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理論(德語:Wesentlichkeitstheorie),法學名詞,意指對於一般大眾有重要性的事務,應該以法律明訂,不能以行政命令作為規範的依據。這個學說源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為德國行政法的核心,也影響到德國憲法。一般來說,所謂的重要性事務,意指社會大眾關心的事務,個人不可以讓渡的基本權利,以及對人民自由權利有拘束性及干涉性的規範。但是如何決定哪些算是重要性事務,在學者間仍有爭議,目前的做法,一般是交由立法機構與法院決定。
概論
歷史
1972年3月14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公布的《刑事執行法判決》,確立了重要性理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