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第1屆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立法院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選舉,全國各地分別於1948年(民國37年)1月21日至23日舉行。中國國民黨主導的國民政府原定該次選舉與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同時在10月進行;但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爆發致使交通不便,最終立法委員普選略微延後於國民大會代表普選舉行[1]中國共產黨第三黨均抵制此次選舉,而中國國民黨及從民盟中脫離的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青年黨參加了本次選舉[2]

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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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選出759席
  第一大黨 第二大黨 第三大黨
 
領袖 蔣中正 張君勱 曾琦
政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民主社會黨 中國民主社會黨  中國青年黨
贏得席次 716 17 6

選前立法院院長

孫科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當選立法院院長

孫科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中華民國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
投票日1948年1月21日-23日
當時在任總統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
任期屆滿日1991年12月31日
改選數759席
選舉制度全國性公民投票

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

單議席單票制(甘肅省第二選區)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
第一屆立法院委員席次分布圖:
*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716)
* 中國民主社會黨 中國民主社會黨  (17)
*  中國青年黨  (6)
* 無黨籍  (20)

該次選舉共選出759名立法委員,以當時中華民國人口全國4億6100萬[3]來計算,平均60萬人選出一名立法委員

背景

 
1947年4月18日國民政府改組之日,上海大公報公布國民政府消息,為行憲之目的,自即日起不再於公開場合懸掛中國國民黨黨旗。僅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與國父孫中山畫像。

中華民國早期曾有過數次全國性的國會選舉,此時期的國會制度為包含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兩院制國會,其中參議院議員由各議會間接選舉選出,眾議院議員則由人民按人口數直接選舉產生。

1928年(民國17年)年底,中國國民黨主導的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國民政府達成全中國名義上的統一後,即公佈施行《訓政綱領》,並成立立法院。但其時的立法委員並未直接選舉,而是由中國國民黨一黨領導的國民政府指派,任期兩年。名額則由初期的49名增加到抗日戰爭前的194名。而1934年(民國23年)遴選出來的194名立法委員任期則因二戰原因,延至二戰後的1947年。

1947年(民國36年)1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公布,並定於同年12月25日開始施行。1947年4月,依據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國民政府改組容納少數政黨如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參加,並開始部署行憲後的國會選舉。此時國民政府成立了「中央選舉總事務所」,負責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直接選舉事務。而中國共產黨則因部份政治訴求在政治協商會議中未得到滿足,除了拒絕加入改組後的政府、抵制全國選舉外,並全面發起第二次國共內戰

1948年初,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4條,舉辦行憲後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因為幅員廣闊,各直轄市選舉日期並不完全相同,其起訖日期為1月21日至1月23日。因稍早1947年(民國36年)11月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發生的紛擾(即黨內人員不經政黨推薦,自行徵集選民聯署推薦參選),國民黨中央加強了對黨內代表提名的審查,國民政府規定:

國民政府就立法委員候選人提名辦法之規定[4]
  1. 各級選舉所委員,各政黨均有人員參加,關於簽署提名立委候選人有無黨籍,應由各級選所抄錄名單,先送各黨各省級黨務機關審查,取具正式公文附卷。
  2. 如確係政黨黨員,未經政黨提名而自由參選時,應受政黨提名補充規定之限制,不予公告。
  3. 如受政黨提名補充規定限制之立委簽署候選人,雖經公告,亦應予以撤銷。

經此規定,僅無黨派人士才可以三千選民聯署提名的方式推薦候選人,政黨代表必須遵守各個政黨之紀律,由該政黨提名候選人。

選務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立法委員席次分配之規定為:各、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300萬以下者5人,其人口超過300萬者,每滿100萬人增選1人;其他如蒙古各盟旗、西藏、各民族在邊疆地區、僑居國外之國民、職業團體等選出者名額分配以法律定之。另外婦女在各省、各直轄市選區,有保障名額之設計。經核算後,當時公民數為4億6100萬人口[3] 的中國,在此選舉中應選出773名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如下:

  1. 、各直轄市選出者:622名
  2.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22名
  3. 西藏選出者:15名
  4.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6名
  5.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19名
  6. 職業團體選出者:89名[5]

候選人之產生: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被選舉權而欲為候選人時,經三千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登記者,不得當選。僑民及職業團體由規定數目之若干選民簽署提名方可參選。由於當時憲政伊始,反對黨勢力過小,絕大部分候選人實際由國民黨提名產生。

選舉過程

作為行憲交接程序,依照制憲國民大會附帶通過之《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在行憲政府成立前,由國民政府組織第一屆國會選舉。1947年(民國36年)5月5日,國民政府正式頒布《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條例》,由中央選舉總事務所負責該次的選務工作。根據該條例,6月13日,國民政府特派張厲生洪蘭友蔣勻田劉東岩金體乾為總事務所委員會委員,並指令張厲生為主席。6月25日,選舉總事務所正式於首都南京成立。同時,各地亦設立省市縣選舉事務所負責本地區的選舉工作。1948年(民國37年)1月21日至23日,全國47直轄市境內蒙古族各盟、旗外蒙古獨立已獲國民政府承認,選舉僅及於內蒙古等地)、藏區西藏地方與旅居內地藏族)和國內各職業、婦女團體各地,以及海外僑胞聚居區,約有近2億選民,投票選舉了立法委員。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在中國共產黨控制的解放區內無法進行民選,國民政府通過了補充條例,規定由臨近地區人民選舉綏靖區內代表。

此次選舉因為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拒絕參與,而僅有中國國民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青年黨及無所屬特定黨籍或小黨參與。在選舉方式方面,經過公民登記的年滿廿歲的中國公民均可以「單選、無記名、秘密」的方式參與投票。其中除了少數的職業團體人士與自治民族之外,全國皆於設籍住所附近的選務所參加,以各省平均三成的公民登錄率來換算,該選舉據估計至少有1億5000萬人參與。[來源請求]儘管參選率較低,此屆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選舉仍是迄今為止大陸地區唯一的一次直接民選。

另外,新疆省名額6名,保留伊塔阿三區應選一名,僅選出5名;西藏地方原定名額5名,由於噶廈遲遲不上報名單,最後依條例由駐京國大代表3人兼任,故西藏地方缺2人;另外僑居國外國民應選名額19人,第六至第十三區均未統計出,故僅選出8人,缺額11人。合計總額共缺14人。

時任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目睹國大代表選舉和立法委員選舉,說:「以美國人眼光看中國大選,難免有不能盡如人意之處。但此事之教育價值,實無法估計。中國經此一開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對於國家之民主建設,必當發生至佳之影響。」[6]

當選名單

相關選舉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中央民意機關除了立法院之外,還有國民大會監察院。該兩機關也在行憲後辦理了第一屆選舉,見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與1947年-1948年中華民國監察委員選舉(第一屆監察委員選舉)。

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束後不久即因第二次國共內戰而型成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政府自由地區所辦理的1969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一屆立法委員增選)與1992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大陸辦理的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原創研究?]均可視為本次選舉的後續選舉。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選舉圖片

1947年(民國36年)11月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與1948年(民國37年)1月的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因兩次選舉幾乎同時舉行,照片難以分辨出兩次選舉之歸屬,故統一放置於此

參考文獻

引用

  1. ^ 朱宗震等. 中华民国史第三编,第六卷. 中華書局. ISBN 7101020186 (中文(簡體)). 
  2. ^ 《周恩来传》. 北京: 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8. 
  3. ^ 3.0 3.1 China's Population Reaches 461,000,000 The Washington Post (1877-1954). Washington, D.C.: Nov 22, 1947. p. 2 (1 page)
  4. ^ 大公報上海,1948年1月12日,第二版
  5. ^ 《中華民國選舉概況》,中央選舉委員會,1984年6月,第562頁
  6. ^ 《中央日報》,南京,1947年11月24日第2版

來源

  • 劉寧顏 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中華民國國史館 編:《中華民國褒揚令全集》,14冊,NO.2313-NO.2708,台北市:國史館,1985年.
  • 李憲榮:《從選舉制度論立法院效能之改善》,2001年.
  • 《中華民國憲法》,立法篇.
  • 許主峰:《公民組織與政府組織的改造》.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