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封禁申請/草案/被控人辯解程序
請留意下列方針內容公示有效:
感謝你的留意。 |
“ | 既然如此,撤回公示。而本題則於權限組得到共識後重開。並承達師建議,開頁討論議題四。--J.Wong 2011年12月27日 (二) 15:16 (UTC) | ” |
——Wikipedia:封禁申請/草案/核禁者及裁決者之資格與任免 |
承J.Wong君留言,開此專頁討論議題四:「被控人辯解程序」,各位可於下面的討論區發表意見。討論之詳情,包括是否需要設有時限、申訴的地點在那。
議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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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討論結果:#首次整理
討論區
- 請在此留下你的意見。意見之後,請簽名。
- 個人意見:應該在有關封禁被執行之後四十八小時內於一個專頁申訴。但,由誰處理?-HW (留言) 2011年12月28日 (三) 10:20 (UTC)
抱歉,未能及時開頁,供各位討論此事。被控人辯解程序,意指審批或快速封禁,管理員、核禁者或用戶提控後,被控人須否按要求,又或者可否辯解。是否容許被禁者到封禁申請審批頁留言辯解?此乃地點。時限應不難明,被控人需於多久內辯解?--J.Wong 2011年12月28日 (三) 14:31 (UTC)
- 抱歉對題目誤解了。我想,如果這樣的話,地點:如已被初禁 => 自己用戶討論頁,如未被初禁 => 申請頁。時限:72小時吧。-HW (留言) 2011年12月29日 (四) 07:18 (UTC)
- 當前狀況是:用戶如果被封,只能編輯自己的用戶對話頁。而且如果封禁時連同對話頁也一同封禁,那麼用戶唯一的途徑就是發送郵件到unblock-zh進行申訴。當然,很多時候用戶也會直接向管理員發郵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2月30日 (五) 01:42 (UTC)
- 申訴的權利當然要給,不過和現在同樣,如果濫用的話就阻斷申訴渠道。我覺得申訴有效期,72小時一般而言夠用了,最多1周。地點如HW所述。處理的話,不是有CAT:RFUB麼,注意監視這個分類就是了,一天看一次。任何一位裁決者看到之後就可以開始建立小組,然後進行討論做決定(如果將來是小組制的話)。--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1年12月30日 (五) 14:12 (UTC)
- 現時沒有制度能完成阻隔申訴渠道。任何時候用戶都可以發信至mail:Unblock-zh,只不過這個郵件列表是一個不公開的列表,而其實向管理員發電郵也不公開。我覺得,除非用戶討論頁被濫用,否則不應該禁止使用。(目前有管理員一開始就封禁了討論頁)-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09 (UTC)
- 我就是這個意思,一開始不應當禁止編輯自己的討論頁,如果濫用的話,包括使用這個能力繼續在自己的討論頁上進行破壞活動(比如發廣告),再禁止也不遲。但是有些情況應該允許直接禁止編輯自己的討論頁,比如通過CU確認的傀儡。通過郵件列表提交的解封申請可以直接駁回掉,除非是一開始就被禁止編輯討論頁的。另外通過電郵申請解封的話應該把來信公開。--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27 (UTC)
- 據悉,由於郵件列表涉及到用戶的個人私隱(可能是IP),故有關方面之前在客棧認為不便於公開-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2:38 (UTC)
- 我就是這個意思,一開始不應當禁止編輯自己的討論頁,如果濫用的話,包括使用這個能力繼續在自己的討論頁上進行破壞活動(比如發廣告),再禁止也不遲。但是有些情況應該允許直接禁止編輯自己的討論頁,比如通過CU確認的傀儡。通過郵件列表提交的解封申請可以直接駁回掉,除非是一開始就被禁止編輯討論頁的。另外通過電郵申請解封的話應該把來信公開。--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27 (UTC)
- 現時沒有制度能完成阻隔申訴渠道。任何時候用戶都可以發信至mail:Unblock-zh,只不過這個郵件列表是一個不公開的列表,而其實向管理員發電郵也不公開。我覺得,除非用戶討論頁被濫用,否則不應該禁止使用。(目前有管理員一開始就封禁了討論頁)-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1:09 (UTC)
- 像無一用是書生說的用unblock-zh申訴的話,像有的管理員到最後跟本不會理申訴人的申訴內容,那這樣的話要怎麼進行申訴呢?--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2:42 (UTC)
- unblock-zh有數十個管理員,總有個理吧-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3:49 (UTC)
- 這麼說也是有道理。--Msnhinet8jp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3:53 (UTC)
- 個人意見:初封者如需申訴,應該在自己用戶頁上掛出模版,列明解封原因,再由管理員和自動確認用戶投票決定去留.--強仔 (留言) 2012年1月1日 (日) 05:34 (UTC)
- 這個應該是上訴的程序吧-HW (留言) 2012年1月1日 (日) 07:57 (UTC)
首次整理
整理,後續參與用戶請將自己意見嘗試放到表內:
首先,被禁者有權辯解,各建議如下:
提出者 | 時間 | 地點 |
---|---|---|
HW | 已被初禁:自己用戶討論頁 未被初禁:申請頁 | |
バカ | 最多1周 | 已被初禁:自己用戶討論頁 未被初禁:申請頁 |
附加方針:「除非特殊情況(如通過CU確認的傀儡),否則不能在封禁時便禁止用戶編輯討論頁;唯如有關渠道被濫用(如發廣告、破壞),則有權修改有關封禁以防止濫用。除非是一開始便被禁止編輯討論頁,否則任何通過郵件列表的解封申請,可以直接駁回(優先使用用戶討論頁申請解封)。」(バカ提出,HW和議)
-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4:03 (UTC)
- 我修改我的意見。由於三天有可能不足(包括用戶突然無法上網、其他因素),故延長至7天。還請各位多提意見,好令早日達成共識。-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4:13 (UTC)
附加方針前句,現時《封禁方針》已有提及,毋須重複。至於後句,又似乎無關辯解?
現時封禁申請框架為例,嘗應用上列草案︰
- 一、管理員甲嘗援快速封禁條款封禁用戶乙。翌日機械人批量提案。核禁員追認前,等候七日,察用戶乙有否於其討請頁辯解。
- 二、管理人員丙嘗援審批封禁條款初禁用戶乙,或用戶丁認為用戶乙違反快速封禁或審批封禁條款,之後提案專頁,裁決者或裁決小組定斷前,須待七日,等用戶乙往專頁或其討論頁辯解。
以上情況,是否如閣下所想?當中,可有誤解?切記辯解非上訴,以及尚有上訴程序。--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07:46 (UTC)
- 又一次誤會,抱歉並謝謝提醒。我提出,修訂附加方針後句「解封申請」做「辯解」,「可以直接駁回」改為「可以不予理會」。當中,我的想法如下:
- 一、管理員甲嘗援快速封禁條款封禁用戶乙。翌日機械人批量提案。核禁員隨即追認。用戶無權申辯,但有權上訴。(有修訂)
- 二、管理人員丙嘗援審批封禁條款初禁用戶乙,或用戶丁認為用戶乙違反快速封禁或審批封禁條款,之後提案專頁,裁決者或裁決小組定斷前,須待七日,等用戶乙往專頁或其討論頁辯解。如無辯解,即視為無辯解意見,可即時定斷。執行封禁後,用戶有權上訴。
- -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8:21 (UTC)
但七日會否過長?就審批封禁而言,管理員已可施禁後等七日之久方提案專頁,現再等七日,即最長可待兩週之久?封禁期也未必有如此長……--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08:40 (UTC)
- 初禁為七日。好吧,我修改意見,將之修改為「初禁結束之前24小時」(二、管理人員丙嘗援審批封禁條款初禁用戶乙,或用戶丁認為用戶乙違反快速封禁或審批封禁條款,之後提案專頁,裁決者或裁決小組定斷前,須待至初禁結束前24小時,等用戶乙往專頁或其討論頁辯解。執行封禁後,用戶有權上訴。)-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08:51 (UTC)
- 有權辯解乃理所當然。
- 地點之議,亦可同意。
- 管理員提案︰
- 快速禁︰無辯解,有上訴。行
- 審批禁︰有辯解,本人建議一日,因為速禁係「最多」七日,不是一定七日。
- 另外,以便落實,本人建議修訂程序︰管理員初禁後,核禁員翌日須查核管理員有否遞案,未有須代為提交,並留言告知該管理員,(要求舉證?待定)。確保初禁一日內交付專頁。而裁決小組則初禁時間起計須等廿四小時,期後開始討論,期間被控仍可不時發言,直到裁決得出為止。
- 用戶提案︰
- 快速禁︰理論上,即用戶提案,管理員見到,已可處理掉,毋須等候辯解。
- 審批禁︰同上,不過是申請時間起計。
- 這樣設定,是要避免初禁過去,仍未得出裁決。
- 以上--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10:18 (UTC)
- 也許都能( ✓ )同意。(~)補充,如果封禁為用戶提出,應當去被控人的用戶討論頁作出通知,以免在未有接獲通知可辯解的情況之下被禁。(?)疑問1. 裁決得出是否應該限制在初禁結束前?2. 如「核禁者」獲封禁權,有否權限執行快速禁與審批禁之初禁?-HW (留言) 2011年12月31日 (六) 11:46 (UTC)
- 理論上,係審批封禁就應該有初禁或者應訊通知。而速禁就可以繼續沿用封禁模板。
- 一、應該。不行,就唯有由裁決者延長初禁。
- 二、本人認為不可,確保任何核禁者均可直接核禁及裁決,而毋須考慮到避嫌問題。封禁權授予,旨在方便核禁者或繼承其權之裁決者施行裁決結果。將來,討論至核禁者或裁決者守則時,本人會建議禁止核禁者施行初禁。--J.Wong 2011年12月31日 (六) 12:49 (UTC)
- 但我認為如果真的有重大破壞,理應可以協助管理員執行職務吧(例子:WP:BOTVAND)。現在,等一會來看看其他人的意見;下表如需修改意見,請自行編輯。
- 理論上,係審批封禁就應該有初禁或者應訊通知。而速禁就可以繼續沿用封禁模板。
第二次整理
用戶 | 辯解 | 上訴 |
---|---|---|
バカ | ||
HW | ||
J.Wong |
- 管理員提出,可即時執行封禁。
- 用戶提出,管理員見到,可即時執行封禁。
- 核禁者雖持權,唯無權執行初禁。(不列入「辯解程序」之討論共識,如有其他意見,可於議程六及七發表)
用戶 | 辯解 | 上訴 |
---|---|---|
バカ | ,一日 | |
HW | ,一日 | |
J.Wong | ,一日 |
- 辯解地點:已被初禁,為自己用戶討論頁;未被初禁,則為申請專頁(Wikipedia:封禁申請/審批封禁)
- 管理員初禁後,核禁員翌日須查核管理員有否遞案,未有須代為提交,並留言告知該管理員,(要求舉證?待定)。確保初禁一日內交付專頁。而裁決小組則初禁時間起計須等廿四小時(該廿四小時被控可以辯解,唯裁決小組不得討論),期後開始討論,期間被控仍可不時發言,直到裁決得出為止。
- 辯解限期:如為用戶提禁,由提報起計;如為管理員初禁,由初禁起計。
- 初禁結束,討論未果,可延長初禁。
敬請多多發表意見-HW (留言) 2012年1月1日 (日) 03:28 (UTC)
- 速禁不需要辯解。(忙着期末考試複習所以之後一直沒回來看)--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1:43 (UTC)
- 已改。現今大方向為:速禁無辯解,有上訴;審批禁有辯解,有上訴,不過要進一步確立辯解期限。-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03:28 (UTC)
的確,一週與一日,總要有個共識。而是否禁制初禁者及裁決者初禁,則可留待議程六及七處理。--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06:38 (UTC)
另外,初禁者辯解,應複製至專頁,存檔備考。--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06:44 (UTC)
- 核禁者雖持權,唯無權執行初禁一項,能否不給予封禁之權限,而只給予解封權限?卍田卐 阿魯巴每天國旗介紹 2012年1月2日 (一) 13:01 (UTC)
- J.Wong: 專頁乃指何頁?卍田卐: 1. 技術上不允許 2. 給予封禁權限是方便他們執行「審批封禁」的結果時可隨即封禁而不需上報予管理員再封禁。-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41 (UTC)
- 提出最少一周是擔心有些人可能沒時間上網(這個人起初居然以為是上訴時限……真想一巴掌把自己拍飛),辯解的話1天確實夠……就算沒來得及處理後面還有上訴--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56 (UTC)
- 已修改。由於意見較為統一,未知是否可略過投票程序,僅公示七天?-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4:11 (UTC)
- 專頁︰審批封禁頁。既然意見統一,今決公示一週,至一月九日為止,期內無人反對,則視第二次整理所得為共識,並寫入《封禁申請》。--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14:37 (UTC)
- 或者核禁者可施行快速封禁,而審批封禁則務須由管理員初禁。--J.Wong 2012年1月2日 (一) 14:41 (UTC)
- 支持,但是這個問題等權限投票過了再說吧。目前這個議題應該問題不大,接下來要繼續往下走,後面議題還很多很碎。社群還是有能力應對雙線作戰的。--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2日 (一) 16:31 (UTC)
- 議題五、八、九、十皆與權限關係不大,六、七也可並行討論。總而言之卡死在議題二實在是浪費時間。--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2日 (一) 16:35 (UTC)
- 支持,但是這個問題等權限投票過了再說吧。目前這個議題應該問題不大,接下來要繼續往下走,後面議題還很多很碎。社群還是有能力應對雙線作戰的。--達師 - 218 - 372 2012年1月2日 (一) 16:31 (UTC)
- 已修改。由於意見較為統一,未知是否可略過投票程序,僅公示七天?-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4:11 (UTC)
- 提出最少一周是擔心有些人可能沒時間上網(這個人起初居然以為是上訴時限……真想一巴掌把自己拍飛),辯解的話1天確實夠……就算沒來得及處理後面還有上訴--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56 (UTC)
- J.Wong: 專頁乃指何頁?卍田卐: 1. 技術上不允許 2. 給予封禁權限是方便他們執行「審批封禁」的結果時可隨即封禁而不需上報予管理員再封禁。-HW (留言) 2012年1月2日 (一) 13:41 (UTC)
- 議題五、八、九已開頁討論。權限六、七則待權限投票後才算。-HW (留言) 2012年1月3日 (二) 07:33 (UTC)
- 我不明白為何速禁用戶不允許辯解?任何用戶都應該允許他被封禁後作出辯解(除非是專門破壞)。審批封禁也不太明白,如果已經被封禁,被封禁用戶只有兩種方式辯解,要麼自己用戶對話頁,要麼郵件列表,不可能在專頁發言。此外,既然初禁結束,討論未果,為何還能延長初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5日 (四) 02:37 (UTC)
- 我認為辯解是在被執行封禁之前,被封禁後的稱為上訴。--バカあたい最強!(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2:39 (UTC)
現時用戶非因其他用戶提案而因管理員審察認為違規而直接封禁者,都可謂沒空間辯解。往往也只是事後上訴。而考慮到快速封禁準則明確,核禁者應已可篩選封禁是否合理,例如回退不過三,核禁者應可判斷用戶是違反規定,抑或其實在回退破壞。另外,快速封禁亦可能只禁一日,故此不預留時間予用戶辯解。至於審批封禁,此則不難解釋,閣下亦應經歷過,之前無數被封禁用戶試圖在管理員佈告版留言申訴,哪怕只是IP,最後不也是落得「繞過封禁」的罪名。如果社群認為可以,本人絕對歡迎,起碼可預見將來毋須不斷「剪剪貼貼」,浪費時間,增加效率。該處所指是討論仍在進行,未得結果。是「未果」,不是「不果」。--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4:39 (UTC)
- 沒有人說已被初禁要去專頁辯解。但在用戶討論頁辯解/上訴後將一切內容複製至專頁留檔,未知是否可行?-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29 (UTC)
- 誤會了,抱歉。--J.Wong 2012年1月5日 (四) 05:38 (UTC)
未知書生上述言論,是否反對本項公示?如是者,有關公示將會無效。-HW (留言) 2012年1月5日 (四) 05:47 (UTC)
您們這麼辛苦幹嘛?依在下至愚見,照搬日文維基百科的規則就是了。
壞壞的中華小天魚 (☺) 2012年1月8日 (日) 07:24 (UTC)
- 不是所有內容都是搬字過紙即可成文的。-HW (留言) 2012年1月8日 (日) 08:06 (UTC)
- 先講明,這條只是個人建議,與討論無關。可以請管理員遣詞用字不要如此文謅謅的嗎?基本上打第一次整理以後的討論就完全看不懂了,兩條草案繞來繞去頭都暈了。風鳴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3:06 (UTC)
今已1月9日,限期已到,未收到明確反對,宣告公示結束,有關議案寫入方針。同時,本討論頁關閉。-HW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14:17 (UTC)
- 參與人不夠踴躍,反對寫入方針;且至少有User:風鳴表示「看不懂」。--Winertai (留言) 2012年1月17日 (二) 09:46 (UTC)
- 本人從不知有參與人活躍限制,恕在下孤陋寡聞。--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31 (UTC)
- 我是好心提醒您們這些主事者,別不識好歹得酸溜溜。話說您覺得沒多少人參與討論,然後以今已1月9日,限期已到,未收到明確反對,宣告公示結束,有關議案寫入方針。通過的方針有其共識性及代表性嗎?何況,User:風鳴已表示「看不懂」,為何HW以「未收到明確反對」為由強渡關山。--Winertai (留言) 2012年1月18日 (三) 16:33 (UTC)
- 本人從不知有參與人活躍限制,恕在下孤陋寡聞。--J.Wong 2012年1月18日 (三) 14:31 (UTC)
「這條只是個人建議。」,請別不識好歹得酸溜溜。維基百科大部分條目皆由少部分編者所作,您以為有共識性及代表性嗎?Justincheng12345 (留言) 2012年1月19日 (四) 09:50 (UTC)
- 我不知道是不是應該寫在這裡?維基百科:封禁申請/審批封禁中為何都要為每個用戶建立專門頁面?這樣做似乎可能會對用戶造成傷害。建立專頁應該是只針對有多次造成破壞的用戶才應該考慮建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20日 (五) 14:29 (UTC)
- 另外看了這個測試頁面,說實話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已經完全能夠做到,再建立這個頁面實在感覺多此一舉(只要註明一下就可以區分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20日 (五) 14:31 (UTC)
- 建立專頁,這個未有討論過,當然我也不支持每個用戶建一專頁。另外其實VIP的確做到的,目前的問題就是合併與否。-HW論 獻 抗議SOPA 2012年1月22日 (日) 13:10 (UTC)
- 另外看了這個測試頁面,說實話維基百科:當前的破壞已經完全能夠做到,再建立這個頁面實在感覺多此一舉(只要註明一下就可以區分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2年1月20日 (五) 14: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