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海事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海事法院(英語:Wuhan Maritime Court),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6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所海事法院。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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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 | 賈石松 一級高級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專門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湖北省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武漢海事法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6號 |
對外官網 | whhsfy.hbfy.gov.cn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84年6月1日 |
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海事案件統一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理。1954年,成立了天津、上海、長江水上運輸法院,專門受理海事案件。1957年,水上運輸法院撤銷後,海事案件重歸地方人民法院審理。[1]
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號、交通部(84)交辦字第985號聯合發文《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決定以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駐武漢市)六個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為基礎,分別由上海港務管理局、天津港務管理局、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組建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武漢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起宣告成立,並從1984年10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海事法院由交通部主管,專門審理海事海商和行政訴訟案件。[2][3]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同日中國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布施行。[4]
1999年7月1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財政部《關於理順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武漢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管理,行政級別由副廳局級提升為正廳局級,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2][5][6]
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法〔2002〕274號)》規定:
- 「二、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範圍: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 「四、大連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別管轄上述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大連)、長江支流水域(武漢)、雲南省水域(北海)內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發生在上述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7][1]
2019年12月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南京海事法院履職的公告》:
- 「二、南京海事法院管轄自江蘇省與山東省交界處至江蘇省與上海市交界處的延伸海域,自江蘇省與安徽省交界處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長江幹線及支線水域,以及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與通海可航水域的案件。
- 「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覆和通知要求,南京海事法院於2019年12月4日開始受理案件。2019年12月4日後,武漢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不再受理南京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內的案件;在此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訴案件仍分別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管轄
武漢海事法院是中國十一家海事法院中唯一總部設在非沿海省份的涉外海事審判機關。其管轄區域經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001年9月和2016年3月和2019年四次調整,現為:上起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下至安徽省和江蘇省交界處的長江主幹線及相應的與海相通的可航長江支流水域,管轄的長江幹線區域貫穿五省一直轄市(四川、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管轄連接長江支流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漢江、贛江和洞庭湖、鄱陽湖兩大湖區等,輻射長江經濟帶。[8]
機構設置
審判機構
曾經存在的審判機構
其他機構
- 辦公室
- 政治部(機關黨委)
- 紀檢組監察室
- 研究室
- 法警支隊
- 審判管理辦公室
- 司法輔助處[6]
歷任院長
- 陳明(1984年9月-1988年4月)(代理)[11]
- 陳明(1988年4月-1994年11月)[12]
- 姜春榮(1994年11月-1995年9月)(代理)[13]
- 姜春榮(1995年9月-1999年)[14]
- 萬猛(2000年7月-2002年10月)[15][16]
- (空缺)(2002年-2006年)(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胡兆滿主持工作)
- 胡兆滿(2006年9月29日-2008年)[17]
- 田豐(2008年2月29日-2013年5月)[18][19]
- 肖廷傑(2013年5月23日-2016年1月13日)[20][21]
- 呂小武(2016年12月1日-2022年3月)[22][23]
- 賈石松(2022年3月-)[24]
知名案例
參考文獻
- ^ 1.0 1.1 陳承幗,海事案件管轄視角下的我國海事法院的撤併,學術論壇2007年第7期
- ^ 2.0 2.1 天津海事法院简介,新华网,2004-05-26.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20).
- ^ 交通部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找法网,2012-02-20.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02).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中国网,2006-08-08.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30).
- ^ 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李柏华访谈录,天津法院网,2004-12-24.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8).
- ^ 6.0 6.1 法院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2013-10-11.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03-11.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8).
- ^ 法院简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漢海事法院. [2021-08-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02).
- ^ 蕪湖新聞網. 武汉海事法院芜湖法庭正式揭牌. 蕪湖市人民政府. [2021-12-05].
- ^ 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 武汉海事法院成功举行了常熟派出法庭落成典礼. 新浪新聞. [2007-05-10].
- ^ 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武汉人大,2012-12-17.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9).
- ^ 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武汉人大,2012-12-17.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9).
- ^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武汉人大,2012-12-17.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9).
- ^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武汉人大,2012-12-17.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9).
- ^ 第十二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30名候选人确定,CCTV,2001-10-14.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 ^ 万猛:致力于培养懂国际法与外国法律的人,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12-26.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7).
-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人民网,2006-09-30.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新华网,2008-03-01.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8).
- ^ 肖廷杰同志任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2013-10-14.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中国人大网,2013-05-24. [2015-04-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7).
-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湖北日報. [2016-01-14].
-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16年12月1日). 湖北人大網. [2016-12-02].
-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名单(省法院). 湖北人大網. [2022-03-31].
-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名单. 湖北省人民政府網站. 湖北日報. [2022-03-30].
- ^ “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 上海市司法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5-02-18].
- ^ 楊夏怡. 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姗妮1号”案. 中國法院網. [201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