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理(14世紀—1389年),子中浙江湖州府安吉縣鳳亭鄉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郎理是洪武二十年(1387年)的應天鄉試舉人,二十二年(1389年)授戶部主事洪武帝命他到山西徵收歉收欠稅,未成行適逢打雷震動謹身殿,於是洪武帝決定大赦免除欠稅,唯不久改為只免除三分稅收,他於是面見洪武帝,從容地說:「陛下效法堯舜治國,德教行於百姓,恩澤遍及四海,現在出爾反爾,是置天下如何?而且山西饑荒,人民皆餓死,取得的並非其有,似乎和古代兩稅三限之法違背,為臣不敢奉命。」洪武帝大怒拿起木杖杖打郎理,令木杖折斷鑽進左股,他也不為所動,並再次陳辭拒絕督徵,對方怒叱下令把他棄市,臨行刑時他和兄弟相持而哭,並說:「吾兄不必淚潸潸,志士忠臣死當閒,今夜不須尋宿處,夢隨流水到家山。」從容就義。不久洪武帝後悔,說:「朕之忠臣何殺之!疾也!」誅殺監刑者,並賜祭馳驛歸葬,追忠烈[1][2]

引用

  1. ^ 1.0 1.1 同治《安吉縣志·卷十二·人物》:郎理,勞府志【云】字子中,安吉人,洪武己巳由舉人授戶部主事,山西大歉逋賦,上特命理往徵之,未行會雷震謹身殿,大赦悉免天下逋負,尋詔止免三分,復命理往陛見,從容言曰:「陛下法堯舜為治,德教加於百姓,恩澤遍於四海,今已布大信而復更之,如天下何?且山西大饑,民皆殍死,取非其有,似與古兩稅三限之法戾矣,臣不敢奉命。」上怒以所持杖撾之,致折金鑽於左股,理弗為動,仍命督徵,理陳辭益堅,上怒叱令棄市,已而悔之賜祭焉。栗府志【云】性修謹尚志節,太祖既誅理,悔之曰:「朕之忠臣何殺之!疾也!」為誅監刑者。伍志【云】鳳亭鄉人,洪武丁卯由胄監中應天鄉試,己巳授戶部主事,明年命往山西徵逋賦,陳辭甚切,上以所持杖撾之折金鑽於左股,理弗為動,即械致原籍繫獄,鑽潰出,縣為封奏乃赦之,仍命往督,理陳辭益堅,上怒令棄市,已而悔之賜葬祭特隆。 原注案郎氏譜載,理臨刑時兄弟咸相持而泣,理口占一絕云:「吾兄不必淚潸潸,志士忠臣死當閒,今夜不須尋宿處,夢隨流水到家山。」殊有從容就義之槩,上賜祭馳驛歸葬,敕諡忠烈。
  2. ^ 同治《湖州府志·卷七十二·人物傳》:郎理,字子中,安吉人,洪武二十年舉人,授戶部主事,山西大歉逋賦,上命理往徵之未行,會雷震謹身殿大赦天下,悉免天下逋負,尋詔止免三分,復命理往陛見,從容言曰:「陛下法堯舜為治,德教加於百姓,恩澤徧於四海,今已布大信而復更之,如天下何?且山西大饑,民皆殍死,取非其有,似與古兩稅三限之法戾矣。願陛下熟思之,臣不敢奉命。」上怒以所持杖撾之,致折金鑽左股,理弗為動,仍命督徵,理陳辭益堅,上怒叱令棄市,已而悔之 張志 ,曰:「朕之忠臣何殺之!疾也!」為誅監刑者。 栗志

參考文獻

  • 同治《安吉縣志》·卷十二·人物
  • 同治《湖州府志》·卷七十二·人物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