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伯興
黎伯興(15世紀—16世紀),字敬所,廣東廣州府番禺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黎伯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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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兩浙鹽運使 | |
籍貫 | 廣東廣州府番禺縣 |
字號 | 字敬所 |
親屬 | (子)嘉靖三十四年舉人黎永正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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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黎伯興祖先黎本盛是南宋的荊州長史,由雄州移居番禺市橋,他自小聰明有志向,因父親曾被權勢欺侮,故銳志學習,是正德十四年(1519年)己卯科廣東鄉試第七十三名舉人,授陸川知縣,剛到任就把奸吏和土豪置法,地方肅然。陞南康同知,府內有案件懸而未決,他審理後得知有豪強賄賂知縣誣陷平民,如實上報後豪強拿出五千兩賄賂,他嚴厲責罵對方,案件因此判定,再陞兩浙鹽運使,上奏革除危害人民的陋規銀以萬計,忤逆上級被彈劾回鄉。他到任每處以清慎廉正聞名,也愛民如子,任滿後人們總哭著送別,建遺愛碑、祀名宦祠,有詩文數卷燬於戰火[1]。
引用
- ^ 1.0 1.1 同治《番禺縣志·卷三十八·列傳七》:黎伯興,字敬所 阮通志選舉表字作之,始祖本盛,宋末為荊州長史,由雄州遷廣,卜居市橋,伯興少明敏有志操,不與流俗伍,以父嘗見侮於權勢,已復為鄉里所輕,乃銳志力學,博究經籍,正德十四年舉於鄉,授陸川知縣,甫下車即訪奸蠹及土豪橫暴者置之法,治化肅然,擢南康同知,郡有獄久不決,委伯興鞫,廉得縣受豪賄故,坐平民狀具實上監司,豪復以五千金諂伯興,伯興叱之獄遂定;擢兩浙都鹽運使,議革病民陋規銀萬計,與上官忤被論歸,伯興所至以清慎廉正著聲,而愛民如子,每解任咸流涕送之,立遺愛碑祀名宦,有詩文數卷燬於火。子永正,字樗村,聰慧敦厚,與人交無城府,而寡迎送、絕干謁,取捨語默問常若凜凜,篤學嗜古,粵中紀載多經其校讐,善書得鍾王法,兼工篆隸諸體,嘉靖三十四年舉人。
參考文獻
- 同治《番禺縣志》·卷三十九·列傳八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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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何儆 |
明朝陸川縣知縣 1529年-1535年 |
繼任: 張仁 |
前任: 金椿 |
明朝南康府同知 嘉靖年間 |
繼任: 王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