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貧法》(英語:English Poor Laws),台港作《濟貧法》,是英國歷史上的一系列規章。英國濟貧法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晚期處理乞丐和流浪者的法規,但直到都鐸時期才將濟貧法制度編入法典。因為海外擴張和貿易的增加,大量財富湧入英國,隨之而來的是貧困人口激增,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也愈演愈烈。傳統的貧困人口救濟主要依賴於教會,而面對如此大規模的貧困人口,教會缺少足夠的財力來進行救濟。這一時期,英國王室出台了一系列濟貧法案,其中1601年的《伊麗莎白濟貧法》最具有代表性。它承認解決貧困問題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堪稱世界上最早的社會保障法,標誌着社會救濟制度的建立。[1]

主要內容

  • 以教區為單位設置治安法官,負責管理濟貧事宜、徵收濟貧稅及核發濟貧款。
  • 救濟方法因人而異:
    • 年老者及喪失勞動能力者在家接受救濟,兒童則寄養在制定家庭。
    • 為有勞動能力的人安排工作(或通過貧民習藝所培訓掌握工作技能後再安排工作)。
    • 對社會安定具有(潛在)危害性的流民則送入監獄或者教養所(後來送到美洲和澳洲殖民地)。

參看

參考文獻

  1. ^ 王思斌,《社會工作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ISBN 97870404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