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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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憲法制定的關於集會遊行示威的專門法律。其宗旨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定。
簡稱 | 集會遊行示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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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2] |
公布日期 | 1989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1989年10月31日 |
最新修正 | 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憲法類 |
立法歷程 | |
修正案 | |
列表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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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1992年5月1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國務院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根據本法第五章規定,本法對在華外國人的效力與中國公民相同。此外,各地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本法不適用於香港及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定義
- 集會: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 遊行: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 示威: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條件與限制
舉行遊行、集會、示威的條件
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原則上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該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
但是以下情況例外:
- 國家舉行或者根據國家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
舉行遊行、集會、示威的限制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則是不被許可的:
- 反對中國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 危害中國政府所聲索的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 煽動中國境內民族分裂的;
- 政府認定會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除此以外,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除了特別批准外,在下列場所周邊距離十米內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
- 國賓下榻處;
- 重要軍事設施;
- 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
- 上述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由當地政府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
政府的保護義務與控制權力
保障措施
- 對於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遊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 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
- 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遊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行交通規則的有關規定。
-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控制措施
負責人的責任
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登記在案的負責人應在舉行過程中承擔以下責任:
- 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
- 必須負責維持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並嚴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 在必要時,應當指定專人協助人民警察維持秩序。負責維持秩序的人員應當佩戴標誌。
對舉行計劃的控制
根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條規定:
- 遊行在行進中遇有不可預料的情況,不能按照許可的路線行進時,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改變遊行隊伍的行進路線。
- 集會、遊行、示威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館領館所在地舉行或者經過的,主管機關為了維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未經人民警察許可,不得逾越。
-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限於早六時至晚十時,經當地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根據第二十七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對舉行方式的控制
-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 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
- 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
處理措施
出現上述情形且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所規定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邊一定範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有權予以拘留或者強行遣回原地。
參與者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在集會、遊行、示威過程中,破壞公私財物或者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予以處罰外,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處罰
根據第二十八條規定: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一款)。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款):
-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 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刑事處罰
根據第二十九條規定,出現以下行為的參加人員,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有犯罪行為。
- 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
- 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 包圍、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
-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
申訴和訴訟權利
根據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給予的拘留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立法背景
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出現了物價暴漲、腐敗橫行、交通事故頻發等一系列社會問題,被群眾稱為「飛機打滾兒,火車親嘴兒。輪船沉底兒,物價沒準兒」,引發群眾在1986年和1989年爆發大規模的遊行示威活動[4]。在六四清場後,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集會、遊行、示威須提前申請並按照獲得批准的內容進行。
爭議
國際人權服務社認為《集會遊行示威法》多項規定違背中國自身憲法,78名學者、律師和媒體人於2014年向中國人大提交《集會遊行示威法》違憲審查等建議書[5]。
參考文獻
-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的说明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0-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草案)》(修改稿)几点修改意见的汇报. www.zgxzfz.info. [2020-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法律文库查询_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20-04-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 ^ 李瑞环《看法与说法》:居者有其屋。这是领导者应该下力量研究解决的. ISHR. 2013-03-17 [2021-03-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5-12).
- ^ 中国人离“上街”还有多远?由国际人权法看集会和结社权. ISHR. 2016-10-21 [2021-0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