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
國教或官方宗教、官方信仰,是指由國家確立的特定宗教。擁有國教的國家並非一定為神權國家,也不代表國教受到政府控制。國家或政府在當代社會中對公民施加國教影響的程度差別很大,從沙特阿拉伯、伊朗的高度影響,到丹麥、英格蘭、蘇格蘭、挪威、冰島和希臘的最低度影響或根本沒有影響。
簡介
歷史上,在實行政教合一的國家,國教可以對國家政權的政治和政策有很大影響力,有的國家內的人民更被強制成為國教之信徒[1]。與此同時,國家政權也可以對國教有很大的影響力,有很多宗教的教義在政治需要下或者在政治領導人的個人喜好之下被任意解讀,宗教領袖被當權者隨意撤換,信徒們被迫接受。
東南亞的一些國家將佛教確立為國教(例如柬埔寨),而歐洲地區的很多國家則把基督教的某個宗派確立為國教(天主教、東正教或者新教的某個教派),阿拉伯國家則把伊斯蘭教(遜尼派或什葉派)確立為國教。日本在江戶時代,規定每戶家庭都必須歸屬在日本佛教某宗派之下,成為寺院的檀越,稱「寺檀制度」;帝國時期則實施「國家神道」,將神道定為國民共通的信仰。實際上日本政府的這兩次行為,相當於訂定佛教與神道為國教。
在宗教改革及啟蒙運動後,現代的世俗國家多實行政教分離,官方宗教不再支配政府。在宗教自由的保障和世界人權宣言下,做為公民權利,人們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宗教信仰[1]。同樣的,各種宗教也不再受政府支配。正是出於這個理由,基督新教提出了政教分離的概念,並且在世界各地大力推廣。
全世界以憲法或其他法律條文規定規定佛教為國教的有不丹、柬埔寨等國家。以基督宗教為國教的有英格蘭、丹麥、冰島、希臘等國家,但保障宗教自由。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的有伊朗、敘利亞等多數中東阿拉伯國家及亞洲的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政教合一,並強制人民必須是伊斯蘭教徒的有沙特阿拉伯。佛教、基督宗教、伊斯蘭教也常被合稱為世界三大宗教。
另外,雖強調宗教自由及政教分離,但許多國家由於深厚的歷史文化傳統聯繫,影響遍及大眾生活、政治等領域,如美國,以基督新教為主流歷史傳統,信奉基督宗教人口佔多數,故基督信仰在某些重要傳統儀式及制度設計上仍有特殊地位;土耳其在公立學校會推廣伊斯蘭教義,又如以色列的猶太教、日本的神道與佛教、印度的印度教、中國的佛教和道教,雖然沒有法定國教地位,但可視為一種隱性的國教。
宗教勢力最強和最弱的國家和地區
宗教勢力包括多神教(polytheism)、一神教(monotheism)和泛神論(pantheism)的宗教組織及其神職人員。
所謂泛神論(pantheism),為未設立具體神祇之教義崇拜(如日本的神道[來源請求]、海地的巫毒),非指無神論(explicit atheism)。
確立了國教的國家和地區列表
宗教 | 以其為國教的國家和地區 | 備註(分布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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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宗教 | 梵蒂岡、 馬爾他、 列支敦斯登、 摩納哥、 丹麥、 挪威、 芬蘭、 冰島、 格陵蘭、 英格蘭、 斯瓦爾巴和揚馬延、 希臘、 亞美尼亞、 衣索比亞、 喬治亞、 哥斯大黎加、 吐瓦魯、 尚比亞、 薩摩亞、 東加、 法羅群島 | 西亞、南歐、北歐、西歐、中美洲、大洋洲、非洲等地區。 |
佛教 | 不丹、 柬埔寨、 斯里蘭卡 | 南亞、東南亞、印度洋等地區。 |
伊斯蘭教 | 馬來西亞、 摩洛哥、 孟加拉, 突尼西亞、 阿爾及利亞、 利比亞、 毛里塔尼亞、 索馬利亞、 索馬利蘭、 吉布地、 埃及、 葛摩、 伊拉克、 科威特、 伊朗、 巴林、 卡達、 沙烏地阿拉伯、 阿聯酋、 阿曼、 葉門、 馬爾地夫、 汶萊、 約旦、 巴基斯坦、 阿富汗、 敘利亞 | 西亞、北非、東非、黎凡特、美索不達米亞等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