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乾到戶
包乾到戶是一種集體統一管理下的分戶經營的農業生產責任制,是改革開放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施行包產到戶制的發展和延伸。所謂「包乾到戶」,按社員通俗的說法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 剩下全是自己的」。實行「包乾到戶」地區,生產隊的組織形式仍然存在,但在生產隊中,每個包乾的農戶是一個單獨的生產單位。其具體做法是:生產隊將土地和農具分給各個農戶,由各農戶單獨組織生產。農戶在保證完成公購糧和各種農產品交售任務, 保證上繳生產隊的各項提留的條件下,剩餘產品可以歸自己所有。包乾到戶雖然是包產到戶的發展和延伸,形式上也類似於拋棄集集體「分田單幹」,但其與包產到戶和個體經濟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別,其對之後一段時間的農業生產也產生了非常複雜的影響。
包乾到戶與包產到戶的區別
包產到戶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之後農村生產最初採取的一種組織形式。其與原來的人民公社最大的區別在於,生產隊只負責統一安排種植計劃和勞動人員,但農作物生產的全過程基本上由一家一戶獨立完成,包產部分的產品(實物或現金)由生產隊統一分配,除包產部分的剩餘部分歸農民個人所有。
與包產到戶相區別的是,包乾到戶體制下農戶的自主性更強。生產隊不再統一分配產量和具體的勞動人員,生產隊的評工、記分、預算、決算、計算工分值等環節也不存在了。但從實質上考察,包乾到戶只是改變了分配的形式和方法, 與包產到戶在分配問題上並無實質性的不同。
包乾到戶與個體經濟的區別
在個體農民經濟中,一家一戶是獨立的生產單位、經濟單位,農戶之間是互相獨立和隔離的。 「一小塊土地、一個農民和一個家庭;旁邊是另一小塊土地,另一個農民和另一個家庭」。「……廣大群眾使是由一些同名數相加形成的, 好象一袋馬鈴薯是由袋中的一個個馬鈴薯所集成的。」「⋯⋯各個小農彼此間只存在有地方的聯繫,⋯⋯他們的利益的同一性並不使他們彼此間形成任何一種共同關係。」[1]
與個體農民不同的是,在包乾到戶的體制下,雖然個體農戶之間的聯繫與人民公社時期相比有所減弱,但他們之間還是通過生產隊聯繫在一起的。農產品的分配還是要通過生產隊完成的,一些生產資料之間也可以實現一定程度的共享。
包乾到戶的優勢和局限性
包乾到戶作為包產到戶的發展和延伸,在當時人民公社內存在一些普遍性問題的情況下,在解決吃「大鍋飯」和平均主義對勞動人民積極性的損傷等方面在一段時間內起到了積極作用,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包乾到戶的體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包乾到戶的體制下,雖然土地國有的性質沒有改變,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在長期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部分生產資料私有化的情況。其次,雖然生產隊在包乾到戶實施的初期依然存在,但其功能已經很大程度上削弱。生產隊不能對農業生產進行統一的計劃和安排,由於土地的分裂,一些大型的農機具和新的增產技術措施也無法推廣,集體勞動「協作力」的發揮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總體來說,包乾到戶是對新中國成立初期建立的集體經濟的否定和破壞。
參考資料
- 劉永華:《論包乾到戶責任制》,載《吉林農業大學學報》,1983年03期
- 張鳴鶴:《論包乾到戶與個體經濟的不同》,載《湖北財經學院學報》,1982年04期
- 王松霈;郭明:《論包產到戶和包乾到戶》,載《經濟研究》,1981年10期
- 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
註腳
- ^ 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