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格案件
背景
北美本土派勢力(商人和地主)的興起後,要求對殖民地事務享有更大的控制權,但由於本地僅有的一份報紙是布雷德福所有的《紐約公報》(New York Gazette),而且是由殖民當局所控制,所以本土派勢力需要能有人出面替他們搞宣傳,正好一位布雷德福過去的學徒約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開辦了印刷廠。於是1733年秋,商界在和曾格磋商後,1733年11月5日,曾格的《紐約新聞周報》(New York Weekly Journal)出版。風格犀利的《新聞周報》使得當局越發不滿,總督威廉科·斯比爵士(Sir William Cosby)一方面指控曾格「對政府進行無恥中傷和惡毒謾罵,試圖煽動反政府情緒」,另一方面命令其一手提拔的首席法官德蘭西對曾格提出起訴。但大陪審團拒絕提出一項正式法案,議會也同樣不願提出起訴。最後,總督從諮詢會議中挑選了一批人,同意對曾格採取法律行動。1734年11月17日星期天下午,曾格以「煽動鬧事」罪名被捕。
案件審理經過
審判於1735年8月4日開始。在此之前,科斯比的總檢查長理查德·布雷德利(Richard Bradley)提出一份「起訴書」,使曾格一直在押。在此期間,《新聞周報》繼續出版,由曾格之妻安娜主持,詹姆斯·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擔任主編。當亞歷山大和威廉·史密斯(William Smith)對起訴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時,他們便被剝奪了律師資格。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被指定為辯護律師,他要求將審判推遲到8月進行。曾格的辯護問題吸引了費城一位60歲高齡的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Andrew Hamilton)前來,主動要求做曾格的辯護律師。開庭當天,法庭內外人滿為患,既是來看曾格的命運如何,也是來一睹年逾花甲的漢密爾頓的風采。
庭審
(當時北美殖民地法律對誹謗罪解釋不同於今天英美的司法解釋,依照當時慣例,只要發表有損於當局的言論,就構成誹謗,至於言論內容真實與否無關緊要,法庭甚至把「越是事實,越是誹謗」作為通則。)漢密爾頓首先承認原告對曾格的指控,即曾格在報刊上發表過批評總督和殖民當局的言論。但他接着指出,陳述無可非議的真相乃是每一個生來自由的人所享有的神聖權利。只要不違背事實,就不能算做誹謗,只有「虛假的、惡意的和煽動性的」謊言才構成誹謗。這樣一來,便從根本上推翻了殖民地法庭對誹謗的解釋。後來宗主國英國的一位法學家也承認,漢密爾頓的辯護詞「雖不是法律,實優於法律,實應成為法律,而且在任何正義伸張之處,一定永為法律。」
庭審到最後,漢密爾頓陳辭:
“ | 總之,此刻擺在法院和陪審團諸位先生面前的,不是一件微不足道的私事;它不是你們正在處理的、僅僅事關一個窮印刷商或是紐約一地的事。不,絕對不是!它最後可能會影響英國政府統治下生活在美洲大陸的每一個自由人。它是一個最崇高的事業。它是一個自由的事業。我深信無疑,你們今天正直的行為,不僅會使你們贏得同胞的愛戴和信任,而且每一位熱愛自由、反對奴役的人都會祝福和敬仰你們——挫敗暴政的企圖,並以一個公正無私的裁決為我們自己、我們的子孫後代,以及我們左鄰右舍享有自然與國家賦予的權利——以言說和書寫真理來揭露和反對(至少是世界上這些地區的)專制霸權的自由——奠定了寶貴的基礎。[1] | ” |
這段演說引起了全場聽眾的歡呼,陪審團做出無罪裁決,曾格獲得自由。
影響與評價
曾格後來成為美國新聞界的英雄,漢密爾頓為自由的辯護,也為他贏得了歷史的美譽。[2]
司法影響
曾格案件後,上述陪審團的裁決對誹謗法並未產生任何影響。賓夕法尼亞最先於1790年寫下如下原則:事實真相可以作為辯護及陪審團有權就與案件有關的法律和事實做出裁決。紐約州到1805年接受此原則。英國的《福克斯誹謗法》(Fox's Libel Act)授予陪審團裁決權,是到了1792年,而《坎貝爾勳爵法》(Lord Campbell's Act)到1843年才承認,事實真相可作為辯護。
所以有學者認為,曾格案件是當局的一次權益之計。後來科斯比在1735到1736年冬天染病,3月去世,沒有能再與曾格秋後算賬。曾格案也談不上確立了新的法律原則。
此外,所有對於那次審訊的報道幾乎都是一面之詞,不夠全面。英王政府也未發表任何報告,表明立場。由於被告一方完全有理由黑白分明的將案件始末予以發表,所以一般人對英王政府的法律論據與原則大都未予理會。殖民地當局完全有能力行使權利去壓制輿論,但和後來的印花稅風潮一樣,當局在公眾強烈不滿情緒前做了讓步。
言論自由
越是事實,越是誹謗,背後的理論邏輯是:公眾對於執掌權力的人進行譴責或批評,會激起社會不安,從而破壞安定。曾格案件中,雖然民意支持他,但並未改變殖民時代作家們在煽動性誹謗此問題上的態度。反而他們認為政府是會受到誹謗的,而誹謗政府當然可以被認為是犯罪。
曾格案件雖然沒有確立法律例判,但確立了一項原則——對政府官員進行批評的權利是新聞自由的支柱之一。從心理方面看,曾格案件確實促進了這一效果實現,從1735年後,再未出現殖民地法庭以煽動性誹謗罪審判印刷商的案例。雖然也有印刷商被法律機關或政府認為犯了蔑視法律罪,但當局並未再進行過一次類似審判,[3]民意顯示出了他的力量。
英語典故
由於漢密爾頓的出色表現,美語中後來稱讚人「精明的如同費城律師一樣」(Philadelphia lawyer)。
注釋
- ^ 《美國賴以立國的文本》131-132頁,J.艾捷爾等,趙一凡等譯,海南出版社
- ^ 《美國新聞史》第九版,埃默里父子,48頁,展江等譯,人民大學出版社,ISBN 7-300-04983-4,2004
- ^ Harold L.Nelson,"Seditious Libel in Colonial America ,"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Ⅲ(April 1959),pp.1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