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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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組成機構,負責承擔跨部門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現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設置
- 1.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 2. 國家邊海防委員會
- 4.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 5. 全國綠化委員會
- 6.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 7.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 8.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 10. 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 11.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 組長:汪洋
- 單設辦事機構
- 12.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 主任:(財政部部長)
- 具體工作由財政部關稅司承擔
- 13.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 15. 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
- 具體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部承擔
- 16. 國家禁毒委員會
- 17. 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
- 20. 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
(也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或「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國發〔2007〕18號)
- 組長:李克強
- 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對氣候變化司承擔
- 22. 國家能源委員會
- 23.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 24. 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
- 25.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 26.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 30.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 33.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
(國辦發〔2010〕6號)
- 組長:李克強
- 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
- 34. 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
(國辦發〔2013〕60號)
- 組長:馬凱
- 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承擔
(2015年2月1日成立)
- 組長:張高麗
- 具體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 36. 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
(國辦發〔2015〕29號)
- 37. 國家製造強國建設領導小組
(國辦發〔2015〕48號)
- 組長: 諶貽琴
- 具體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承擔
- 42. 全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43. 國家質量強國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
已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 2008年撤銷
被撤銷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 相應工作承擔部門 |
---|---|
國家能源領導小組 | 國家能源委員會 |
國家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 | 中國民用航空局 |
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 監察部等有關部門 |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領導小組 | 科學技術部 |
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促進產業化領導小組 | |
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領導小組 | 產品質量:國家質檢總局 |
食品安全:衛生部 | |
全國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揮部 | 衛生部 |
國務院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 |
國務院城市社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 | |
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 | 商務部 |
對台經貿工作協調小組 | |
世貿組織和自貿區工作小組 | |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 | |
全國服務業發展領導小組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國家核電自主化工作領導小組 | |
全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揮部 | 農業部 |
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 | 財政部 |
國家西部地區「兩基」攻堅領導小組 | 教育部 |
國家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領導小組 | |
國家漢語國際推廣領導小組 | |
全民科學素質工作領導小組 |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 | 文化部 |
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 (對外稱:中國國家清史纂修領導小組) | |
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 | 工業和信息化部 原材料工業司 (保留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名義) |
- 2018年撤銷
- 2023年撤銷
印章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規定:「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製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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