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屆 第七屆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頒布的用於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授予國家勳章榮譽、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或發布特赦令、動員令的法令。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國家主席令接替原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後在國家主席職位缺位和被廢除時期,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代替國家主席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憲法》,即《八二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中恢復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規定,重新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職務[1]。自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得以恢復。

第四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召開,會上選舉楊尚昆為新任國家主席,他取代李先念成為第四位國家主席。他在任期間,共頒布了72份主席令,第一份頒布於1988年4月9日,其內容為任命李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最後一份(第72號)主席令頒布於1993年2月22日,內容為免去阮崇武勞動部部長職務。本列表列出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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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列表
編號 主要內容 日期
第一號 任命李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1988年4月9日
第二號 任命姚依林田紀雲吳學謙國務院副總理;任命李鐵映秦基偉王丙乾宋健王芳鄒家華李貴鮮陳希同陳俊生國務委員;任命陳俊生國務院秘書長(兼);錢其琛外交部部長;秦基偉國防部部長(兼);姚依林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兼);李鵬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兼);李鐵映國家教育委員會主任(兼);宋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主任(兼);丁衡高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主任;司馬義·艾買提(維吾爾族)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王芳公安部部長(兼);賈春旺國家安全部部長;尉健行監察部部長;崔乃夫民政部部長;蔡誠司法部部長;王丙乾財政部部長(兼);趙東宛人事部部長;羅干勞動部部長;朱訓地質礦產部部長;林漢雄建設部部長;黃毅誠能源部部長;李森茂鐵道部部長;錢永昌交通部部長;鄒家華機械電子工業部部長(兼);林宗棠航空航天工業部部長;戚元靖冶金工業部部長;秦仲達化學工業部部長;曾憲林輕工業部部長;吳文英(女)為紡織工業部部長;楊泰芳郵電部部長;楊振懷水利部部長;何康農業部部長;高德占林業部部長;胡平商業部部長;鄭拓彬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柳隨年物資部部長;王蒙文化部部長;艾知生廣播電影電視部部長;陳敏章衛生部部長;李夢華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彭珮雲(女)為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李貴鮮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呂培儉審計署審計長。 1988年4月12日
第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 1988年4月13日
第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1988年4月13日
第五號 公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988年7月1日
第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
第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1988年9月5日
第八號 公布《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1988年9月5日
第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
第十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1988年11月8日
第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988年12月29日
第十二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1988年12月29日
第十三號 任命羅干為國務院秘書長。免去陳俊生兼任的國務院秘書長職務。任命伍紹祖為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免去李夢華的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職務。免去羅干的勞動部部長職務。 1988年12月29日
第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1989年2月21日
第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
第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
第十七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年4月4日
第十八號 任命顧秀蓮(女)為化學工業部部長;免去秦仲達的化學工業部部長職務。任命阮崇武為勞動部部長。 1989年7月6日
第十九號 免去王蒙的文化部部長職務。 1989年9月4日
第二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第二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四號 任命鄒家華兼任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免去姚依林兼任的國家計劃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何光遠為機械電子工業部部長。免去鄒家華兼任的機械電子工業部部長職務。 198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1990年2月23日
第二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1990年4月4日
第二十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 1990年4月4日
第二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
第二十九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1990年6月28日
第三十號 免去何康的農業部部長職務。任命劉中一為農業部部長。 1990年6月28日
第三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二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四號 免去李鵬兼任的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職務。任命陳錦華為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 1990年9月7日
第三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990年10月30日
第三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第三十七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第三十八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
第三十九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
第四十號 免去王芳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任命陶駟駒為公安部部長。免去鄭拓彬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職務。任命李嵐清為對外經濟貿易部部長。 1990年12月28日
第四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
第四十二號 免去林漢雄的建設部部長職務。任命侯捷為建設部部長。免去錢永昌的交通部部長職務。任命黃鎮東為交通部部長。 1991年3月2日
第四十三號 任命鄒家華為國務院副總理,免去其國務委員職務。任命朱鎔基為國務院副總理。任命錢其琛為國務委員。 1991年4月8日
第四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
第四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1年4月9日
第四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991年6月29日
第四十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決定》。 1991年6月29日
第四十八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1年6月29日
第四十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
第五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
第五十一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1991年9月4日
第五十二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1年9月4日
第五十三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1991年10月30日
第五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12月29日
第五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
第五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
第五十七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992年4月3日
第五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
第五十九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1992年7月1日
第六十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一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二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三號 免去王丙乾兼任的財政部部長職務。任命劉仲藜為財政部部長。免去李森茂的鐵道部部長職務。任命韓杼濱為鐵道部部長。 1992年9月4日
第六十四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第六十五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
第六十六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1992年12月28日
第六十七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2年12月28日
第六十八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第六十九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十號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十一號 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
第七十二號 免去阮崇武的勞動部部長職務。 1993年2月22日

參考來源

  1. ^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新京報網. 2013-03-14 [2013-03-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3).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