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命名常規/存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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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城市等的命名問題
現行地名命名規定為「當存在有多個同名地名時:使用國家名稱作為消歧義關鍵詞;如若在同一國家有同名地名,則使用能夠區分的最上級行政區劃名作為消歧義關鍵詞」。但是美國相當數量的城市違反了這一規定,例如烏納拉斯卡沒有歧義,卻加上了「阿拉斯加州」的消歧義括號;美國明明只有一個溫哥華,但是溫哥華 (華盛頓州)卻沒有命名為溫哥華 (美國)。這個問題應當如何解決?注意,與英語不同,中文語境美國城市沒那麼經常帶州名。--John Smith Ri(留言) 2023年12月31日 (日) 13:44 (UTC)
- 認同「烏納拉斯卡」不需要消歧義;
- 認為「溫哥華 (華盛頓州)」不需要改名,因為地球上只有美國有華盛頓州,因此「(華盛頓州)」已經有足夠獨特性。📕📙📒📗📘📚📖強烈抗議維基基金會無理封禁中維管理員 2024年1月1日 (一) 18:00 (UTC)
- 對「溫哥華」,我第一下想到的是加拿大那個。至於「溫哥華 (華盛頓州)」,美國別的州確定沒有別的溫哥華?如果沒有別的,那倒是可以改成溫哥華(美國)--超級核潛艇(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6:46 (UTC)
調整命名常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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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擬議:
- 將《命名常規》中的「命名一致性」與「中文用詞差異的處理:先到先得」章節提升至與「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相同的層級,並
- 將「中文用詞差異的處理:先到先得」章節的名稱更改為「先到先得」。
兩個章節將維持置於「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之後、「使用外文命名時的專門要求」章節之前。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29日 (五) 15:40 (UTC)
- 原因?以及提升層級之後地位如何?目前三個h3:原則、慣例、外文標題。原則優先於慣例,外文乃論外不計,新的兩個h3地位又應該放在什麼位置?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29日 (五) 17:10 (UTC)
- 這似乎不只是單純的「調整架構」,而涉及命名原則優先程度認定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29日 (五) 22:52 (UTC)
- @魔琴、Ericliu1912:
- 這樣做是因為「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均不屬於以名字本身的特質作為判斷是否使用的條件,並不適宜與其他以名字本身的特質作為判斷是否使用的條件「主要命名慣例」放在同一類別下考量。
- 如我上方所言,兩個章節將維持置於「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之後、「使用外文命名時的專門要求」章節之前。由於在現時的鋪排下「主要命名慣例」章節作為置於「命名原則」章節之後的章節優先性較「命名原則」章節為低,因此應該將「命名一致性」與「中文用詞差異的處理:先到先得」章節的優先性理解為較「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為低。
-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04:13 (UTC)
- @Sanmosa:有點抽象,我感覺說,慣例有和其他條目保持一致,似乎沒什麼問題?能不能指出目前的版本出現了什麼問題?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3:22 (UTC)
- 首先,我強烈不建議任何人在增修方針指引方面引用「沒壞就不要修」論述。
- @魔琴:或許我用另一種方式解釋第一點:
- 「命名原則」與(除「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外的)「主要命名慣例」都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稱本身出發的,而只有需要判斷哪個名稱符合更多的命名原則與慣例的情況下,才需要拿該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稱來與其他名稱比較(比如X主題可能合適的名稱有A、B與C,我要判斷A是否符合某個命名原則與慣例的時候,這個判斷不會受其他名稱影響)。
- 然而,「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稱以外的名稱出發的,我要判斷一個名稱本身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或「先到先得」的規矩本身就需要依靠其他名稱的特質(比如X主題可能合適的名稱有A、B與C,我要判斷A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的時候,我需要看與X主題同類的主題的現行命名,而我要判斷A是否符合「先到先得」的時候,我需要看B與C是否曾被使用,以及它們的啓用時間)。
- 我認為需要依靠其他名稱的特質進行判斷的條件不能作為主要條件,而只能作為輔助條件,因為判斷某主題的條目應使用的名稱的主要條件應該要有辦法進行單獨驗證。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19 (UTC)
- 如果指出問題所在能更好地明白您的修改意圖。我還是不太明白您的解釋,命名慣例只是「一般情況下應遵守」,應該沒什麼分層級的必要?可以理解為均為輔助條件?還是等等其他人的意見。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38 (UTC)
- 我的意思是:
- 我應該能夠在無須同時考慮其他並存的名稱的情況下,判斷一個名稱與某個命名原則或主要命名慣例是否契合,這類的命名原則或主要命名慣例應該被視為主要的判斷條件。
- 然而,「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並不符合前述的特質,因此它們不應被視為主要的判斷條件,而應該被視為輔助性質的判斷條件。
- 主要的判斷條件(主要條件)與輔助性質的判斷條件(輔助條件)的分別在於:
- 在主要條件與輔助條件並不衝突的情況下,輔助條件進一步完善主要條件所確立的名稱;
- 在主要條件與輔助條件衝突的情況下,主要條件獲優先考慮。
- 現存的問題是:
- (雖然我個人重視「命名一致性」,但)「命名一致性」近日有被過度執行的情況。「命名一致性」是為了便利維護才設立的,不應該反過來干擾維護。
- 雖然「先到先得」條文本身有規定「若存在符合名從主人慣例的名稱,『先到先得』的規則不適用」,但有些時候「先到先得」名稱與「名從主人」名稱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區詞關係,這導致了有些時候用戶依據「名從主人」規則調整條目名稱的時候會被其他用戶以「先到先得」為由回退並指責為「地區詞破壞」。
- 因此我才會建議調低「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在命名常規中的優先性。
-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1日 (日) 03:12 (UTC)
- 我的意思是:
- 如果指出問題所在能更好地明白您的修改意圖。我還是不太明白您的解釋,命名慣例只是「一般情況下應遵守」,應該沒什麼分層級的必要?可以理解為均為輔助條件?還是等等其他人的意見。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38 (UTC)
- @Sanmosa:有點抽象,我感覺說,慣例有和其他條目保持一致,似乎沒什麼問題?能不能指出目前的版本出現了什麼問題?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3:22 (UTC)
- @魔琴、Ericliu1912:
- 7日內無新留言,依例公示7日。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3:23 (UTC)
- 個人覺得這裡不適合用沉默共識,建議多ping點人來問問看。 ——魔琴 [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7日 (日) 06:48 (UTC)
- 同意魔琴的說法。事關重大,建議取得積極共識,而非消極共識。個人的看法是,可以另闢一章「其他命名慣例」,放置上面提到的兩種輔助性命名原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8日 (一) 13:00 (UTC)
- 公示Ericliu1912的方案7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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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自我擴大及與NC:名從主人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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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
當一個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時,社群對應否轉換地區詞出現分歧。根據討論結果,臨時解決方案為:條目名遵從「名從主人」原則,使用條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馬簡體版本馬哈迪);但其他地區語言版本依然顯示該地區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陸簡體版本馬哈蒂爾)
…… - 但從(a)
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
到(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適用範圍顯然從機構或人物擴大到事物(人、物、事件等);而且自相矛盾,(a)是名從主人、(b)是名從地俗,況且官方中文名(a)未必等同於其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b)。 - (b)
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亦與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衝突,命名常規名從的主人是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
(的官方中文資料
),更接近於(a)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
,而非(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
;而且明確適用範圍限定於機構、組織、公司、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國家、地方、人物等,而非(b)所指的任何事件(例如犯罪事件)。 - 解決以上衝突及範圍擴大之道,建議是以下二者之一:
- 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的「主人」與適用範圍完全沿襲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主人」限定於
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
(或類似更佳表述),適用範圍僅限於機構、組織、公司、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國家、地方、人物等(以免無可匹敵的罪犯被解釋為其犯罪事件的擁有者或代表者
(主人)從而獲得命名話語權);或者 - 簡單直接在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原文中去除「事(件)」,暫時不理對「主人」的分歧:
- 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的「主人」與適用範圍完全沿襲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主人」限定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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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可能還是有官方名稱的(例如主管機關當局就會給災害取名)?雖說我認為本站給事件取名,實際上更多還是遵循「常用名稱」原則,畢竟官方名稱往往冗長而屢有「地域中心」等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
- 所以您對此衝突的解決方案是?另外,事件或許有當局的官方名稱,但是當局不一定是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天災沒有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兩個指引的分歧更加凸顯。--—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8:03 (UTC)
- 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8:41 (UTC)
- 完全清除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對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的命名規範的僭越,倒有以下解方(第3解方):
- 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8:41 (UTC)
- 所以您對此衝突的解決方案是?另外,事件或許有當局的官方名稱,但是當局不一定是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天災沒有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兩個指引的分歧更加凸顯。--—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8: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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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體文字「包括「名從主人」慣例在內的」去留可商議。—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24 (UTC)
- 「包括『名從主人』慣例在內的」這句有暗含「名從主人」的位階較高的意思,與實際情況不符,建議刪去。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41 (UTC)
- 可刪,只怕改得太多,不爲人接受。--—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46 (UTC)
- 不建議刪除,因為這裡已經特別指出是涉及官方名稱之情況,提及「名從主人」原則無可厚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12:19 (UTC)
- 那先補回。--— Gohan 2024年1月10日 (三) 04:07 (UTC)
有一個意見,通常一個中文地區的名稱在其他地區廣為接受,例如在中國說安瓦爾幾乎沒人知道,而大家都知道安華。——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0:40 (UTC)
- 此二名字在中國大陸大衆媒體的使用頻率是否隨時間而消長?難以設想大衆媒體常用的人名不爲人知,大衆媒體少用的人名廣爲人知。--—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12:06 (UTC)
- 怪。可能是大家看聯合早報比較多吧,中國大陸的媒體很少關注南洋。——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5:05 (UTC)
即刻起公示第3解方(保留斜體文字版本)7日。—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7:28 (UTC)
- 公示期屆滿,第3解方通過。—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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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界定適用「名從主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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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所論,為免無可匹敵的罪犯被解釋為其犯罪事件的擁有者或代表者
(主人)從而獲得命名話語權、以及本站不罕見的爭端條目中爭端一方的一面之詞被指可適用「名從主人」,宜對NC:名從主人的「事」作出明確界定,並訂立不應使用的例子。突發奇想可用原文「擁有者
」一詞作爲標準界定,並建議可將NC:名從主人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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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7日 (六) 03:04 (UTC)有作修改
另對「名從主人」被稱作「原則」作出修正(實屬命名慣例),調整「如果……有……的」句法,盡量消除歧義等。此外,對於「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
」的表述是否過於武斷以至於逾越「名從主人」作爲命名慣例的地位,可作探討,暫時未作修改。
—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22 (UTC)
- 想吐槽上方對方針的修改,在無人支持的情況下,算共識通過嗎?--Kethyga(留言) 2024年1月25日 (四) 23:58 (UTC)
- 完全遵照相關方針通過。通過的修訂案(第3解方)有其餘2人實則性點評,而且主要是依據Eric Liu所言「
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
」之意旨啓發擬訂。--— Gohan 2024年1月26日 (五) 03:00 (UTC)- 方針上是沒有問題的。只是一般來說「共識」需要有人支持,那才算「共識」而已。沒有人支持的東西執行上來是有困難的。--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31 (UTC)
- 完全遵照相關方針通過。通過的修訂案(第3解方)有其餘2人實則性點評,而且主要是依據Eric Liu所言「
- 即刻起公示修訂案7日。--— Gohan 2024年2月3日 (六) 04:51 (UTC)
- 公示期屆滿,通過。— Gohan 2024年2月10日 (六) 05:4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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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地鐵系統每一站的條目命名方式及資料來源
首先,這是本人首次在互助客棧發表內容,在遍歷了互助客棧的分類後,認為本問題應該被放入該分類,如果有維基人認為應該放至其他版塊請直接移動。
本人在近期查閱資料時發現了如下兩個問題:
- 以西安地鐵五號線的創新港站為例,該站確實不大有產生異意的可能,但是本人認為將該條目改為「西安地鐵五號線創新港站」似乎更加合適,更便於讀者理解條目關係。其餘地區的同理,但是鑑於諸如北京地鐵這種較為完善的大類中也是用了單站站名而無任何前綴的詞條名稱(例如北京地鐵一號線的八寶山站就使用了單站站名作為條目名稱),故前來與各位討論。
- 同樣以上述提到的創新港站為例,在該條目中的「車站結構」和「接駁公交」兩個子標題下的內容並沒有任何的參考資料,事實上也不可能出現任何參考資料(沒有任何媒體會好奇於這種內容),但是本人可以確認的是,這些內容都是正確的。他們確實在本人查閱相關資料時提供了極大的幫助,編者們也耗費了大量心思去實地考證、編輯,但是似乎並不符合維基百科的可供查證和非原創研究的要求,在此一併提出討論,是否應當刪除這些內容?(該問題涉及到的編者和條目眾多,各位或許需要認真對待)--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19日 (一) 16:36 (UTC)
- 1. 如果要區分可能歧義但並無條目的公交站[1],「地鐵創新港站」或「西安地鐵創新港站」足夠用且簡潔,後者我覺得也易於輸入。命名上區分偶爾有歧義但暫無條目的事物,可能無共識。WP:常用名稱要求簡短,單純站名在部分上下文中也是常用名稱、全稱,NC:防止歧義僅要求了都有條目使做消歧義,且尚無條目就加 (消歧義後綴)在現有實踐中不允許。以及命名一致性和先到先得可能有影響。
- 2. 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資料但有用,那麼是原創總結,可酌情轉移到維基學院。基於一手資料的記錄,可能要個案判斷價值和準確性,且經常無法達成共識。「接駁公交」信息我較不贊成,難以維護,有點像維基導遊範疇。--YFdyh000(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17:45 (UTC)
- 個人贊成您將創新港站改名為至「西安地鐵創新港站」的題意,因為一個城市中地鐵似乎沒有站名是重複的,也會存在換乘站難以說明具體是哪條線路的。此外,本人還建議將「創新港站」也重定向至「西安地鐵創新港站」,便於輸入。
- 本人並沒有參與大量的社群討論,所以並不清楚您所說的「基於一手資料的記錄,可能要個案判斷價值和準確性,且經常無法達成共識。」但是基於這句話,本人認為「車站結構」的內容應當是可以保留的?畢竟車站結構變化不大。您所說的「接駁公交應移至維基導遊」,本人十分贊同,但是似乎工作量過大,也需要在相關頁面上創建外部連結,還是等待更多人參與討論後再做決定。
- 此處也@一下參與維護西安地鐵相關條目的維基人。@Apollovvv、N509FZ、Bob Wehn:歡迎您參與討論。--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7:20 (UTC)
- 加入線路前綴是非常不可取的,若地鐵改建,站點改升換乘站,則難以處理(如最近的北京地鐵東四十條站)。公交站點根本不會獨立成條。若有歧義也可在末尾加括號「(地鐵)」或「(公交)」來消歧義。--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30 (UTC)
- 又如「長河站 (杭州地鐵)」和「長河站 (重慶軌道交通)」,不寫成「杭州地鐵長河站」和「重慶軌道交通長河站」的原因,可以理解為NC:名從主人。--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40 (UTC)
- 很抱歉,您所提到的「名從主人」本人並未完全理解其所講的意思。
- 按照本人的理解,他的意思是我們應當使用官方的稱呼。
- 這裡使用西安地鐵五號線邊家村站作為樣例:這個鏈接是站內的二維碼掃出的介紹,絕對是官方說明,在圖片中明確就使用了「西安地鐵五號線(前面那個綠色的logo)邊家村站」。此外,聽連接中「邊家村站人文地理」的內容也可以聽到「您目前所在的位置是西安地鐵五號線邊家村站」的相關使用方式。--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40 (UTC)
- 你這是硬事解釋吧?前面的圖標只是為了說明這個站點是屬於哪一個線路系統,實際上不會文字化解讀出來,所以實際上還是「邊家村站」。同理,廣州地鐵的芳村站,其正文標題就是站名「芳村」加上所屬的線路站編號標識。——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5 (UTC)
- 不,我的意思是我對那個圖標的理解是類似於一個商標,在很多產品的介紹頁里的那種使用方式,使用商標圖案代替文字。--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9 (UTC)
- 或者如果有人拿車站物料(例如月台上方的標識板)作為命名依據的話,同樣可以反駁你這種畫蛇添足的命名需求。——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0 (UTC)
- 這種情況我認為是因為該場景下所屬線路已經顯然,不必再添加線路名稱--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9 (UTC)
- 這就是命名模式的思路:這就是事物的名稱,無需要畫蛇添足。對於同名事物可能造成的混淆,才對應我們項目的對應規範:WP:消歧義。——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
- 我個人提出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本人所生活的環境習慣於將前綴直接加到每個內容前,所以認為應該在站名前也加入前綴。--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4 (UTC)
- 那不就是您的問題嗎?——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9 (UTC)
- 我建議,為了防止討論上升到人身攻擊,咱們二位對1.的討論到此為止,因為在咱們來那個人內部已經得到了共識。如果還有新的社群成員支持本人的觀點,我們再繼續,如果沒有,那我們就基本可以認為我的提議不符合社群的的「共識」。--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47 (UTC)
- 那不就是您的問題嗎?——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9 (UTC)
- 我個人提出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本人所生活的環境習慣於將前綴直接加到每個內容前,所以認為應該在站名前也加入前綴。--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4 (UTC)
- 這就是命名模式的思路:這就是事物的名稱,無需要畫蛇添足。對於同名事物可能造成的混淆,才對應我們項目的對應規範:WP:消歧義。——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
- 這種情況我認為是因為該場景下所屬線路已經顯然,不必再添加線路名稱--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9 (UTC)
- 你這是硬事解釋吧?前面的圖標只是為了說明這個站點是屬於哪一個線路系統,實際上不會文字化解讀出來,所以實際上還是「邊家村站」。同理,廣州地鐵的芳村站,其正文標題就是站名「芳村」加上所屬的線路站編號標識。——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5 (UTC)
- 您說到的問題我已考慮到,詳情請見我上面回覆中「也會存在換乘站難以說明具體是哪條線路的」--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31 (UTC)
- 又如「長河站 (杭州地鐵)」和「長河站 (重慶軌道交通)」,不寫成「杭州地鐵長河站」和「重慶軌道交通長河站」的原因,可以理解為NC:名從主人。--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40 (UTC)
- 或者從讀者預期的話,直覺地搜索「楊箕站」可能會更多於搜索「廣州地鐵楊箕站」。——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0:41 (UTC)
- 但是就我而言,我會認為「楊箕站」的名稱過於泛泛,可能不好搜索,大概率會搜索為「楊箕站 廣州地鐵」
(當然,這也有可能是之前用某度留下的後遺症)--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3 (UTC)- 「過於泛泛」有沒可能是你的感覺過於「泛泛」(或者說:有問題)?我還沒拿出像動物園站這種更加「泛泛」的情況作為例子呢(這種情況可以用WP:消歧義機制解決)。——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4 (UTC)
- 當然有可能是我的問題,但是嚴格意義上來說我也是維基百科的讀者之一,我理論上也應該具有代表一部分讀者(即使您可能認為我們「有問題」)的權利。
- 而您所指的消歧義確實可以解決該問題,但是一個問題擁有一定的解決方案不代表這個問題就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固然這個更好是需要社群討論的,這也是我將其提至互助客棧的原因)。--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7 (UTC)
- 但,有沒可能,我說有沒可能,參與討論的都不覺得這個問題(關於命名模式)值得一提?——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3 (UTC)
- 確實存在這種可能。但是鑑於參與這個討論的到目前為止只有四人,顯然難以代表社群成員,我們或許需要等待更多的社群成員的意見。
似乎本人的思維模式並不完全同於目前參與這個討論的社群成員(這句話只是陳述事實,並無意攻擊任何人。事實上我的思維方式與社群成員們不同也沒有任何道理會是對社群成員的攻擊)--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0 (UTC)我要先聲明一下,我在編輯這條的時候並未看到Cwek的留言--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
- 我認為更大的可能,是您這個群體的思維方式不同於其他常見方式,在存在一個完整的命名實體(例如:見到標識寫着「楊箕站」),還要裝作繼續看到其他標識信息(像「廣州地鐵」、「廣州地鐵一號線」、「廣州地鐵五號線」)後,非要不厭其煩地將其合併再去做所謂的「精確」。或者說,吃飽撐着。——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9 (UTC)
- 這條的回覆在上面已經回復過了。
- 唯一一點:本人確實能夠吃飽飯,但是提出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使維基百科更好,並非撐着了在維基裡面找事。--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6 (UTC)
- 但,有沒可能,我說有沒可能,參與討論的都不覺得這個問題(關於命名模式)值得一提?——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3 (UTC)
- 「過於泛泛」有沒可能是你的感覺過於「泛泛」(或者說:有問題)?我還沒拿出像動物園站這種更加「泛泛」的情況作為例子呢(這種情況可以用WP:消歧義機制解決)。——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4 (UTC)
- 很抱歉分了兩條回復,第一條少說了。
- 而且這並不妨礙我們對其加入重定向,個人認為加入前綴或許更加嚴謹?--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4 (UTC)
- 如果基於用戶搜索方便假設和WP:重定向的要求的話,這個做法持保留意見。——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6 (UTC)
- 是命名之NC:使用全稱的爭議吧?單純站名是否算全稱有爭議,但有前綴的站名看上去更易於識別、防止歧義。WP:常用名稱要求的常見名稱,也可能有爭議,而搜尋用重定向/消歧義頁似乎可解決。
- 例如,假設波音公司需要同名消歧義,是美國波音公司,還是波音公司 (美國),似乎各有利弊,前者貼合新聞稿和口語習慣,後者貼合原名和消歧義後綴、同名條目統一命名。--YFdyh000(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15:29 (UTC)
- 您似乎說得對……看來我對維基規則了解的還是太少了……
- 如果存在使用全稱的這個規則,那麼似乎加入前綴也有道理。
- 讓我@一下剛剛和我進行過討論的維基人:@Cwek--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3 (UTC)
- 根據命名常規現有規則(包括全稱、簡便性、公司名的要求),「Boeing(The Boeing Company)」這家公司對應中文就是「波音(公司)」,除非有其他地區同名不同歸屬的公司同樣使用「波音」的話,按照我們消歧義的要求,可能會選擇「波音 (XXX)」作為該事物的命名,原有的「波音」則保留原始的命名(由於知名度較高),而普通語境使用下可能會使用「美國波音公司」來清晰地說明(因為日常口語使用較少讀括注式補充說明)。至少,我認為,在一個完整的站名前再加帶有附註性質的線路系統作為前綴,可能不符合命名常規和日常使用,可能只是某些用戶的思維問題作俑。——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0:33 (UTC)
- 如果基於用戶搜索方便假設和WP:重定向的要求的話,這個做法持保留意見。——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6 (UTC)
- 但是就我而言,我會認為「楊箕站」的名稱過於泛泛,可能不好搜索,大概率會搜索為「楊箕站 廣州地鐵」
- 對於車站結構、接駁公交內容來源問題,後者在其他同類不同系統條目不常見,很難說是否適合保留;前者似乎編輯群體對於這種無來源的情況是默許並認為可現實查證(無形的一手來源)來編制,這個幾乎同類條目都有這種內容並且有相同問題,如果要較真的話,可能帶來更大的編輯問題。——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8 (UTC)
- 沒錯,本人提出這個問題的初衷是為了完全遵守可供查證原則。
- 將其理解為無形的一手來源確實可以解釋這個問題。但是您所提出的「默許」本人還希望能夠得到更嚴謹的社區共識。--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1 (UTC)
- 我認為更傾向是編輯社群之間的無形共識,或者可能是不同類型條目相互仿寫下導致的路徑依賴(也就是可能是某一個系統的同類條目一直都這樣編寫,之後其他系統的同類條目仿寫擴張,以前者作為例子來編寫,並延續下來)。如果需要持雞毛做令箭的話,也可以作為過往共識的挑戰,如果挑戰成功的話,或者又會成為新的路徑依賴(?)。——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8 (UTC)
- 如果本人理解沒有錯誤的話,您認為我對沒有參考資料的問題是在挑戰過往的路徑。但是本人認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在已經形成的路徑依賴和維基百科規則之間權衡的問題。
- 以及就您提到的會成為新的路徑依賴:只要本次討論社群得到了明確的結果,就不會再是路徑依賴。--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1 (UTC)
- 或者就是這樣:如果基於沒來源而刪除內容,沒人反對這個刪除的話,或者就是默許了(?)。——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5 (UTC)
- 但是我好像覺得保留更合理,只是應該給保留一個合理的、廣泛認可的理由,畢竟也都是廣大維基人的心血
- 如果要刪除還是應該有更廣泛的討論之後達成明確共識吧--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8 (UTC)
- 大規模移除需有討論共識,否則很容易陷入爭議和編輯戰。心血問題先不要想太多,愛好者內容和闖紅燈非常多,很多只是無力處理。沒人反對而形成的依賴和默許只是潛在的暫時的共識,更大規模的討論可能形成新共識,以及共識永遠可能改變。「可現實查證」潛在,但對此例不贊成,遠未達到日常計算、第一手文獻隨處可見的程度,資料是否無爭議也未知。--YFdyh000(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15:22 (UTC)
- 確實不應那麼關注心血,主要還是想表達先討論達成共識再說--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5 (UTC)
- 同意這是過往闖紅燈且沒人覺得有問題下形成的路徑依賴(或者稱為,共識)。如果憑着有「需要來源」作為背書的話,就算移除也很難有人反對,也一定程度上藉此創造出新的路徑依賴(共識)。——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8:44 (UTC)
- 大規模移除需有討論共識,否則很容易陷入爭議和編輯戰。心血問題先不要想太多,愛好者內容和闖紅燈非常多,很多只是無力處理。沒人反對而形成的依賴和默許只是潛在的暫時的共識,更大規模的討論可能形成新共識,以及共識永遠可能改變。「可現實查證」潛在,但對此例不贊成,遠未達到日常計算、第一手文獻隨處可見的程度,資料是否無爭議也未知。--YFdyh000(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15:22 (UTC)
- PS.翻廣州、深圳、香港的地鐵系統站點條目,都見到有「接駁交通」的章節。我認為有一個可能是香港類的條目是這個「慣例」的源頭,而且編輯群體沒有對此有異議而已。——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3:00 (UTC)
- 是,似乎大家都沒有發現這個問題,編寫新條目的時候直接就寫了--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9 (UTC)
- 或者就是這樣:如果基於沒來源而刪除內容,沒人反對這個刪除的話,或者就是默許了(?)。——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5 (UTC)
- 我認為更傾向是編輯社群之間的無形共識,或者可能是不同類型條目相互仿寫下導致的路徑依賴(也就是可能是某一個系統的同類條目一直都這樣編寫,之後其他系統的同類條目仿寫擴張,以前者作為例子來編寫,並延續下來)。如果需要持雞毛做令箭的話,也可以作為過往共識的挑戰,如果挑戰成功的話,或者又會成為新的路徑依賴(?)。——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8 (UTC)
- 如果一個車站有許多交通線路接入,您提到的命名方法就不再適用。條目指代的是車站本身,個人認為並非與接入的交通線路綁定。從一位想要查閱相關信息的讀者來看,也會直接搜索車站名稱(至少在本人這裡如此)。
- 關於第二點,您所提到的內容也許可以放到維基導遊。但日本鐵道相關的車站條目經常含有接駁交通信息,供您參考。--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2 (UTC)
- 軌道交通一直是愛好者內容的重災區……不過本來也難以界定何種內容是「愛好者」的。--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4 (UTC)
- 第一點似乎大家已經基本達成共識,即對條目名不做更改。
- 第二點您所提到的日本鐵道或許也是日語維基同樣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或者他們是否達成了書面共識?目前似乎社群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對接駁公交等的保留的合法性解釋。如果長時間找不到那或許就要在達成共識之後大規模刪除/轉移至導遊了--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主頁|討論|簽名) 2024年2月21日 (三) 11:03 (UTC)
- @RecoveryRing、YFdyh000、Cwek:(@的順序是我從討論頁底下往上翻的,沒有先後之分)抱歉@各位,現在我所提出的兩個問題中1.已經被解決(基本可以認為不用修改),但是2.中提到的問題或許還需要各位(也包括我)達成一個清晰的共識:關於地鐵條目中應當如何處理「車站結構」和「接駁公交」這兩個部分的內容?
- 以及本人並不是非常清楚加入我們討論得出了應該刪除的結果,應該如何進一步操作,或許需要提報給管理員等?也歡迎各位給我指明方法。
- 再次感謝各位參與本人的討論!--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主頁|討論|簽名) 2024年2月22日 (四) 11:59 (UTC)
- 請留意不同地方的鐵路資料詳細程度可能不同,以臺北捷運為例,官網有提供車站剖面、周邊等資訊。--迴廊彼端(留言) 2024年2月22日 (四) 13:04 (UTC)
- 港鐵在官網上也有類似的站台結構示意圖文件(中環站,類似;官網搜索,有中環站的整個車站指南文件,同樣包含站台結構示意圖,不過的確沒有接駁交通的說明)。——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05 (UTC)
- 廣州地鐵的話,站點介紹的出口諮詢中出提及出口公交站和公交線路,算是有提及接駁公交的信息。——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10 (UTC)
- 好的,謝謝您,目前已知西安地鐵等似乎沒有介紹。後期如果需要刪除/轉移,將會仔細查看頁面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 也歡迎您對頁面相關問題的處理發表您的看法!--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主頁|討論|簽名) 2024年2月22日 (四) 13:35 (UTC)
- 我認為可以保留「站台結構」章節、「接駁交通」章節的存留持保留意見(無去留定向),因為翻查其他同類不同系統條目,「站台結構」章節幾乎都存在並且形式統一,可能意味着這是編輯之間的共識,但「接駁交通」章節的存在似乎未完全統一。例如北京地鐵是存在沒有這個章節的(例如玉泉路站、八寶山站)。另外關於來源的問題,我建議可以掛無來源(Unreferenced)或更多來源(Refimprove)來請求補充來源。——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1:48 (UTC)
- 請留意不同地方的鐵路資料詳細程度可能不同,以臺北捷運為例,官網有提供車站剖面、周邊等資訊。--迴廊彼端(留言) 2024年2月22日 (四) 13:04 (UTC)
- 啊?第一條沒必要吧(雖然已經有結論了 )第二條看起來基本也有結論了,不過接駁公交(要說的話還有出入口信息)的話是按站內導向寫的(就像這個,2023年9月29日經過時發現與同年4月2日看到的有變化就編輯了),應該能算可靠二級來源……吧?不過這些本人覺得不用上傳就沒有認真拍(能分辨出什麼字就行的標準) 有必要在條目內一併附上的話本人會重新拍攝並上傳。縣鐵 (當前的) 維護者(簽名·加入·協助·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5:52 (UTC)
案件(事件)命名
雖然我覺得這個議題不會有明確共識,但還是好奇請教一下諸位,一般社會案件(事件)名稱究竟用「案」還是「事件」好?刑事案件差不多都用「案」,但除此之外大概皆未有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3 (UTC)
- 尤其是「人名+案(事件)」的制式組合,個人認為很有統一命名的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7 (UTC)
- 個人覺得周泓旭案和李明哲事件就很有問題。「周泓旭案」是「案」,這就默認了周是罪犯;而「李明哲事件」是「事件」,未採用大陸的「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其中的春秋筆法似乎值得玩味。由於這兩個案子涉及兩岸,非常敏感,討論命名時也難免以各自的立場看問題。再怎麼說,這兩個案子都已經定讞宣判,也應該保持一致。--超級核潛艇(留言) 2024年3月25日 (一) 08:45 (UTC)
- 命名常規不賦予任何政權當局對此類事件的(全部或部分)定名權。此外,蔡英文的宇昌案中的「案」會默認蔡英文是罪犯嗎?--—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6 (UTC)
- 宇昌案里的案當然不代表蔡英文是罪犯。但媒體也是隨意起名,結果就是「宇昌案」成了常用名稱(我對此無奈,人家沒犯罪);如果按WP:常用名稱用「宇昌案」亦無可厚非。--超級核潛艇(留言) 2024年3月25日 (一) 10:54 (UTC)
- 命名常規不賦予任何政權當局對此類事件的(全部或部分)定名權。此外,蔡英文的宇昌案中的「案」會默認蔡英文是罪犯嗎?--—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6 (UTC)
- 個人覺得周泓旭案和李明哲事件就很有問題。「周泓旭案」是「案」,這就默認了周是罪犯;而「李明哲事件」是「事件」,未採用大陸的「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其中的春秋筆法似乎值得玩味。由於這兩個案子涉及兩岸,非常敏感,討論命名時也難免以各自的立場看問題。再怎麼說,這兩個案子都已經定讞宣判,也應該保持一致。--超級核潛艇(留言) 2024年3月25日 (一) 08:45 (UTC)
- 不必統一,命名常規足以處理。一般而言,主要在於可靠來源常用度。--—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3 (UTC)
- 同U:神秘悟飯的意見,依WP:常用名稱使用可靠來源中常見的名稱。--CaryCheng(留言) 2024年3月26日 (二) 16:26 (UTC)
- 另外事件是否需要加年份進行強調,或許可能也需要討論一下。之前Cfls的移動,說明也有人認為可能需要事件、地點強調。比如像2014年宜賓公交車縱火案、2014年跨年夜上海外灘陳毅廣場踩踏事件加了年份,但是Google上搜一下,可能也基本上無其他條目。
- 案件和事件的話,似乎還是有明顯區分,群體事件似乎不會用案件。--Kethyga(留言) 2024年4月1日 (一) 09:34 (UTC)
是否應將印尼棕櫚油產業等條目名中的「印尼」更換為「印度尼西亞」
還有印尼國內移民計劃、印尼伊斯蘭教、印尼高速鐵路等若干條目採用「印尼」稱呼。
我傾向更換。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全稱規定:「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且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且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時間只使用這個名稱。」但也舉「蘇聯」之例,稱「除非該縮寫已經被公認為專有名詞」。對於「蘇聯」和「印尼」是否情況相同,我不敢下定論。還請各位對這一議題發表意見。
此外,如認為「無須更換」,那麼是否應該就印尼相關的條目統一命名?因為亦有很多條目使用了「印度尼西亞」的稱呼。—— 桁霽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無言奮勉 ⏲ 2024年4月7日 (日) 01:24 (UTC)--桁霽(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01:24 (UTC)
- 沒必要,在中文語境中,好像還沒有第二個國家簡稱「印尼」,不讓用簡稱本身是為了減少異議,這樣的簡稱不會產生異議,沒有異議本人認為就可以使用。這個討論好像前一個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關於國家的名稱--Uyi liu2 For Tomorrow 2024年4月7日 (日) 01:44 (UTC)
- 除非有相當數量的中文群體不知道該簡稱,否則傾向無需。無需統一命名,不違背簡潔性時可以用全稱以體現正式(如印度尼西亞經濟,否則用簡稱也合適。--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7日 (日) 15:04 (UTC)
- 我覺得印尼高速鐵路確實有改的需要,因為真的可能被誤認為是印度和尼泊爾之間的高速鐵路。我對其他沒有爭議的條目名是否更改採取中立立場。--The Puki desu(留言) 2024年4月8日 (一) 01:39 (UTC)
- 聽着有道理,但是「印尼高鐵」、「印尼高速鐵路」是新聞中常用的一個稱呼,全稱則好像很少,所以誤解的可能性是否不高。--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8日 (一) 01:50 (UTC)
- 會誤解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8日 (一) 07:38 (UTC)
- 因為我想了想印尼要是被誤解,就只能被誤解成印度和尼泊爾的合稱。而且要是有一天印度和尼泊爾合作了一個高鐵項目,叫印尼高鐵好像也不是不可能?不過我也不堅持要改,看看大火意見。--The Puki desu(留言) 2024年4月8日 (一) 07:41 (UTC)
- 但印尼條目沒有{{not|印尼關係}},並且印尼有不止一個義項。目前來說,常用性壓倒歧義可能?--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8日 (一) 11:32 (UTC)
- 我依舊保留更改傾向。再者「印度尼西亞」其實也不是全稱,全稱是「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再考慮到標題的正式性,使用「印度尼西亞」其實是折衷之下的最好選擇,就如大部分與波黑有關的條目都使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甚至找到了一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印度尼西亞關係」)。
儘管目前發言各方傾向不改動,還是希望來者在建立條目時使用「印度尼西亞」。—— 桁霽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無言奮勉 ⏲2024年4月8日 (一) 12:55 (UTC)
- 我依舊保留更改傾向。再者「印度尼西亞」其實也不是全稱,全稱是「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 但印尼條目沒有{{not|印尼關係}},並且印尼有不止一個義項。目前來說,常用性壓倒歧義可能?--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8日 (一) 11:32 (UTC)
- 因為我想了想印尼要是被誤解,就只能被誤解成印度和尼泊爾的合稱。而且要是有一天印度和尼泊爾合作了一個高鐵項目,叫印尼高鐵好像也不是不可能?不過我也不堅持要改,看看大火意見。--The Puki desu(留言) 2024年4月8日 (一) 07:41 (UTC)
- 承往期討論(一、二)以及個人的偏好,社群大致上對「概論類條目應該以『印度尼西亞』而非『印尼』命名」有共識(或者至少我之前這樣做的時候沒有人反對),但對於分類命名、條目內文是否應該如此就還沒有。〈印尼國內移民計劃〉可以移動到〈國內移民計劃〉。另外,我認為印尼國家銀行這種專有名稱可以不改名(人家香港分行的招牌就寫着「印尼國家銀行」),Pertamina這種原文常用名不是全稱的也不需要刻意改(但目前的命名是不好的,Pertamina翻譯為「印尼國家石油公司」的話,那它的前身PT Permina又該翻譯為甚麼?)--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論功行賞 ) 2024年4月8日 (一) 13:14 (UTC)
-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YFdyh000)移除。2024年4月8日 (一) 17:03 (UTC)--YFdyh000(留言) 2024年4月8日 (一) 14:01 (UTC)
原來既有討論已經得出共識,那麼這個討論也就不必要了,宜尊重原先的「概述類條目應當用『印度尼西亞』命名」的共識,移動現時以「印尼」開頭的概述類條目。—— 桁霽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苦辛 🇹🇱 2024年4月9日 (二) 23:05 (UTC)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地名的執行問題,需要更多用戶關注
早在6年前,該方針的地名章節規定的除區劃條目自身以外,涵蓋某一行政區全境內情況的條目、模板、分類等,其命名均應採用區劃全稱
就已經獲得通過(Wikipedia_talk:命名常規/存檔13#提議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規#地名(其二)),但目前仍然有大量的分類名稱和模板名稱未將本條執行到位,需要有更多用戶對本情況予以關注。希望能儘早對沒有改過來的現存分類和模板更名完畢。--———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6月27日 (四) 15:54 (UTC)
建議微調「在首段註明所有這些名稱」
現行Wikipedia:命名常規#先到先得:當條目描述的主題在中文圈有多個名稱時,應使用地區詞轉換根據使用者設置的轉換模式而變化,且應當在首段註明所有這些名稱(如果是單純異體字所產生的命名差異,則依異體字相關規定處理)。
不過,實際在首段堆砌所有中文名稱,時常涉嫌違反格式指引MOS:首句「注意不要在第一句話中加入長長的括號來填入拼寫、發音等,這樣會使句子難以真正讀懂
」/「第一句應盡量把冗餘的東西縮到最小
」,也不便於新手編輯字詞轉換進而可能導致過度轉換以至傳遞錯誤資訊。例如馬鈴薯#名稱移至首段將嚴重失衡,極不得體。而從立法初衷而言,「註明」意在令讀者知曉,註明於資訊框、首章節或序言其他段落亦可令讀者知曉,反而更加美觀。
因此,建議其中:
應當在首段註明所有這些名稱
增修為:
- 以上條文歷經三次變更。
由於不分章節的條目不存在「章節」(甚或「序言」),所以仍保留「首段」一詞。--— Gohan 2024年7月29日 (一) 11:04 (UTC)
- WP:命名常規#先到先得描述的內容和馬鈴薯#名稱並無關係。WP:命名常規#先到先得是說不同地區的地區詞之間「先到先得」,這「不同的地區詞」數量最多也只有6個而已;馬鈴薯#名稱屬於堆砌各地方言用詞,實際上甚至是詞典而非百科內容,這些詞根本就沒有所謂「先到先得」,如果以「爪哇薯」命名,它就會被移動至馬鈴薯或6地中任一地的最常用名稱,而非「先到先得」地維持「爪哇薯」。--—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29日 (一) 11:24 (UTC)
- 就臚列別稱造成冗長問題,或許可以改添加一句「必要時得使用註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9日 (一) 12:57 (UTC)
- 如果別稱的相關介紹足以構成相當長度的百科內容的話,註腳不是合適的處理方式。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9日 (一) 13:06 (UTC)
- 您是指在原有條文僅僅增加此語,還是在我的修訂案上增加此語?若是前者,正如Sanmosa所説並不妥善,間接損失應有百科內容的可見度,違背注「明」的初衷;若是後者,不重要或極度相似的別名確可因此取捨,因而贊成。--— Gohan 2024年8月1日 (四) 11:01 (UTC)
- @神秘悟饭:增加吧?適合某些別稱很多或外文較長的條目。而且寫明為必要情況,足以讓編者拿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3日 (二) 11:25 (UTC)
- 已增修,請看位置是否合意。— Gohan 2024年8月14日 (三) 08:10 (UTC)
- @神秘悟饭:增加吧?適合某些別稱很多或外文較長的條目。而且寫明為必要情況,足以讓編者拿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3日 (二) 11:25 (UTC)
- 明確這些名稱局限於「地區詞」(即比如我開大陸簡體模式,一般最多只需要列出其他5個模式下的默認轉換規則下的5個名稱,實際上一般遠少於5個,為1—2個)之後,(+)傾向支持@U:神秘悟飯閣下的提案,因為排除馬鈴薯這類舉例不恰當(不適用該條規則)的條目之後,有些條目別名確實仍很多。比如孤獨症譜系障礙條目,在首句列出孤獨症譜系障礙、自閉症譜系障礙、自閉症類群障礙、孤獨症、自閉症全部名稱肯定是不現實的,且有異名需要說明(比如大陸一般稱「孤獨症」但「自閉症」也廣為人知),我的處理就是列在首章節;另外還有筆記本計算機條目,我列在信息框(這一條目其實已經有點超出「
根據用戶設置的轉換模式而變化,且應當在首段註明所有這些名稱
」範疇了,因為很多並不是轉換模式下的名稱,但我認為根據《全球華語詞典》和搜索情況,轉換模式下的名稱沒有形成絕對優勢,所以都列了);等等。另外,其實我注意到比起「別名炸彈」來說,更多的條目是沒有做到「在首段註明所有名稱」,即全文不出現另一轉換模式下的用詞,我經常給條目補{{地區用詞}}模板()--—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7月29日 (一) 14:37 (UTC)- 綜合回覆您的兩條留言:有關或近似「只有「陸/港/澳/星/馬/臺」的中文名可收錄,而「疆/藏/菲/泰/西馬/東馬/東南亞/吳語區/閩語區/粵語區/粵港澳/北美華社」中文名非(中文維基)百科內容」的觀點目測難以形成共識,無需在此推進,如有需要可另行討論。況且,本修訂只將「首段」擴增為「資訊框、首段、序言或首章節」,毫不涉及對「所有這些名稱」的改動或此代詞是否僅指地區詞的認定,對前述觀點既不增減阻力、亦不增減助力,故不因此構成對本修訂的反對理由;凡例甚多,也不必牽掛「馬鈴薯」之例。當然,
當條目描述的主題在中文圈有多個名稱時……在首段註明所有這些名稱……)。
一整句確與「先到先得」或「命名」無關,鏟除這一整句亦非不可考慮。--— Gohan 2024年8月1日 (四) 11:00 (UTC)- 那句話的整句是「
當條目描述的主題在中文圈有多個名稱時,應使用地區詞轉換根據用戶設置的轉換模式而變化,且應當在首段註明所有這些名稱。
所以,顯然應當註明的「這些
」名稱僅限於「使用地區詞轉換根據用戶設置的轉換模式而變化
」的那些名稱,即不可能超過6種模式,除非未來新增泰國簡體等模式(在一些描述全球中文的詞典中確實能見到將泰國華語也跟新加坡、馬來西亞等華語地區並列的)。該方針的原意顯然是針對那些在不同地區詞模式下將會有不同顯示的詞,希望將它們在某一地區詞模式下也在首句全部顯示。--—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日 (四) 11:05 (UTC)- 既然您的理解是如此,不作爭論。但我的修訂並未修改前言後語,「既不增減阻力、亦不增減助力」。--— Gohan 2024年8月1日 (四) 11:08 (UTC)
- 我明白,所以我前面已說「傾向支持」。另外,我個人還傾向寫為「應當在首段、資訊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節註明所有這些名稱,在不影響可讀性的前提下,儘量標註於首句(或寫作「首段」)。」比如軟件條目使用{{地區用詞}}模板我認為是要比資訊框更清晰(這個框雖然不是infobox但也算是本提案所指的資訊框吧,否則一些沒有infobox的條目就沒法在資訊框列了)。當然是否要這樣寫看您的意見,目前您的方案我也支持。感謝您的提案。--—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日 (四) 11:19 (UTC)
- 「在首段」其實包含可用行內字詞轉換模板,再詳述恐怕會使條文距離「先到先得」/「命名常規」越來越遠;故不傾向詳述。至於目前社群對「在不影響可讀性的前提下,儘量標註於首句」或首段,已適得其所甚至過猶不及,對於在首句通常為三名的西洋人名或本身過長的他類事物名稱(例如My_Little_Pony:活力新生代)——需要標註別名的往往是此類事物,如此不加解釋的「可讀性」云云可能適得其反。語序可接受調整為「在首段、資訊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節」。--— Gohan 2024年8月2日 (五) 08:58 (UTC)
- 不過,還是從原來的「首段、序言或首章節」更連貫、有條理。--— Gohan 2024年8月2日 (五) 09:02 (UTC)
- 我明白,所以我前面已說「傾向支持」。另外,我個人還傾向寫為「應當在首段、資訊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節註明所有這些名稱,在不影響可讀性的前提下,儘量標註於首句(或寫作「首段」)。」比如軟件條目使用{{地區用詞}}模板我認為是要比資訊框更清晰(這個框雖然不是infobox但也算是本提案所指的資訊框吧,否則一些沒有infobox的條目就沒法在資訊框列了)。當然是否要這樣寫看您的意見,目前您的方案我也支持。感謝您的提案。--—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日 (四) 11:19 (UTC)
- 既然您的理解是如此,不作爭論。但我的修訂並未修改前言後語,「既不增減阻力、亦不增減助力」。--— Gohan 2024年8月1日 (四) 11:08 (UTC)
- 那句話的整句是「
- 綜合回覆您的兩條留言:有關或近似「只有「陸/港/澳/星/馬/臺」的中文名可收錄,而「疆/藏/菲/泰/西馬/東馬/東南亞/吳語區/閩語區/粵語區/粵港澳/北美華社」中文名非(中文維基)百科內容」的觀點目測難以形成共識,無需在此推進,如有需要可另行討論。況且,本修訂只將「首段」擴增為「資訊框、首段、序言或首章節」,毫不涉及對「所有這些名稱」的改動或此代詞是否僅指地區詞的認定,對前述觀點既不增減阻力、亦不增減助力,故不因此構成對本修訂的反對理由;凡例甚多,也不必牽掛「馬鈴薯」之例。當然,
- 即刻起公示提案7日。--— Gohan 2024年8月13日 (二) 10:16 (UTC)
- 經修訂,立即重行公示。— Gohan 2024年8月14日 (三) 08:10 (UTC)
- 因為我所理解的條文「必須注出的名稱」僅包括在某個轉換模式下會被「隱藏」掉的名稱(如大陸簡體/台灣正體模式下必須在首段、信息框等處註明「軟體」/「軟件」一詞),故我反對「使用註腳」。--—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4日 (三) 08:51 (UTC)
- @Ericliu1912:您如何處理?另外,自由雨日,您可看看披頭四樂隊的第一個註腳,相似名稱過多確有省略必要。--— Gohan 2024年8月15日 (四) 09:40 (UTC)
- 從最開始我就已經強調過,我認為命名常規方針中的這一條文「必須注出」的內容僅限於那些「會在某個地區詞模式下被隱藏的詞語」(方針的第一句就是「
各地區的用詞習慣不盡相同
」),所以披頭士樂隊的第一個註腳和本條文毫無關係(至於那個註腳本身是否必要,我沒意見)。因為我認為「會在某個地區詞模式下被隱藏的詞語」不應該僅使用註腳注出(而應該在正文或信息框,就像軟件、SARS、2019冠狀病毒病條目那樣,醒目地告訴讀者「這一名稱在其他地區有另一常用名稱」),因此反對「使用註腳」的條文。--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10:21 (UTC)- 字詞轉換用以服務百科全書,而非反過來以其有無約束百科全書。諸如在全東南亞/只在西馬、新加坡流行的字詞,偏要寫成「新加坡、馬來西亞稱」;或在粵港澳與中國官話區用詞分別不同、各自統一,卻要寫成「中國大陸稱……港澳稱……」都有違準確,進而觸犯維基百科一大支柱。但以上都是無關本次修訂的話題,無需詳述。我對應否容許註腳保持中立,您可與Ericliu1912協商解決。--— Gohan 2024年8月15日 (四) 10:42 (UTC)
- 「
在全東南亞/只在西馬、新加坡流行的字詞,偏要寫成「新加坡、馬來西亞稱」
(有違準確)」這一點我贊成,只要有可靠來源明確支撐,完全可以寫成「西馬、新加坡稱XX,東馬稱YY」;但「在粵港澳與中國官話區用詞分別不同、各自統一
(有違準確)」我不贊成,港、澳、陸三地互不相同,但中國大陸內部全境書面語以普通話為標準,不存在「廣東書面語」,如果非要標註用詞必然標註出來的是方言用詞,這才反而有違百科全書的準確。--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11:07 (UTC)- 昨日我多嘴了,對無關修訂的看法不予置評。--— Gohan 2024年8月16日 (五) 09:05 (UTC)
- 「
- 字詞轉換用以服務百科全書,而非反過來以其有無約束百科全書。諸如在全東南亞/只在西馬、新加坡流行的字詞,偏要寫成「新加坡、馬來西亞稱」;或在粵港澳與中國官話區用詞分別不同、各自統一,卻要寫成「中國大陸稱……港澳稱……」都有違準確,進而觸犯維基百科一大支柱。但以上都是無關本次修訂的話題,無需詳述。我對應否容許註腳保持中立,您可與Ericliu1912協商解決。--— Gohan 2024年8月15日 (四) 10:42 (UTC)
- 我認為此種情況仍得使用註腳(當然前提是「有必要」,例如極端冗長者)。在部分條目中也可見到,這符合社群實踐操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5日 (四) 14:45 (UTC)
- 「此種情況」指的是《披頭士樂隊》中的情況嗎?--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14:51 (UTC)
- 並非指特定情況,而是當地區詞本身足夠冗長,或一地有多種非罕見地區詞時,均屬得使用註腳之情況。當然,實際上多數內容應在正文(如「名稱」章節)中表述,不應占用過多導言空間,所以註腳本身亦不宜長篇大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5日 (四) 14:54 (UTC)
- 我個人反對使用註腳。《SARS》條目應該已經屬於「冗長」的上限了吧,但仍未使用註腳;至於「一地有多種非罕見地區詞」,大概是《筆記本電腦》《出租車》等條目的情況,我認為信息框要比註腳清晰很多。(像《披頭士樂隊》那樣並不涉及地區詞問題的「別稱」我不反對使用註腳,但我認為這和「NC:先到先得」方針無關,這些不常用別稱並不會「先到先得」。)--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15:00 (UTC)
- 歡迎繼續協商,以求共識。--— Gohan 2024年8月16日 (五) 09:06 (UTC)
- @Ericliu1912:既然爭持不下,而且原條文無「註腳」,不如在此方面維持原狀,不加「註腳」。--— Gohan 2024年8月18日 (日) 09:10 (UTC)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8日 (日) 09:17 (UTC) 社群既無既存處置共識,則方針應優先反映現狀,而現狀就是有條目使用註腳,故不應變相排除。此修訂用意並非「允許」甚至「鼓勵」添加註腳,而是要「避免」有人隨意刪除註腳。——
- 邀請@Sanmosa@Z7504評論應否在修訂條文中加入「必要時得使用註腳」。--— Gohan 2024年8月20日 (二) 09:52 (UTC)
- 折衷辦法:在「應當在首段、資訊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節註明所有這些名稱」後加入註腳:「社群對於這些名稱,可否在必要時使用註腳存在分歧。」@Ericliu1912@自由雨日--— Gohan 2024年8月21日 (三) 08:17 (UTC)
- (+)支持。--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21日 (三) 08:18 (UTC)
- 雖然不懂什麼叫「存在分歧」,但也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21日 (三) 08:22 (UTC)
- 達成共識並修訂,立即重行公示。— Gohan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0 (UTC)
- 並非指特定情況,而是當地區詞本身足夠冗長,或一地有多種非罕見地區詞時,均屬得使用註腳之情況。當然,實際上多數內容應在正文(如「名稱」章節)中表述,不應占用過多導言空間,所以註腳本身亦不宜長篇大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8月15日 (四) 14:54 (UTC)
- 「此種情況」指的是《披頭士樂隊》中的情況嗎?--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14:51 (UTC)
- 從最開始我就已經強調過,我認為命名常規方針中的這一條文「必須注出」的內容僅限於那些「會在某個地區詞模式下被隱藏的詞語」(方針的第一句就是「
- @Ericliu1912:您如何處理?另外,自由雨日,您可看看披頭四樂隊的第一個註腳,相似名稱過多確有省略必要。--— Gohan 2024年8月15日 (四) 09:40 (UTC)
- 公示期屆滿,修訂通過。--— Gohan 2024年8月28日 (三) 08:59 (UTC)
- 因為我所理解的條文「必須注出的名稱」僅包括在某個轉換模式下會被「隱藏」掉的名稱(如大陸簡體/台灣正體模式下必須在首段、信息框等處註明「軟體」/「軟件」一詞),故我反對「使用註腳」。--—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4日 (三) 08:51 (UTC)
- 一點小意見,但應該是不用過於討論,因為這個社群連最基本顯示在首頁的「字詞轉換」都懶得轉換,那根本也沒什麼資格說要註明所有的名稱、別名。也不想想以後的人要建立條目的難度只會越來越高(因為多數都被前面、以前的用戶寫完/寫過了),而且就算要將en的條目翻譯成中文也可能出現多個名稱,怎麼不考慮{{別名重定向}}備註就好了呢?難道別名重定向是裝飾品?就算不考慮這樣用,用{{NoteTA}}模板也可以啊。如果還在用那過時的名稱「先到先得」的思維,只能說這個社群一點想法都沒有。這和「地區詞」轉換的問題基本雷同,理論上是不用再浪費時間重複說了。--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16:24 (UTC)
關於中英騷亂命名的中立性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同樣是被當局政府認定的騷亂,為何命名不叫2019年香港騷亂?而同樣是英國政府認定的騷亂2024年英國騷亂,為什麼不叫反對穆斯林和反移民運動?這樣的不同命名標準是否因遵循了編輯者意志或者政府意志而失去中立性?--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07:25 (UTC)
- Wikipedia_talk:中立的觀點#Wikipedia:中立的觀點#條目命名微調建議,另外Wikipedia_talk:命名常規/存檔17#關於WP:命名常規與WP:POV的衝突、User:Cwek/工作室/關於條目常規的一些備存。我的想法按只照命名常規解決命名問題,除非有考慮過如何解決與NPOV的契合。——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8月12日 (一) 08:27 (UTC)
- 命名取決於民意是否有制度化的方式能影響政府政策。英國議員是民選的,民意透過選舉能影響政府政策,法律也保障示威遊行的自由,因此沒有理由使用暴力抗議。香港立法會並不反映香港民意,行政部門聽北京的,限制示威遊行。把兩種完全不同的情形相提並論才是不中立。清末政府把革命黨叫成「亂黨」,維基百科難道要照搬?--歡顏展卷(留言) 2024年8月12日 (一) 13:07 (UTC)
- 提醒閣下這個討論並非在討論中英政體和國情的差別,無論中英有多大差距,世界上所有政府的表態都仍然可以認為是一種主觀的態度,而非維基百科精神中強調的客觀的陳述,正如閣下提到的清政府認定革命黨人為亂黨一樣,都不可能是客觀陳述。而至於為什麼維基百科應該使用辛亥革命而不是1911年中國騷亂這種標題,是屬於涉及命名常規的問題,大多數歷史上已經普遍接受和慣用的詞彙,已經是成為中文中的詞彙,所以不需要考慮pov問題,但是新近發生的新聞動態,還不屬於歷史上已經被廣泛接受的中文詞彙,所以才需要考慮pov問題。閣下應該看到前者後者的不同,在後者的命名權上,我認為遵循pov方針應該是排除雙方用詞後得到的一個結果。( π )題外話例如越南戰爭就屬於一個非常好的符合pov方針的命名,比北越入侵南越,抗美戰爭或者剿共戰爭都更加符合方針。同理我雖然反對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但根據真正的pov方針語氣,現在發生在烏克蘭的戰爭也應該命名為烏克蘭戰爭才能排除雙方的主觀態度。--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02:52 (UTC)
- Happyseeu的理論也是原創研究。俗話說「蓋棺定論」,當代事是很難客觀評判,持份者太多。就算是歷史事件也會因為當地政治需要而改變,典型如各種民間叛亂變成起義,還有一堆轉型正義的翻案。這些情況下可以看出「中立」也是隨著時間變化。說到底條目名是跟命名常規,可靠來源主流用那個就用那個,當然在爭議的話題上,最後不免變成話語權爭奪的遊戲。
- 就Happyseeu舉例的英國而言,英國可是貢獻最多國家獨立日的帝國。過去看著老女王還給些面子,現在就算了。--Nostalgiacn(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02:22 (UTC)
- 非常中肯。不過個人還是認為命名常規和pov方針中有一些無法調和的因素存在,不過其實也無可厚非。只是會對維基百科的中立性無法一視同仁上感到遺憾,畢竟這是任何人都可以編輯的百科全書。雖然維基百科之類的網站可以讓廣大網民的信息不平衡得到緩解,不過現實中命名權和話語權本身依然還是只掌握在少數人手裡。說到提到轉型正義其實就想到個離題的想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後對中華民國的掩蓋是不是也是一種過渡司法,畢竟在中華民國徹底消失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某種程度本身依然還是可以認為僅僅只是中國政府換代的過渡時期而已,就算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這個外交承認也還沒有達到100%的進度,所以民進黨和共產黨的「轉型正義」在我看來還是有很多類似之處--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3:15 (UTC)
- 提醒閣下這個討論並非在討論中英政體和國情的差別,無論中英有多大差距,世界上所有政府的表態都仍然可以認為是一種主觀的態度,而非維基百科精神中強調的客觀的陳述,正如閣下提到的清政府認定革命黨人為亂黨一樣,都不可能是客觀陳述。而至於為什麼維基百科應該使用辛亥革命而不是1911年中國騷亂這種標題,是屬於涉及命名常規的問題,大多數歷史上已經普遍接受和慣用的詞彙,已經是成為中文中的詞彙,所以不需要考慮pov問題,但是新近發生的新聞動態,還不屬於歷史上已經被廣泛接受的中文詞彙,所以才需要考慮pov問題。閣下應該看到前者後者的不同,在後者的命名權上,我認為遵循pov方針應該是排除雙方用詞後得到的一個結果。( π )題外話例如越南戰爭就屬於一個非常好的符合pov方針的命名,比北越入侵南越,抗美戰爭或者剿共戰爭都更加符合方針。同理我雖然反對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但根據真正的pov方針語氣,現在發生在烏克蘭的戰爭也應該命名為烏克蘭戰爭才能排除雙方的主觀態度。--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02:52 (UTC)
- 把香港的事一律寫為騷亂似乎暗示其他沒有參與暴力的人也是騷亂者,同樣不中立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03:49 (UTC)
- 正是因為我沒有認為2019年香港騷亂是中立的表述,所以我也不認為2024年英國騷亂是中立的標題--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07:51 (UTC)
- @重庆轨交18:兩事本質不太一樣,甚至連背景成因都不同,本來就沒有可比性--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08:15 (UTC)
- (~)補充:或者說得具體一點:香港這件事政府屬於當事人,加上只有少數參與者涉及暴力,不能說是騷亂;英國這件事政府其實不是當事人,而且是平民針對其他平民的暴力事件,政府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定性,這時說騷亂就說得過去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08:20 (UTC)
- 不敢苟同,英國政府怎麼就不是當事人了?英國境內大量穆斯林移民可不是隨隨便便就進入英國的,如果不是因為有相當多公民不認同政府的移民方面政策,為什麼要上街反對?
- 同樣香港2019年也沒少見平民之間的暴力吧,有大量非警民之間的衝突都是因為政見不同吧?港府如果不是推出逃犯條例,又怎麼可能引發大量香港居民的不認同?
- 您「只有少數參與者涉及暴力」的陳述也讓人匪夷所思,請問同是英國的商鋪,建築物,英國警察遭到襲擊和破壞,就等於有多數人涉及暴力,而香港的商鋪,建築物,香港警察被襲擊和破壞就等於只有少數人涉及暴力?
- 還是您認為只要十來個人就可以去占領立法會,令港鐵大量車站停運和癱瘓,讓大量商場停業,而英國得要動員幾千萬人參與,才有能力去襲擊一些小清真寺嗎。--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11:21 (UTC)
- 英國的事件從頭到尾都是
衝著針對穆斯林社群,不是衝著針對政府。香港就不多說了,我不想說錯話令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威脅。--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14:00 (UTC) - (~)補充:從您的言辭,我感到您還是有把所有曾參與香港事件的香港人都跟有進行破壞者全部歸為同一類人(大約就是民建聯、工聯會的說法)的傾向。所以我覺得再說下去很危險--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14:03 (UTC)
- 示威者中本身就不是鐵板一塊,各種小派別比比皆是,全世界任何地方的騷亂中有混入一些單純只是趁火打劫的暴徒,這本身就是家常便飯的常識。就單從這一常識出發,我就不可能認為所有破壞者都是同一類人,閣下卻反覆強調我是在將參與者一視同仁,讓人感覺非常奇怪,這樣強行對我的看法進行總結歸類的做法讓人感到遺憾,不知道您是想達到什麼目的,我從來不認為我傾向於建制派或者中共,但如果您只是單純想證明中英這兩場騷亂就是不可以互相比較,又覺得您的言論會遭受國安法威脅,那您出發點本身就和這個討論沒有關係了--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2:54 (UTC)
- 「
全世界任何地方的騷亂中有混入一些單純只是趁火打劫的暴徒
」──就算依您的觀點,應該是混入了之後才叫「騷亂」吧? - 其他方面,我認為@Rastinition的比喻,比我之前嘗試用真實事例發表可能構成危險的言論更好--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4:22 (UTC)
- 那您的觀點是香港除了那些包圍政府建築物的示威者可能不算在您認為的暴徒範圍之內,那為何又有商場和港鐵遭受衝擊,難道港鐵和商場也是可以送中的嗎,這些非政府建築物被破壞難道不就是因為有人趁火打劫?在您認為香港平常沒有示威活動的時候,獨狼也會冒着很快被逮捕的風險去打砸商鋪嗎。--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4:49 (UTC)
- 「
除了那些包圍政府建築物的示威者可能不算在您認為的暴徒範圍之內
」──據我所知,香港政府建築物附近空間並不是那麼大,粗體字段只佔參與示威者的(極)少數--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14 (UTC)- 重慶軌交18的觀點似乎是承認「包圍政府建築物示威者」並非暴徒,他的重點是您如何看待商場、港鐵的那些「趁火打劫」的人?--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5:21 (UTC)
- @自由雨日:您不明白,問題是大部份參加者根本不屬於他所述的任何一類。現在他要把整件事說成跟現在英國騷亂同等,那是不是這些人也是騷亂者?--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1 (UTC)
- @Patrickov:他並沒有說那些人(即既沒包圍政府也沒打劫商場、港鐵等)是騷亂者吧?他的意思是,不論哪場示威,都總有(也一般只有)少數趁火打劫的暴徒混入。--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5 (UTC)
- @自由雨日:您重新看看他的開場白吧。他是認為香港發生的整件事跟英國現在的騷亂一樣,認為兩者命名應該趨同--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7 (UTC)
- @Patrickov:他並非本人認為香港事件和英國「騷亂」一樣,而僅僅是從「政府都命名為騷亂」這一角度出發,談維基百科的中立性問題而已。其實和Interaccoonale的論述有點相似吧。--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5:53 (UTC)
- @自由雨日:您重新看看他的開場白吧。他是認為香港發生的整件事跟英國現在的騷亂一樣,認為兩者命名應該趨同--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7 (UTC)
- 政府定性騷亂應該不需要百分之百都是趁火打劫的暴徒才有資格定性吧?相信英國政府同樣知道騷亂裡有很多和平示威的人,那為什麼政府依然要定性騷亂呢,定性騷亂為何就等於政府必須將暴徒和和平示威者混為一談或者一視同仁?--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6 (UTC)
- 您現在是另一個極端,把一件包含很多不同事件的事一概用騷亂命名呀--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8 (UTC)
- 您可能又誤解了。從一開始我就沒認為這些標題符合pov方針。我只是發現在命名上維基的雙重標準讓人感到遺憾。你當然可以說騷亂只是翻譯英文版riot,那也是從一開始英語版的編輯者就沒有遵循pov方針,而僅站在政府一方考慮問題。我會傾向於使用事件一詞,目前只有事件的感情色彩是中立的,而運動/革命/起義,和騷亂/暴動/暴亂都是包含參與者雙方的主觀態度在內。--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6:54 (UTC)
- ( π )題外話:話說香港事件政府有定義為「騷亂」嗎?反正我看我國中央政府一直是定義為更加嚴重的「暴亂」(另如[2])啊?--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7:00 (UTC)
- 閣下參考這篇報道。政府的態度向來也是影響事件進展的原因之一。英國政府定性暴亂在我看來,也是激化英國右翼不滿情緒的重要原因,在很多右翼觀點看來,這已經是等同於英國從穆斯林的政治正確出發對英國示威者進行暴力鎮壓。--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7:10 (UTC)
- 華文媒體(中港臺皆然,也包括因時局而停刊的幾家香港媒體)一向頗有立場,而且現在的香港媒體為了回應移民潮必然傾向採用對英方不利的報導,壓抑仍在香港的人的外移心理,不能照單全收--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7:21 (UTC)
- 閣下參考這篇報道。政府的態度向來也是影響事件進展的原因之一。英國政府定性暴亂在我看來,也是激化英國右翼不滿情緒的重要原因,在很多右翼觀點看來,這已經是等同於英國從穆斯林的政治正確出發對英國示威者進行暴力鎮壓。--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7:10 (UTC)
- 「運動」據詞典定義是「社會中有目的、有組織而規模較大的群眾活動」,並不是您所列舉的褒義--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7:18 (UTC)
- 您是否有發現這個定義是遵守了pov方針的定義,所以讓你看不出來是褒義還是貶義?但是運動在中文中依然含有進步的含義,要不然您認為五四運動、洋務運動、農民運動、平權運動、掃盲運動這些詞中的運動是什麼含義呢?--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7:26 (UTC)
- 您是否有聽說過仇恨運動、閉關鎖國運動、愚民運動、維穩運動、保皇運動這樣的詞呢--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7:30 (UTC)
- 有啊……頹廢主義運動;另外大躍進到現在即使被否定,仍然以「運動」稱之(見人民網)--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8:20 (UTC)
- 無論如何運動這個詞都不會是貶義,您既然舉的頹廢主義,又是否留意到文中聲稱一些作家反而自稱頹廢派,難道是因為頹廢是個貶義詞嗎?您可以去看英文版也有陳述「used the word proudly to represent a rejection of what they considered banal "progress"」,同樣的大躍進也不被當時的發動者認為是貶義詞,儘管中共現在承認這是一個錯誤,但不代表要將歷史用詞重新定義。同理,香港示威者在當年被很多內地輿論宣傳為廢物青年,就像頹廢一詞一開始在法國也是貶義,但請問這些示威者是否接受,又是否有人驕傲的接受宣布自稱廢青?頹廢確實是貶義詞,但是法國的文藝界人士將其變成了一場特別流派和文藝運動,是否有香港示威者和趁火打劫的暴徒發展出一個廢青主義運動,讓廢青不再是一個貶義詞?
- 總而言之,運動這個詞在發動者推動者看來肯定自認為是前進的和進步的,正如白紙運動和反送中條例運動如此這般被命名一樣,如果照您的觀點,為什麼參與者不會自稱白紙騷亂和反送中條例騷亂呢?--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9:29 (UTC)
- 騷亂是貶義,這比喻屬滑坡謬誤(您既然說「自稱」,自稱當然不會用貶義吧)--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10:13 (UTC)
- @Patrickov:「
另外大躍進到現在即使被否定,仍然以「運動」稱之
」:您是否想過為什麼「『大躍進』」要打引號?--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6日 (五) 02:00 (UTC)- @自由雨日:沒有關係,重點是這個例子可以證明「運動」本身是中性而非褒義詞--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6日 (五) 02:14 (UTC)
- @Patrickov:這個例子恰恰證明「運動」是褒義詞(所以才要打引號),「文化大革命」同理,參考這篇文章。--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6日 (五) 02:17 (UTC)
- 不同意。連結裏打引號的是「大躍進」,不是「運動」(或者不是連著「運動」一起打引號)--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6日 (五) 02:48 (UTC)
- 您如果認為運動是中立詞彙,那您應該同意反穆斯林運動這樣的命名,因為騷亂肯定不是中立詞彙。除非您本來就無視pov方針。覺得英國政府的態度可以直接用來書寫維基百科。那就無需在這裡多言了。--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6日 (五) 05:50 (UTC)
- 題外話,剛剛簡單翻了下我國的中央官媒,《人民日報》好像未報導,《光明日報》倒是也定性為(暴力)騷亂(補充:[3])。--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6日 (五) 08:26 (UTC)
- @重庆轨交18:您又滑坡了。如下面@NovaSpark451所言,兩件事目標清晰度也有很大分別。我也一直想表達兩事暴力成份佔比、動機以至對象都有分別。我是堅持兩件事定性不是一樣的--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19 (UTC)
- @Patrickov:「
兩件事目標清晰度也有很大分別
」「兩事暴力成分占比、動機以至對象都有分別
」這其實完全是您的原創研究了(這種定論連學者都很難下,更別說是在我們維基百科了)。@重庆轨交18在我的理解看來主要是想說,既然英國事件被英國政府定性為騷亂並且在中維作了條目標題,那麼香港反送中就算不用「騷亂/暴亂」來命名,也至少應當創立重定向,這才符合POV方針。--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7日 (六) 05:28 (UTC)- @自由雨日:他本來想直接改名,NovaSpark451留言之後他才改說重定向。當然,重定向頁本來就代表那個命名不是最廣泛接受的,反倒沒甚麼--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2 (UTC)
- 再次提醒閣下不要試圖用您自己的想像去斷言別人本來怎麼樣,然後又怎麼樣。每個人做了什麼說了什麼都留着記錄的,您可以引用已經發表的內容,而不是憑空想象別人沒做過的事情,還代替別人聲明別人本來從未有過的聲明。--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5:47 (UTC)
- 那您一開始第一句「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同樣是被當局政府認定的騷亂,為何命名不叫2019年香港騷亂?
」是甚麼來的?討論中間也沒有任何地方有提到重定向(我還特意只找「重」字,因為我也擔心有甚麼詞彙定義問題令我遺漏了甚麼)。再說,我也不認為您有甚麼惡意,只是我不認同那個建議而已,而那條留言之後我也立刻發表了我對重定向的看法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58 (UTC)- 這僅僅是提出一個問題而已。這個問題為什麼就等於我是在改名標題呢?--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2 (UTC)
- 中間加了一個「想」字,意指您有此願望,不是說有所實行(不然您也不會開此討論串)--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6 (UTC)
- 我的願望其實也多次表述了,雖然我不強求所有類似條目都得到一視同仁的中立命名,但是至少在我能看到範圍內,我會儘量去修正很多條目的pov語氣,因為維基百科從來都不是只給某個地方的人看的,而是全世界使用中文和學習中文的人的共同空間。開這個討論就是為了討論這幾種在我看來都有問題的表達。如果自認為符合方針,並且能預料到社群巡查肯定也不會出現什麼爭議的情況下我才會直接跳過條目探討--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6:28 (UTC)
- 中間加了一個「想」字,意指您有此願望,不是說有所實行(不然您也不會開此討論串)--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6 (UTC)
- 這僅僅是提出一個問題而已。這個問題為什麼就等於我是在改名標題呢?--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2 (UTC)
- 那您一開始第一句「
- 再次提醒閣下不要試圖用您自己的想像去斷言別人本來怎麼樣,然後又怎麼樣。每個人做了什麼說了什麼都留着記錄的,您可以引用已經發表的內容,而不是憑空想象別人沒做過的事情,還代替別人聲明別人本來從未有過的聲明。--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5:47 (UTC)
- @自由雨日:他本來想直接改名,NovaSpark451留言之後他才改說重定向。當然,重定向頁本來就代表那個命名不是最廣泛接受的,反倒沒甚麼--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2 (UTC)
- 標題並不是在定性。而是表述結果。騷亂就是騷亂,在英國縱火和打砸就是騷亂,在香港縱火和打砸就不是騷亂,您很明顯在濫用雙重標準。您這樣的陳述就好比俄羅斯入侵烏克蘭自詡特別行動,烏軍進入俄國馬上又大喊入侵一樣。但是維基百科考慮的是,無論雙方怎麼各執一詞,軍隊之間爆發大規模持續衝突,那就是戰爭。--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1 (UTC)
- 烏克蘭那個很早就被描述成「俄烏戰爭」(而且說「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太累贅)。其實二戰也很明顯是軸心國入侵為主,也沒有說成是「軸心國入侵世界」。現在烏克蘭也光明正大地反攻俄羅斯,改名完全恰當。但此例跟您現在所提的事並不是同一類比較。--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5 (UTC)
- 戰爭和騷亂當然不是同一個東西。以上是意在指出您對結果為同一類型給出的不同定性是以國情為由,那是否每個國家的騷亂都應該先考察政府民主程度,參與者施暴比例,必要時發明一個專用詞彙來替代騷亂,而不可以將出現的縱火和打砸一概而論。那本事就和普京將入侵戰爭發明出特別軍事行動一詞來替代一樣,是對戰爭結果的有意無視。--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5:59 (UTC)
- 「
每個國家的騷亂都應該先考察政府民主程度,參與者施暴比例,必要時發明一個專用詞彙來替代騷亂,而不可以將出現的縱火和打砸一概而論
」──移除「考察政府民主程度」八字、以及將「必要時發明一個專用詞彙替代騷亂」一句改為「採用相應的詞彙描述相關事件」後我會答「是」--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5 (UTC) - 為甚麼政府民主程度無關:孟加拉也是民主國家,近來發生甚麼事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10 (UTC)
- 「
- 戰爭和騷亂當然不是同一個東西。以上是意在指出您對結果為同一類型給出的不同定性是以國情為由,那是否每個國家的騷亂都應該先考察政府民主程度,參與者施暴比例,必要時發明一個專用詞彙來替代騷亂,而不可以將出現的縱火和打砸一概而論。那本事就和普京將入侵戰爭發明出特別軍事行動一詞來替代一樣,是對戰爭結果的有意無視。--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5:59 (UTC)
- 說起這個,我早就想將「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改成「俄烏戰爭」了。雖然我國媒體仍然幾乎都是用「俄烏衝突」。--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6 (UTC)
- 其實用衝突也有道理,畢竟雙方並未正式宣戰--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1 (UTC)
- 天哪,您這麼說我確實是很驚訝,我以為非內地的朋友會強烈不認同「俄烏衝突」這種名稱(我本人肯定是和中央政府立場保持一致,贊成這一名稱)。當然,我並不會在維基百科對《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條目「下手」(也幾乎從不編輯俄烏相關條目)。--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5 (UTC)
- 另開一串討論應該沒問題。不過當然,為了「保全元氣」,等這邊完結或者由其他人發起討論可能更好--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8 (UTC)
- 天哪,您這麼說我確實是很驚訝,我以為非內地的朋友會強烈不認同「俄烏衝突」這種名稱(我本人肯定是和中央政府立場保持一致,贊成這一名稱)。當然,我並不會在維基百科對《俄羅斯入侵烏克蘭》條目「下手」(也幾乎從不編輯俄烏相關條目)。--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5 (UTC)
- 其實用衝突也有道理,畢竟雙方並未正式宣戰--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1 (UTC)
- 烏克蘭那個很早就被描述成「俄烏戰爭」(而且說「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太累贅)。其實二戰也很明顯是軸心國入侵為主,也沒有說成是「軸心國入侵世界」。現在烏克蘭也光明正大地反攻俄羅斯,改名完全恰當。但此例跟您現在所提的事並不是同一類比較。--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5 (UTC)
- @Patrickov:「
- 您如果認為運動是中立詞彙,那您應該同意反穆斯林運動這樣的命名,因為騷亂肯定不是中立詞彙。除非您本來就無視pov方針。覺得英國政府的態度可以直接用來書寫維基百科。那就無需在這裡多言了。--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6日 (五) 05:50 (UTC)
- 不同意。連結裏打引號的是「大躍進」,不是「運動」(或者不是連著「運動」一起打引號)--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6日 (五) 02:48 (UTC)
- @Patrickov:這個例子恰恰證明「運動」是褒義詞(所以才要打引號),「文化大革命」同理,參考這篇文章。--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6日 (五) 02:17 (UTC)
- @自由雨日:沒有關係,重點是這個例子可以證明「運動」本身是中性而非褒義詞--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6日 (五) 02:14 (UTC)
- 有啊……頹廢主義運動;另外大躍進到現在即使被否定,仍然以「運動」稱之(見人民網)--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8:20 (UTC)
- 詞典應該沒有pov方針吧……@Patrickov:「運動」在各大詞典中確實是您說的定義,但@重庆轨交18說的也非常有道理,如《現代漢語詞典》的例句「
五四運動|技術革新運動
」、《現代漢語學習詞典》的例句「新文化運動|愛國衛生運動|積極參加技術革新運動
」等等都是顯而易見的褒義用法。另外,在大陸語境中,「群眾」一詞應該是自帶褒義的,所以如果在大陸詞典中釋義帶「群眾」我覺得可以認為這詞至少在大陸語境中就是褒義詞。--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7:38 (UTC)
- 您是否有聽說過仇恨運動、閉關鎖國運動、愚民運動、維穩運動、保皇運動這樣的詞呢--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7:30 (UTC)
- 您是否有發現這個定義是遵守了pov方針的定義,所以讓你看不出來是褒義還是貶義?但是運動在中文中依然含有進步的含義,要不然您認為五四運動、洋務運動、農民運動、平權運動、掃盲運動這些詞中的運動是什麼含義呢?--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7:26 (UTC)
- ( π )題外話:話說香港事件政府有定義為「騷亂」嗎?反正我看我國中央政府一直是定義為更加嚴重的「暴亂」(另如[2])啊?--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7:00 (UTC)
- 您可能又誤解了。從一開始我就沒認為這些標題符合pov方針。我只是發現在命名上維基的雙重標準讓人感到遺憾。你當然可以說騷亂只是翻譯英文版riot,那也是從一開始英語版的編輯者就沒有遵循pov方針,而僅站在政府一方考慮問題。我會傾向於使用事件一詞,目前只有事件的感情色彩是中立的,而運動/革命/起義,和騷亂/暴動/暴亂都是包含參與者雙方的主觀態度在內。--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6:54 (UTC)
定性騷亂為何就等於政府必須將暴徒和和平示威者混為一談或者一視同仁?
-- 我是真的擔心有些有權力的人這樣想--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50 (UTC)- 這種事情上有權力的人其實聰明得很……並不會通過「想」來定性來做出行動,而單純只會看如何定性(包括如何對待示威不同派別)會對自己更加有利。--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5:56 (UTC)
- 正是如此。我怎知道別人覺得甚麼對自己比較有利呢?--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6:08 (UTC)
- 那就需要極強的頭腦分析不同群體(尤其是掌握權力的人)的利益和這些利益的實現方式了……當然這跟維基百科關係不大了。--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6:12 (UTC)
- 正是如此。我怎知道別人覺得甚麼對自己比較有利呢?--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6:08 (UTC)
- 這種事情上有權力的人其實聰明得很……並不會通過「想」來定性來做出行動,而單純只會看如何定性(包括如何對待示威不同派別)會對自己更加有利。--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5:56 (UTC)
- 您現在是另一個極端,把一件包含很多不同事件的事一概用騷亂命名呀--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8 (UTC)
- @Patrickov:他並沒有說那些人(即既沒包圍政府也沒打劫商場、港鐵等)是騷亂者吧?他的意思是,不論哪場示威,都總有(也一般只有)少數趁火打劫的暴徒混入。--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5 (UTC)
- @自由雨日:您不明白,問題是大部份參加者根本不屬於他所述的任何一類。現在他要把整件事說成跟現在英國騷亂同等,那是不是這些人也是騷亂者?--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1 (UTC)
- 重慶軌交18的觀點似乎是承認「包圍政府建築物示威者」並非暴徒,他的重點是您如何看待商場、港鐵的那些「趁火打劫」的人?--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8月15日 (四) 05:21 (UTC)
- 「
- 那您的觀點是香港除了那些包圍政府建築物的示威者可能不算在您認為的暴徒範圍之內,那為何又有商場和港鐵遭受衝擊,難道港鐵和商場也是可以送中的嗎,這些非政府建築物被破壞難道不就是因為有人趁火打劫?在您認為香港平常沒有示威活動的時候,獨狼也會冒着很快被逮捕的風險去打砸商鋪嗎。--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4:49 (UTC)
- 「
- 示威者中本身就不是鐵板一塊,各種小派別比比皆是,全世界任何地方的騷亂中有混入一些單純只是趁火打劫的暴徒,這本身就是家常便飯的常識。就單從這一常識出發,我就不可能認為所有破壞者都是同一類人,閣下卻反覆強調我是在將參與者一視同仁,讓人感覺非常奇怪,這樣強行對我的看法進行總結歸類的做法讓人感到遺憾,不知道您是想達到什麼目的,我從來不認為我傾向於建制派或者中共,但如果您只是單純想證明中英這兩場騷亂就是不可以互相比較,又覺得您的言論會遭受國安法威脅,那您出發點本身就和這個討論沒有關係了--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5日 (四) 02:54 (UTC)
- 英國的事件從頭到尾都是
- 正是因為我沒有認為2019年香港騷亂是中立的表述,所以我也不認為2024年英國騷亂是中立的標題--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07:51 (UTC)
- 我再黃婆買一次瓜了:en對於命名與中立性的論述,是兩邊都相互對應的說法。一類是類似實事件的專有名詞,只要引用的所在語言(en就是英文、zh就應該是中文,而且應該排除了譯文)來源顯示某個名詞足夠常用,則可用,即使是「不中立」;另一類似虛事件的描述性事物,舉例的「大沼澤區的恢復(Restoration of the Everglades)」、「茶壺山醜聞案的政治影響(Political impact of the Boston Massacre)」、「XXX 的批評」、「社會對 XXX 的看法」等,可能不明晰地指代特定的事物,而是描述其事物所帶來的域外作用「描述」,這部分對於描述的名詞有期望中立性的說法。但zh這裡,中立方針有論述這部分,但原則上和en對應的類似(區分專用名詞和描述性事物),而命名常規主要涉及常用,但中立的體現不明晰,如果從就近主題的話,或者只考慮命名常規來處理。我認為上述兩個事物對應的條目應該屬於實事件,並且似乎具有專用名詞,應該考慮命名常規中是否符合常用等規則優先,即使從中立方針來看,也是允許特定的專有名詞的存在。——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8月14日 (三) 04:18 (UTC)
- 僅提出其他觀點(~)補充,針對命名常規的部分。對上面不管任一帳號的意見均不表示支持、反對或其他任何意見,這個位置剛好是topic最下方所以放在這邊
- "伸出爪子抓擊"這個行為
- 物種A作用於狩獵
- 物種B作用於止癢
- 物種C作用於求偶
- 物種D作用於交配
- 物種E作用於表演
- 物種F作用於採食
- "伸出爪子抓擊"這個行為
- 統一將"伸出爪子抓擊的行為命名"為"物種A止癢"、"物種F止癢"是莫名其妙的,僅針對"U"相同,所以針對"I"統一命名的要求提出觀點--Rastinition(留言) 2024年8月14日 (三) 12:16 (UTC)
- 僅提出其他觀點(~)補充,針對命名常規的部分。對上面不管任一帳號的意見均不表示支持、反對或其他任何意見,這個位置剛好是topic最下方所以放在這邊
- 本人想集中講述有關2024年英國騷亂的命名中立問題。首先,英國對於是次事件的官方定性是「極右翼暴行」或「暴行」(英語:thuggery),而並非純屬「騷亂」。再者,普遍媒體報道及網上評論(包括中英文傳媒)都認同「騷亂」的定性,合乎「常用」及「容易識別」的要求。雖然騷亂參與者多數是針對穆斯林、(非法及合法)移民等人士,但他們大多的訴求並無統一或概括的範圍,甚至多數衝突都只能描述其破壞性行為但無法形容他們的目的。當然假資訊、英國移民問題、種族及宗教歧視等原因都能可以解釋為事件的導火線,但亦論證到事件並不能單純以「反穆斯林/反移民」來作識別。
目前的名稱並不會違反命名常規或中立性的問題。--NovaSpark451(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2:11 (UTC)- 那個詞本來就是我的原創詞彙。我本意並非在認為2024年英國騷亂條目名應該改名,而是在我看來反對逃犯修例運動這種詞也很明顯是民間主觀原創的,只不過被媒體廣泛轉述罷了。我現在認為本站pov方針無法被一視同仁是也是情有可原的。所以應該按理以政府表態建立一個2019年香港騷亂的重定向至反對逃犯修例運動以供後世搜索者快速找到對應條目,其實也是符合方針的。--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17日 (六) 03:05 (UTC)
- 這些問題簡而言之可歸結爲無關維基百科命名的兩點:
- 香港特區政府及時任特首在反送中/反修例運動期間對此整體定性多爲「社會運動」/「運動」/「社會事件」/「風波」,對個別單一事件才有「騷亂」/「暴動」等之説。整體與局部不應混淆。
- 在有可靠研究前,不宜將不同事件在「騷亂」尺度上相提並論。若以伯暴力程度或參與暴力的比例論,不少教科書讚頌的「運動」等之暴力甚於反送中運動,包括近代中國的某些「運動」。
- 以及有關維基百科命名的兩點:
- 任何當局對非其主導的事態的稱謂在維基百科條目命名上不具任何立足之地。維基百科條目標題取用可靠來源最常用、較少歧義、易於識別的中文名稱。若僅有英國當局及少數來源如此疾呼,而多數可靠來源不將整件事認定「騷亂」,英文維基百科大概不會將條目命名為「2024 United Kingdom riots」;中維在此等名稱上多屬跟隨英維罷了。相似近例包括「旺角騷亂」、「黃背心運動」。
- 如有既成專有名詞指稱,則不應自創名稱以解決爭議。「2024 United Kingdom riots」則屬尚無既成專有名詞;若有,應更名。何況,主流、可靠來源乃至當時的香港特區政府對反送中運動的「運動」一語都無爭議。「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不更名為常用的「反送中/反修例運動」,則是中維社群的痼疾,不宜與2024 United Kingdom riots類比。
- --— Gohan 2024年8月20日 (二) 09:58 (UTC)
- 看出來閣下還是做了不少功課,非常欽佩。對於是否可以追隨英維的內容本身也是長期時不時有零星討論的,不過鑑於英語版本更為多元化的用戶群體,英維確實在多數情況下更為可靠。典例有法輪功的英維條目與中維條目的語氣和內容差距至於您提到港府的定性,很明顯是有考慮到避免激化參與者情緒的目的在內。上面自由雨日閣下有指出中央政府的態度基本上只定性為暴動/暴亂,對參與者也幾乎以暴徒一概而論。所以我想說的是非中立的命名最終總是會造成其中一部分群體的情緒產生反彈。正如許多香港示威參與者會反感被定性為騷亂以及被視為暴徒,許多英國示威參與者也同樣反感政府以騷亂定性這次事件。所以能考慮到避免所有情緒波動的最好命名仍然是那些本身就為中立的詞彙。--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6:41 (UTC)
- @重庆轨交18:上文有些換行問題,已代為修正,請檢查有沒有誤改,謝謝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2日 (四) 07:47 (UTC)
- 無需顧慮名稱會否觸怒參與者,只要是多數可靠來源常用、無歧義、易於識別的名稱,即可使用。我相信,如果「反對穆斯林和反移民運動」是多數可靠來源最常用的專有名稱,那麽無論當局如何定性(甚或暴×),社群大概都不會反對更名至「反對穆斯林和反移民運動」——除非此事發生在中國,涉及中國的事件命名總比他國事件更麻煩。而當局如何定性,如上所説,在維基百科命名中沒有立足之地;或者,若屬可靠,充其量只是一種可靠來源以作參考,其分量長期以來在社群討論中被過度高估。--— Gohan 2024年8月23日 (五) 07:28 (UTC)
- 看出來閣下還是做了不少功課,非常欽佩。對於是否可以追隨英維的內容本身也是長期時不時有零星討論的,不過鑑於英語版本更為多元化的用戶群體,英維確實在多數情況下更為可靠。典例有法輪功的英維條目與中維條目的語氣和內容差距至於您提到港府的定性,很明顯是有考慮到避免激化參與者情緒的目的在內。上面自由雨日閣下有指出中央政府的態度基本上只定性為暴動/暴亂,對參與者也幾乎以暴徒一概而論。所以我想說的是非中立的命名最終總是會造成其中一部分群體的情緒產生反彈。正如許多香港示威參與者會反感被定性為騷亂以及被視為暴徒,許多英國示威參與者也同樣反感政府以騷亂定性這次事件。所以能考慮到避免所有情緒波動的最好命名仍然是那些本身就為中立的詞彙。--重慶軌交18(留言) 2024年8月20日 (二) 16:41 (UTC)
有關NC:地名中中國大陸「涵蓋某一行政區全境」的內容需要使用全稱的疑問
一直以來NC:地名均有此規定。然而據我觀察,這似乎並非是可靠來源的普遍用法。哪怕是「浙江水利」這種可能引起歧義的用法(「浙江」是錢塘江的古稱),也並未被《中國大百科全書》命名為「浙江省水利」。所以是否需要修訂該方針,將「使用全稱」的範疇局限到「吉林」這種明顯造成歧義(即當代可靠來源仍使用該詞指代不同區劃)的地名?--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9月12日 (四) 04:25 (UTC)
- NC:地名不是反映可靠來源,而是維基百科內部的用法規範,以使用行政全稱來易於識別、命名統一,更有正式感、有助消除歷史同名歧義。罕用的說法不可能盡數規避,文獻可能用序言、所在章節等方式區分,以及減少標題冗餘,因為不出現歧義項。--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2日 (四) 11:06 (UTC)
- 我知道NC是內部規範,只是我認為維基百科任何規範都應儘量反映可靠來源的用法。有時候將可靠來源幾乎省略行政區劃通名的情況盡數使用全稱實在是有些奇怪……「
因為不出現歧義項
」是指? - 此外,在一些我認為(大陸簡體模式下)完全該用全稱、不用全稱非常奇怪的地方卻不使用全稱,比如九州島(Kyūshū)(搜索框輸入「九州」)等(大陸規定一般地理實體必須帶有「島」等通名,不帶通名的地名是不完整的;只有部分如居民點等地名可以不帶通名)。--自由雨日🌧️(留言|貢獻) 2024年9月12日 (四) 12:28 (UTC)
- 我知道NC是內部規範,只是我認為維基百科任何規範都應儘量反映可靠來源的用法。有時候將可靠來源幾乎省略行政區劃通名的情況盡數使用全稱實在是有些奇怪……「
我覺得的話,若採用閣下提到的這種「明顯造成歧義」才進行全稱標記,有的是全稱,有的不是全稱,那會造成一定的混亂,所以我認為現行的方式是合理的。——— 紅渡廚(留言・貢獻) 2024年9月13日 (五) 10:25 (UTC)
- 同紅渡廚。這類「非專有名詞」似乎很難有「常用名稱」的說法。常用名稱還是以易於識別和使用為精神,糾結是否加省字似乎並沒有太大意義,即使真的符合可靠來源的寫法,也不會給讀者帶來多少好(拉丁文:bonum)。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9月13日 (五) 11:12 (UTC)
- 「台北市建築物」vs「台北建築物」、「北京市教育」vs「北京教育」、「上海市湖泊」vs「上海湖泊」,我覺得都可以欸……---糯米花(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3:47 (UTC)
- 前者通常更窄更明確。比如上海租界時期或更早的上海xx不放入上海市xx。又或者坐落於但管轄權不歸屬的情況,上級分類註明用管轄權來分類,則帶有行政意味的xx市比xx更清晰。--YFdyh000(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9:00 (UTC)
- 「台北市建築物」vs「台北建築物」、「北京市教育」vs「北京教育」、「上海市湖泊」vs「上海湖泊」,我覺得都可以欸……---糯米花(留言) 2024年9月18日 (三) 13:4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