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李枫 (演员)
Kevin wong在话题“Untitled”中的最新留言:1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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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缺乏参考资料
- (×)删除,因只有简单的个人资料和作品列表。--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08:03 (UTC)
- (×)删除—TL (☎) 2007年6月29日 (五) 08:06 (UTC)
- (×)删除,从内容看不出重要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6月29日 (五) 08:37 (UTC)
- (○)保留,香港资深艺人,已扩写及补充参考资料。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6月29日 (五) 09:50 (UTC)
- (○)保留:已改写,有两份参考资料。--Jnlin(讨论)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1 (UTC)
- (!)意见但仍解答不了看不出重要性的问题。--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有参考资料表示有足够知名度。--Jnlin(讨论)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但知名度并不是“重要性”或“著名”的同义词。“知名度”和“重要性”都不是正式的方针,不应因为满足任何一个而私下快速保留。--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8 (UTC)
- 提删理由是“知名度不足”,因此若满足知名度指引,即表示提删理由已经不成立。如果认为不重要,请用这个理由提删,并且分开讨论。--Jnlin(讨论) 2007年6月29日 (五) 17:16 (UTC)
- 提删者的提删理由并不是存废的唯一理由,应考虑其馀投票者之意见。另外,我反对快速保留的原因是因为此提请的讨论竟然不足一天,根本没有足够的用户曾参与此讨论,意见不够全面。--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7:27 (UTC)
- 这样讲好了,如果删除理由已经不成立,而其他人认为不够重要或有其他原因,可以再度提出删除讨论(因为理据已经不同了:同意删除或反对删除的维基人必须重新考虑他们的意见)。例如说,一个图片怀疑侵权,大家都决定要删除,但后来版权拥有者亲自确认版权没有问题,可是又有人提出发现图片有错误,应该要分开来讨论。--Jnlin(讨论) 2007年6月30日 (六) 02:15 (UTC)
- 提删理由是“知名度不足”,因此若满足知名度指引,即表示提删理由已经不成立。如果认为不重要,请用这个理由提删,并且分开讨论。--Jnlin(讨论) 2007年6月29日 (五) 17:16 (UTC)
- 但知名度并不是“重要性”或“著名”的同义词。“知名度”和“重要性”都不是正式的方针,不应因为满足任何一个而私下快速保留。--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8 (UTC)
- 有参考资料表示有足够知名度。--Jnlin(讨论)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意见但仍解答不了看不出重要性的问题。--minghong 2007年6月29日 (五) 14:54 (UTC)
- (○)保留—Iflwlou [ M { 2007年6月29日 (五) 20:53 (UTC)
- (○)保留 凉宫遥 2007年6月30日 (六) 02:29 (UTC)
- (○)保留有人补充了—bstlee § talk 2007年6月30日 (六) 02:51 (UTC)
- (○)保留—沙田友 2007年6月30日 (六) 06:5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