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貴族
法國貴族(法語:la noblesse)是法國中世紀和近現代直至法國大革命時期的一個特權階級。1805年,貴族制度被恢復,但在這個時期,即從第一帝國到七月王朝的這段時間裡,貴族只有有限的權利。七月王朝在1848年倒台後,貴族所有的特權都被永久廢除。而貴族世襲的頭銜則一直在被授予,直至第二帝國在1870年倒台。這些頭銜則作為社會慣例而存在於他們的子孫之中,且一些相應的人的名字中仍然含有這些頭銜。
在革命前的法國政治系統裡,貴族組成了三級會議中的第二階級(教士組成了第一階級,而中產階級和農民則組成了第三階級)。儘管貴族階級的身份主要是通過繼承來獲得的,但這並不是一個封閉的階級。新的個人能被國王任命為貴族,或者他們可以通過購買權利和頭銜,或者婚姻來獲取貴族身份。
關於法國貴族實際人數的的資料各不相同;但無論如何,如果在比例上看,這是歐洲最小的貴族階級。法國歷史學家弗朗索瓦·布歇則認為1789年有140,000名貴族( 9,000個貴族家庭),且有5%的貴族可以聲稱他們的頭銜是從十五世紀前的封建貴族那裡傳下來的[1]那時法國一共有兩千八百萬人,而這隻占到其中的0.5%。另一名歷史學家戈登·懷特給出的數據則是300,000名貴族(其中80,000名貴族來自於傳統的佩劍貴族(noblesse d'épée))[2],而這和歷史學家讓·德·維格瑞(Jean de Viguerie)的估計只有1%的差距[3]。而貴族在革命爆發時擁有的土地數量則占到了法國土地的五分之一[4]。
特權
法國貴族在法律和經濟上擁有特定的權利和特權。第一份有關這些特權的官方列表出現在1440年路易十一時期,時間較晚。這份列表里有打獵、佩劍的權利,且在原則上,他們還有擁有領地的權利。貴族也不需要繳納封建稅,除非是他們在法國一些地區擁有的一些非貴族的土地。此外,一些特定的神職、軍職和市政職位也會為他們預留。這些封建特權常被稱為「封建統治權」(droits de féodalité dominante)。
除了極少數情況,法國的農奴制在十五世紀就不復存在了。但在近現代,貴族依舊用領主權來掌控在他們土地上工作的農民。舉個例子,他們能夠徵收「年貢稅」(cens),這是一種每年向租用或持有他們土地的附庸徵收的一種稅。貴族也可以向使用自己的磨坊、烤箱和葡萄酒壓榨機的人收取器具使用稅。或者,貴族也可以要求收取附庸收成的一部分來換取土地的耕種權。貴族對自己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司法管轄權,儘管隨着現代國家的出現,這種特權的大部分已經被移交到國家的控制之下了,使得農村的貴族只擁有治安和管轄那些違反他們的領主權的人的職責了。
職責
然而,貴族們也有一定的職責。他們需要尊敬、服侍、輔佐他們的國王。他們也必須在軍隊服役(比如血稅(impôt du sang))。
貴族的爵位是可以被沒收的:在一些例外和限制內,特定的行為會導致爵位被剝奪。大多數商業活動和體力活,比如種地,是嚴格禁止的,儘管貴族們可以通過在自己的土地上開辦礦場、製作玻璃和熔煉金屬來獲利。一個貴族可以提前將貴族的權力授予給自己的男性繼承人,然後在不失去家族貴族身份的情況下開始從事一些低等的工作。如果貴族身份是因為從事被禁止的工作而失去的,那只要那位貴族不再從事那種工作,並獲得「解救」敕令,爵位就可以恢復。最後,這些法律的實施在像布列塔尼這種特定地區並不是很嚴格,以便窮貴族可以自己種田[5]。
法國貴族的形成
法國的貴族階級從來都不是一個完整的封閉階級。貴族身份和世襲頭銜並不相同:雖然所有有世襲頭銜的都是貴族,但大多數貴族是沒有頭銜的,儘管不少人有禮稱。 貴族身份可以通過國王的授予獲得,或者,在1578年前,一個家族可以通過占有一個政府或軍隊中足夠高的職位三代就可以獲得。一旦獲得貴族身份,這種身份就通常會在所有合法的直系男性成員中傳下去。 富有的家族常常可以找到現成的進入貴族階級的方法;儘管貴族身份本身是不能合法地被購得的,但平民可以購買附屬着貴族權利和/或頭銜的頭銜的土地,然後採用財產上的名字或頭銜,如果可以找到一個不付封建稅的方法,自此以後便可以冒充貴族。此外,擁有貴族封地的非貴族需要繳納一種名為法國封地(franc-fief)的特殊稅。正確地說,只有那些已經是貴族的人能夠通過購買附屬着貴族的頭銜(比如男爵、子爵、伯爵、侯爵或公爵的爵位)的封地,來得到一個不是國王授予但受承認的頭銜。
法國貴族的孩子們(無論是不是貴族),都是無頭銜的貴族,這點與英國貴族不同。
但貴族身份只能由男性成員繼承,除了在先前獨立的香檳、洛林公國和布列塔尼中的少數例外以外(女貴族,noblesse uterine)』)。
國王可以將貴族身份授予個人,將土地變為貴族的封地或將貴族的封地提升為帶頭銜的莊園。國王也能夠將特權,比如爵位,授予給一片貴族封地。總的來說,這些特許敕令需要在地區的高等法院上正式註冊才有效。如果高等法院不願註冊,那麼擁有這些封地的貴族就會被稱為敕書貴族 (比如敕書公爵,duc à brevet)。
法國貴族的種類和獲得方式
法國貴族通常可以被分為以下種類:
- 佩劍貴族(Noblesse d』épée),亦稱流血貴族(noblesse de race):這種貴族原先需要向國王宣誓效忠,並在軍隊中服役來換取他們的頭銜。
- 穿袍貴族(Noblesse de robe):這種貴族是通過掌控特定的官職,比如資政官、財務官或法國高等法院的主席來獲得的。在1600年,這種貴族得到了他們的法律地位。他們在地區高等法院、稅務委員會(chambres des comptes)和其他重要的政府或經濟機構的上級職位(通常是重金購得的)讓他們在兩代之內就能得到貴族的身份,儘管巴黎、多菲內、貝藏松和弗蘭德斯高等法院和巴黎、多勒和格勒諾布爾稅務委員會的成員只需要一代就可以成為貴族。一些家族會因為職位持有者的突然死亡而失去這個職位。為了獲得更多的稅收,亨利四世的財政顧問查理·波萊便在1604年設立了官職稅。這種稅每年徵收一次,金額是這個官位價值的六十分之一,同時可以確保這個官職可以世襲傳承。這種稅穩固了法國公共職位的世襲性,且在17世紀中期,政府職位的大多數持有者早已是貴族階級的一員了。
- 大法官貴族(Noblesse de chancellerie):這種貴族是平民通過持有特定的高級職位而獲得的。大法官貴族首次出現於十五世紀末,查理八世統治時期。持有大法官(chancellor)的職位需要有(極少有例外)貴族的地位。所以通常情況下,被授予這個職位的非貴族在20年的服務後就會被直接任命為貴族。非貴族需要支付一筆巨資來保有這些職位,但這種貴族常被譏笑為農民的肥皂(savonnette à vilain)。
- 響鈴貴族(Noblesse de cloche)或稱市政貴族(Noblesse échevinale/Noblesse scabinale):響鈴貴族則可以追溯到1372年的普瓦捷,個人或家族通過在特定的、擁有司法自由的城市,比如擁有市政長官的圖盧茲中擔任市長(Bourgmestre)、市政長官(échevin)或市政公務員(Provost)的職位就可以獲得,這些城鎮還有阿布維爾、昂熱、昂古萊姆、布爾日、里昂、巴黎、佩皮尼昂和普瓦捷。其他一些城市也曾經暫時性地得到這種地位,如干邑、伊蘇丹、拉羅歇爾、南特、尼奧爾、聖讓當熱利和圖爾。法國大革命爆發時,全國僅有14個這樣的城鎮。
- 軍事貴族(Noblesse militaire):個人或家族通過兩三代擔任某一軍職後獲得的貴族稱號。
貴族有時也可以通過他們頭銜的年代而獲得以下的稱號:
- 騎士貴族(Noblesse chevaleresque)或舊貴族(noblesse ancienne):這種貴族的頭銜在1400年前就存在。
- 敕令貴族(Noblesse des lettres):這種貴族的身份是通過1400年後國王的敕令而獲得的。從弗朗索瓦一世當政開始,敕令貴族就變成了宮廷斂財的便利工具。擁有貴族封地的非貴族只需要上繳自己封地一年的收益就能得到貴族的身份。1598年,亨利四世撤銷了一部分這樣的爵位授予行為(anoblissments),但最終還是恢復了這種做法。
法語中,平民被稱為「roturiers」。地方長官和執法者則被稱為「robins」。
貴族的頭銜有的是在在一代之內得到的,而有的是在在幾代內得到的:
- 初代貴族(Noblesse au premier degré):在第一代就獲得頭銜的貴族,通常是在20年的服務或是殉職後獲得。
- 漸進貴族(Noblesse graduelle):在第二代獲得頭銜的貴族,通常是父子一起服務二十後獲得。
亨利四世上台後,便開始加強一些禁止非法使用貴族頭銜的法律的實施。在1666年到1674年,路易十四大規模強制實施一個驗證世襲貴族頭銜合法性的計劃。宣稱自己父母和祖父母都是貴族的口頭證詞不再被接受,只有出示1560年後證明自己是貴族階級的書面證據(比如婚約、地契)才能維持自己的貴族地位。許多家族的名字被重新寫到了封建稅的列表上,並/或被強迫繳納一筆非法使用貴族頭銜的罰金。許多類似於公證書和契約的文件都經過了偽造或是改寫,這導致王家的官員拒收這些文件並給他們更高的罰金[6]。同時,路易大帝急需戰爭的經費,便發行了空白的貴族授命敕令並要求官員將它們賣給外省的一些雄心勃勃的鄉紳。
頭銜,爵位和等級
法國貴族們有兩種頭銜,一種是個人的等級,另一種和自己的封地相掛鉤,被稱為封地頭銜(fiefs de dignité)。
在舊制度中,不同的頭銜之間沒有太大的差距(除了公爵,因為公爵常常是和法蘭西貴族的特權緊密聯繫的,其中包括相對於其他有頭銜的貴族的優先權)。法國貴族內部的階級是建立在時間之上的:出自於一個十四世紀以來就是貴族世家的伯爵比一位家族只能追溯到十五世紀的侯爵來得更為尊貴。王宮內貴族的次序基於那個家族的「資歷」(ancienneté)、「聯姻」(alliances)、「職位」(hommages)和「名譽」(illustrations)。
- 頭銜:
- 國王(Roi)
- 外藩親王(Prince étranger)
- 公爵(Duc):公爵領地(duché,這是一種封建財產,而非一個獨立的國家)的擁有者,並有國王的承認。
- 親王(Prince):親王領地(principauté)的擁有者。持有這種頭銜大都是因為家庭傳統,且在宮廷中被當作是一種禮稱—常常由那些重要的公爵們的長子持有。頭銜中的親王不可以與等級中的親王混為一談。因為血緣親王(prince du Sang)、歸宗親王(princes légitimés)和外藩親王(prince étranger)極高的地位來自於他們與國王的血緣關係。
- 侯爵(marquis):侯爵領地(marquisat)的擁有者,但常會被當作是自封的禮稱。
- 伯爵(Comte):伯爵領地(comté)的擁有者,或是自封的禮稱。
- 子爵(Vicomte): 子爵領地(vicomté)的擁有者 ,或是自封的禮稱。
- 男爵(Baron):男爵領地(baronnie)的擁有者 ,或是自封的禮稱。
- 主教代理官:一個少見的頭銜,通常會和教區名一同出現 。沙特爾主教代理官就是一個著名的例子。
- 等級:
- 法蘭西王子(Fils de France):國王的兒子或王太子。
- 法蘭西王孫(Petit-fils de France):國王的男系孫輩。
- 血緣親王(Prince du Sang):亦稱王族。他們雖然與國王關係疏遠,但卻是國王合法的男性後裔。
- 法蘭西貴族(Pair de France):這種等級起初只會授予給一些主教、王族、外藩親王和歸宗親王,而這些人通常是王國內最古老、最有權勢的家族的族長。最終,這種貴族身份就大都和公爵的頭銜一起授予給他們(比如公爵貴族,「Duc et Pair」)。漸漸地,這類貴族等級的授予最終變成了對個人傑出的軍事或外交功績的嘉獎,但國王也會因為寵幸某人而授予他這種等級(比如寵臣)。這些貴族有權出席巴黎高等法院,那是整個最重要的司法法院。
- 歸宗親王(Prince légitimé):合法化私生子或者是國王的男性後裔。具體的等級取決於國王的喜好。
- 外藩親王(Prince étranger):歸化加入法國宮廷的外國王室成員,比如克萊沃、洛汗、拉圖多韋爾尼和洛林。
- 騎士侍從(Écuyer,字面意思為持盾者):特定的貴族等級中最低的一級,大多數無頭銜的貴族都屬於這一級;在一些特定的地區里,他們也被稱為近侍(valet)或是貴族人(noble homme)。
- 紳士(Gentilhomme):非特定的貴族等級中最低的一級。
- 領主(Seigneur):指一些沒有頭銜也沒有等級,但擁有封建地產的人。這暗示着這些封建地產上附屬着一些特定的貴族權利,儘管這並不意味這些擁有者也是貴族,尤其是17世紀之後。
- 私生子(Bâtard):受到承認的貴族私生子。他們通常不能繼承頭銜(在任何婚生子存在的情況下),但可以擔任他們父親的隨從。私生子或私生女一般會被嫁到結盟或附屬的家族裡去,以此來加強家族間的紐帶。
在法國,貴族姓氏助詞(la particule)「德」(de)的用法並沒有受到嚴格的控制(不像德意志各邦所用的「馮」,von),而且這也不是持有者擁有貴族身份的可靠證據。在某些小教區里,從商人到鐵匠,每一個平民在教堂登記的名字裡都有一個「德」。在十八、十九世紀,大多數平民的名字裡都帶上了一個「德」(比如奧諾雷·德·巴爾扎克或熱拉爾·德·內瓦爾),來讓他們的名字看起來像一個貴族[7]。這種方法得到了很多公務員的認可。他們起初被人嘲笑,但在幾代之內就被認同了。現在,90%的名字中有「德」的人都不是貴族。一些正統的貴族名字裡甚至沒有這種貴族姓氏助詞[8][9][10]。
貴族的每一個等級—王子、親王、屬於王室旁系的親王(王族)、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等等—都有屬於那個階級的特權:比如,公爵就可以坐着馬車進入王室居所;公爵夫人則可以在皇后在場的情況下坐在一張矮凳上。法國的公爵—親王之後最重要的貴族—則被分為公爵貴族(Duc et Pair)和公爵。後者又被分為沒有得到國王賜予的封地的公爵和國王的封爵敕令沒有經過巴黎高等法院註冊的公爵。
貴族的等級又隨着騎士團的出現而變得更加複雜—亨利三世在1578年設立了聖靈騎士團(Chevaliers du Saint-Esprit),路易十一在1469年設立了聖彌額爾騎士團,路易十四在1696年設立了聖路易騎士團(Order of Saint Louis)—再加上政府中的職位和王室中的職位(法國王室職位),比如王室內務大總管(grand maître de la garde-robe)或是王室麵包大總管(grand panetier)。這些職位雖然有名無實,但其中的特權仍然存在。所以在十七、十八世紀,普通貴族和穿袍貴族為了獲得國王的寵幸和這些職位,不惜大打出手。
在凡爾賽宮參加國王的晨起儀式(小型且私人的此類儀式被稱為petit lever du roi,更加正式的這種儀式被稱為grand lever du roi)、被要求跨過國王的床前的柵欄、被邀請去和國王交談和被國王提起等等事項都是得到國王寵幸的象徵。
經濟狀況
有關法國貴族的研究揭露了貴族們在經濟狀況方面有着巨大的不同。在十八世紀末,一個家境較好的貴族家庭的收入在每年100,000到150,000里弗爾之間,儘管最有聲望的貴族家族的收入可以達到前者的兩到三倍。而對於外省的貴族來說,一年10,000里弗爾的收入就能夠保證最低標準的奢侈生活了,但大多數貴族掙不到這麼多錢 [11]。貴族生活高昂的開銷、金融危機和無法在不失去貴族身份的情況下從事一些工作導致了這些貴族的貧窮。
在十八世紀,鄉村貴族布蘭維勒伯爵斷定法國貴族都是戰勝的法蘭克人的後代,而平民則是被征服的高盧人的後代。這一理論毫無證據,但給那些貧窮的貴族們提供了不少安慰[12]。
貴族準則
貴族的標準在十六和十七世紀經歷了很大的變化。隨着意大利文藝復興思想和完美廷臣的概念(巴爾達薩雷·卡斯蒂利奧內)的傳播,無禮的軍人階級被重新塑造成了所謂的尚禮君子(l』honnête homme)。對於這些人來說,首要的美德是雄辯、善舞、禮貌、對藝術的鑑賞力和對知識的好奇心、聰明才智、對愛情具有柏拉圖式的態度以及寫詩的能力。而貴族最重要的價值觀就是對榮耀(la gloire)、君權(la grandeur)以及公開展示權力、威望和奢華的熱愛[13]舉個例子,現在讀者會覺得皮埃爾·高乃依劇中的貴族英雄的行為自負、違法或是傲慢;但當時的貴族讀者則認為那是他們貴族價值觀的表現。
凡爾賽宮、宮廷芭蕾舞團、貴族的畫像和凱旋門都是榮耀和威望的象徵。榮耀(軍事或藝術上)的觀念可以追溯到過去的羅馬帝國;貴族階級並沒有將榮耀視為虛榮無用之物,而是把它當作是一種道德要件。貴族們必須遇事慷慨,對待敵人寬宏大量,且處理事務要公平公正(因為他們的地位要求他們這麼做– 即貴族義務(noblesse oblige)–並且不期望有經濟或政治收益),以及控制好自己的情緒,尤其是恐懼、妒忌和復仇的欲望。一個人在世界中的地位需要適當的炫耀性消費的修飾。貴族們寧可負債纍纍,也要修建城市豪宅(hôtels particuliers)併購買衣物、畫作、銀器和其他可以裝飾他們等級的物品。他們也需要通過舉辦奢華的派對和資助藝術家來表現出自己的慷慨大方。
相反地,喜歡交際、打扮的像一個貴族的暴發戶(比如佩劍)便被各種非難,有時是法律上的非難。禁止資產階級穿着奢侈的法律在中世紀就有了。
十七世紀中期,傳統的貴族價值觀漸漸地受到了批評:舉個例子,布萊茲·帕斯卡就寫了一篇文章分析了權力的展示;弗朗索瓦·德·拉羅什富科則認為人類所做的事—無論看上去有多麼慷慨—都不是公平公正的。
十七世紀八十年代,路易十四將法國宮廷搬到凡爾賽宮,進一步更改了貴族的職能。凡爾賽宮成了一個鍍金的鳥籠:對貴族來說,離開則意味着災難,因為所有的官職任命和變動都是在那裡作出的。拒絕加入凡爾賽體系的外省貴族便被重要的軍職或官職拒之門外,加上拿不到王家津貼(也無法依靠莊園的收入來維持自己貴族的生活),這些鄉村貴族(hobereaux)常常債台高築。一種嚴格的禮儀制度被強加在貴族的頭上:國王的一瞥或是一句話可以成就或是摧毀一個人的一生。同時,將宮廷移到凡爾賽也是路易十四的天才之舉。將貴族的注意力轉移到宮廷生活和日常的瑣事上,他摧毀了對自己權威的的威脅,並移去了法國中央集權的最大障礙。
權力和抗議
在路易十四將自己的意志強加到貴族身上之前,法國的大家族經常宣稱反抗王權的濫用是他們的基本權利。法國宗教戰爭、投石黨亂和查理八世、奧地利的安妮和瑪麗·德·美第奇統治時期的的社會動盪都和中央集權的加強以及這種基本權利的喪失有聯繫。
1685年南特敕令撤銷之後,大量的新教徒貴族家庭移居國外,這導致他們失去了自己在法國的土地。在法國的某些地區,大部分的貴族都是新教徒,而他們的出走幾乎清空了當地的貴族階級。一些移居貴族最後則融入了移居國的貴族階級之中。
在社會動盪時期,貴族的權力大多來自於他們的侍從體系(clientèle system)。和國王一樣,貴族將封地的使用權、禮物和其他形式的資助授予給其他的貴族,以此來發展一個巨大的侍從貴族系統。次要的家族會將他們的孩子們送去當騎士侍從和貴族家庭的成員,並學習宮廷的社交技能和紋章。
通過將侍從體系的焦點轉向國王和國家,並創造出與貴族相抗衡的力量(資產階級和穿袍貴族),舊制度得以升華[14]。在十七世紀晚期,不管是直率還是含蓄,任何對王權作出抗議的行為都是大不敬,且會被嚴厲鎮壓。
法國大革命時期貴族制度的廢除
1789年8月4日,法國大革命初期,國民制憲議會廢除了平民需要上交給貴族的各種苛捐雜稅,比如莊園制度中的器物使用費。貴族擁有的土地失去了作為封地的特殊地位,而他們自身也失去了種種特權,從而要像平民們一樣繳稅了,但他們仍然可以保留自己的頭銜。這些變革並沒有立即實施,因為實施這些措施的法令需要在各省被起草、簽署並公布,這導致一些地方的貴族直到1791年還在使用着自己的特權。
儘管如此,被認為是契約性(即地主和佃戶之間的土地契約)年租金(比如「cens」和「champart」)或是欠貴族的錢還是需要佃戶自己償還,這樣他們才能擁有明確的土地所有權。由於貴族的封建特權被稱為封建統治者權(droits de feodalité dominante),所以這種權利便被稱為封建共同契約人權(droits de féodalité contractante)。1790年5月3日定下的地契的價格是年租金的二十倍,如果那塊土地有產出,那麼就是二十五倍;農民們也需要償還過去三十年中沒有支付的債款。由於普通的農民沒有信用系統去貸款,所以只有生活富裕的人才能用到這條規定。這導致富裕的農民和中產階級成員購入了大量的土地,從而變成了新一代的地主,並讓佃農和一些窮困的農民在他們的土地上工作[15]。
議會在1789年8月26日投票通過了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但貴族的廢除並沒有同時發生。宣言在第一條中就宣布「人生來自由,且在權利方面平等;社會差別只存在於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直到1790年6月19日,貴族的世襲頭銜才被徹底廢除。平等和博愛的觀念說服了許多貴族,其中包括拉法耶特侯爵,他也開始支持在法律上廢除對貴族的承認。自由派的其他貴族之前雖然熱情地放棄了自己的特權,但現在則將此舉視為是對榮耀價值觀的攻擊。
革命後的貴族
貴族和世襲的頭銜在1789年和1848年革命中被廢除了,但世襲頭銜則在1852年通過法令被恢復了。但在1875年之後,法國總統既沒有批准也沒有授予過頭銜(總統辦公室仍然允許使用一些特定的外國頭銜),但法國政府會證實這些頭銜;民事法庭會保護這些頭銜;而刑事法院則會起訴這些頭銜的濫用行為。
波旁復辟後,舊貴族重新開始掌權(極端保皇黨則高呼着歸還他們失去的土地)。1817年的選舉法將選民限制到最富有、最有聲望的人中(不到人口的0.5%),其中包括了許多舊貴族。
拿破崙·波拿巴在第一帝國時期建立了他自己的世襲頭銜體系,即使在他被推翻後,這些新貴族的頭銜也有法律的保護。拿破崙一世總共創造了2200個頭銜:
- 親王與公爵:
- 皇室親王
- 帝國王子(princes impériaux)(1名,即拿破崙二世)
- 法蘭西親王(princes français)(8名)
- 至上親王(princes souverains)(3名)
- 勝利親王 (4名)
- 大封地公爵(duchés grands-fiefs)(20名)
- 勝利公爵(10名)
- 普通的公爵(3名)
- 皇室親王
- 伯爵(251名)
- 男爵(1516名)
- 騎士(385名)
1975年,法國只剩下239個源自於第一帝國的貴族家族。其中可能只有130-140個貴族家族是有頭銜的,且只有七個擁有公爵頭銜的家族和一個擁有親王頭銜的家族。
拿破崙也在1802年建立了一個新的騎士團,即榮譽軍團。今日,這個騎士團依舊存在,但成員並非世襲。通過法令,拿破崙還規定只要有連續三代人是榮譽軍團的團員,那麼這個家族就能獲得騎士頭銜。有一些家族達到了這個標準,但由於這條法令作廢,所以並沒有獲得騎士的頭銜。
七月王朝時期,路易-菲利普一世保留了波旁復辟時期建起的貴族院,儘管他廢除了世襲貴族,但還是授予了許多人沒有貴族性質的世襲頭銜。
1870年帝國垮台前,拿破崙三世的法蘭西第二帝國也授予了一些世襲頭銜。雖然法蘭西第三共和國表面上重新恢復了大革命所支持的平等原則,但實際上,直到20世紀,上層階級還堅持着社會差異(social distinction)的觀念(比如,馬塞爾·普魯斯特書中貴族和貴族階級的存在)。
貴族家族一戰中損失慘重。據估計,有三分之一的貴族家族姓氏因為最後一名頭銜持有者的死亡而消失。
在1789年人權宣言頒布前,法國宮廷認為貴族和全體公民的平等是不相容的。現在,人權宣言依舊是1958年憲法的一部分,而法國貴族在實際上已經被廢除了。
現在,如果個人的頭銜源自於法國王朝中的某個世襲頭銜的話,那麼這就會被當作是個人合法姓名的一部分,且能夠根據他們的授予而傳下去(但只能傳給男性繼承人)[16]。這些頭銜也能夠像姓名一樣得到民事和刑事法庭的保護,即使它們無法提供任何特權或是優先權(對比:聯合王國貴族爵位)[17]。但如果只是無根據的自稱的話,那就沒有辦法成為自己合法姓名的一部分[18]。頭銜的管理由司法部實施,他們能夠證實或允許頭銜持有者在官方文件(比如出生證明)中合法使用自己的頭銜[19]。
象徵
在法國,帶有紋章的印戒(chevalière)並不是貴族的標誌或者證明,因為成千上萬的中產階級家庭也被准許去登記並佩戴自己的紋章。印戒頂多是一種支持某些價值觀、美德和文化的標誌。
所有的貴族家族都有紋章。法國貴族男性在傳統上會將印戒戴在左手的ring finger上,這與歐洲大多數國家的貴族的做法相反(他們將印戒戴在左手或右手的 little finger上,具體取決於那個國家的傳統);法國的女性則將印戒戴在自己的左手的little finger上。如果一個父親沒有自己的紋章,那麼女兒有時就會戴上她們母親的印戒,但兒子就不會。
佩戴印戒時,紋章可以朝上(en baise-main),也可以朝着手心(en bagarre)。現在,朝着手心的戴法越來越普遍,儘管對於一些貴族家庭來說,朝着手心的紋章在傳統上是佩戴者已婚的意思。
舊制度
法國國王 | 法國王太子 | 法蘭西王子 | 血緣親王 | ||||
公爵或法蘭西貴族公爵 | 公爵 | 侯爵或法蘭西貴族侯爵 | 侯爵 | ||||
伯爵或法蘭西貴族伯爵 | 伯爵 | 伯爵(舊版) | 子爵 | ||||
主教代理官 | 男爵 | 騎士冠 | 另一種騎士冠 |
拿破崙帝國
皇帝 | 帝國親王 | 親王 | 公爵 | ||||
伯爵 | 男爵 | 騎士 | 榮耀帽 Bonnet d'honneur |
七月王朝
法國國王 |
畫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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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茹公爵若弗魯瓦五世(1113-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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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弗涅伯爵夫人瓊二世(1378-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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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德·維利耶·德·利勒-亞當(1384-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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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德·克洛伊一世(1435–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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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穆爾公爵路易·德·阿馬尼亞克(1472-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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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當布瓦斯二世(1473-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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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隆男爵阿爾芒·德·孔陶(1524-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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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莫朗西公爵亨利一世(1534-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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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迪吉耶爾公爵弗朗索瓦·德·本內 (1543-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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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勞德·德·拉·特雷莫耶(1566-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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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格維爾公爵 (1595-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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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百列·德·羅什舒阿爾·德·莫特馬(1600-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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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龐謝公爵夫人瑪麗·德·波旁(1605-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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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雷納子爵(1611–1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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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索瓦·德·拉羅什富科(161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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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斯公爵亨利二世(1614-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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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麗·德·那慕爾(1625–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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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爾維爾(1642–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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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德蓮·德·勞貝斯平(1646-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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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洛德·路易·赫克托爾·德·維拉爾(1653–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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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塔杜爾夫人(1654-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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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蒂親王弗朗索瓦·路易(1664-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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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索瓦-馬利·德·布羅伊,第一代布羅伊公爵(167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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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弗朗索瓦·阿爾芒·德·維涅羅·迪·普萊西 (1696–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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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爾帕伯爵讓-弗雷德里克·菲利波(1701-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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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索瓦-亨利·達考特(1726-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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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汗樞機(1734-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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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尼斯伯爵夫人斯蒂夫妮·菲麗希緹(1746-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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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隆公爵阿爾芒·路易·德·孔陶(1753-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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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爾·莫里斯·德塔列朗-佩里戈爾(1754-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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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奧多林德·德·博阿爾內(1814-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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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蒙公爵阿熱諾(1819-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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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穆勒公爵亨利·德·奧爾良(1822-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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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斯公爵讓三世(1874-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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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勒克萊爾(1902-1947)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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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s titres nobiliaires, dépouillés aujourd'hui de tout privilège féodal et même de tout privilège de rang, n'ont plus qu'un caractère personnel et honorofique et ne peuvent même plus être considérés, du point de vue juridique, que comme un complément du nom patronymique permettant de mieux distinguer l'identité des personnes, tout en perpétuant de grands souvenirs; si, en vertu de cette sorte de lien de subordination entre le titre nobiliaire et le nom patronymique, il est dû la même protection au titre qu'au nom, on ne lui doit pas une protection spéciale et privilégiée." Paris, 2 Jan 1896. Dalloz 1896 2.328
- ^ 」』’si le titre nobiliaire suit, en général, les règles du nom patronymique, il ne s'acquiert pas, comme lui, par le simple usage, même prolongé; il lui faut, à l'origine, une investiture émanant de l'autorité souveraine" Civ. 11 mai 1948, Dalloz 1948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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