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江岷欽

由Yyk在話題魚翅宴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5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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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岷欽投書m:OTRS(Ticket#: 2007042410001701 ),要求刪除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我是台北大學教授江岷欽,謝謝維基百科收錄我的資料。

但是貴網頁(如下)最近竟然增加個人法律訴訟內容與貴版人物介紹的風格完全不合,已成校園鬥爭的延伸園地。 基於個人隱私權利之保障,我昨日上網刪除我個人資料,但今日又被重貼回去。

我鄭重聲明:我不願意將個人資料張貼在維基百科的網頁上,請尊重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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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暫時刪除了相關章節,但是請大家討論一下這樣做是否應當?也請熟悉台灣法律中有關隱私權的用戶協助提供法律建議。如果應該刪除,我會使用m:signright權限徹底刪除相關內容--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4月24日 (二) 05:48 (UTC)回覆

生者傳記方針裡面沒有麼?—Skyfiler 2007年4月24日 (二) 14:49 (UTC)回覆
但在歷史版本中已找不到該法律訴訟內容,現在已無從審查也無從討論。不知書生開此討論的用意何在?
話說回來,這類內容可能不是江先生嚷嚷幾句就能要人噤口的。而且江先生的要求是:「我鄭重聲明:我不願意將個人資料張貼在維基百科的網頁上,請尊重我的權利。」意思是所有個人資料,不是只有法律訴訟內容,所以要刪掉江岷欽這個條目?-- 百楽兎 2007年4月24日 (二) 15:37 (UTC)回覆
最好致信其本人,問清楚他的意思吧。金翅大鵬鳥(talk) 2007年4月25日 (三) 01:43 (UTC)回覆
我不清楚實際情況,但我認為只要資料 1.已向公眾公開 及 2.可供查證,而資料來自具權威的來源,如傳媒 ,不應因為當事人不願意而不在維基百科收錄。我們的工作只是中立持平地敘述事情,不能因當事人的不滿而扭曲或迴避事實。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4月26日 (四) 14:13 (UTC)回覆
同意user:Kevinhksouth的說法,不能因為當事人抗議就輕易刪除已公開且可供查證,而資料來自具權威的來源的資料,無論正負面。更何況該人已是常在媒體出現的知名公眾人物。訴訟案如果是已經由媒體廣為報導,更不能說刪就刪。—Ellery 2007年4月27日 (五) 16:34 (UTC)回覆
從這一討論,我想起了昔日方尚文條目的爭議。有些問題我想大家必須思考一下:究竟Wikipedia:生者傳記的「權力」大到了甚麼?可以因為傳主的投訴而刪除所有負面資料?而甚麼是傳主口中的「個人資料」(是指「個人法律訴訟內容」還是其他)?已經由傳媒報導過的訴訟案內容又算不算「個人資料」?我理解生者傳記的要點是:1. 「持使用高質量的參考文獻——特別是個人生活細節。」2. 「編輯者應自在世人物傳記及其討論頁移除任何無列明來源或所倚賴之來源不符合Wikipedia:可靠來源所列準則的負面資料。」反之,如果負面資料來源符合Wikipedia:可靠來源的原則,又是否可以列出這些負面的資料呢?
就此條目而言,條目所涉及的訴訟案經過臺灣的中華日報中廣新聞網的報導(傳媒似乎主要集中一審報導,上訴的報導找不到,只找到法院裁決書,還有一篇和此事始末有關的報導,來自東森新聞。)這算不算Wikipedia:可靠來源?我想大家可就此個案仔細討論。—Charlotte1125 2007年4月27日 (五) 18:04 (UTC)回覆

我覺得,只要是真實的,公開的,不會損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都可以收錄。而不是依照個人意見處理。。假如我是秦檜,我是不是可以要求維基刪除秦檜的條目,理由是它把我寫成了壞人?—葉平 2007年4月30日 (一) 06:25 (UTC)回覆

我不贊同刪除江先生的個人資料,甚至訴訟資料也不應刪除,江先生作為國立大學的教授,一言一行本即為學生師法之對象,其學術論文是否涉及抄襲經法院判決,更非與公益無涉,再者,江先生為公眾人物,其與他人對簿公堂之資料早已由法院公諸於世,維基百科只要適當引述來源,並無涉及隱私權之侵害,收錄上述資料,自非無由。--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5月1日 (二) 11:08 (UTC)回覆
贊同葉平兄和虎兄的說法,只要適當引述來源,無涉及隱私權之侵害,收錄並無不可。—Jasonzhuocn 2007年5月3日 (四) 17:30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方針以中立為原則,並且不得原創研究,也就是需要陳述事實。條目中的狀況如何我不清楚,但是如果沒有違反中立以及明列了來源依據,則在台灣會因為事實之陳述無法構成毀謗或是侮辱。侵犯隱私權問題,在明列了來源之下,更加是不可能成立。民法中的名譽權在審判時或許可能造成違法,但是條目中如果陳述狀況是以事實客觀性的寫出,一般也不會構成違法。由於如此,在台灣某些媒體常常都會指名道姓的去報導一個未經過確定的事實,而這些被報導者即使提出訴訟也很難打贏官司。維基百科狀況除非條目明顯有偏差報導,或是加上原創研究等私人感想之類,否則不宜刪除。即使當事者本人有異議,理應向資料來源去申訴,而非以個人是否願意為由來這裡抹滅事實之陳述,否則就是嚴重違反中立原則。不過,像這樣一個小人物到處都是,雖然有報導,但是真的值得為他寫這個條目嗎?→真的很囉唆的阿佳 2007年5月10日 (四) 02:23 (UTC)回覆
雖然我很討厭江先生,但我個人對於這個條目的想法比較不一樣,觀察之前的編輯,很明顯是只敘述對江先生不利的事實,這完全是偏頗的內容,縱使內容是可查證的事實,但整個條目明顯偏頗是相當不適宜的,我認為應該在內容擴充江先生的其他事宜後,再將此部分回復,否則很難不讓人有刻意放大江先生缺點的聯想,我若是當事人,看了也會很火大,一個只罵人缺點沒有優點的條目是不適當的,難不成江先生真的罪大惡極到這個程度?他都沒有優點嗎?就算討厭他也不應該保留一個帶有攻擊他意味的條目內容--robinhou 2007年5月10日 (四) 11:20 (UTC)回覆
同意以上的說法,雖然我先前不贊同以隱私權為理由刪除那些訴訟資訊(因為是已經公開的事實,根據法院的公告),但是江教授一定有其他方面值得記載,不應該只有寫入這一件訴訟案,而應加入更多有關於其學術思想、研究成果等的內容,以符合比例原則。--Theodoranian|虎兒 =^-^= 2007年6月19日 (二) 15:49 (UTC)回覆


◎有關訴訟相關的資料,已有高等法院判決書做最後定讞,判定江教授勝訴。全文如下:http://instantjustice2006.blogspot.com/ --Dingruogu註:作者為Eureka 2008

請仔細讀一下上面的討論和Wikipedia:可靠來源。另外這是一個Wikipedia:討論頁,請遵守Wikipedia:討論頁指導方針:最新的意見置於頁面最底,用四個波浪線加上簽名--Dingruogu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08:28 (UTC)回覆



請您給出江先生及其支持者blog以外的來源,自己為自己辯白很難令人信服,也不符合Wikipedia:可靠來源的標準。希望您不要簡單的刪除不利於江先生的陳述,除非您能提供符合Wikipedia:可靠來源標準的材料。不過,您可以將不利於江先生的陳述修改的更為客觀、有據可查,或者如前面討論的那樣,加入更多有關於其學術思想、研究成果等的內容。--Dingruogu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09:18 (UTC)回覆


◎您說的很對。司法院公告的判決書,請您參考。判決書全文收錄在司法院判決書資料庫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類別:刑事,判決字號:95年上易字第1985號。Eureka 2008 (留言) 2009年2月7日 (六) 15:35 (UTC)Eureka 2008回覆

魚翅宴

--Yyk (留言) 2009年7月16日 (四) 10:23 (UTC)回覆

--Yyk (留言) 2009年7月18日 (六) 23:35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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