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律於1998年6月26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於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公佈日期1998年6月26日
施行日期1998年6月26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第一條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制定本法。」[1][2]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最後一條是「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2]

1998年11月4日,該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Wikidata Q18834492 (中文) 
  2. ^ 2.0 2.1 2.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1998年6月26日 [2021年6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6月10日).