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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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論(英語:Rights of Man),是由托馬斯·潘恩在1791年出版的作品,包含31篇文章。書中提出,當政府無法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時,人民有權通過革命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基於這個觀點,潘恩在書中支持了法國大革命,對抗了埃德蒙·伯克在《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中對法國革命的批評。[1]
人權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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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托馬斯·潘恩 |
語言 | 英語 |
主題 | 法國大革命 |
發行資訊 | |
出版時間 | 1791年 |
出版地點 | 英國 |
本書分為兩部分出版,分別在1791年3月和1792年2月於英國發行。[2]
背景
人權論(英語:Rights of Man)的作者托馬斯·潘恩,堅定支持法國大革命。1789年,他親赴法國,觀察並親身感受這場革命,回國後撰寫了這本著名的作品。許多英國思想家也同樣支持法國革命,比如理查德·普賴斯,通過布道和小冊子宣傳革命,甚至將其與1688年的光榮革命相提並論。而保守派代表埃德蒙·伯克則在1790年出版了《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強烈反對革命,此書在保守派中大受歡迎,銷量達3萬本。[3]
潘恩的《人權論》原本由倫敦出版商約瑟夫·約翰遜於1791年2月21日出版,但因擔心惹上官司而撤銷了出版計劃。最後的出版計劃由J.S.喬丹接手,並於3月16日發行。發行時全書共約9萬字。雖然發布時略遲於原定日期,但銷量仍達百萬冊,廣受改革者、民主主義者、倫敦工匠以及北部工業區熟練工人的熱烈追捧。[4] 威廉·戈德溫也參與了該書的出版工作,稱讚「書中的革命種子強大無比,無法被抑制。」[5]
論點
潘恩在《人權論》中主張君主與人民的利益應當一致。他以巴士底獄的攻陷為例,認為法國大革命是為了推翻君主專制的原則,而非針對國王個人。[3]
天賦人權是潘恩的核心觀點之一。他認為,權利是天生賦予的,不能通過政治憲章或政府授予,因為這樣會使權利變得可撤銷,從而成為一種「特權」。正如他所說,權利必須是不可剝奪的,任何政府都無權隨意賦予或收回人民的基本權利。潘恩在書中是這樣論述的:
... 說憲章賦予權利是一種誤導性的錯誤。它的作用正相反——剝奪了權利。權利本來就屬於所有居民;但是憲章通過剝奪大多數人的權利,僅保留少數人的權利……因此,它們成為了不公正的工具……真實的情況應該是,個人作為獨立的主權者,通過相互締結契約來建立政府:這是政府合法產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存在的唯一正當性來源。
潘恩認為,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護個人的固有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無法惠及國家整體利益的社會結構都不具備合法性,尤其是君主制和貴族制度。他的思想根源可以追溯到啟蒙時代,並且與約翰·洛克在《政府論》第二篇中的觀點有相似之處(儘管潘恩本人聲稱他從未讀過這本書)。[6]
潘恩的這種立場在法國的一次晚宴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當時,他與托馬斯·傑斐遜以及可能的吉爾伯特·杜·莫蒂埃(即拉法葉侯爵)討論了費城保守派詹姆斯·威爾遜關於聯邦憲法的提議,這次交流進一步堅定了他的思想。[3][7]
參考
- ^ Rights of Man.
- ^ Taking Liberties – Star Items – Paine's Rights of Man.
- ^ 3.0 3.1 3.2 Mark Philp, "Paine, Thomas (1737–1809)", 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online edn, May 2008 accessed 4 July 2012
- ^ George Rudé, Revolutionary Europe: 1783–1815 (1964) p. 183
- ^ Thomas 2019,第15頁.
- ^ J. Fruchtman j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Thomas Paine, Baltimore, 2009, p. 5.
- ^ T. Paine – introd. ed. anot. M. Philp, Rights of Man, Common Sense,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xford – e.a., 1995, p. xv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