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逃稅

由Eric1878在話題關於參考文獻1上作出的最新留言:5 年前

關於參考文獻1

參考文獻1中指明在中國大陸逃稅最高量刑是無期徒刑,可是其中引用的條文是關於走私罪的. 走私罪和逃稅罪並不一樣,一個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另一個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制度. 而違反的法律法規也是一個是海關法規,一個是稅收法規.所以二者不能等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Eric1878對話貢獻)於2018年9月9日 (日) 20:11 (UTC)加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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