和“官方”?“Charles Cole”是否译“曹操”,是当局的选择,也是当局的自由,我们无须这样子胡乱假设。另我未闻有官方译名之制定一定要先得到任何一方的同意。盖没有一个国家有权对中文作出“放诸四海皆准”规范。“何进”一名,在中、港地区是否通用,并不构成他是否官方译名,重点在于,英国政府有没有以此作为其译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本部分讨论是关于英国政府按照本国和国际法律是否可能制定所谓的“官方”译名。—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阁下始终没有指出阁下提出的“约束”、“效力”为何。查英国无法律禁止英国政府自行制定汉化译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 英国法律从没承认过英国政府这项权力,如有异议,请提供授权的案例、原则、决议等。—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名称正式性来源于约束力的最好例子,不在自然人,而在法人。比如Marks and Spencer,在香港、台湾都叫马莎,中文中没有第二种译名,但是否就可以称其为中文官方译名?我认为不行,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先在在中国大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注册“马莎百货有限公司”的名称。如果马莎被注册,则注册马莎的人,哪怕是个就卖沙其玛的小摊贩,也是唯一拥有马莎正式名称权的。Marks and Spencer随便你怎么说你的正式、官方、统一、一贯中文译名叫马莎,也不会被中国认可。
- 这是完全说不通的。港台的“Marks and Spencer”自称为“马莎”,这当然是其官方译名,要不然根据阁下定义,世上并不存在“官方译名”!中国认可不认可,与“Marks and Spencer”把官方译名订为“马莎”完全无关。—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如果在中国马莎被注册,马莎就不可能是Marks and Spencer的“中文官方译名”,否则小心侵权。就如同曹操不可能是哪个英国人的“中文官方译名”一样。—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那仍然是官方译名,不过不获中国政府所承认。-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 是啊,不被中国认可的“中文官方译名”,非常官方,非常有说服力。—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类似的例子已经发生在Google。Google自称自己的官方中文译名叫谷歌,结果“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据说小的只有十几个人)就告他们侵权。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这可以证明在Google没有正式在中国登记注册、并受中国法律同时保护和约束情况下任何官方、正式的中文名称,都是无效的。同理,Blair 没有成为中国、台湾或新加坡公民前,不论贝理雅或布莱尔最多就是一个规范化的译名,不可能是什么官方名字,谁说了都不算。—Msuker 2007年10月30日 (二) 19:55 (UTC)
- 阁下所指的涉及商标和商号注册的问题,请不要混淆。贝理雅或邱吉尔一名与商号注册没有关系。—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当然有关系,简直是完全相同。
- 自然人与法人都有名称权,受法律保护,这是他们的官方、正式名字。不信你明天在中国去申请个“江泽民有限公司”看看?或者去英国开个“Tony Blair Co Ltd”?肯定没希望,开出来也被人告。但是你在中国开什么“贝理雅有限公司”或者“托尼布莱尔有限公司”都没有问题,Blair也无权提出侵权,因为布莱尔或者贝理雅都无法律效力或者官方地位。
- 自然人和法人唯一不同之处是自然人无明显误导意图使用的名字可以与现有自然人、法人重复,因为世界各国自然人的数量都远远超过可用名字的数量。一个中国自然人起名叫马莎或者谷歌,基本上相关法人无权行使自己的名称权。但是自然人的名字有自己的规范,比如一个中国人不能叫微软或者IBM。而且,有明显误导意图的自然人改名也是不允许的,比如一个地产商不可能明天申请合法改名叫李嘉诚(否则他以后拿出去什么营业执照上面法人代表就写李嘉诚了,那还了得)。但是对于在李嘉诚成名以前已经起名叫李嘉诚的人,法律一般无法约束。—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问题是官方译名在这里不是注册商号,贝理雅和邱吉尔不同谷歌,请勿混为一谈。另外,阁下也不应一再以中国中心为前提,“江泽民有限公司”在中国不能开业,不代表它在其他国家、地区不能注册。-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 江泽民有限公司为什么在中国不能开?因为江泽民在中国是正式、合法的名字。Tony Blair Co Ltd 在英国为什么不能开?因为Tony Blair 在英国是正式合法的名字或名字的习惯写法。反过来,为什么托尼布莱尔有限公司在中国可以开?因为托尼布莱尔在中国不是合法、正式或官方名字。
再看,本条目中提到的洪森事件就是一个人并不能控制其它语言中自己名字的译法的很好例子。归根到底,中文里英文人名怎么翻,是中文使用者说了算的,任何人和政府都强加不了。—Msuker 2007年10月30日 (二) 20:08 (UTC)
- 洪森的例子与英国汉化译名可以类比吗?英国当局没有要求各国遵用汉化译名,亦未闻“有不少人表示未能适应而引起不便”。—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08:05 (UTC)
- 英国当局并没有要求其它人(包括Wiki的编者)使用任何译名,很好,至少这点已达成共识。以后再有编写类似“John Smith的中文官方译名是张三”的
人,只须指引到这里了。
- 同时,从现有证据看,英国政府也没有要求自己的内务外事机构使用过这些“译名”。可见整个概念从最一开始号称这是 Blair 或者谁的中文官方译名是多么的不客观。
- 那条目目前的现状就可以不用继续争议了。以上这部分,我的主要观点是英国政府不但没有使用过任何所谓中文官方译名,而且不具备给予任何中文名字、名称“官方”地位的权力。不过这后一点是否能说服Wiki的编者,已不涉及本条目现有内容。—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0:58 (UTC)
- 从现有证据应该是,英国政府制定有一套官方汉化译名,而译名主要为英国对香港部门、英国驻华大使和港澳地区所广泛采用。可见官方译名之说不是虚谈。另外,刚找到译名的疑惑一文,由资深香港驻内地财经记者罗绮萍撰写,相信对阁下对官方译名的认知起一定帮助。-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11月4日 (日) 13:36 (UTC)
- 英国驻华大使的名字和香港使用的并不相同。请看主条目卫弈信 魏德巍,请问到底哪个是所谓的“官方”?一个是香港系来源的名字,一个是其自己在中国期间使用的名字。
- 同时请看现任大使留名是欧威廉(William Ehrman)。其英文名字如果按照中国一系列规范翻译准则,基本也就是威廉·欧曼,欧威廉可以看作是按中国习惯姓名顺序及姓用首字略称。这与什么取粤音、用中国传统姓氏、用“家国安康”之类的名的做法有天壤之别。
- 归根到底,英国各任大使和外交官中有很多本人具备一定的中文阅读书写能力,所以他们自己习惯使用中文名字也是很自然的。但是这不过是个人的选用名,就如同中国人在外留学自己叫什么 Kevin、 Helen 一样,根本和官方没有任何关系。—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 阁下提供的这篇文章,作者的论述有明显问题。试举一,Simon Murray在中国按照一般译名规范应该是西蒙·莫瑞,而且实际使用的译名也是西蒙·莫瑞。该作者居然暗指新华社的音译是西门·茂利(原文:“幸亏马世民这个译名已经深入人心,新华社没有再沿用音译的方法写他的名字,否则“西门․茂利”,有可能重现江湖”),然后加以冷嘲热讽。而新华社作为中国最喜欢按照规范办事的死板机构来说,这种可能性几乎是零。而且事实上Simon Murray自己为了在中国发展,结果成立的公司叫“西蒙·莫瑞(开曼)有限公司”(自述是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以中国证券市场为重心的资产管理公司)。不知道作者所谓的新华社没有再沿用音译的方法是什么根据?难道西蒙·莫瑞不是音译?难道西蒙·莫瑞没有被继续使用?—Msuker 2007年11月4日 (日) 14:58 (UTC)
阿历咸度?这是一个笑话吗?
//所以有些香港译名无视原来语言发音,妄以英语音译,令译名失真:[……]委内瑞拉足球运动员Alejandro Moreno,香港译作阿历山度·摩兰奴,是把名字中的“j”(西班牙语中发/h/)误为英文发音的/ʤ/,且将西班牙文的dr(两个单独的辅音)当成了英文的dr(一个辅音)。该人名普通话发音译为亚历杭德罗·莫雷诺,粤语则译阿历咸度·摩兰奴为佳。//
中文译名
本条目名为“中文译名”,怎么一开头却是在解释“官方译名”?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议对条目进行清理。--Cartstyle(留言) 2014年3月16日 (日) 19:54 (UTC)
- 已自行建立官方译名条目,将相关内容移至官方译名条目。--Cartstyle(留言) 2014年3月17日 (一) 00:1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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