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給的一種職業傷害認證,由《工傷保險條例》為法規,各地方政府社保局申請辦理。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的,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15個工作日內發放工傷證,作為記載工傷情況,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以1年為周期,定期到定點醫療機構複查。職工勞動能力經鑑定發生變化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後,對工傷證進行變更登記。[1]

工傷長期待遇申請,審核撥付給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家屬。

參考文獻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