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衣滿語ᠪᠣᠣᡳ穆麟德轉寫booi[註1]),全稱包衣人滿語ᠪᠣᠣᡳ
ᠨᡳᠶᠠᠯᠮᠠ
穆麟德轉寫booi niyalma[參2][參3])或包衣佐領管領下人[參4],是清代八旗制度下世代服役於皇帝、宗室王公之家的一個奴僕群體[參5],由來源及管理上區分為佐領下人管領下人莊頭三大類[參6][參7];主要擔任府員、護衛、隨侍、莊頭、陵寢園寢守護等多種差使,從事管家務、供差役、隨侍等,所以有「內八旗」之稱,與被稱作外八旗的更具軍事職能的旗分佐領相對,但遇有戰事包衣也應徵參戰[參8]。直屬於皇帝的上三旗包衣稱作「內務府屬」,也稱內三旗包衣;隸屬於旗主王公的下五旗包衣稱作「王公府屬[參9],絕大部分在關外時期就已編入包衣之內[參10]。包衣並不是賤民,其奴僕身份僅僅與皇室、宗室王公而言,在社會上則基本與八旗中的一般旗人處於同一等級[參11]。他們也可能有自己的官階、財產和旗下家奴[參12]。自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起,由於八旗生計問題,下五旗中的漢人包衣被大量放出,導致人口日漸減少。清末,包衣人口約占京旗所有正戶旗人的11.7%[參13]

簡介

包衣一詞的記載最早見於《滿洲實錄》清實錄之中[參14]。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層成員、統治家族收養、接納的非血緣關係的家族、氏族成員和部分外戚族眾等[參15]。如內府完顏氏就曾因與清太祖努爾哈赤有姻親關係而被編入包衣[參16]。此外,還有許多追隨清太祖起兵之勛戚[註2]都隸屬於包衣,八旗定製後也未有變更[參20]。他們與統治家族結成的特殊關係,使得他們成為了最獲信賴,也是最忠誠的家臣、家僕、得力助手,甚至是主人的朋友[參21]。隨着努爾哈赤家族勢力的不斷擴大,包衣的來源也日益複雜。從之前的來源又拓展至戰俘、契約奴僕和獲罪之人。此後,以他們作為主體的包衣成員身份也日漸穩定,開始以一個奴僕階層的形象出現在歷史之中[參15]

旗制建立後,專門設置包衣佐領、管領滿語ᡥᠣᠨᡨᠣᡥᠣ轉寫hontoho[註3]),在此之上置參領。佐領數量以滿洲為最多,旗鼓[註4]次之,高麗回子番子[註5]佐領最少。其中滿洲佐領中存在宗室覺羅編隸包衣的情況[註6]。上三旗包衣有自己的戶籍,屬於正戶,其地位屬於正身旗人之列。由他們所組成的服務於皇室的機構——內務府平衡了宦官在宮內的權力,降低了宦官專權的可能性[參29][參30]。下五旗包衣中也有一部分擁有自己的戶籍,另一部分則依附於主家戶口之內[參31]。隸屬於包衣旗籍之人,除后妃家族抬旗、立戰功、為官表現優異、罪案平反等緣故外,其身份是世代固定的,所生子女曰家生子(滿語ᡠᠵᡳᠨ轉寫ujin),再生為二輩奴(滿語ᡶᡠᡵᠨᠠ轉寫furna)、三輩奴(滿語ᠪᠣᠯᡤᠣᠰᡠ轉寫bolgosu)等,世代為主家服務[參32]。代數越多越受主家信任,地位也較高,並掌管重要事務[參33]。清朝入關之後,包衣可以更廣泛地參加科舉,由此進入仕途;還可以備選甲兵,組成各個種類的兵營。上三旗包衣由於直接隸屬於皇帝,屬於「皇帝家人」,其地位、仕途、補兵缺的機遇都要大大高於下五旗包衣。下五旗包衣由於私屬於王公,出仕機遇也基本局限於王公府內任職[參34]。但朝廷一旦選任下五旗包衣為官,也無需徵得其主家首肯[參35]。終清一代,包衣出將入相、擔任封疆大吏之人是非常多的[參36][註7]

包衣雖為奴僕,但主家無權對其隨意進行人身侵犯[參38]。皇帝會對虐待包衣的王公主家按照律例進行懲處[參39],但虐待之事仍屢見不鮮。比較嚴重的一例當屬道光十八年(1838年)惇親王綿愷囚禁屬人一案。惇親王綿愷僅因瑣事接連囚禁屬下包衣達80餘人,後被人告發,道光帝大怒,將綿愷降為郡王,革去宗令、都統等職,罰俸三年。綿愷受此打擊於同年十二月薨逝[參40]。也有許多包衣與主家相處融洽[參41]。還有個別悍僕勢大,反過來欺壓王公主家的例子。如康親王府包衣張鳳陽曾將康親王傑書的岳父家搗毀[參42][參43]。此外,一部分出任莊頭者在清中後期實際上控制了主家的地,並租種給佃戶,成為了「二地主」[參44]

包衣中也有受封世爵世職之家,其中大都抬入旗分佐領,仍留於包衣者有,三等男爵胡海、張時薦、扎克塔爾;獲封世職者有二等輕車都尉白邇赫、侉色等[參45]

歧義

因為包衣組織出現於八旗制度之前,所以初期也可以泛指除皇帝、宗室王公之外異姓勛戚貴族、未入八分宗室和一般旗人之家的奴僕,但隨着包衣制度在八旗中的完善,為避免混亂,自順治末年起,異姓旗人的私家奴僕在漢語中改稱旗下家奴、八旗戶下家奴[參46],在法律[註8]、婚姻[註9]、政治權利[註10]等方面的地位均要遠遠低於包衣[參51]

注釋

    註:

  1. ^ 字面直譯為「家的」或「家裡的」[參1]
  2. ^ 有功勳的皇親國戚。[參17][參18][參19]
  3. ^ 又叫辛者庫,非浣衣局滿語ᠰᡳᠨ
    ᠵᡝᡴᡠ
    轉寫sin jeku)。管領下人的地位在整體上略低於佐領下人[參22]
  4. ^ 是為包衣人中的漢姓人[參23]。有時直接稱作漢軍,因此常與外八旗旗份佐領內的漢軍相混淆[參24]
  5. ^ 高麗、回子、番子佐領僅內務府三旗獨有,其中番子佐領於乾隆四十二年改隸滿洲正黃旗第四參領下,不再隸於包衣佐領之列[參10]
  6. ^ 有宗室因罪罰入包衣的例子[參25],也有宗室王公的私生子不容於家而暗中以他人養子身份隸屬旗鼓佐領的情況[參26]。在雍正朝之前,下五旗閒散宗室和覺羅甚至曾一度全部被編隸為府屬包衣[參27],此後部分宗室雖轉入旗分佐領,但仍有隸屬包衣佐領者直至清末[參28]
  7. ^ 據不完全統計,包衣出任大學士、協辦大學士的有來保高斌英和(同時還兼任軍機大臣)、英廉官文崇金;任部院尚書、侍郎、左都御史的有李鍈貴留保高朴書麟奎照(兼任軍機大臣)、基溥崇綸立山崇禮恆祺英年;任都統的有偏圖雷繼宗雷繼尊。任總督、巡撫的有朱國治張文興李瀚李士禎吳興祚良卿呂猶龍張自德德保百齡福寧麟慶高杞廣厚廣興崇厚;任八旗駐防將軍的有崇實延茂。任職較低者更加難以計數[參37]
  8. ^ 包衣和旗下家奴在法律地位上有本質差別。包衣隸屬於主家之外,對於國家也有隸屬性。而旗下家奴則完全隸屬於主家,國家若有調用,需先徵得主家同意[參47]。包衣屬於良民行列,而旗下家奴則被視同賤民一般。按《大清律例》,良民間毆鬥致死者,兇手當判死刑。故意殺人為斬監侯;非故意致死為絞監侯。若包衣被一般旗人或漢人所殺,兇手會按照殺害良民罪行判死。即便其主人也不可對屬下包衣的人身隨意進行侵犯。例如,豫親王裕興因強姦府上包衣女子,導致該女子因此自殺,險些被道光帝處死,後經太后、王公大臣求情,改為革去王爵,圈禁三年;若旗下家奴被一般旗人毆打致死,兇手僅判處枷號、鞭責;漢人毆死旗下家奴,由斬監侯減等為絞監侯。反之,包衣毆死良民,按良民相毆致死正常處理;而旗下家奴若殺死良民,應按本來罪名從重判罰[參48]
  9. ^ 包衣女子同外八旗女子一樣參選秀女。為了保證包衣女性人口不外流,清廷曾一度限制包衣女子與外八旗人的通婚。自乾隆二年起,將此禁忌廢除。此後,包衣與包括宗室在內的外八旗人,甚至向來注重門第的孔府衍聖公家族都有過聯姻的例子;而旗下家奴則無此通婚可能[參49]
  10. ^ 內務府屬、王公府屬包衣均有種種出仕途徑,而旗下家奴則沒有。清制明確規定「官吏俱限身家清白,八旗戶下人、漢人家奴、長隨不得濫入仕籍。」此外,包衣提高身份的方式是抬旗;而旗下家奴則是開戶。包衣可以選各類兵種,而旗下家奴基本只能挑選旗兵中等級最低的步甲[參50]

參考文獻

文內引用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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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福格,《聽雨叢談》:「內務府三旗分佐領、管領。其管領下人是我朝發祥之初家臣;佐領下人是當時所置兵弁。……莊頭旗人或國初帶地投充、或由兵丁撥充屯田,今皆歸內務府會計司管轄,不列於佐領、管領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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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明細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