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於農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農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也稱農村十條,是1966年12月15日,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共中央對於農村地區適用文化大革命運動而頒佈的一個指示。
經過
1966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討論制定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力圖將文化大革命推向廣大農村[1]。此草案發佈後,之前1966年9月14日發佈的《關於縣以下農村文化大革命的規定》也被取代[2]。
正文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共中央關於農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
- 堅決執行毛主席和黨中央提出的「抓革命,促生產」的指示,狠抓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促進人的思想革命化,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
- 農村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按照中共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即十六條,和社會主義教育運動的前十條、二十三條的原則進行。必須是群眾當家作主,群眾自己教育自己,群眾自己解放自己,自己起來鬧革命。一般不派工作隊。可以考慮派些少而精的觀察員。
- 農村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重點,是整頓黨內一小撮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和沒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分子。
- 把四清運動納入文化大革命中去。在文化大革命中,解決四清問題和四清複查的問題。
- 大破剝削階級的舊思想,舊文化,舊風俗,舊習慣,大立無產階級的新思想,新文化,新風俗,新習慣。
- 文化大革命也要糾正幹部中的官僚主義、命令主義的作風,貫徹實行幹部參加勞動的制度。
- 在農村文化大革命中,必須堅定地依靠貧農、下少農、團結中農,逐步做到團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群眾,團結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幹部。
- 領導農村文化大革命的權力機構,是貧下中農文化革命委員會,由貧下中農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如不稱職,可以隨時改選或撤換。
- 經過群眾討論,健全或改選領導生產的班子,負責生產、分配、收購、供應工作。
- 在文化大革命中,建立和發展以貧下中農青少年為骨幹的紅衛兵。紅衛兵可以參加民兵。
- 在農村中的各級領導幹部的子女,一般不要擔任紅衛兵的領導職務。
- 在外地工作和學習的地富子女,不要回原籍進行串連。要像土改時那樣,採取迴避政策。
- 農村文化大革命,也要採用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實行大民主。在隊與隊之間,社與社之間,可以利用生產的空閒時問,進行串連。還可以組織一批革命學生下鄉串連,和貧下中農同吃同住同勞動,參加農村文化大革命,但不要包辦代替。
- 在鬥爭中,要用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堅持文斗,不要武鬥。
- 防止壞人挑起宗派鬥爭。
- 對於在文化大革命中,向領導上提意見、貼大字報的革命群眾,不許打擊報復,不許扣工分。因為提意見而被打成「反革命」、「破壞分子」等的革命群眾,應當平反。
- 地富反壞右分子是專政的對象。絕不允許他們造無產階級的反。絕不允許他們造貧下中農的反。
- 中等學校放假鬧革命,直到明年暑假。半農半讀大中學校的文化革命,應當按照抓革命,促生產的方針,根據具體情況,妥善安排。
- 農村小學的文化革命,和所在社、隊一起搞,由所在社、隊的文化革命委員會統一領導。
- 在文化大革命中,要活學活用毛主席著作,以階級鬥爭為綱,在「用」字上狠下功夫。經過文化大革命,把農村變成學習毛澤東思想的大學校。
參考文獻
- ^ 楊元華,沈濟時,陳揮,高平平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55年要览 1949-2004.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6.01: 344. ISBN 7-211-0372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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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林,鄭新立,王瑞璞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 第3卷. 北京:當代中國出版社. 1993.12: 377–378. ISBN 7-80092-5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