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
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1946年通過的聯合國公約,於1946年9月17日生效。[1]
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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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46年2月13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紐約 |
生效日 | 1946年9月17日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內容
公約[1]規定聯合國在會員國領土內應享受:
- 為了執行職務和完成某項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
- 為了完成某項宗旨所必需的外交特權及豁免。
規定聯合國會員國代表和聯合國職員應享受:
- 為了獨立行使相關職務所必需的特權及豁免。
公約(第二到六條)在財產款項及資產、交通便利,會員國代表、職員、負聯合國使命之專家等方面對特權及豁免進行了具體說明。
公約第七條規定了聯合國通行證的頒布和管理辦法。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162各會員國批准了公約。同時多數會員國都做了各種程度上的聲明和保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