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建議更名:「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

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 →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1. 根據命名常規,先到先得且不該手動轉換異體字。2. 理由有問題,說所有地區都只用毗為正字(規範字)就不對。毗和毘在臺灣是都承認的正字,「毗」字在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的2103,「毘」字在次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的1974。--Elanndor留言2024年8月26日 (一) 20:4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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