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

发生于2016年的凶案

江歌案是一起於2016年11月3日凌晨發生於日本東京都中野區的兇殺案。當日,就讀於法政大學中國大陸籍女研究生江歌被同爲中國國籍的男子陳世峰在寓所門前用刀刺死,同在案發現場的還有陳世峰的同學兼前女友、因與陳世峰分手後離開陳的住處搬到江歌住處成為江歌室友的劉鑫[5]。案發2日後,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微博上披露了兇手陳世峰與劉鑫的關係;案發5日後,劉鑫對媒體稱,江歌遇害時她沒看到兇手也不知兇手的任何線索,隨後該事件吸引了中國大陸民眾的強烈關注[6]。案發後逾半年,江秋蓮在微博上公布了劉鑫及家人的個人信息,有法律界人士對媒體稱,江秋蓮在懇求見劉鑫一面被拒絕甚至消失之後,出於無奈以此經網絡信息逼劉鑫出面及出庭作證[7]。江秋蓮還發起簽名徵集活動希冀通過請願敦促日本司法部門判處陳世峰死刑[7]

江歌案
位置 日本東京都中野區中野6丁目20番5號[1][2]
日期2016年11月3日
0時16分許[3]UTC+9
類型刃器刺殺
武器刀具
死亡1
受害者江歌(24歲,中國籍)[4]
主謀陳世峰(25歲,中國籍)[4]

2017年11月,在案發一年後,訪談節目《局面》發佈了對江秋蓮和劉鑫的專訪,案件重新受到了中國國內輿論的巨大關注[7]。公眾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劉鑫是否如江秋蓮所指,在案發時自己先行進入公寓並將門反鎖而使江歌無從逃生[8]。此外,劉鑫在案發後逃避與江秋蓮見面,並在後者曝光其個人信息後威脅若不刪除則不出庭作證,其母還曾對江秋蓮稱江歌是「命短」,而非為劉鑫而死,這些細節經《局面》報道後也使劉鑫及其家人在中國互聯網上遭到猛烈批評[9]。事件引發了關於「網路暴力是否可以接受」、「輿論焦點是否應當更加關注真兇」等議題的討論[10][11]

2017年12月,陳世峰因涉嫌恐嚇罪日語恐喝罪殺人罪日語殺人罪 (日本)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接受審判[12]。該法院認定陳世峰兩項罪成,並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12][13]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蓮對劉鑫(後更名為劉暖曦)提出生命權糾紛起訴,案件於2019年10月28日正式立案;2022年1月10日由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劉鑫在江歌案中因有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於10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經濟損失費及精神損失費,同時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劉鑫隨後提出上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鑫被強制執行付清了給江秋蓮的賠償款,之後劉鑫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4],遂被該高級人民法院駁回[15]

相關人物

背景與案發經過

江歌於2015年4月赴日本留學,先入讀語言學校「東京言語教育學院」學習日語,劉鑫亦在該校學習,同年11月劉鑫因故搬到江歌所在的學生宿舍,兩人得知彼此為山東青島同鄉而成為好友,畢業後各自考上不同的大學就讀研究生。江歌遇害前是日本法政大學的在讀研究生,案發時租住在東京中野區的一處公寓。劉鑫與兇手陳世峰是大東文化大學的同學,於2016年4月確立戀愛關係,5月起開始同居,但不久後產生不和。劉鑫於9月離開與陳世峰在東京板橋區同居的公寓,向江歌求助,前往江歌在中野區的所租公寓與其合住。陳世峰之後對劉鑫多次跟蹤糾纏試圖復合,均被劉鑫拒絕。

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峰找到劉鑫與江歌同住的公寓,糾纏騷擾劉鑫,劉鑫未打開房門,用微信向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議報警,劉鑫憂她搬入江歌公寓合住在當地不合法而否定了江歌的報警提議,而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之後江歌返回公寓勸離了陳世峰,江歌回校上課,劉鑫則去餐館打工。陳世峰尾隨劉鑫到其打工的餐館,並在路上威脅劉與自己復合,劉鑫到餐館後為擺脫陳的糾纏求助一名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而離開,隨後向劉鑫發送多條糾纏及威脅信息。當晚11時許,劉鑫向江歌發送微信。要江歌到東中野車站等候陪自己一同步行回家,但沒有將事態的嚴重性和危險性告知江歌。江歌來到車站附近等候,期間還與在國內的母親江秋蓮微信語音通話,直到劉鑫抵達。次日(11月3日)凌晨0時15分左右,二人回到住處,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攜刀沖至二樓,與走在後面的江歌遭遇並發生爭執,走在前面的劉鑫先行進入房間並將房門鎖閉(劉鑫還向門外的陳世峰喊「把門鎖了,你不要鬧了」),江歌無法進入自己的居住寓所,在走廊過道被陳世峰捅刺頸部等部位十餘刀,陳世峰隨後逃離;其間,劉鑫始終閉門留在室內,兩次打電話報警,警察到達現場後處置,隨後江歌被送往醫院,因左頸總動脈損傷失血過多而不治身亡。[4][23][24][25][26]

案件偵查與庭審前準備

案發後第4日(2016年11月7日),東京警視廳以涉嫌恐嚇罪日語恐喝罪逮捕了陳世峰。次日,劉鑫對媒體稱,江歌遇害時她沒看到兇手,也不知兇手的任何線索[6]。在後續調查中,警方發現了陳世峰行兇的證據,於同月24日通報發布了對陳的殺人嫌疑逮捕令[1][4][27]。12月14日,檢方以恐嚇罪和殺人罪日語殺人罪 (日本)對陳世峰提出正式起訴[27]。案件其後定於2017年12月開庭審理[5]

在案發當月,江秋蓮委託了日本律師大江洋平作為代理律師處理訴訟事宜[28]。但在開庭前一週,她在沒有對外透露詳細原因的情況下更換了代理律師[29]。直到審判完結後,江秋蓮才在記者見面會上做出說明,稱更換律師是由於與原律師溝通不暢,而且原律師曾表示不能確認兇刀是否屬於陳世峰[30]

2017年8月14日,江秋蓮在微博等網路平台上發表文章,通過網路和郵寄方式徵集民眾簽名,呼籲日本司法部門對陳世峰判處死刑[5]。同年11月,在開庭前夕,江秋蓮又前往東京,在池袋車站西口公園實地舉行了為期多日的簽名徵集活動[31]。江秋蓮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共收集到了超過450萬份簽名[29]。不過,包括江秋蓮時任代理律師在內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請願活動的效果可能有限,陳世峰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不大[28][32]

輿論風波

2016年11月5日,案發兩天後,江秋蓮發佈微博,稱殺死江歌的兇手疑為劉鑫的前男友[33]。這一消息吸引了中國網路輿論的關注,針對劉鑫的質疑聲音開始出現,有人指責其躲在房間內是見死不救,而江歌是為其「擋刀」而死[6]。劉鑫認為江秋蓮的微博招致了網友對其的詆毀,並在私人通訊中對江秋蓮表示,她會拼死找到兇手,但在事件結束後將不再與其見面[34]。11月11日,江歌的葬禮在日本舉行,但劉鑫並沒有出現[34]。此後,劉鑫未遵守約定在江秋蓮再次赴日時為其接機[34]。12月14日,陳世峰被正式起訴後,劉鑫不再回復江秋蓮的任何問題[34]

2017年5月21日,在案發200天後,由於仍未與劉鑫見面且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江秋蓮在微博上將劉鑫及其父母的姓名、照片、電話、身份證號碼等私人信息公諸於眾,試圖以此逼迫劉鑫露面;這條微博引發了大家對劉鑫的批評和謾罵[34][35]。這條微博發布當天,劉鑫聯繫江秋蓮,稱其侵犯了她家人的隱私,要求江秋蓮將發佈的私人信息撤下,並於次日攜父母約見江秋蓮,但均未得到江秋蓮的同意[34]。同年6月初,新浪因侵犯個人隱私為由刪除了含有劉鑫個人信息的文章,江秋蓮轉而將文章中的信息打印成了1000多份傳單,張貼在劉鑫的老家和青島市區內[36]

2017年8月,在江秋蓮開始徵集簽名請願判處陳世峰死刑之後,江秋蓮和劉鑫分別接受了澎湃新聞和《新京報》旗下訪談節目《局面》的採訪[36][37]。但劉鑫後來表示,所謂採訪是江秋蓮與兩家媒體記者上門,同其短暫對話,並未徵得其同意[38]。8月22日,劉鑫表示希望與江秋蓮見面[34][36],並解釋說,案發後她一直配合警方調查並受警方保護,因此只能在江歌葬禮外圍停留[36]。同時,她擔心會面被媒體曝光,且與江秋蓮的對話可能被公開到網路上,所以當時選擇不見面[36]。8月23日,在兩家媒體的協調下,劉鑫與江秋蓮見面,表達了悲傷和愧疚,但江秋蓮認為劉鑫並不真誠[34]

自案發起,劉鑫受到了來自中國民眾的大量批評和譴責[9][23]。對劉鑫的質疑最初源於江秋蓮於2016年11月披露的劉鑫與陳世峰的前任情侶關係[6]。2017年5月,在劉鑫及家人的個人信息被公開後,網路上出現了又一波對其的指責和謾罵[34]。8月,江秋蓮的簽名徵集活動讓案件重新成為輿論焦點,針對劉鑫的謾罵也因此再度增加,劉鑫當時在青島任教的日語學校還因此將其辭退[34]。11月,《局面》對江秋蓮和劉鑫的專訪在網路上播出,在中國國內掀起巨大反響,也使案件中的一些疑點和細節回到公眾視野,例如劉鑫在陳世峰對江歌實施侵害時疑似反鎖房門、在事發近一年後始終拒絕與江秋蓮見面、在江秋蓮公佈其個人信息後曾威脅若不刪除則不出庭作證、劉鑫母親還曾在電話中對江秋蓮稱江歌是「命短了」等,這使得民眾對劉鑫及家人「冷漠」「見死不救」的譴責聲音達到了高潮[9]。有網民認為,儘管劉鑫遭受到的謾罵已經達到了網路暴力的程度,但鑑於其在此事中的所作所為,這樣的暴力是她應得的懲罰[10]

然而,也有聲音認為,在事實真相得到確認、責任得到認定之前,輿論對劉鑫的「道德審判」既缺乏理據,也有失公允[39][40]陳嵐在回應江秋蓮投訴她長期造謠誹謗並引導網暴時稱,江秋蓮募集善款的金額巨大,從事高利貸等活動,江秋蓮對此予以否認,並公開要求審計受捐善款[41]。有人認為江秋蓮通過炒作江歌案的方式謀取利益,但是江秋蓮否認了這些說法並認為這些聲音是對她本人的誹謗。日本《中文導報》副主編、日經新聞中文網專欄作家張石指出,相比中國媒體的廣泛高度關注,日本媒體對案件着墨非常有限。他認為,本案只是一起涉及感情糾紛的普通殺人案件,對日本社會幾乎沒有造成衝擊。中國公眾從對劉鑫的「道德審判」中獲得「替天行道」的快感,但日本人則認為劉鑫不但沒有法律責任,而且同為受害者之一,理應受到保護,而不是被曝光私人信息[42]

庭審與判決

陳世峰恐嚇、殺人案
公訴機關  日本東京地方檢察廳日語東京地方検察庁
公訴日期2016年12月14日
被告人陳世峰(中國籍)
公訴罪名恐嚇罪日語恐喝罪殺人罪日語殺人罪 (日本)
審理法院  日本東京地方法院
宣判日期2017年12月20日
宣判結果有期徒刑20年
其他
調查機關  日本警視廳
證人江秋蓮、劉鑫等

「陳世峰恐嚇、殺人案」(案件編號平成28年合(わ)第299号等)於2017年12月11日至18日(週末16、17兩日除外)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本廳426號和813號法庭採用裁判員制度進行初次審判[43][44],裁判長為家令和典[45]。庭審流程如下[46]

日期 內容
12月11日
(上午、下午)
控辯雙方開庭陳述、檢方舉證、檢方證人法醫作證[3]
12月12日
(上午、下午)
檢方證人江秋蓮作證、檢方舉證[47][2]
12月13日
(上午、下午)
辯方舉證、檢方證人劉鑫作證[48][49]
12月14日
(上午、下午)
被告陳世峰作證[50]
12月15日
(上午)
被告陳世峰作證、受害者家屬江秋蓮陳述心情[51]
12月18日
(上午)
檢方求刑、江秋蓮發表參考人意見、辯方和被告最後陳述[52]
12月20日
(下午)
宣判[13]

在舉證質證環節中,檢方共出示30件證據並請三位證人出庭作證,辯方則出示13件證據,原計畫還會請一位證人作證,但該名證人在原定出庭的13日當天決定不出庭作證,只在庭審最後一天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書面陳述[53][54][52]

本案在開庭審理期間獲得了中國媒體的持續關注。鳳凰網[55]澎湃新聞[3]對庭審進行了跟蹤報導,並發佈了每日庭審實錄。《局面》及其主持人王志安也在部分庭審日發佈了庭審實錄與總結分析[56][57]

12月11日:庭審第一日

在首日上午的庭審中,陳世峰對其被控的恐嚇罪日語恐喝罪表示認罪,但不認同殺人罪日語殺人罪 (日本)的指控。儘管檢方稱殺害江歌用的水果刀是來自於陳世峰在大學的研究室,但辯方律師陳述,刀是劉鑫從室內遞給江歌的,而陳世峰在與江歌爭搶刀具時誤刺了江歌頸部,造成了後者的致命傷。雖然陳世峰其後又故意連續刺了江歌約十刀(辯方稱他這樣做是因為害怕家裡需要擔負江的醫藥費),但辯方認為這些刺傷與江歌的死亡沒有直接關聯,因此陳應屬殺人未遂[58][59]。控辯雙方對陳世峰在案發當夜來到江歌住處前是否已經蓄謀殺人也產生了分歧:檢方認為陳早有預謀,原因是他前往江歌住處時沒有使用自己的交通卡乘搭地鐵,也沒有使用離家最近的地鐵站,而且隨身攜帶了換洗衣物,並在殺害江歌後更換了身上的衣服才回家;辯方則稱案發當天陳世峰是要去自助洗衣房洗衣,因此攜帶衣物離家,一路尋找洗衣房,最終到達了離家較遠的地鐵站[3]

辯方描述的案發當日大致經過如下:陳世峰想要同江歌單獨討論與劉鑫的感情糾紛,於是在案發當晚前去江歌住處。劉鑫與江歌同行回到住處後,陳世峰本打算自行離開,但看到劉鑫先進入公寓房間,於是決定去找江歌。陳世峰拍了江歌的肩膀,後者受驚而叫出聲,被劉鑫聽到,陳世峰情急之下捂住江歌的嘴,試圖將其拖離公寓門口。劉鑫從屋內遞給江歌一把水果刀後將門反鎖,且沒有在江歌按響門鈴後為其開門。江歌轉而用刀刺向陳世峰,二人因奪刀產生肢體衝突,最終使得陳世峰將江歌殺死[3]

辯方律師還指出,日本警方提供的劉鑫報警錄音開頭清楚地錄下了劉用漢語說的一句「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這一情況如果屬實,則說明劉鑫在案發時知道行兇者的身份,並且確實在室內將門反鎖,與她此前在接受《局面》採訪時所作的自己沒有鎖門、也不知道外面是陳世峰的陳述相矛盾[58][23]

在下午的庭審上,為江歌進行屍檢法醫證實,江的頸部被刺超過十次,其中部分傷口是多次被刺入;她的手上也有五至六處防禦性傷口[60][61]。法醫還稱,江歌的致命傷是從右頸刺入,深達6.5至8厘米,導致了左總頸動脈氣管的破裂,且並非由一刀造成,而是被反覆刺入兩次,這與辯方律師的主張並不相符[60]

12月12日:庭審第二日

上午的庭審中,江秋蓮作為檢方證人出庭作證。在質詢中,江秋蓮描述了在平時及案發當日與江歌的微信聊天內容。案發當天下午,在江歌、劉鑫與陳世峰發生爭執後,江歌曾在微信中向江秋蓮提及事件經過,江秋蓮提醒江歌要提防陳世峰,但江歌相信日本警方可以為她提供足夠的保護,也認為二人不會發生言語之外的衝突。案發前不久,在江歌於東中野站附近等候劉鑫時,母女二人也保持通話,直至劉鑫抵達車站。[47]

下午檢方繼續舉證,證物中包括劉鑫的口供。劉鑫供述了與陳世峰由確立戀愛關係至分手的全過程,並稱在與陳世峰分手後多次受到陳的跟蹤和纏擾。檢方也出示了陳世峰發給劉鑫的恐嚇照片,照片中劉鑫只穿著內衣;陳世峰在案發當日下午曾對劉鑫稱,如果劉鑫不與其復合,就會將這些半裸照片擴散出去。[2]

檢方在庭上播放了劉鑫報警時的電話錄音,劉鑫在錄音開頭用中文說道「把門鎖了,你不要罵了」,在接線員詢問其是否已經鎖門時也給出了肯定回答,印證了辯方律師在庭審首日做出的陳述[2]

檢方出示了與兇器水果刀相關的證據。陳世峰在大東文化大學的研究室導師在口供中稱,他於2011年在百元店購買了同樣的水果刀,但案發後發現刀具已經消失。研究室的鑰匙外借紀錄顯示,陳世峰在案發當日上午曾進入研究室,而警方在案發後在研究室裡發現了與兇器相符的塑料外包裝盒。[2]

12月13日:庭審第三日

第三日上午的庭審僅持續了不足20分鐘即告休庭,原因是辯方唯一的證人、一位曾請陳世峰做中文老師的七旬日本婦人決定不出庭作證[54][62]。辯方在短暫的庭審中進行了舉證,證據包括陳世峰案發前用iPhone搜索「洗衣」(クリーニング)的記錄、證明陳世峰離開案發現場後身上沒有攜帶足夠現金的證據、陳世峰父親所寫的道歉信等[48]

下午,劉鑫作為檢方證人出庭作證,不過她沒有在法庭上露面,而是在法院的另一間房間通過視像直播作證,其視像對法官和控辯雙方可見,而旁聽席只能聽到其聲音[49]。劉鑫的法律顧問此前曾表示,做出這樣的安排是因為劉鑫「抑鬱症很嚴重」,擔心她出庭時「崩潰」[3]。在證詞中,劉鑫否認曾將門反鎖,也否認兇器水果刀是自己遞給江歌的,並聲稱報警電話錄音開頭的「把門鎖了,你不要了」實為「怎麼把門鎖了,你不要了」(即「怎麼」二字在電話接通時未被錄音捕捉到,而「鬧」字被誤聽)。檢方、辯方和法官都問及了她在案發時對門外情況的判斷,包括是否有聽到門鈴聲和慘叫聲、如果不清楚現場情況為何選擇報警、報警時為何稱江歌被襲擊、為何突然尖聲高喊「拜託了」等。劉鑫對這些問題作出了相似的回應,稱自己只聽到了門外「啊」的一聲尖叫,此外並沒有看到和聽到任何其他內容,也不清楚外面的情況,在報警時關於江歌「有危險」、「被襲擊」的描述都來自於自己對當時情況的想像,報稱情況危急是為了讓警方盡快出警。在此之外,對於事發經過,劉鑫給出了與之前接受《局面》等媒體採訪時基本相同的描述,稱自己先於江歌進門是因為來例假,急於換褲子,而留在室內是因為門第一次被推開時隨即被外力撞回,之後則再無法推開[23][49]

12月14日:庭審第四日

當日的庭審中,陳世峰接受了控辯雙方及法官的質詢。對於案發經過,他給出了與辯方律師的開庭陳述基本一致的表述,供稱兇器是劉鑫在反鎖屋門前遞給江歌用來防禦的,而他是在江歌持刀攻擊他時試圖從江歌手中奪刀而誤殺了她。檢方則繼續就陳世峰當天前往江歌住處的動機進行質詢。檢方認為,諸多跡象都表明陳世峰當日出發前已蓄謀殺人,包括他攜帶換洗衣物、換上紅色鞋子(為掩蓋血跡)、佩戴帽子和口罩、沒有戴眼鏡、乘地鐵時從離家較遠的站點出發、沒有使用個人交通卡、購買威士忌並在作案前飲用(用於壯膽)等。陳世峰對檢方的這些質詢也維持了和開庭陳述相同的回應,表示自己是出門洗衣,並想和江歌飲酒,共同商討與劉鑫的感情問題[50]

儘管陳世峰對問題的回應總體上忠於辯方律師此前的說法,但他依然在多處修改了之前的口供。例如,在檢方問及為何東中野車站到江歌住處只有十分鐘路程,他卻用時約四十分鐘走完全程時,他首次表示在路上接到了母親的電話。他還首次供述曾在江歌住處的冰箱裡發現了威士忌,並從劉鑫口中得知這是江歌平時飲用的酒。此外,陳世峰在最初的口供中稱他刺傷江歌的致命第一刀是從其頸部左側刺入,但在當日改口稱這一刀是從右側刺入;檢方認為他修改證詞是因為讀過了警方的調查報告,或是在庭審首日聽到了法醫關於江歌致命傷的證言,意識到其最初的口供與事實不符[50]

陳世峰在接受質詢期間對江歌和江秋蓮表示了歉意,並在道歉時當庭大哭。他表示自己在被關押期間寫了很多道歉信,但最終還是希望親自道歉,因此沒有在開庭前將道歉信交給江秋蓮[50]

12月15日:庭審第五日

第五日的庭審只在上午進行。庭上,陳世峰繼續就行兇過程和事後經過接受質詢,供述了掩埋兇器及丟棄血衣的過程。他再一次表示了歉意和悔意,稱自己一直想向江秋蓮道歉,但被自己的律師以時機不當為由阻止;他也曾向江歌家屬提供經濟賠償,但沒有被接受;他還表示,願意「搭上自己這條命」謝罪[51]。在陳世峰聲稱願意盡一切力量謝罪後,情緒激動的江秋蓮突然暈倒,法庭因此臨時休庭[63]

在陳世峰結束作證後,江秋蓮以受害者母親的身份,以書面形式陳述了自己的心情。她認為陳世峰作案手段殘忍,銷毀證據性質惡劣,庭審時證詞作假,道歉屬表演性質而缺乏誠意。在作結時,江秋蓮稱自己的請願活動共徵集到451萬份簽名。她希望法庭以此為參考,判處陳世峰死刑[51]

12月18日:庭審第六日

當日的庭審進入了最後環節。辯方首先向法庭提交了原定於13日出席的證人的書面陳述,其中對陳世峰的品行和人格給予了正面評價。檢方進行了求刑論告,認為陳世峰殺人故意明顯、犯案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且毫無悔改之意,因此請求判處其20年有期徒刑。這一求刑是檢方參考以往判例而做出的,比類似判例中的最重刑罰還要重。江秋蓮以書面形式陳述了參考意見,繼續以陳世峰行為惡劣和案件社會影響巨大為由,請求判處陳世峰死刑[52]

辯方律師進行了最後陳述,再次強調陳世峰是殺人未遂且沒有預謀,並希望法庭不要讓中國國內輿論影響日本司法獨立。庭審最後,被告陳世峰進行了最後陳述,對劉鑫、江歌、江秋蓮及日本和中國的民眾表達了歉意,並對江秋蓮跪地叩頭謝罪[52]

12月20日:判決

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三時,陳世峰恐嚇、殺人案在東京地方法院進行了宣判。法官和裁判員經合議後,裁定陳世峰被控的兩項罪成。法官認為,陳世峰殺人前進行了預謀,行兇過程中殺意明顯,且事後毫無悔意,決定不予採納辯方律師的辯護意見,判處陳世峰有期徒刑20年[13]

後續發展

在陳世峰案宣判當日,江秋蓮舉行了記者招待會,表示無法接受陳世峰未獲死刑的判決結果。她同時宣布將在回國後對劉鑫提起訴訟,追究其在江歌遇害案中的責任[64]

同日,劉鑫在微博發布文章,具體講述案發後的個人經歷[38]

陳世峰在宣判後的12月22日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但於同月29日將上訴撤回,原判決因此正式生效[65]

而在江歌案宣判後的當日,一中國大陸網民譚斌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Posh-Bin」,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文章及漫畫。江秋蓮認為上述漫畫和文章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譚斌犯侮辱罪、誹謗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訴訟。上海普陀法院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雙雙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2020年10月17日,上海二中院裁定駁回江秋蓮、譚斌的上訴,維持原判[66]

2023年4月17日,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江秋蓮自訴林某侮辱、誹謗案,以侮辱罪、誹謗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法院提供的信息顯示,江歌案宣判後,林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獨狼獨語4」等,發布系列與江歌案有關的博文。江秋蓮認為上述博文對江歌及其本人構成侮辱、誹謗,遂以林某犯侮辱罪、誹謗罪向建甌法院提起刑事自訴[67]

江秋蓮訴劉鑫(劉暖曦)生命權糾紛案

2018年10月15日晚,江秋蓮發布微博宣布對劉鑫提出生命權糾紛起訴[68],案件於2019年10月28日立案。為了能夠收集證據起訴劉鑫,江秋蓮四次前往日本取證[69],並與黃樂平律師的親屬朋友及精通日語的林韻律師一同完成證據的翻譯梳理分析[70]。另一方面,劉鑫改名劉暖曦,並且擁有32萬粉絲的認證微博,獲得5萬多元的打賞[71]。2019年12月22日,新浪微博以劉暖曦消費並攻擊江歌家屬為由,將劉暖曦賬號封禁[72]

2020年6月5日,江秋蓮起訴劉暖曦生命權糾紛一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73]。2021年4月15日,案件開庭審理。經歷4小時的審判,審判長宣布休庭,當日不作當庭宣判,擇期宣判[74]。案件原定於12月31日上午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但30日因審判長(院長)突發疾病,開庭宣判暫時取消[75]

2022年1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在江歌被殺案中,劉鑫(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於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另外,「江歌在救助劉暖曦的過程中遇害,江秋蓮失去愛女,因此遭受了巨大傷痛,後續又為赴國外處理後事而奔波勞碌」,而劉暖曦在事發後發表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歌母親江秋蓮的情感,依法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判處被告劉暖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並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用[25][26][76]。江秋蓮表示接受法院對劉暖曦的判決,而對於兇犯陳世峰,將於2037年在其日本服刑結束回中國後,按中國法律對其繼續提起訴訟[77][78]

2022年1月24日,劉暖曦通過代理律師胡貴雲表示,劉暖曦已經提出上訴。劉暖曦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江秋蓮表示對劉的上訴並不意外,這是劉的合法權利,會依法應訴[79]

2022年2月16日,江秋蓮訴劉暖曦一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江秋蓮因身體原因沒有出庭,其代理律師黃樂平、李婧出庭,劉暖曦與代理律師胡貴雲出庭。雙方就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質證。劉暖曦承認曾向江秋蓮發「闔家團圓,新年快樂」等信息,但稱並無惡意。庭審持續了四個小時,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80]。一名韓姓女士開庭前申請為劉暖曦出庭作證,但法庭認為其證詞與案件無關聯,駁回了她的申請。庭審後,劉暖曦為韓女士發聲召開媒體見面會。劉暖曦表示,自己不是一直要逃避,只是不想被人踐踏;韓女士稱原本要指證江秋蓮長期侵犯劉暖曦及其家人、故意誤導和欺騙案情關鍵信息、非法組織網友網暴劉暖曦及其家人。江秋蓮回應稱,自己曾經接受這位韓女士的幫助,但發現她只是藉此炒作自己,「這是一場人命官司,不是誰作秀的劇場。如果我有違法犯罪,自有法律制裁我。」[81][82]

2022年12月30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秋蓮與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劉鑫上訴,維持原判;認定一審判決劉鑫賠償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加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符合該案實際,二審案件受理費10,760元人民幣亦由上訴人劉鑫負擔[83][84]。判決公布後,劉鑫在個人微博發表打賞文章以圖眾籌近70萬賠償款;劉鑫稱截至關閉打賞功能時的2023年1月3日晚10點,已經有722名網友打賞2.56萬元;有律師稱劉鑫此舉不尊重法院判決,有違公序良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85]。江秋蓮針對劉鑫此舉向新浪微博投訴[86]。次日,劉鑫的微博賬號被微博平台永久封禁並限制提現[87][88][89]。2023年1月10日中午,江秋蓮表示,她當天詢問城陽區法院是否收到劉鑫的賠償款,法院回復稱經查詢顯示暫未收到,江秋蓮已經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的申請[90]。1月11日,劉鑫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71.9365萬元[91]。1月16日,青島市城陽區法院對劉鑫發布限制消費令。另外曾在該案二審期間向法院申請出庭作證被依法駁回的劉鑫的證人韓素,近日因號召網友給城陽區法院執行庭賬戶打款,被微博永久禁言[92]。1月20日,江秋蓮發布消息稱,其已收到法院轉來的執行款5.05萬元[89]

2023年6月1日,江秋蓮發文表示,劉鑫侵犯江歌生命權賠償款共計69.6萬元經法院4次強制執行後,全部到位。江秋蓮表示將聯繫有關機構捐出這筆賠償款。[93]

2023年6月13日,江秋蓮在微博發文,稱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內容為劉鑫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二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已立案審查[14]。2024年2月2日江秋蓮收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該高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裁定駁回劉鑫(劉暖曦)的再審申請[15]

江秋蓮投訴劉暖曦(劉鑫)代理律師炒作案件

2022年7月11日,江秋蓮向北京市律師協會、北京市海淀區司法局投訴生命權糾紛案中擔任被告人劉暖曦(劉鑫)的代理律師北京市安通律師事務所胡貴雲律師,指控胡貴雲律師違規披露案情、炒作案件、影響案件正常審理等;稱"二審審理期間,胡貴雲夥同當事人劉暖曦,利用網絡大肆炒作,對江秋蓮和逝者江歌進行了一系列侮辱毀謗的惡意攻擊,並攛掇上千名支持者在網絡上攻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江秋蓮的代理律師,企圖誤導大眾質疑司法不公,意圖左右二審判決結果。胡貴雲還違法搜集江秋蓮個人的隱私信息,其所作所為不僅對江秋蓮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更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聲譽與正常的社會秩序"。

2024年2月29日,北京市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書》,認定胡貴雲律師存在違規炒作案件行為,決定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有關規定,給予胡貴雲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給予北京市安通律師事務所警告的行業紀律處分。[94]

江秋蓮投訴作家陳嵐造謠

2022年3月10日,江秋蓮在新浪微博公開投訴作家陳嵐對其長期進行造謠、誹謗、侮辱,引導其他網民對其進行圍攻及網絡暴力。據江秋蓮所述,陳嵐於2017年下半年開始以「為劉暖曦正名」的名義對她發起持續的攻擊,稱她運用江歌的微信賬號「老薑」自導自演、使用網友捐款購買300多次熱搜,稱江秋蓮贏得一審判決是用輿論影響了司法;江秋蓮指責陳嵐引導網民到負責二審的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下進行網絡圍攻[95]。針對陳嵐質疑捐款來源及用途,江秋蓮在接受《瀟湘晨報》採訪時自己僅在2017年3月發起過一次籌款,相關善款全部用於往返中日兩國打官司[96]

2024年9月23日,江秋蓮訴陳嵐犯誹謗罪一案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駁回[97]

江歌遺體照片疑似洩露

2022年11月,江秋蓮發現江歌遺體局部照片疑遭洩露。11月9日,江秋蓮表示已報警[98]

江秋蓮被質疑偽造悲慘人設騙捐

2024年10月,前記者「理記」(本名張洋)在微博發文,稱江秋蓮偽造單親母親角色,以此騙取高達幾千萬的捐款,而實質上有多段婚姻,還育有一個兒子;另外,「理記」還向青島政府實名舉報江秋蓮,指她於2007年夥同即墨市環秀街道王家官村黨委書記兼村主任王兆傑詐騙五保戶黃某福遺產宅基地和地面附屬物[99]上游新聞記者對此追蹤和採訪,聯繫「理記」時只收到提前設置的自動回復,河南某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理記」的質疑已超出正常舉報範疇,公民如果發現問題或需投訴,應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行政部門等正規渠道投訴,依靠法律程序解決;另外舉報時要提供確鑿證據,否則證據不足會導致誤解甚至誹謗[100]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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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