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

提供投資者證券買賣交易服務的法人組織

證券商(英語:Securities Firms),簡稱券商,是提供投資者證券買賣交易服務的法人組織,其組織型態必須為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經證券主管機關之特許及發給證照,而以經營證券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經營之業務主要包括承銷、經紀、自營,若同時經營此3種業務,稱之為綜合證券商。承銷為接受發行公司之委託,協助其證券發行之業務,經紀是接受客戶委託,代客下單買賣證券以收取手續費之業務,自營則是證券商以自己名義進行證券買賣之業務。[1]證券商不得收受存款、辦理放款、借貸有價證券、為借貸款項或有價證券之代理或居間。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或從事融資融券買賣的代理。[2]

業務範圍

依證券業務範圍,可分為:[3]

  1. 證券承銷保薦(Underwriter):保薦指經營商保薦人對發行人發行證券進行推薦和輔導,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理、包銷發行證券的行為。
  2. 證券自營(Dealer):指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3. 證券經紀(Broker):指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4. 證券投資諮詢(Consulting)是指經營證券機構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的活動,主要為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
  5. 證券財務顧問(Advisor):是指經營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諮詢、建議、策劃業務。
  6. 證券資產管理(Management):指證券公司為單一、多個投資者設立權益類、固守類、衍生類、混合類等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
  7. 證券融資融券(Margin):是指證券公司指向客戶出藉資金供其買人證券(融資)或者出借證券(融券)供其賣出,並收取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8. 證券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是指證券公司以做市商為中介,為雙邊提供報價的交易業務。
  9. 證券IB業務(IB):是指證券商接受期貨商委託,介紹客戶給期貨商的業務。
  10. 證券私募、另類投資(Investment):是指證券商設立子公司從事基金、股權等投資活動的業務。

參見

參考資料

  1. ^ 謝劍平. 投資學:基本原理與實務. : 51. ISBN 978-957-43-1484-3. 
  2. ^ 《投資型保險商品》〈第三章.金融體系概述〉,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2001年,三版,ISBN 957-30546-6-3
  3. ^ 《證券交易法》15、16條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