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簡稱低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種直接發給金錢的社會福利,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1]。
國家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人口給予一定現金資助,以保證該家庭成員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保障制度。
歷史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1999年年底前,縣級以上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鎮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於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均納入城市低保範圍。1999年9月底,中國668個城市1638個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已經全部建立了低保制度,至2006年9月底,中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數達2227餘萬人,人均月保障標準為162元。
為實現全民低保目標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後,民政部開始重新部署農村低保制度的建設工作。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農村低保制度的僅有北京、天津、上海3個直轄市和浙江、廣東2省的農村,且維持了較長時間。2004年以後發展態勢有了明顯變化,福建、遼寧、江蘇3省出台[2]。
2013年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達5300餘萬人,月人均保障標準100餘元,年總預算700多億人民幣。城市低保約2150萬人,月人均保障標準240餘元,年總預算640多億人民幣[3]。
條件資格
基本資格
- 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 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申請低保需進一步調查家庭財產包括擁有的機動車、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方面的信息,並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審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責任主體,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協助下,會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訪問調查[4]。
城市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從實際執行情況來開,主要是以下三類人員[5]:
- 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 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 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5]。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