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是中國古代在審判案件時的一種斷獄方式,司法官根據《春秋》的義理來判斷案件如何定罪。春秋決獄從漢武帝時代開始,直至唐朝儒家思想和法學融合,「禮、法合一」而結束。[1]
歷史
西漢初年,政府的法律多數來自秦朝。但隨着歷史發展過於嚴酷的秦法令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隨着儒家思想逐漸得到中央政權的重視,尤其是漢武帝即位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使得儒家思想成為正統。
董仲舒曾參與朝廷要職,甚至在隱退回家以後朝廷有案件,廷尉張湯仍會找他參考。[2]董仲舒等人以《春秋》等儒家經典為指導,組織編輯了《春秋決事比》(又稱《春秋決獄》)。此書收錄232個以《春秋》決案的典型案例,以作為判案的參考依據。[3]
斷案方式
評價
正面
「春秋決獄」的核心是「論心定罪」,也就是按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意圖、願望來確定其是否有罪及刑罰的輕重。春秋決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罰,減輕了法律原先的死板性所帶來的弊端,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較為體系的刑罰裁量制度。[6]
春秋決獄也一定程度上穩定了當時的漢朝政權統治,並將儒家思想帶進法律之中,進一步加強儒家思想對統治階級的影響力。[4]
負面
但由於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及模糊性,尤其是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處理,也為後世的「文字獄」等統治者的主觀意願斷案甚至是為懲罰某人而定罪提供一定的依據。[4]其實際上是擴大了斷案者的主觀判斷影響力,也使斷案產生了一定的隨意性,從而給最終的斷案結果帶來負面影響。[7]
參考文獻
- ^ 再論《春秋》決獄之"原心定罪" 林順虎 宜賓學院學報 2007 7(5)
- ^ 《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第二十六》:「 仲舒在家, 朝廷如有大議, 使使者及廷尉張湯就其家而問之, 其對皆有明灋。 」
- ^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 [2010-07-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10).
- ^ 4.0 4.1 4.2 雅典学院:春秋决狱. [2010-07-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25).
- ^ 黃源盛:《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1998 年版,152頁
- ^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汉朝专题. 知乎專欄. [2023-11-08] (中文).
- ^ 由「春秋決獄」看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