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輪選舉制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23年10月5日) |
兩輪選舉制(英語:Two-round system)又稱兩輪投票制、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指選舉無法一次選出結果時,採用兩輪投票的選舉制度。
概要
如果某選舉中沒有任何一個人過半數的選票,那麼選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進入下一輪選舉,被選舉人不得投票。適用於立法機構和總統的選舉,比如法國第五共和的地方議會、國民議會議員和總統選舉:
- 總統選舉所採用的制度,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
- 國民議會議員選舉採用的方式,如得票過半數即可當選,均未過半則得票率達12.5%者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選舉方式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過半數者當選。例如美國副總統選舉第二輪由參議院選出方式,現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
- 兩輪均直接選舉。例如德意志帝國議會議員、上述的法國第五共和、巴西及智利等國的總統選舉。
- 首輪直接選舉、次輪間接選舉。例如智利1925年憲法規定總統第二輪選舉改由國會參眾兩院聯席選出,1989年後改為兩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得票達到門檻者,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例如上述的法國第五共和國民議會議員選舉。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最多的三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過半數者當選。例如美國總統選舉第二輪由眾議院選出,但上一次眾議院選出已是1824年美國總統選舉的事。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亦採用此一做法,規定如沒有候選人得票過半,則得票前三的人選需進入第二輪投票。如第三輪投票仍未有結果,則由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四輪投票。
- 在首輪投票中擇得票達到門檻前三人,進入二輪決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例如匈牙利於2014年汰除的國會議員選舉方法,得票率達到15%的前三人,或達15%卻不足三人則由得票最多的三人進入第二輪。
採用國家
奧地利、巴西、芬蘭、法國、波蘭、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葡萄牙、羅馬尼亞、蒙古國、烏克蘭、俄羅斯等國家的總統選舉採用兩輪選舉制。不過,並非所有國家在現行兩輪選舉設出50%門檻,如阿根廷,總統候選人首輪得票超過45%、或至少40%且領先第二名10%即當選,否則得票前兩名仍須進行第二輪投票。在美國,有些地方選舉也採用這種形式,如路易斯安那州。另外也可能少數情形下直接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