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2020年8月1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2]。
簡稱 |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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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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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 |
現狀:施行中 |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的第一條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1][2]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08-11, Wikidata Q104939800 (中文)
-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20年8月11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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