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名投票
投票形式
不記名投票,又稱無記名投票、匿名投票、祕密投票、暗票,是一種在選舉中的投票形式,相反為記名投票。投票者於投票時,選票不用寫下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識別,避免非自願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由於這種投票方法不能追查投票者的投票意向,可確保投票者所投的票出於個人意願、而非受人指使或強迫,所以是一個世界普遍公認的選舉方法。
問題
因為一些技術性因素,許多看似秘密投票的投票方法,事實上是有漏洞破解秘密投票的。
- 選民過少:台灣政治人物劉一德則指出,台灣各選舉每個投開票所選民人數過少,讓地方勢力容易估計當地選民的投票傾向,其精確度相當高,會破壞秘密投票原則,方便威脅利誘選民,應該在選舉後將票箱集中至少數地點,把票箱內選票全部混在一起後再開票,以增加選民投票行為的隱密性,讓買票者無法驗收成果。
- 實行方法漏洞:中華民國的公民投票法法律條文及實行方法有嚴重的漏洞,讓選民無法秘密投票[1],買票者很容易監控是否有投公投票,在一些選區,選務人員甚至會剝奪選民投票權;解決方案是讓公投與全國性大選一起舉辦,並讓公投及選舉的選民資格相同(也就是說沒有隻有資格在其中一種投票的人),而且兩種選票要印成同一張。
- 有效票認定問題:台灣選民投票時必須把官方提供的卜字印章印在選票圈選區上,但是有些選民會印在其他地方(例如候選人的照片或名字上)。買票者可以透過「指定蓋章區域」、配合上台灣各投開票所選民人數過少的現象,可以輕易判定特定投票人的投票行為。台灣曾經將這些非正規選票認定為廢票,增加買票難度[2];但這樣會剝奪部分選民的投票權(這類選票並非全為買票或威脅造成的);改用投票機投票及將選票集中少數地點開票,是釜底抽薪之道。
- 威脅利誘投票行為的問題:為了維持秘密投票,最好是連「該選民是否投票」的秘密都予以保障;例如台灣有在選舉前收購身份證的行為[3],這可以降低對手優勢區的投票率。但要保障此秘密,技術上相當困難。
- 字跡問題:如果要求選民在選票上寫上所支持候選人姓名,則會變成變相記名投票,因為認出選民字跡十分容易。
- 通訊投票問題:部分國家允許通信投票,但通訊投票漏洞很多,多數國家的郵遞系統並沒有足夠的可靠性及保密性;台灣蘋果日報社論曾表示,允許中國大陸寄出的選票,等於幫助中共操弄台灣選舉[4]。
- 溯源選票:在英國,爲了防止選舉舞弊,不記名投票的選票和它的票根有同一獨特號碼,而每一選民也有他的號碼。當選民在選舉站拿到選票時,選民的號碼會記錄在選票的票根[5]。存根雖然是在開票前密封,如果有人可以獲得存根和選民號碼的數據,他便可以知道當地選民的投票意向。美國也有類似防止選舉舞弊的系統,而當地法官裁定這做法不違反憲法。[6]
更適合記名投票的情況
民意代表在議會內投票最好採取記名投票,這代表民意代表必須向自己的選民負責,不能偷偷投票給自己的選民反對的對象及政策。
參見
註解
- ^ 領不領公投票. [2010-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28).
- ^ 行政院新聞局新聞稿:游院長祝賀北高市長、市議員當選人 強調全力偵辦賄選急暴力案件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7-10
- ^ 宜蘭地檢署反賄選宣傳網站. [2010-03-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9-14).
- ^ 蘋論:邀請暴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台灣蘋果日報,2010年2月5日
- ^ Factsheet: Ballot secrecyPDF (48 KiB) (2006), Electoral Commiss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
- ^ Federal judge says no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secret ballot in Boulder case. 2012-09-21 [2016-10-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