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憲卿
生平
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應天鄉試舉人,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癸丑科進士,初授行人,泰昌元年(1620年)十月考選,授南京工科給事中,疏論「紅丸」、「梃擊」、「移宮」三案,稱李可灼應按法論死。天啓二年(1622年)二月奉差巡視南京京營,以河西陷沒,山海瀕危,條議八事:一固山海、一守薊門、一挑營兵、一定城守、一嚴保甲、一儲煤米、一募義勇、一檄勤王。又言留都根本重地,綢繆宜豫,議於西南中三處相去適均之地,各建營房,就於七營內挑撥選鋒,及拔嘗伍之尤,各帶兵器,更番輪直;又慮夜巡寥落,除舊軍外,再增軍一千名,仿復初年攢把之制,通宵巡警。二年十二月預掌京察,四年疏言駕帖之僉、北司之拷,非所以示天下公,宜以罪犯付法司,內外章奏還內閣職掌,無使輔臣失職,其言皆侵權璫。己,以特疏糾忠賢、客氏及其所用要人,奸黨側目。時緹騎四出,在籍者先後逮獄,或說以媚璫解禍,憲卿不為動。四年六月以江南被災,上疏請蠲漕糧,五年二月以東南歲荒米貴,條陳五款。
天啟七年(1627年)九月起,升南光祿寺少卿添注。崇禎時,官至太僕寺少卿,駐滁州,巡視江南北馬政。土寇大至,憲卿率民兵登陴,寇不能攻,以病致政歸。甲申(1644年)聞國變,時時慟哭而卒,年八十有二[1]。
著作
著有《留垣疏草》等。
參考文獻
- ^ 《太倉州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