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法(soft law)是相對於硬法而言的,是指那些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範。

軟法的特徵主要有四點:軟法創製方式與制度安排富有彈性;軟法不能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軟法效力的實現的非司法中心主義;軟法規範的位階不甚明晰;軟法的創製和實施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協調性。

軟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中那些具有宣示性、號召性、鼓勵性、促進性、協商性、指導性的法規範;國家機關制定的諸如綱要、指南、標準、規劃、裁量基準、辦法等大量的規範性文件;政治組織特別是執政黨制定的章程和規範性文件;社會共同體制定的章程和規範性文件。

參考文獻

羅豪才、宋功德:《軟法亦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